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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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范围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二、发票使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电子发票继续使用。

(五)我市纳税人原使用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除以下列举发票外,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并应于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空白发票。

1.收购凭证;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3.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4.天津市国税局指定的部分电信运营商使用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对上述列举发票取消使用的日期,天津市国税局另行规定。

三、系统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

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契税【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03.02【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承受,是指以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本条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有偿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以获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行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1.09•【文号】国税发[2000]184号•【施行日期】200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

2000年11月9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有效控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规范国税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特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市(地、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税务局新建的办公业务用房,购建、改建和扩建的办公业务用房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和实有办公人数计算使用面积(以下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办公业务用房各类建设项目的面积指标实行分项计算。

第四条办公业务用房分为三大类:办公用房、专业用房和其他用房。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服装(装备)库房、征收服务大厅;其他用房包括车库和人防工程。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有关办公用房标准的规定,按下列指标控制:省级国税局人均不超过19平方米地、市级国税局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县级国税局人均不超过12平方米第六条专业用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列指标控制,其中:(一)票证(包括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库房:省级国税局不超过300平方米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方米县级国税局不超过80平方米(二)纳税人资料、档案室:省级国税局不超过90平方米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方米县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方米(三)服装(装备)库房:省级国税局不超过150平方米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50平方米县级国税局不超过30平方米(四)征收服务大厅按纳税户数确定:纳税户在5000户以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纳税户在3000户至5000户不超过500平方米纳税户在3000户以下不超过300平方米第七条其他用房使用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汽车库及自行车库。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写字楼租赁发票税率

写字楼租赁发票税率

写字楼租赁发票税率个人出租写字楼,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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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按每月取得的商品房转让收入,乘以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按以下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的,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预征率为5%。

四、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纳税人应按照清算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税款。

五、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一)项免税规定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转让存量房的纳税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附件1),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4年天津市写字楼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天津市写字楼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天津市写字楼市场发展现状1. 简介天津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近年来写字楼市场逐渐兴起。

本文将对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详细分析。

2. 市场规模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的规模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天津市总共有约1000万平方米的写字楼面积,其中高档写字楼占比较高。

随着天津市经济的快速增长,写字楼市场面临着更大的发展空间。

3. 区域特点天津市的写字楼市场在不同区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市中心地区的写字楼主要集中在金融街和和平区,租金较高。

而滨海新区的写字楼以新建为主,租金相对较低。

其他区域如河东区、河西区等也有相应的写字楼市场,但规模较小。

4. 租赁趋势目前,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的租赁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多元化需求:随着天津市经济的发展,各类企事业单位逐渐增多。

因此,写字楼市场的租赁需求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涵盖了金融、IT、文化媒体等各个行业。

•现代化配置: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企业需求的提升,现代化配置成为企业租赁写字楼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高速网络、智能化设备等成为写字楼租赁市场的新趋势。

5. 租金水平天津市的写字楼租金水平主要由多个因素影响,包括地段、楼层、装修情况等。

一般来说,位于市中心地区、高档写字楼的租金较高,而位于远离市中心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写字楼租金较低。

6. 市场竞争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竞争激烈。

随着新建写字楼的不断涌现,市场供应逐渐增加,导致竞争加剧。

为了吸引租户,一些写字楼通过提供企业服务、配套设施等方式来提高竞争力。

7. 发展前景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的发展前景广阔。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政府对产业的扶持,写字楼市场将继续蓬勃发展。

特别是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新兴行业的发展将进一步推动写字楼市场的需求。

8. 总结综上所述,天津市写字楼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区域特点鲜明,租赁趋势多样化,竞争激烈。

展望未来,天津市写字楼市场将继续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地方经济增长提供支撑。

2024年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环境分析

2024年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环境分析

2024年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环境分析
1. 市场概况
天津市作为中国的重要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城市,其写字楼市场呈现出较为活跃的态势。

本文将对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环境进行深入分析。

2. 市场需求
天津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商业和金融中心,吸引了大量企事业单位以及创业者。

因此,对于写字楼的需求量较大。

特别是在天津市中心商业区和经济开发区,需求更加旺盛。

3. 市场供应
天津市的写字楼市场供应相对充裕。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写字楼项目不断涌现。

