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_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_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以下简称“准则36号”)是指中国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的一个准则,准则36号要求公司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方方面面。
关联方披露是为了提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更全面透明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作出更明智的决策。
关联方披露在准则36号中定义为与公司具有以下关系的方: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准则36号规定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相关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这是因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其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
2.关联公司:准则36号规定公司应披露与其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的身份和相关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关联公司是指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的公司,如共同控股、母子公司、姐妹公司等。
这些交易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关联方个人:准则36号规定公司应披露与其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方个人的身份和相关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关联方个人是指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个人,如高管、股东等。
这些交易可能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需要通过披露来增加透明度和防止潜在的利益输送。
准则36号要求公司详细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性质、金额和处理方式等信息。
公司应披露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主要项目,并给出解释和确认其公允价值的依据。
此外,公司还应披露有关交易的主要条件和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风险和控制措施等。
准则36号要求公司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体信息,并在日常公告和年度报告中进行更新。
如果交易涉及的金额较大或与公司正常业务相比显著,公司还应披露与交易有关的具体风险和影响。
关联方披露的目的在于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信任和决策依据。
对于投资者而言,关联方披露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并判断公司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风险。
自己整理的企业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上交所对关联方认定的对比分析
关联自然 人
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 证公字〔2012〕34号 (证监会令第40号 2007年1月30 5号 2012年7月修订)(10.1.1至 日 )[第七十一条(三)] 2011.3)(第七至十一条) 10.1.6)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 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 构成关联方。 业,不构成关联 方关系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 、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 、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 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 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法规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 联方披露(2006)》 该企业的母公司;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 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10》 (第三十七章 关联方披露 第二节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1.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 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 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2.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 方; 3.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方; 4.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 他企业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 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法人 响的其他企业 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 该企业的子公司 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 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准则适用于在境内注册的企业。
它要求企业披露与它们存在、可能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以及在报表日或关联方Relationship的会计年度中进行过交易的相关信息。
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应披露其在当年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关联方给予企业的贷款、向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相关方协助提供的担保。
对于销售、采购、租赁和技术服务等常见交易,企业要披露其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发生额和余额。
此外,企业还应揭示与关联方之间的利润、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
该准则中对关联方的定义十分广泛。
除了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控制权或被企业控制的企业外,还包括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个人、组织和机构。
此外,与企业的技术交流、业务合作、人员共享等关联方也适用于该准则的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的实施对企业会计披露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增加了财务报表的透明度,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
其次,该准则强化了企业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减少了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潜在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这对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加强企业的监督责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可能涉及大量的信息,增加了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复杂性。
其次,企业在披露关联方交易时需要保护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
此外,企业需要在采购、销售和租赁等关键事务中进行客观、公正的决策,以确保与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时,企业需要严格遵守披露要求,确保关联方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了满足披露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定期审查和监督关联方交易的合规性。
此外,企业还可以借鉴相关企业的最佳实践和经验,加强内外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关联方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的实施是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权益的重要举措。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概述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关联方交易也愈发频繁。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表中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该准则旨在明确关联方的定义,规范关联方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以便外部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关联方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作一概览性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关联方披露的重要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间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关联方交易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联方交易由于其特殊性,如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目的的非单纯性等问题,往往成为外部信息使用者关注的焦点。
