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及解决措施
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及解决措施随着近几年农信社贷款业务的不断拓展,涉及的关联企业不断增多,企业的关联关系日趋复杂,而关联贷款风险也已经日益突出。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不断发展,改变了农信社对单一法人企业贷款风险的控制方式,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为目前农信社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本文将对所调查的关联贷款进行分析,就农信社如何加强关联贷款风险防范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企业关联贷款主要表现形式通常情况下,关联关系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集团企业形式,主要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构成,是由其母公司分级授权、控股或取其他控制措施对其子公司施加影响的一种关联形式。
二是合作经营形式,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的规定,经营活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一般按照投资的比例决定投资权的大小,主要是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投资参股组成。
三是同一法人代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个人,这些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均能够被法人代表所控制。
四是亲属关系关联,是指关联企业的法人代表为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或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
或许是山区联社所在地经济环境因素,本次调查中的关联关系主要后三种居多,只有一家联社有集团企业形式的关联。
二、企业关联贷款面临的风险㈠产权缺位风险。
在家庭型集团企业中,其关联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纽带是依靠关联自然人建立的。
根据与核心企业之间的契约或者协议,核心企业向关联企业委派关联自然人,如主要是亲属,作为关联企业的经营者,从而具有对关联企业的支配性和影响力。
从表面看,核心企业与这些公司之间处于一种“非紧密控制”状态,甚至外界无法知晓这些公司间的关系。
几家公司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事实上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产权关系形同虚设。
在这种明显缺乏监督制约的治理结构下,必然导致关联企业之间财务体系的交叉和混乱,也必然增加贷款风险。
很大的同质性和关联性,债务链十分脆弱,一旦某个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风险,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
浅谈银行信贷工作中的贷款企业财务风险识别与防范
50大众商务有效识别和防范贷款企业财务风险,对于银行防范信贷业务风险,提升信贷决策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结合银行信贷工作实际,对贷款企业财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进行探索和分析。
一、银行识别和防范贷款企业财务风险的必要性财务报表作为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晴雨表,以企业真实的财务数据为基础,采取分科目记录方式表现,企业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损益表及其附表和附注。
企业财务报表可以反映出企业过去一月、一季、一年等不同时间段的经营状况,根据企业过去一月、一季、一年的财务报表,银行信贷人员可综合分析相关企业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了解企业一段时期的经营成果数据、利润分配情况、现金流量状况等经营状况,据以判断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现金流偿还能力。
银行信贷人员未能有效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及时发现贷款企业可能的经营风险,未能根据贷款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提出企业经营风险预警,适时采取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措施,贷款企业的资产就有可能被恶意转让、故意转移,最终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
因此,对银行来讲,识别和防范贷款企业财务风险,不仅是贷款调查的重要手段,更是银行贷后资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银行识别和防范贷款企业财务风险存在的问题(一)银行对企业财务分析基础资料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一,企业财务指标的基础数据较易被修改粉饰,银行难以获得企业真实财务信息。
银行信贷人员分析所用的企业财务指标数据,由企业定期和不定期上报,分析方法一般采用静态分析、动态分析、定量分析,这些分析方法被财务人员掌握。
企业财务人员作为长期从事财务工作的正规财务人员,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修饰易如反掌,导致银行信贷人员通过分析静态数据难以对有贷款需求的企业进行正确评价。
对已经获取贷款的企业,银行信贷管理者、银行后续各环节的贷款操作者,也难以从企业重要时点财务报表数据获得真正信息。
第二,银行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严重形式化。
集团关联客户信贷风险的成因及防控
在关联关系的传导机制下,任一经济主体只要可能因其关联方的不当经济活动而受到伤害,则应认为其存在关联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3 号)中进一步明确规定: "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分总和达到 25%或者以上的;(2)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分达到 25%或者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 50%或者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 10%或者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者有一位以上 (含一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干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 (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 )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者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由上述关联企业的界定可见,关联关系的类型既有因投资关系、实际控制人等为纽带所形成的投资型关联,也有因企业的核心生产技术、上下游产品交易所形成的经营型关联,还有因借贷或者互保所形成的债务型关联。
企业所面临的关联风险可能是上述类型中的某一种或者几种的混合体。
企业集团主要包括四个层级:核心企业、密切层企业、半密切层企业、松散型企业。
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防范探讨
应 从 法 律 建 设 、 制 、 制 、 式 、 段 以及 员 工 素 质 等 方 面 全 方 位 结 合 起 来考 虑 。 体 机 方 手
在 当 前 我 国市 场 经 济 中 , 由于 法 律 体 制 的不 完 善 和
控 制 的 ; 是 共 同被 第 三 方 企 事 业 法 人 所 控 制 的 ; 是 主 二 三 员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的 : 四是 存 在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 可 能 不 按 公 允 价 格 原 则 转 移 资产 和利 润 ,商 业 银 行 认 为
及 防范控制信贷风险 、 克服信息不对 称问题 , 对保证银行 信贷资产 的安全十分及 时与必要 。
一
、
集 团关 联 企 业 信 贷 风 险 内涵
