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标 签】出租房屋税收,税款征收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11-12-28

【实施时间】2011-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税收政策,充分体现国家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