准确识别和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准则首先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即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各方。
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时,必须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
这包括对企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准确计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准则强调了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即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特别突出,详细阐述其经济实质和影响。
对于非重大关联交易,企业也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适当披露。
通过这样的规定,使得外部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他们的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支持。
1. 阐述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会计准则是一套规范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财务报告编制的标准和原则,它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计准则为企业的财务报告提供了清晰、一致的标准,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会计准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在决策时能够基于可靠、透明的财务信息。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原关联方准则),要求从199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
为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适应企业之间各种交易形式的发展变化,进一步促进相关信息充分披露,财政部对原关联方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下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准则由总则、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一)总则该部分说明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信息的基本要求,指出: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已经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仍应当披露。
(二)关联方该部分明确了关联方的相关概念以及企业关联方的存在形式。
1.相关定义:(1)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万。
(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4)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企业的关联方有以下形式:(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g)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披露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关联方披露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摘要】2006年2月,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构建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相对于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较大的变化,本文拟就其中的第36号准则——关联方披露进行比较分析。
在简要回顾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演进历程的基础上,从关联方定义、披露范围、披露要求和披露原则四个角度对新旧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希望能为今后深入研究关联方交易问题提供一点思路。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演进历程回顾从1997年颁布《关联交易披露准则》到2005年,我国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1997年颁布《关联交易披露准则》该准则首次对关联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各项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等。
从理论上讲,该准则的发布有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了解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依赖程度以及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二)相关配套准则的出台:1999年颁布《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包括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非货币性交易以及债务重组逐渐成为关联企业间操纵利润的手段,为了规范这两类业务,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了这两个准则。
两者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即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并以此为基础确认损益。
从理论上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能够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但是在准则发布后,公允价值却成为利润操纵的手段,出现情况的原因是目前我国并不完全具备推广公允价值的经济环境。
因而,公允价值的引入,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与其指南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按要求披露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资产和负债、担保以及在关联方之间的筹资、利润分配等事项。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利益输送和不当操作。
以下将对《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合资、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企业有控制、共同控制或受到控制的主体。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涉及的金额、条件和性质可能与其他市场参与者间的交易有所不同。
因此,披露这些交易对于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是至关重要的。
《关联方披露》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与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披露。
这包括交易的类型、金额、条件、法律形式、相关方的关联关系以及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进行比较等信息。
通过这些披露,利益相关方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易对企业利益的影响。
指南还提供了一些判断关联关系的准则,如共同控制、控制权转移、持续利益、有关资金、人员和技术资源的共享等。
通过这些准则,企业可以更准确地识别与其关联的方。
除了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还要求企业披露与关联方存在的其他关联事项,如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抵押物以及对关联方的赊销等。
这样的披露可以帮助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风险承担和利益转移进行更好的评估。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要求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资产和负债、担保等事项进行详细的披露。
这些披露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利益输送和不当操作。
同时,指南也提供了一些准则,帮助企业准确识别与其关联的方。