( ) 团关 联 企 业 的界 定 一 集 根 据 中 国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集 团 关 联 企 业 主 要 有 以下 几 种 类 型 :一是 在 股 权 上 或 者 经 营 决 策
应视同集 团关联企业客户进行授信 管理 的川 。可见 , 集团
直 接 控 制 或 间接 控 制 方 式 形 成 的相 互 支 持 和 制 约 的 企 业
为了各 家银行重点拓展 的 目标客户群体 。但 集团关联企 关联企业是两个 以上 的企业 由于共 同的利 益需求 ,通过
联合体 。
( ) 团 关联 企 业 的特 征 二 集
面都受 到同一主体的影响和控制 , 司结构 纵横 交错 , 公 交
叉 持 股 、 接 持 股 的投 资 控 制 方 式 层 出不 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有 很 强 的 间 具
信贷风险的防控措施有哪些
信贷风险的防控措施有哪些贷前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的核心。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普遍偏高,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信贷风险的防控措施,希望你们喜欢。
信贷风险的防控措施1、加强准入管理。
在授信环节,做到科学核定总量、明确区分种类、严格遵循权限;在用信环节,做到深入调查、详细审查、充分审议、严格审批,提出行之有效的限制条件和管理措施;在审查环节,探索建立独立审查制度、审查合议制度、审查咨询制度以及审查监理制度。
对正常贷款,以加强维护和深度开发为主,持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信用便利;对关注贷款,密切关注不利因素的变动趋势,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充足性,抓住客户资产变现、对外融资、改制重组、经营改善等时机相机退出;对可疑贷款,果断、依法强制清收。
2、加强预警监控。
风险预警是防范信贷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
良好的预警机制,可以前移风险关口,达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效果。
要实现“多渠道”预警,创新信贷风险监测预警手段,综合运用信贷管理系统、专业统计报表以及各类媒体获取风险信息和数据,构建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形成“多角度观察、多方面分析、多渠道传递”的工作局面。
要实现“零距离”预警,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提高监测的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
3、加快信贷调整。
市场经营条件下常盛不衰的企业不多,有前瞻性地加大信贷退出力度,才能有效防止信贷资产质量恶化。
在客户退出上,要切实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事实风险退出向潜在风险退出转变。
前移风险关口,动态跟踪各类贷款迁徙变化趋势,提高对发展趋势的预见性。
二是由被动性退出向主动性退出转变。
统筹规划,尽早打算,通过催收、核销、审批控制等手段,主动压缩规模小、效益低、前景差、风险高的企业贷款余额。
三是由战术性退出向战略性退出转变。
信贷结构调整不能操之过急,必须掌控好节奏和力度,防止在退出中形成不良。
4、加强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就是要不断发现营销机会和客户风险预警信号,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并付诸行动。
关联交易的风险及防范
营企业 ;主要 投资 者个人 、关键 管理
人 员或 与其关 系密切 的家 庭成员 ;受 主要 投 资者个人 、关 键管 理人员 或与 其关 系密 切 的家 庭成 员直 接控制 的其 他企业 。
二 、关 联 交易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遵循 公开 、公 允和诚 实信 用原则 ,关
难区分关联贷款 ,增加 了控制 的难度 。 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 ,
分支机构遍 布各 地 ;企 业集 团随着业
使 国家税 收 、受 控公 司的 中小股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受 到损 害 。对 银行 来 说 ,关 联交 易增加 了有 关信贷 资产 的 风险 。如何认 识 以及如 何 防范 这些 风
了 ,或者 是用 资产还 债 了 ,如果 是后
一
种 情况 ,而且是 还了 以前 期 间发生
的短 期经 营性 负债 ,有可 能是企业 经
山西财税 2 0 1 3 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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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投 资 方抽 逃 资金 将 风 险 转 移
给 银 行
对 称 风 险
债务 的违法 、犯罪行为 。
( 三 )规 范 关联 公 司担 保 业 务 ,确 保担 保 的 法律 效 力
目的 ,又通过与投资方 “ 高进低 出”的 来料 加工 贸易 ,向母 国转 移资金 、利 润。投资方很快就收 回了投资 ,而该外 资企 业看 上去经 营很红火 ,但实 际偿
债能力十分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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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刘 文 静
关 联 交 易 是 一 个 中性 的 经 济 现 象 ,在实 现资 源优 化配置 、提 高公 司 集 团经济 效益 方面 有积极作 用 。如果 司控制 的子公 司之 间 ;合 营企业 ;联 就很难有效维护 企业 的利益 。 三、关联 交易对信贷风 险的影 响
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和防范
关联交易对信用风险的影响及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成立,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
据近两年中国上市公司年报显示, 90%以上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外商投资企业关联交易数量较多。
关联交易虽然可以降低关联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应,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但也给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与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
负面影响。
对于银行而言,关联交易也增加了与信贷资产相关的风险。
如何识别和防范这些风险对于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至关重要。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和形式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关联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定义: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本标准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一方控制,则在本准则中也被视为关联方。
其中,控制权是指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据此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重大影响是指有权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但不能决定这些决策。
关联方的主要形式有: 1、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2 、合资企业; 3、合资企业; 5、其他由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企业。
关联方交易是关联方之间的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无论是否收到价格。
主要形式有:买卖商品;购买或出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代销货物,签订合同;租赁;以资金或实物等形式提供资金,包括现金和股权贷款;为获得贷款、履行销售、劳动合同等提供担保;管理合同;转让研发项目;商标、技术、专利等的使用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关联交易可分为正常关联交易和异常关联交易。
