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
采暖费及供热补贴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为理顺住宅供热收费机制,促进我市住宅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现就改革我市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取消供热采暖费由单位报销的办法,实行用热居民按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由个人交付采暖费。
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下调为15.4元。
三、凡享爱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的发放,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四、要保证生活困难居民各季采暖,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居民困难户,可以适当减免供热采暖费,具体办法参照市民政局、市供热办公室《关于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的通知》(津民字[2000]44号)的有关内容制定。
五、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去,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去。
六、建立供热价格调节基金,确保稳定供热和供热专项贷款的按期偿还,加快热计量收费机制的形式。
七、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供热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价格追缴。
八、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节能设备与技术,大力发燕尾服供热计量,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同时,向居民群众认真做好供热收费机制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平衡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作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发放工作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26
•【字号】津政办发[2008]126号
•【施行日期】2008.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
作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根据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范围的通知》(津财企一〔2007〕7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由原单位发放改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供热补贴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切实
保障职工福利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8年冬季采暖期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4]469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4]469号)
市供热办,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由于近年来煤炭、水、电等能源及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供热成本上升。
为缓解供热生产经营企业的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促进供热事业良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采暖季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40元调整为2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宾馆饭店及三资企业等供热价格分别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21元、24元统一调整为26元。
二、为稳步推进城市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对我市2005年4月1日以后新建的燃油、燃气集中供热,其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三、自2005年4月1日起,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在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要严格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集中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采暖季起开始施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结束——。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天津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相件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政局、市物价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十一月十八日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顺住宅供热收费机制,促进我市住宅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现就改革我市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取消供热采暖费由单位报销的办法,实行用热居民按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由个人交付采暖费。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下调为15.4元。
凡享爱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的发放,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要保证生活困难居民各季采暖,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居民困难户,可以适当减免供热采暖费,民政局、市供热办公室《关于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津民字[2000]44号)的有关内容制定。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去,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去建立供热价格调节基金,确保稳定供热和供热专项贷款的按期偿还,加快热计量收费机制的形式。
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供热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价格追缴。
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节能设备与技术,大力发燕尾服供热计量,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供热质量时,向居民群众认真做好供热收费机制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平衡实施。
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化民人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供热[2007]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2.02【实施日期】2007.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供热[2007]9号)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的使用,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和供热工作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二○○七年二月二日附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热费专用收据”)的领用,解决在票据清理和申领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正确使用“热费专用收据”,避免将“热费专用收据”用于采暖费之外的其他项目和转让给没有纳入管理的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按照市财政局对票据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对具体的操作程序做出新的规定。
一、总则1、为了加强“热费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供热工作实际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凡使用“热费专用收据”的单位均需遵照执行。
2、本实施细则所称“热费专用收据”是经市财政局批准用于收取供热采暖费的唯一有效凭证。
3、市供热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热费专用收据”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是辖区和系统内供热单位“热费专用收据”管理的责任部门。
4、凡使用“热费专用收据”的单位均需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对收据的领用、结存均设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账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津热办[2006]第57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热办[2006]第57号)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各供热单位:为了推动住宅计量供热试验的顺利开展,实现供热节能,配合计量热价的实施,现将《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供热办反馈意见。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一月十日附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推动供热节能,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均有节能的义务。
实施住宅采暖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和居民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天津地区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的要求;(三)供热系统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善良好,系统具备计量供热功能;(五)热量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六)经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
第五条供热计量计费办法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
用户热费=容量热费(固定热费)+计量热费(可变热费)(一)容量热费:容量热价=现行面积热价×50%=20元/㎡×50%=1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1月7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修改为:“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对申请新建10T/h以下(不含10T/h)供热锅炉房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在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缴纳供热配套费后,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组织实施临时供热,待条件具备时,改为集中供热。
”四、在第十三条第(二)项增加第3目:“为加快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速度,可以采取引进外资、合资、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四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和采暖补贴的发放办法
关于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和采暖补贴的发放办法根据天津市《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津政发〔2000〕72号)、《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联〔2000〕7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原两校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如下:一.发放范围:1.采暖补助费(每采暖季185元),发至学院在册的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中,享受煤火费待遇并有集中供热条件的人员。
2.采暖补贴(每月25—115元不等)发至上述人员中,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1.采暖补助费每采暖季185元,凡当年采暖期一直在学院工作的上述人员,每采暖季初期一次性发放。
不足采暖期4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金额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采暖补贴每月标准为:副科级25元、科级40元、副处级55元、处级75元;中级职称40元、副高级职称75元、正高级职称115元。
三.申报手续:1.凡申报采暖补贴人员一般须提供本人的四种有效证件:①房本或租、购房合同;②住宅供热合同;③当年供暖交费收据;④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报人事处审核。
2.经初核后领取《采暖补贴调查表》并按规定的内容,办理完毕需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后,连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交回人事处待批。
3.因本人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申报采暖补贴人员按上述手续办理后,自受聘的次月开始计发;解聘人员自解聘的次月开始停发。
4.因租、购房或新装暖气等申报采暖补贴人员,在办理申报手续后,一律自当年批准之月开始计发。
四.其它规定:1.按照同居一套住宅的家庭成员中,只由一位职务或职称较高的成员享受采暖补贴的精神,我院教职工家庭成员中有高于本院教职工职务或职称级别的,原则上不应在我院申报采暖补贴。
2.其家庭成员中与本院教职工职务或职称级别相同的,非房主和户主的,原则上亦不应在我院申报。
3.对于职务和职称均受聘的人员,按照就高的办法执行上述标准。
天津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实用标准相关文件资料