通过遵守这些要求和指南,企业可以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维护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另 一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构成关联方。 一方控制 、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 构成关联方 。 (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 )控制, 政策, 政策 , 并能据以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中获取 利益。 利益。 (3)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 )共同控制, 动共有的控制, 动共有的控制 , 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 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 意时存在。 意时存在。 (4)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 ) 重大影响, 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 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 方一起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方一起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 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这 说明即使有长期的合同约定存在, 说明即使有长期的合同约定存在 , 也不能保证长 期持续地实现共同控制, 期持续地实现共同控制 , 一旦分享控制权的投资 各方对合同约定的某项经济活动涉及的相关的重 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存在意见分歧, 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存在意见分歧 , 就无法形 成合同约定的共同控制。 成合同约定的共同控制。 原关联方准则中规定: 重大影响, 原关联方准则中规定 : “ 重大影响 , 是指对一个 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 但不 能能够决定这些政策” 能能够决定这些政策 ” 新的关联方准则在定义中 将原“ 但不能能够决定这些政策” 改为“ 将原 “ 但不能能够决定这些政策 ” 改为 “ 但并不 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 制定。 定义的表述更加贴切。 制定。” 使相关定义的表述更加贴切 定义的表述更加贴切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讲解2008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明确了关联方披露的范围、披露的方式和内容,以及披露时机等要求。
根据《准则》,关联方包括企业及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关联企业、关联方管理人员以及与企业有特殊业务关系或重大利益安排的个人、组织等。
因此,企业需要对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方进行全面披露,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及交易情况,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关于披露的方式,《准则》规定了三种方式:注记、附注和其他方式。
注记披露是将关联方的名称、关联关系及交易金额等信息直接列入财务报表的相关科目中,使读者可以在报表中迅速发现关联方的存在;附注披露是将关联方的详细信息以文字形式附于财务报表后,以提供更多相关信息;其他方式披露是指通过企业的官方网站、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等方式进行关联方的披露,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关于披露的内容,《准则》要求企业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关联方的名称、性质和关联关系;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金额和条件;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资产、负债和权益等账务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赞助、捐赠等重大业务安排;与关联方之间的管理人员报酬和其他利益安排等。
这些内容的披露,有助于市场参与者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交易金额以及交易条件,减少利益输送等不利影响。
至于披露的时机,《准则》规定了准备财务报告的时间段内进行关联方披露。
具体而言,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企业应当在报告期后90日内披露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报告,企业应当在报告期后60日内披露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对于致力于对外招股的企业,应当在招股书和上市辅导期内披露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从披露的范围、方式和内容以及时机等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旨在增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要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关联方披露,做到信息披露准确、完整、及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信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解读一、《新准则》的定位会计规范在约束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行为的手段有两种:一是从确认和计量的角度尽可能地减少利润操纵的会计处理空间,将关联交易带来的额外收益不确认为收益;二是将关联交易予以及时、充分地披露,从而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据此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即对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应作特殊会计确认还是正常确认的问题。
《新准则》的名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不研究关联交易的计量问题,即采用正常确认法,对关联方交易和非关联方交易按照同样的方法确认。
美国SFAS NO.57、IASNO.24及世界多数国家基本上采用这种观点。
这是因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二者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上没有本质的区别。
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主要差异(一)《新准则》的披露范围扩大《新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也就是说,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豁免披露外,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或发布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在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应该披露关联方交易。
这是因为,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与其关联方的交易及其未结算余额的信息,对外部信息使用者理解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很有帮助,特别是对外部使用者了解企业受到来自其关联方的支持程度非常重要。
如果不加披露,可能无法达到公允列报的目的。
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的第三、四条规定一致,但与《原准则》中明确规定“不要求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不同。
(二)对部分定义进行修正1、共同控制《新准则》强调:“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36号关联方披露根据该准则,关联方是指一个企业可以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
关联方关系可以出现在企业内部(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企业之间(例如姐妹公司或联营企业之间)。
根据该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关联方有关的交易、利益、往来账户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这些披露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方交易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与关联方的销售、采购、转让、租赁等交易金额、条件和政策等信息,以便评估这些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影响。
2.关联方资金占用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借入、借出、垫付等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包括金额、利率、偿还计划等信息,以便评估企业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行为,是否存在财务风险。
3.关联方担保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情况,包括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期限等信息,以便评估关联方担保对企业的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影响。
4.关联方关系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与关联方的法律和经济关系,包括持股比例、投票权比例、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或重要关系、法律案例等信息,以便评估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对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影响。
通过以上披露,企业可以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等有关方面关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交易和关系的详细信息,以促进透明度和规范性。
这些披露可以帮助相关利益相关者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公正性和是否符合市场原则,评估企业的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总之,关联方披露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保障企业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改善企业治理、提高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以增强市场对企业的认可和信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析作者:古华来源:《会计之友》2008年第27期[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关联方范围的认定及核算上出现了变化。