正常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的商品、劳务等交易,以及为实现本公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产重组和资产重组。
论防范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
FUJI F AN
金 融 安 全实 务
论 防 范关 联企 业 的信 贷 风险
口 衷 凤 英
( 州经 贸 学院 慈 山分 院 ,福 建 泉 泉 州 3 2 1 ) 6 4 1 摘 要 : 年 来 , 频 发 生 的 关联 企 业 巨额 贷款 损 失案 件 , 露 出我 国 商业 银 行 对 关 联 企 业 信 贷 风 险控 制机 制 的 漏 近 频 暴 洞。 当前 亟 待 强 化 关联 企 业 信 贷风 险 的控 制 。 文 分析 了 关联 企 业 的信 贷风 险 , 本 并提 出防控 风 险 的 对 策 。
联 企 业 各 成 员 的贷 款 量 不 是 很 大 . 由 于其 从 属企 业 受 但 控 制 企 业 的 支 配 , 属 企 业 以 自己名 义 获 取 的贷 款 往 往 从 被 控 制企 业 挪 用 , 制 企 业通 过 从 属企 业 间接 获 得贷 款 。 控 如 果将 关联 企业 群 体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整 体来 看 待 , 控 则 制 企 业 贷款 量往 往 大 大 超 过 其 应 有 的 授 信 额 度 , 成 过 形 度 融 资 。 旦 其 生产 经 营 出现 问题 或 资 金链 断裂 , 可 能 一 就 给 银 行 贷 款 造成 损 失 。 铁本 ” 司为 例 。 公 司注 册 资 以“ 公 该 本 3 元 , 要运 作 一 个 远 远超 出其 承 载 能力 总投 资 高达 亿 却 16 元 的大 项 目。 2 0 年 开始 。铁本 ” 司 相 继 与 当 0亿 从 02 “ 公 地 6 银 行 建 立 了信 贷关 系 。 至2 0 年2 末 , 述 6 家 截 04 月 上 家 银 行 为 “ 本 ” 其 关 联 企 业 合 计 授 信 余 额 折 合 人 民币 铁 及 4 - 亿 元 , 中贷 款 10 笔 , 计 2 . 元 。 于 “ 本 ” 33 9 其 6多 合 5亿 6 由 铁 过度融资 和经营管理 不善 , 终导致 其资金链 断裂 , 最 为 此 ,家 银 行 共损 失2 多 亿 元 资金 。 6 0
关联企业授信风险识别与控制
关联企业授信风险识别与控制第一章集团关联企业授信风险的识别第一条集团客户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1、利用非正常关联交易逃废银行债务2、注册资金严重不实3、财务不实4、盲目投资和过度举债,引发系统性风险第二条银行授信管理方面1、经营观念存在偏差2、信息不对称,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客户资金流向,贷后管理失控3、不注重抵押资产的变现价值和担保能力审查,担保流于形式4、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退出机制第二章国内商业银行对集团关联企业授信风险采取的防控措施商业银行总行应结合银监会的《指引》,制定一系列文件,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等方面,全方位构建了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具体措施主要应围绕着以下四个原则展开。
统一原则;适度原则;选择原则;预警原则第一条统一原则(一)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主办行制度;(三)由总行或主办行负责对集团客户在全行范围实行统一授信;(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不但控制总体的风险敞口,同时对低风险业务核定合理的额度。
第二条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1)对集团客户授信时,综合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考虑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第二还款来源(抵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以及银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根据适度原则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总体的授信额度。
(2)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授信额度时,充分考虑每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担保措施,合理核定每个授信对象的授信额度。
(3)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5%.第三条选择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尽可能选择集团中控制核心资产的企业、控制主要现金流的企业作为融资主体,不得选择无实质性资产、无现金流的空壳公司作为融资主体。
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其防范
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其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1.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等,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正常的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由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的商品、劳务等交易活动,以及为发展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根据此标准,我国当前很多关联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这种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甚至逃废债务等,因此应特别予以关注.二、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一信贷集中性风险目前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复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也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二经营风险的传递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设备、人事、购销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生产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例如韩国某一大企业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了经营、财务危机,结果殃及其在我国的很多子公司,使这些公司失去了生产经营的支柱,陷入困境.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生产配套产品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生产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生产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多在国外,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高度的国际性.一旦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动荡,企业也必将受到牵连.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很多国内外资企业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进出口业务十分困难,从而陷入困境.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及外资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其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销售、采购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银行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贷前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例如,很多外资企业的设备、技术都是从国外母公司引进的,在价格决定上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投资方可以人为调控价格.