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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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写字楼有关税收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征﹝2000﹞15号

【发文日期】2000-05-19

【实施时间】2000-05-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分局反映在对写字楼征收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时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经过研究,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出租写字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否则,应按租金收入的全额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1.出租的房屋是本企业的财产,并已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2.以出租房屋为主业,以租金收入作为主要经营收入。

3.出租方负责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并对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

4.出租的房屋用途为日常办公、会客等(不包括生产性业务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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