新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核算没有明确的说明,诸多新出版的会计书中也都对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会计核算予以回避,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新准则中有关“关联方披露及交易’,的变化加以归纳整理,并在核算其内容时注意相关问题。
[关键词]关联方披露;会计核算;变化释析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对比,其主要变化表现在:(一)取消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而新准则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
不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仍然应当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二)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并明确了相关问题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三)增加了信息披露内容新准则增加了以下信息披露内容:1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都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2在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详细信息;未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当期计提额、转销额以及余额);取消金额和相应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其金额。
3关联方交易按关联方分别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
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合并披露。
4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释析(一)与关联方相关的定义1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准则比较及分析关联方交易披露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准则比较及分析关联方交易披露1997年,我国颁布的第一个具体准则就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它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披露原则和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但是由于关联方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比较严重;关联交易计价标准披露差异比较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逃避准则约束的趋势明显等等。
信息披露的诸多问题使得报表使用者在正确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往往出现偏差。
20XX年2月,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原先的关联方准则也进行了一定的修订。
本文通过将新、旧准则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以下简称IASNo.24)进行比较,来说明在关联方信息披露方面,新准则的改进之处,以及与国际准则相比,我们尚可能的发展完善方向。
一、新准则的改进之处通过与旧准则相比较,笔者发现,在关联方披露方面,新准则至少做出了如下方面的改进:(一)明确了控制关系的披露层次。
新准则规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而原准则并未明确提及控制关系的披露层次。
(二)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新准则取消了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中关联方在确定价格时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弹性,而非关联交易中则没有这种弹性。
由此可见,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公允性的关键之处。
(三)对未结算项目,新准则要求披露详细信息及金额,如未结算余额、未结算余额的条款条件、给予或提供担保的详细信息以及与未结算余额相关的坏账准备等。
而原准则对未结算项目只是简要提及应披露金额或比例。
这也是披露方面最大的改进之处,它借鉴了国际准则对未结算项目单独披露的有关要求。
(四)新准则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指的是与企业具有其中一种关联关系的交易对象,包括关联企业、关联方及其持股或利益相关机构。
关联关系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产生一定程度的控制、影响或共同受控制关系。
《准则36号》要求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对与关联方的交易进行披露,以使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关系,从而评估这些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关联关系:企业应明确披露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包括关联方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从属关系等信息,以及关联方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和影响程度。
2.披露关联交易的性质和金额:企业应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关联交易的性质和金额,包括销售、采购、租赁、借款等交易,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转让资产、负债偿付、信贷保证等关联交易。
3.披露关联交易的条件和条款:企业应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条件和条款,包括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担保情况等,以便报表使用者对交易条件进行评估。
4.披露关联交易的影响:企业应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包括关联交易的利润、成本、现金流量等关键指标的变动情况。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披露要求,如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表决权、关联方之间的内部交易、有关关联交易的争议解决等。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36号》并非要求企业一定要避免与关联方进行交易,而是要求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而全面的披露,以增强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它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关联方的披露要求,从而保障了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准确度,提高了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能力和信心。
企业应严格按照该准则进行披露,加强与关联方的交易监管,确保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平、合法和可持续发展。
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是财务报告中的重要规定,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投资者的决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准则要求,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企业有关系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其身份、财务状况、交易信息等。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存在某种关系的组织、个人或其他团体。
这种关系可能是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因此,在披露关联方信息时,必须对这些不同类型的关联方进行分类,明确其性质和关系。
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关联方信息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给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全面了解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这些披露信息可以让投资者更清楚地了解企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收入来源,以及企业是否与其他实体发生了利益往来和交易。
此外,在披露关联方信息的过程中,企业还必须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慎评估,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详细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其财务状况和交易情况等,同时对存在风险的交易进行说明和解释。
这样可以避免给投资者带来误导和损失,并保护企业自身的声誉和利益。
总之,会计准则第36号的实施,对于提高企业财务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着重要作用。
企业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对关联方信
息进行合理披露,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推动企业长期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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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比较分析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关披露》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与评价,并分别与旧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对其存在的优势与不足提出了自己看法和建议。