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很多外资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外资企业出售设备、技术、原材料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蒙蔽贷款银行.一是在普通的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借款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借款企业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二是关联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目前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证监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章程明确批准、授权的担保的效力,目前还是予以确认的.而除此之外的担保,则存在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很多银行出于竞争等方面的需要,往往还要办理该种担保贷款,这类贷款也呈不断增长趋势.但其中有很多关联担保手续不完备,如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法律效力存在缺陷,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对外资企业的关联担保而言,由于担保人多在国外,因此担保的法律效力还要受国外法律的约束.例如,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本国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出具对外担保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有些公司在未经本国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为我国的银行提供担保,这样,既使将来保证人有支付能力,其对外支付款项也将受到重重限制.另外,在国外关联方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实现债权,往往要进行跨国诉讼,花费大量的费用.五投资方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资金,将风险转移给银行在借款企业建成投产并取得银行贷款后,投资方有时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高额利润,就会利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向投资方转移资产、资金,违背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真实性原则,降低了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投资方提前收回投资的方式主要有: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设备、技术及其他资产;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商品,低价购买原材料;收取不合理的房地产使用租金、商标权使用费、社区管理费、技术使用费、管理费等;低价购买甚至无偿占用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等.例如,某外资企业在资本金到位并取得借款后,又以高价向韩国投资方购买机器设备.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该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又通过与投资方“高进低出”的来料加工贸易,向母国转移资金、利润.投资方很快就收回了投资,而该外资企业看上去经营很红火,但实际偿债能力十分有限.六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资产;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银行等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损失.七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三、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1.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银行信贷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借款人违约引起诉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2.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借款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其是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三是运用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借款企业的销售额、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例如按规定,企业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显失公允,则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企业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二健全商业银行统一、综合授信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对于企业集团客户的信贷业务,要纳入银行的综合授信体系.由总行或分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既要包括表内授信业务,也要包括表外授信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住对该企业集团的风险敞口.该集团的任何关联企业从本系统取得的任何信用便利,都要计入授信额度内.统一、综合授信制度得以有效运营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银行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为此,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各自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识别关联方关系,反映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情况.三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败德行为”首先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四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对于各类贷款担保,第一,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银行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第二,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要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对银行有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对银行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于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追索权的条款等.第四,在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适时采取保全措施,尤其要充分运用股权查封等法律手段.例如对于国外担保人,到国外行使保全措施不仅成本高,而且耗时费力.在此情况下,银行可以就其在国内关联企业中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五多方联手共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财政部门要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检查,要求各类企业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企业资本真实性原则.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等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银行等债权人利益.另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共享信息资源,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贷款.。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需要与其他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形成关联企业。