各种规模的写字楼项目陆续建成并投入市场,满足了市场需求。

4. 市场竞争
由于供应相对充裕,天津市的写字楼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各大房地产开发商纷纷进入市场,竞争加剧。

除了价格上的竞争,开发商还通过地理位置、建筑风格、设施配套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竞争,提升市场竞争力。

5. 市场政策
天津市政府对于写字楼市场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市场发展。

例如,加大对写字楼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提供土地资源和资金支持,加速审批流程,降低企业的建设成本等。

6. 市场趋势
未来,天津市写字楼市场仍然具有较大的潜力。

随着天津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办公场所的需求将持续增长。

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推进,写字楼市场也将朝着智能化、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7. 总结
总体来说,天津市写字楼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在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趋势下,供应充裕,政府支持力度加大,市场竞争激烈。

未来市场趋势看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推动写字楼市场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的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收入。

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和印花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三、关于货币安置拆迁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凡能提供拆迁补偿合同及金融机构支付凭证的允许扣除。

四、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装修成本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为精装房的,其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允许扣除并准予加计扣除。

允许扣除的装修成本包括安装后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且拆除后丧失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家具和家电等。

五、关于各宗地(期)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对无法准确归集确需分摊的,应在受益对象间按下列方法分摊。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宗地(期)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各宗地(期)的土地成本应按各宗地(期)土地面积占整体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宗地(期)中的各项成本应按实际转让建筑面积占可转让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跨省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照《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部分,在我市不予抵减。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税发2006 31号

国税发2006 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一)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9年修正)-津政发[1999]43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9年修正)-津政发[1999]43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9年修正)正文:----------------------------------------------------------------------------------------------------------------------------------------------------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津政发[1999]43号1999年7月12日)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件》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

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

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

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

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226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226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226号)市房管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6月1日起,调整我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公有非住房租金范围本次调租范围是全市城镇范围内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

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后的具体计算方法,仍按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1995)津价房地字第92号)规定执行。

二、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一)工业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2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3.60元;(二)商业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2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3.60元;(三)金融业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15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7.50元;(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2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1.45元调整为1.74元;(五)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3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0.84元调整为1.09元。

(详见附表)三、有关减免规定(一)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早点铺、副食店、煤店、托幼园所租用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仍执行1995年租金标准。

(二)租用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街道居委会办公用房、居民区存车处用房的房租,仍执行1995年租金标准。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租用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仍执行1995年租金标准。

天津市办公室面积标准新规定2022

天津市办公室面积标准新规定2022

天津市办公室面积标准新规定2022一、2022办公用房面积规定是什么国家办公用房标准依然按照2014年11月27日发布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参照执行。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二、办公用房面积等级(一)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四)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三、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一)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1、省级及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源监控管理,重点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计﹝2001﹞5号【发文日期】2001-02-11【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完善和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需要,税源监控在整个税收工作中越来越被各级税务部门所重视。

因此,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这已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根据国税发[2000年]7号文件的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月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天津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监控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所管重点纳税大户,因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重点大户的应征、待解、已缴、未缴、欠税、减免税以及恢复征税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控,为各级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供依据。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对掌握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了解税收与经济的内在关系可以提供直接的数据支持。

第三条 确定重点税源户的基本原则。

重点税源户的确定,坚持以营业税为主,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辅的原则分别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范围是,营业税年纳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的确定标准是,营业税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人)。

各分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标准自行确定,但监控面要达到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

税屋

税屋

税屋一、房地产企业营业税政策汇总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业,是指转让境内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境内不动产的业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是指不动产产权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同不动产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为销售不动产。

受到国际经济环境影响,大量投资者开始关注高端写字楼市场。

2011年五月份宁波顶级写字楼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售价同比上升1%,并且这种上升状况还将持续。

新一轮限购令受阻是因为缺了房产税天津写字楼出售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12、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偿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13、虽尚未接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1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15、以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取得接受投资方的股权后,又将该项股权转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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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写字楼有关税收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征﹝2000﹞15号
【发文日期】2000-05-19
【实施时间】2000-05-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分局反映在对写字楼征收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时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

经过研究,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出租写字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否则,应按租金收入的全额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1.出租的房屋是本企业的财产,并已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2.以出租房屋为主业,以租金收入作为主要经营收入。

3.出租方负责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并对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

4.出租的房屋用途为日常办公、会客等(不包括生产性业务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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