一、新准则的背景意义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建立统一的、与国际会计标准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
大量实践证明,国内关联交易准则存在重大缺陷,为了进一步治理不当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尽量公允,透明,2006年2月,财政部制定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
二、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为四章十二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1~2条)主要内容有制定本准则的目的;第二章为关联方(3~6条),给出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准则中指出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十个方面;第三章为关联方交易(7~8条),给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的基本标准,即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也给出了关联方交易的是十一种类型;第四章为披露(9~12条),给出了企业应该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信息的规范。
三、新旧比较
原《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发布,本次对该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准则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要求。
详见表1。
四、中外比较
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定义及披露要求上部分向IAS24趋同,但是仍存在部分差异。
(一)关联方定义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没有专门对关联方进行定义,只给出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把握了“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
影响”这几个关键词就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这种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相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比较符合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环境,也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是未对关联方关系的存续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
英国的会计准则在关联方的认定中对关联方关系的存续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使关联方之间的控制或影响仅在某财务年度的部分期间存在,也应认为关联方关系在整个年度内存在。
(二)判断原则比较
在判断原则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相关会计准则相比各有“专长”。
第一,我国准则中将合营企业视为关联方,而国际会计准则未将其视为关联方。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可见,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以共同控制为前提,而“共同控制”是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标准之一,所以应将其视为关联方。
其他均与国际会计准则无重大差异。
(三)关联方关系的披露要求比较
我国准则规定: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披露企业经济性质、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若发生了交易,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首先,与国际会计准则和英、美国家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更为详细,披露的事项较多,这使得会计报告的内容更为真实可靠、全面完整,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关联方之间的影响力,从而更好地分析和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国际会计准则和英、美国家的会计准则指出,不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对此,我国准则未做规定。
(四)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比较
我国准则规定,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国际会计准则除对此提出要求外,还对关联方交易中的定价提出了几种方法,如可比不可控价格法(根据一个经济上可比较的市场向与卖方无关联的买主出售可比产品的情况来定价)、转售价格法(从再销售价格中扣除一笔毛利,以便得出转售者应付的转移价格)、成本加成法(即在供应商的成本上给予适当的附加额)等,而我国准则中对交易定价的问题却只字未提。
我国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而美国的会计准则规定与关联方的往来款项在金额较大时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上披露,与关联方的销售或购买交易通常在利润表上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中规
定把应收联营公司和股东的款项、应付联营公司和董事的款项、对联营的投资等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披露。
笔者认为,我国准则中除对重大项目应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外,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某些重大项目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单独披露。
五、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我国准则中指出: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这些情形排除在关联方之外。
笔者认为这些情形属于潜在关联方,因为它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即对企业施加了重大影响。
因此,应视具体情况,看是否将其作为关联方,而不应盲目将之排除在关联方之外。
(二)国际会计准则,英、美国家会计准则,以及我国准则均没有将仅仅因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视为关联方。
既然这些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因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那么它们之间可能已经构成了“重大影响”的关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双方关系理应视为关联方。
(三)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企业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已越来越被外部报表使用者所关注。
关联交易行为及其定价成为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粉饰报表的主要手段。
建议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明确几种定价参考方法,如根据资产交易类型采用市场交易价格、成本加成法、收益现值定价法、重置成本法等,要求企业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价格及利润分析,分析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为保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建议准则关注关联方表决回避制度。
企业无特殊情况,在就重大关联交易决策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关于报表披露范围,鉴于个别报表已经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建议合并报表仅按照重要性原则披露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即披露子公司间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金额(如子公司间销售或采购金额占总金额10%及以上的)。
(六)我国准则中规定: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
因此,国家控制的企业间如果仅仅是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时,他们之间的交易不需要披露。
此外,在我国尚有不少国有企业,企业之间的许多交易是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的,如果要求对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都视同关联方交易并予以批露,将会大大增加企业的负担。
但
是,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国家干预其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的现象,如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资产重组业务就是政府行为的产物。
因此,他们之间交易的披露是否应豁免,有待商榷,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这一豁免规定。
(七)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建议结合会计准则,加强相关的配套法规建设。
如对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事项增加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对处罚结果的公示透明度和宣传力度,建立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加大处罚力度,促进企业关联交易行为为规范、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