文案大全文案大全三、将现行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上调100元。
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仍维持原办法,即减半收取集中供热费;对重点优抚和特困救助对象,因供热价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在今年确定联动机制补助标准时一并考虑。
五、在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解释力度,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六、请各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案大全津财行政〔2008〕58号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文案大全津财行政[2004]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到235元。
今年已按原规定的135元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单位,再增发差额100元;尚末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按新标准235元发放。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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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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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冬季取暖补贴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所﹝2004﹞14号
【发文日期】2004-11-29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分局: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
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天津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最全)
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相件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政局、市物价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十一月十八日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顺住宅供热收费机制,促进我市住宅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现就改革我市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取消供热采暖费由单位报销的办法,实行用热居民按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由个人交付采暖费。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下调为15.4元。
凡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的发放,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保证生活困难居民各季采暖,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居民困难户,可以适当减免供热采暖费,具民政局、市供热办公室《关于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津民字[2000]44号)的有关内容制定。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去,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去建立供热价格调节基金,确保稳定供热和供热专项贷款的按期偿还,加快热计量收费机制的形式。
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供热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价格追缴。
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节能设备与技术,大力发燕尾服供热计量,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供热质量和时,向居民群众认真做好供热收费机制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平衡实施。
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化民人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供热采暖收费使用普通发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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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供热采暖收费使用普通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
【标 签】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发﹝2010﹞69号
【发文日期】2010-06-10
【实施时间】2010-06-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市财政局征收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我市供热采暖收费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至2011年度供热期起,我市供热企业向用户供热收取采暖费时,停止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一律使用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提供或批准印制的发票。
二、市财政局征收局负责对供热企业未使用的“收据”进行清缴。
供热企业应及时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目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供热单位,须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三、国税机关提供的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额度不能满足收取采暖费需要或使用计算机开具机打发票的,供热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各征管单位要深入开展宣传,指导供热企业及时做好供热收费票据转换工作。
对于违规使用“收据”收取采暖费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11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第四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向用热户告知用热量、采暖费结算及热量表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式。
直接计量方式的户用热量表和间接分摊计量方式的计量分摊装置,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第七条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热价按照不超过面积热价30%制定;计量热价为面积热价与基本热价之差除以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
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
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第八条供热计量收费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用热户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热价一次性预交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建公用〔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按照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大多数群众能接受,政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自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机关、团体停止购建住房,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再购建住房。
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要实行只售不租或新房新租,即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出租。
同时,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从购建住房或腾空的旧公房中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
(三)对不同收入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租赁或购买由单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
高、中低、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划分标准,由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并适时调整。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274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1〕1274号)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本市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不含居民住宅、农业生产),除供电容量最大的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收费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见附件。
对用户采取架空线和地下电缆混合供电的,按各线路长度加权平均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系指用户投资建设本级电压电源接入上级电压变电站出口的工程。
四、上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天津工业大学个人所得税宣传材料.doc
天津工业大学个人所得税宣传材料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知识 (1)第二部分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4)第三部分劳务所得、稿酬所得计税方法 (5)第四部分常见问题解答 (6)(*该文件只收录了与我校税务相关的部分文件规定,若您想了解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规定,请查阅相关税法文件,或拨打全国统一税务咨询热线12366进行咨询)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知识一、现行税法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二、征税项目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表2 劳务报酬所得加成税率表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应纳税所得额(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3500元(或4800元)我校职工国籍为中国的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华侨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注:外籍人员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应到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外籍人员登记)。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减免税项目(一)不征税收入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差旅费管理规定:差旅费津贴的扣除要依据备案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无论是“包干制”的还是“实报实销”的都应该凭借出差时取得的相关发票,来进行税前扣除。
取得的差旅费津贴而没有提供相关发票的,和超过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的,都应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不征税条件: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误餐补助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以误餐费的名义发放的职工补助以及超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则是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
(二)免税项目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税的津贴、补贴指的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不是国务院明文规定免税的其他津贴补贴都是应当缴纳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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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单位改革住宅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所﹝2001﹞5号
【发文日期】2001-02-21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供热办联合下发的《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现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后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对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两《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集中供热补贴以及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135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单位参照上述两《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可比照执行。
二、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超出上述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本规定自2000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