而随之而来的是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即由于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可能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形成风险。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关联企业信贷风险,金融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举措和措施。
一、加强对关联企业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在与企业建立关联关系之前,应充分了解和评估关联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规风险等,以确保其信用可靠,并通过有效手段获取相关信息。
对于关联企业涉及的行业、市场前景等,也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全面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二、制定有效风险控制措施针对关联企业信用风险,金融机构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要制定明确的信贷政策和流程,规定关联企业贷款的审批条件和额度限制。
其次,应建立风险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在关键时刻能够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金融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包括建立严格的授信审批程序,制定明确的关联企业风险控制政策和标准,以及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识别和应对关联企业风险的能力。
四、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金融机构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信号并采取相应措施。
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风险模型评估等技术手段,对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预测可能的信用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五、加强行业合作与信息共享为了更好地应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合作与沟通,进行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共同研究和探讨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法,互相借鉴和学习,形成联防联控的合力。
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尽管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也不能排除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信贷风险防范措施信贷风险的防范
信贷风险防范措施信贷风险的防范贷前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的核心。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普遍偏高,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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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的防范一、修订、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确保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首先,从制度上完善信贷档案管理。
尽快制定、实施《信贷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就信贷档案的收集、交接、检查进行明文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对企业财务资料虚假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四相符审核”和“财务报表审计失实责任赔偿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银行本身对借款企业的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和重要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四相符”;另一方面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委托事务所对银行贷款申请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银行审批贷款的依据,并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如因其报告不实而致使贷款损失,注册会计师本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负责全额赔偿银行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其次,进一步完善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集体审批、贷款“三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岗位权限以及行使权限的条件进行运作,加强不同岗位、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实行对业务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制定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检查的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应该包括的内容、调查方式、核实手段等,以避免流于形式。
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信贷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严格考核,防止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实行信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首先要真正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尽快将贷款的审查和批准权分别落实到不同的职能部门,明确贷款审查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规范贷款审批部门的工作制度、审批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
关联企业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
相应措施 .加强对关联企业信贷业务 的监 遵守 自愿 、 有偿 、 实信用 的原则等等。 诚
《 司法 》规 定 了股 份 公 司 的董 事 、 公 监
事 、经理 的忠实义务 ,要求其维护公司利
益 .不 得 利 用 其 在 公 司 的地 位 和 职 权 为 自
、
关联企业信贷 业务 法律风 险
己谋取私利 : 董事 、 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
