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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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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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标 签】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住房公积金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6-07-01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
、《天津市关于调整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
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比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废止。

关联知识:
1.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津财农[2000]2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津财农[2000]2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出售
原住房再购新住房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津财农[2000]21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及五县财政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地启动我市二、三级房产市场,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决定暂对2000年内卖房再购房的个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在2000年内出售原私产住房(包括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并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新购住房的,新购住房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额暂按新购住房价款与出售原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

原住房的所有权人必须与新购住房的买受人为同一主体。

二、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的纳税人,需持产权机关开具的《出售私产房屋证明》、新住房购买合同及发票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申报手续。

市内六区的纳税人到市财政局办理纳税申报;其他区县的纳税人到当地财政或地税局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经审核认定后,据此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持财政或地税征收机关审核出具的纳税申报表到房屋座落地产权登记机关缴纳契税,并进行产权登记。

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结束——。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地税系统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变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计税基准价格是核定房屋交易当事人计税价格的重要依据。

交易房屋的计税价格=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建筑年代修正系数+建筑面积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建筑结构修正系数+设施设备修正系数)二、各区县房管局在办理存量住宅交易手续时,必须通过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交易当事人的申报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认定申报交易价格偏低的,应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三、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信息规范录入房产基本信息,系统依据房产基本信息自动核定计税价格。

四、交易当事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各区县工作人员应通过估价报告二维码验证报告的真伪。

五、各区县房管局使用估价报告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对估价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并申请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各区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2014年2月19日附件:各区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和平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东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西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南开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北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红桥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东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津南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单位:元/平方米西青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北辰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塘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开发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汉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大港区城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滨海新区直属登记区域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武清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宝坻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蓟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单位:元/平方米宁河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静海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保税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海河教育园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

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

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

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租房交税是很重要的事,想很多人可能没有看懂这些税费的内容,那么可以先了解下面的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以及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在计算的时候也许会更加清晰和明白。

现在比较重要的就是房屋营业税以及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等,如果可以计算清楚这些税费,那么其他税费应该是举一反三的。

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1、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7%,但这个有地区之分,纳税人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教育费附加则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房产税则为租金收入总额的12%;印花税是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来收。

3、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0%。

但应纳税额则分两种情况,主要分割点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

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住房。

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1、800元以下不用缴纳;800-4000,10%缴纳;4000元以上,20%缴纳。

2、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者或经营者将其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3、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用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增值税,按起征点缴纳。

4、个人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20%的税率缴纳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津价房地[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28日)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

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应由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尚未建立房地产交易中心时,暂由现行办理住房交易手续的单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住房转让手续费。

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

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四、我市现行办理住房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屋置换手续费、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卖方交易鉴证手续费、私房租赁鉴证手续费、涉外房屋租赁鉴证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住房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卖方交易鉴证手续费、私房租赁鉴证手续费、涉外房屋租赁鉴证费四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执行后,各有关单位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六、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在住房交易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时,必须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合理支配所收资金,住房交易手续费财务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住房交易手续所收资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津地税征[2007]2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地税系统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项目坐落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由在注册地纳税调整为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缴纳,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执行;施工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办法,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地税局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计算机打印发票,取消手工开具发票;严格实行属地化税源管理,对未在项目地纳税的单位,计算机将不支持为其开具发票。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属地征收管理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管理问题(一)项目登记的管理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②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⑥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津财防控〔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我市《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中“房租减免”相关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免范围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天津国有独资和全资企业)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

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

中高风险地区划定以我市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发布为准。

二、减免措施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

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

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坐落在津外的房产,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三、审批流程(一)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等。

个人交税标准 天津

个人交税标准 天津

个人交税标准天津个人交税标准是每个公民都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每个人的个人财务和国家税收。

在天津,个人交税标准也是有一定规定的,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依法缴纳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标准是按月份来计算的。

天津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

具体的税率是,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3%,速算扣除数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税率25%,速算扣除数266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441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税率35%,速算扣除数716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税率45%,速算扣除数15160。

这些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也是符合天津地区的实际情况的。

其次,个人交税标准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天津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具体的缴费标准是,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月分别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月分别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比例根据职工所在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队主题活动方案模版一、活动策划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人们对中队主题活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本次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在____年中队主题活动中,创造一个富有创意、有意义、有趣味性的活动,让每个参与者都能深受启发与感动。

通过这样的活动,旨在推动中队的凝聚力、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的提升,同时增强中队成员间的友谊和相互理解。

二、活动主题和口号1. 主题:齐心协力,共创辉煌2. 口号:团结勇敢,勇往直前三、活动时间和地点1. 时间:____年3月15日至20日2. 地点:某军营四、活动规模和参与人员1. 活动规模:中队全体成员(50人)2. 参与人员:中队全体成员,包括官兵、文职人员以及家属五、活动内容1. 主题会议在活动开始前,召开一个主题会议,向参与人员介绍活动的主题、目的和规则。

