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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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标 签】出租房屋税收,税款征收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11-12-28
【实施时间】2011-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税收政策,充分体现国家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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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