股 东 大 会 同意 外 ,不得 同本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 ) 款偿 还 风 险 。 由于 我 国 法 律 制 或进 行交 易 ,同时规定 了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一 贷 蠹 度 中欠 缺关 于关 联 企 业 对 公 司 股 东 滥 用 有 制 度 。
晓 中
程对投资或者担保 的总额及单项 投资或者 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债权 ,四是直接损害 了 誓 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 不得超过规定的 债权人债权 的实现。 蠢 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 ) 安 抗 辩 权 。债 权 人 在 发 现 继 续 三 不
《 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履 行 合 同对 自 己不 利 时 ,可 以行 使 不 安 抗
二、 我国现有法律对关联企业信贷风 方签署授信合 同后 .银行发现借款人存在
险 控 制 的 规 定
以上 四种影响信贷安全 的情形时 ,法律赋 予其单 方面 中止 履行授信合 同的权 利 , 即
厶 联企业 信贷业 务 的风 险控制 在银 行
( ) 一 诚信 义务原则 。 国《 我 民法通则》 使在合同中并没有类似 的约定 。 、 ( 撤销权 。当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 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8•【文号】银监办发[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6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严格控制对关系人和关联企业的授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通知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亲以内血亲和二亲以内姻亲)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业。
三、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统一授信指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授权授信制度,按照权责统一、审贷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对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等信贷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控制对关系人的授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不得违反贷款规定程序发放贷款和放松贷后管理。
集团(关联)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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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现 金 流 出 量 大 ,而 关 联 企 业 的投 资 主 要 目 的在 于 融 资
多 层 次 、 多 元 化 的 特 点 ,往 往 涉 及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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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 团 ( 联 )企 业 授 信 中 存 在 的 问题 一 关
1 .缺 乏 有 效 的识 别 和 管 理 集 团关 联 企 业 的方 法 。 虽 然
对 融资企业 的管 理较严 、要求较 高 ,因此 企业集 团更趋 向
于 债 务 融 资 ,且 以银 行 贷 款 为 主 。
二 、 集 团 ( 联 J企 业 授 信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出 现风 险 的 关
原 因
( )企 业 集 团 内关 联 企 业 投 资 关 系 复 杂 一
企业 集团的关联 企业 主要是通 过投资链 条形 成的 。投 资形 式主要有三种 :全资 、控股和参股 。全 资是 1 0 的 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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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熙
( 中信 实业银行青 岛分行 ,山东 青 岛 2 6 7 ) 60 1
集团性客户及其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甘肃金融GANSUFINANCE2008·6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经营步伐的加快,集团性客户作为特殊的客户群体,一直是国内商业银行重点营销,积极介入的对象,其相对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较大的资产规模,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对商业银行颇具吸引力,从而使该类客户的信贷资金也不断增加。
随着近几年来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一些集团性客户隐藏的风险不断显现,个别集团性客户危机陆续爆发,且呈现出系统性、连带性、突发性、扩散性等特点,给商业银行造成了巨额信贷损失,同时也暴露出商业银行在上市公司及集团性客户准入、审查,风险识别及防范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就该问题提出粗浅的认识。
集团性客户的基本特征集团性客户一般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二是共同为第三方所控制的多个企业集合;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内房系亲属)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集合;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正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管理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多个企业集合。
关联企业,即是由多个法人组成,各自独立管理的联合协作企业(譬如生产过程中存在上下游关系)或通过投资,担保等关系形成关联企业群体,或者商业银行认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随着企业产权、股权的变化,企业并购等行为的出现,集团性客户及关联企业的产权关系更为复杂化。
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融资管理形式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是随着现代经济特别是在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司之间主要通过项目融资过程中的资金相互拆借、投资;核心公司对(分)子公司的财务集中管理;相互之间的担保;产业链条的上下游关系,原料供应或生产之间的依赖关系;资本市场上的投资收购、并购;业务之间的协议合作等渠道形成了集团公司,或更为复杂的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及解决措施
随着近几年农信社贷款业务的不断拓展,涉及的关联企业不断增多,企业的关联关系日趋复杂,而关联贷款风险也已经日益突出。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不断发展,改变了农信社对单一法人企业贷款风险的控制方式,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为目前农信社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本文将对所调查的关联贷款进行分析,就农信社如何加强关联贷款风险防范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企业关联贷款主要表现形式通常情况下,关联关系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集团企业形式,主要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构成,是由其母公司分级授权、控股或取其他控制措施对其子公司施加影响的一种关联形式。
二是合作经营形式,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的规定,经营活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一般按照投资的比例决定投资权的大小,主要是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投资参股组成。