同时,还可以邀请一些优秀的军人或者领导做主题演讲,激励中队成员的精神状态。

2. 团队拓展训练拓展训练是一种锻炼团队合作能力的有效方式。

可以组织一系列的团队拓展项目,如高空攀岩、蹦极等,以提高中队成员的勇气和团队协作能力。

这样的拓展训练不仅可以增加成员之间的默契,还可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3. 知识竞赛为了培养中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可以组织一场知识竞赛。

参与者可以通过自由组队的方式参与,每个团队选派一名代表进行代表队的竞赛。

这样的活动可以培养中队成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并且激发他们对知识的学习兴趣。

4. 晚会演出为了丰富活动的内容和氛围,可以在活动期间组织一场晚会演出。

可以邀请中队成员和家属进行才艺表演,如歌舞、小品、朗诵等,以展示中队成员的多才多艺,同时也增加了活动的趣味性。

5. 慰问活动活动期间,可以组织一些慰问活动,去探望一些老兵或行动不便的官兵,送去慰问品和关心的问候。

这样的活动可以增加中队成员的人文关怀意识,同时也加深了中队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

6. 总结与颁奖活动结束后,可以组织一次总结会议,回顾本次活动的收获和不足,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中队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租赁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属于违章建筑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房屋的代管人;(四)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出租房屋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
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8
•【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为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税收政策,充分体现国家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
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津财办[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津财办〔2012〕14号)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领导成员调整后的工作分工,已经2012年第一次党组会议通过。

现通知如下:杨福刚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教育处,以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第一至第六地方税务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天津市财经学校(天津市税务学校、天津市财税干部中等专业学校)。

刘健副局长:协助局长管理有关综合税务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办公室、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收入规划核算处、信息化处,以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征收局)、登记局、天津市财税信息中心、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

张庆江纪检组长:分管监察室(纪检组)、老干部处、工会。

陆丽珍副局长:分管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会计处,以及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中心(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天津市会计服务中心。

姚来英副局长:分管预算处、国库处,以及天津市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天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天津市财政局资金管理处(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市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天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陈庆和副局长:分管社会保障处、外经处、基本建设处,以及天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李伟桥副局长:分管农业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梁宣健副局长:分管企业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和个人所得税处、税政处、监督处,以及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金强总经济师:分管办公室、综合规划处、法制处,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天津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天津市税收科学研究所)。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编者按: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呈现出税种繁多、税收总量小、征管繁杂等特点。

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人房屋出租的税收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税收实体法之中,由于每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纳税期限等都有所不同,给征税部门带来很大的征管困难。

本期华税文章将对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加以梳理,以飨读者。

一、个人出租住房整体税收负担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缴方面,名义税负较重,但是国家对此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予以支持。

具体而言,增值税在“营改增” 后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征收,除此之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税。

房产税的税率也有大幅降低,由12%减为4%。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税负依据及相关计算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条款中的个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然人。

其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包括)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津住建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6号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6〕11号)有效期届满,为继续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现修订后重发,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2021年6月1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确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依法归集使用和资金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能分工(一)主管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包括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集中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委托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进行核算等相关工作。

(二)审核部门。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各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初审,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市内六区以外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住建委审核;单位自管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房屋坐落区住建委审核。

(三)承办银行。

2004年1月1日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进行整合集中,由承办银行办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2004年之后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承办银行办理归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

二、管理原则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进一步健全资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收缴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账户管理(一)建立专用账户制度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要严格按照“专用账户”原则设立账户和管理收支,为建立资金全程控制制度和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奠定基础。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9年修正)-津政发[1999]43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9年修正)-津政发[1999]43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9年修正)正文:----------------------------------------------------------------------------------------------------------------------------------------------------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津政发[1999]43号1999年7月12日)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件》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

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

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

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

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226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226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226号)市房管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6月1日起,调整我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公有非住房租金范围本次调租范围是全市城镇范围内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

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后的具体计算方法,仍按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1995)津价房地字第92号)规定执行。

二、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一)工业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2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3.60元;(二)商业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2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3.60元;(三)金融业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15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7.50元;(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2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1.45元调整为1.74元;(五)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3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0.84元调整为1.09元。

(详见附表)三、有关减免规定(一)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早点铺、副食店、煤店、托幼园所租用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仍执行1995年租金标准。

(二)租用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街道居委会办公用房、居民区存车处用房的房租,仍执行1995年租金标准。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租用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仍执行1995年租金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15•【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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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收政策问题,房产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地税二﹝1994﹞15号
【发文日期】1994-11-18
【实施时间】1994-1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各分局反映了一些房产税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应税房屋的房产原值。

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三百元的,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 规定分别按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三百元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租金的周转房,应照章 征收房产税。

(三)对个人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如收取的租金高于房管部门规定的收取标准,应对其全部租金征收房产税。

(四)对出租的房屋应按应收租金征收房产税,但对按应收租金纳税确人困难的,可按实收租金征收,待租赁关系结束后,进行结算时,连同所欠缴的税款一并补征入库。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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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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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标 签】出租房屋税收,税款征收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11-12-28
【实施时间】2011-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税收政策,充分体现国家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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