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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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6.建筑合同可用各种方法签订,在本号准则中归类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有的建筑合同可能兼有上述两种合同的特征,如有的成本加成合同具有商定的价格上限。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商在决定是否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考虑本号准则第23段和第24段的所有条件。

建筑合同的合并与分割

7.本号准则的要求通常可以分别适用于各单项建筑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为反映某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有必要将本号准则应用于某项合同中可单独区分的部分或一组合同。

8.当某项合同涉及几项资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一项资产的建造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各自的施工计划;

(2)每项资产都经单独商议,并且建筑高与客户都能够接受或拒绝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合同中的条款;

(3)每项资产的成本和收入都能够认定。

9.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无论是与一个或几个客户签订的一组合同,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是按一揽子方式议定的;

(2)各合同之间联系紧密,它们实际上是一项具有总体利润的单项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各合同是同时或依次连续进行的。

10.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1)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

(2)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

合同收入

11.合同收入应包括:

(1)合同中最初议定的价款;

(2)在以下的限度内由于建筑工程的变更、索赔和奖励可能带来的收入:

①它们可能产生收益;

②它们能够可靠地计量。

12.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由于受未来事项的结果的制约,合同收入的计量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随着未来事项的发生和不确定因素的解决,需经常修订估计。因此,合同收入的金额可能会在不同的期间有所增加或减少,例如:

(1)合同最初订立后,建筑商和客户可能会商量合同的变更和索赔,从而增加或减少了随后期间的合同收入;

(2)固定造价合同中商定的收入金额,可能会由于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有所增加;

(3)由于建筑商延误完工期限而产生的罚金,可能会减少合同收入;

(4)如果固定造价合同中涉及固定单价,那么,一旦产量增加,合同收入也就相应增加。

13.所谓变更是指客户提出的就合同所规定的施工范围作出变更。它可能导致合同收入的增加或减少。例如,对建造资产的规格或设计以及工期作出变更。当符合下列条件时,这种变更应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l)客户可能会批准变更,并且这种变更会产生收入的金额;

(2)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14.所谓索赔是指建筑商试图向客户或第三者索取金额,作为对没有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成本的补偿。

例如,由客户造成的延误、规格说明或设计上的错误、工程变更的争议等均可能产生索赔。对由索赔产生的收入金额的计量,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通常取决于谈判的结果。因此,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索赔才能作为合同收入:

(1)谈判已达到一定的高级阶段,以致客户很可能会接受索赔要求;

(2)客户可能接受的索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5.奖励金是因建筑商达到或超过了一定的工程标准而得到的额外款项。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在提前完工的情况下向建筑商支付一笔奖励金。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奖励金可以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1)合同的进度表明建筑商可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工程标准;

(2)该项奖励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

16.合同成本应包括下列各项:

(1)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

(2)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该合同的费用;

(3)根据合同的条款应由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

17.与一个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

(1)施工现场的人工费用,包括现场监管费用;

(2)工程用料成本;

(3)合同所用的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4)将机器、设备和材料移至和移离施工现场的费用;

(5)厂房和设备的租赁费用;

(6)与该施工合同直接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7)预计的改正和保证费用,包括预计保养费用;

(8)第三方的索赔款。

这些费用有可能被偶然的没有在合同中包括的收入冲减,如剩余材料的销售收入和合同结束时机器设备的变卖收入。

18.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包括:

(1)保险费;

(2)与特定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3)施工管理费。

上述费用应按系统、合理的方法予以分配,并且应将这些方法一致地应用于所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分配方法是建立在正常的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基础上的。施工管理费包括诸如工程前期与施工过程中人工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还包括建筑商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处理的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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