三是同一法人代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个人,这些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均能够被法人代表所控制。
四是亲属关系关联,是指关联企业的法人代表为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或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
或许是山区联社所在地经济环境因素,本次调查中的关联关系主要后三种居多,只有一家联社有集团企业形式的关联。
二、企业关联贷款面临的风险㈠产权缺位风险。
在家庭型集团企业中,其关联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纽带是依靠关联自然人建立的。
根据与核心企业之间的契约或者协议,核心企业向关联企业委派关联自然人,如主要是亲属,作为关联企业的经营者,从而具有对关联企业的支配性和影响力。
从表面看,核心企业与这些公司之间处于一种“非紧密控制”状态,甚至外界无法知晓这些公司间的关系。
几家公司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事实上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产权关系形同虚设。
在这种明显缺乏监督制约的治理结构下,必然导致关联企业之间财务体系的交叉和混乱,也必然增加贷款风险。
㈡信用膨胀风险。
表现为企业集团不断成立关联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资金规模难以控制。
关联企业资金来源多元化和企业资金使用权的高度集中,使农信社难以确定关联企业的贷款规模,甚至贷款总额远远超过其正常生产周转需求,造成企业集团整体的信用膨胀,助长了其盲目扩张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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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引言:近年来从蓝田、银广夏、上海周正毅关联企业、深圳彭海怀兄弟关联企业到铁本等企业集团或家族关联企业货款相继出现了问题。
如何破解关联企业信货风险这一难题,使商业银行不再因“铁本”而“贴本”,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燃眉之急,也是各家银行必须研完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铁本为鉴,剖析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控制关联企业风险的“软肋”,提出了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信货风险的原则和对策。
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控制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软肋”1、风险意识的弱化放松了对集团关联客户的管理。
由于以集团客户为主的关联企业因起经营规模庞大、资金吞吐量多能为银行带来丰厚稳定的收益成为各家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商业银行除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外,在贷款的调查、审查及贷后管理方面相对其他企业明显降低要求或放松警惕。
按照有关规定,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环保等要求取得立项和审批合法手续后,银行才能给予授信支持。
铁本事件暴露了6家银行风险意识太弱对铁本公司的信用评级严重失误在执行政策上出现重大偏差。
铁本项目尚未取得合法批文,6家金融机构就开始争相发放贷款。
而铁本违规挪用,银行贷后监控未发现。
2、银行、企业间存在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一方面商业银行很难判断集团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很难充分掌握集团客户整体的授信情况及相互之间的担保关系,很难全面控制集团内部资金使用情况。
由于银企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银行之间信息交流不够,各家银行各行其是,给铁本留下了很大的可乘之机。
3、社会信用记录、公示制度的缺失,使银行掉入“信用陷阱”。
目前银行能够使用的社会征信系统主要是央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系统,但这两个系统皆存在信息不全面,运行不稳定,信息录入不及时,不能互联互通的弱点,不能满足银行对关联企业基本信息需求,而且以集团客户为主的关联方数量众多。
很多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商业银行很难调查到企业的经营与财务、对外担保、不良记录、重大诉讼等情况。
如铁本公司提供给税务和银行等部门的报表大不一样,给银行的数据显然要乐观得多,虚假财务报表成为银行贷款的致命诱饵。
4、盲目崇拜的“羊群效益”误区。
一些关联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自我调控约束机制不健全,关联企业间的投机意识、短期行为较重而商业银行缺乏对关联企业经济周期等非财务因素分析。
容易造成贷款在一些区域、行业、客户和产品的风险过度集中。
特别是现在效益好的行业、企业、项目不多,可选择的贷款渠道越来越狭窄使得银行在信贷营销中“狭路相逢”盲目地竞争同一客户(项目)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信用等级,使其成了众星捧月的“优质客户”,最后各家的贷款合并之后很可能远远超过这家企业的还款能力。
5、对复杂的关联关系鉴别不力。
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跨地区、跨行业和集团化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间关联关系日趋错综复杂。
首先,关联关系类型多样,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或子子公司仅为关联客户类型之一,除此以外关联客户类型还有总分公司、家族式、合营、联营、担保关联、产品关联、市场关联客户等,其中产品关联和市场关联属于关联交易范畴:此类关联隐蔽性更强。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母子公司类型、家族式企业比较重视,对担保关联、尤其是产品关联、市场关联客户关注较少,但市场中大量存在着该类型客户此类客户关联风险较高隐性风险较大一旦隐性风险转为显性风险,较易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6、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宏观引导、全局监管等环节比较薄弱。
北京大学金融研究所曹凤岐教授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确保这些交易的合法性。
”近年来国内企业关联交易存在不少违规行为,“关联交易”在几乎成了“黑幕”交易的同义词导致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呈现出系统性、整体性、连带性、波动性、多发性、严重性,暴露出有关部门对银行业在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窗口指导、全局监管等环节比较薄弱。
二、控制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原则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跨地区、跨行业和集团化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多,集团关联企业间普遍存在关联交易、资金串用和相互担保等问题。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吸取“铁本”教训,商业银行在加强集团关联企业信贷管理、防止集团关联企业过度融资,防范控制关联信贷风险的过程中。
应坚持以下原则: 1、适度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设置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2、统一原则。
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控制集团关联客户授信风险,防止多头授信。
一是授信主体统一即商业银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属一个集团的关联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二是授信形式统一,即将同属一个集团的各关联客户的所有融资业务都纳入授信管理范围;三是授信币种统一,即将同属一个集团关联客户的本外币融资业务都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3、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在控制集团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的过程中首先依据风险管理数量模型进行定量计算,推算关联企业融资总量。
然后再对关联客户进行定性分析,即对集团关联客户的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综合进行科学、客观、合理地分析与评价。
4、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是重点发展与有产业支撑且主营业务突出、关联关系稳定明晰、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稳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的生产工具型集团关联企业的信贷关系。
二是审慎介入通过资本运作快速扩张、经营领域多变且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集团关联企业。
三是从严控制主要从事资本运作、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超过净资产50%的企业以及家族式关联企业的融资业务。
四是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从事低水平重复建设、效益差、负债水平高的集团关联企业融资业务。
5、预警原则。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设风险控制高压线。
这个高压线不能成为摆设必须是“通电”的。
谁违规触摸就向谁亮起惩罚的“红灯”。
同时,要像“天气预报”那样及时预报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将集团关联客户贷款、经营、财务、关键管理人员的异常变化及其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在系统内进行记录、提示和公告。
三、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对策(一)强化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意识一是增强全局意识,各行应站在全局的高度防范控制关联企业风险,步调一致,不各行其是,防止关联企业采取“各个击破”,共筑防范控制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大堤。
二是树立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观念真正认识到防范关联企业风险不仅是管理层和风险管理部门的事情,也是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共同责任并将这种风险意识自觉地落实到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工作中。
三是树立风险调整收益的观念在拓展关联企业信贷业务中贯穿风险调整效益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发展业务与控制关联风险的关系将前台与后台、关联企业各开户行的局部利益统一到风险调整后的收益上来真正实现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四是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依靠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来争取优质关联客户,主动避免银行间不惜一切代价,无原则的恶性竞争。
五是树立银行不是“当铺”的观念,不过分强调和依赖第二还款来源,着重分析关联系统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考察关联企业或其项目本身是否有可靠的还款来源,防止关联企业出现“担保圈”。
(二)建立关联企业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关联企业跨地区分布、跨银行融资、关联关系复杂等现象强化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提高信贷信息的集成化和集约化。
充分运用大型计算机技术建立高效、快速的涵盖全行所有信贷业务机构和网点的决策支持、客户关系管理、信用评级、贷款评估、监测分析、风险管理等系统并将这些子系统通过网络技术整合到统一的信息平台;不断刷新系统中的关联客户信息、市场信息、贷款信息等建立数据仓库建立信息的挖掘、加工、分析、传递和利用的连续性机制。
建立客户经理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保持经常性信息沟通。
建立银行、证券、保险、工商、财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通道,实、、现信息共享,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加强关联企业间的担保管理严防陷入“担保圈”一是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认真、全面、真实地调查集团各关联客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准确鉴别关联企业的“担保圈”、“担保链”。
二是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
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的互相担保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
尽量采取资产抵押等方式杜绝关联担保、交叉互保带来的潜在风险。
三是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办理保证贷款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等情况。
四是既要分析研究关联企业自己提供融资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间随意担保、滥用担保进行恶意“圈钱”。
五是加强对担保企业报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的审核和分析既要关注合并报表反映的集团整体实力更要研究分析担保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严格集团关联企业的统一授信锁定集团关联客户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并将其全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的品种、客户、行业、区域、期限结构严格贷款的准入“门槛”。
加强对集团客户和关联客户的识别和分析根据集团整体经营资产、主营业务、现金流量等信息采取分户测算各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J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严格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授信审查,严格控制融资总额。
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由主办银行负责确定对集团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严防关联企业多头贷款、交叉贷款,过度融资。
严格审查借款用途确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和确定的用途。
(五)严格限制有明显缺陷关联客户的融资,避免“先天不足”对承贷主体不提供自身的财务报表无主营业务收入完全依靠投资收益维持生存的集团及关联企业不进行融资: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集团及关联企业不进行融资;对通过关联交易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集团及关联企业不进行融资。
为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在借款合同协议中应增加以下保护性条款:客户关联信息的告知义务以违约责任;重大关联交易事先必须征得银行同意: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改变贷款用途: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应保持在一定范围之内等。
如违反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或要求企业提供新的担保。
(六)切实加强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的联合调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