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服务质量工作意见.doc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现就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妇幼卫生工作成绩显著,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关系8.8亿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关系4亿多家庭生活幸福,是重大民生事业。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是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是持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需要,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
妇幼保健机构有优质的医疗保健资源,技术实力雄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完善的基层工作网络,擅长做群众工作;两者各有特点,各具优势。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加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利于强化人群生命健康全过程管理,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有利于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要求和千年发展目标,有利于建立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优化整合资源,依法服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沪卫疾妇[2012]026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沪卫疾妇〔2012〕026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女保健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为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合理配置和优化卫生资源,满足市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育龄人群动态变化、现有医疗资源分XXX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需求,对各区县做好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设置规划的总体原则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严格管理,充分保障母亲和婴儿安全与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
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规划设置和规范审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原则。
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以保障母婴安全和维护妇女健康为首要责任,确保基本设施设备,医护人员配置、综合技术能力以及医疗质量管理等符合规范要求。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豫卫指导〔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指导〔2015〕1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
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每年出生人口数量仍然较多,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在高位徘徊,出生人口素质令人堪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异常困难,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迫在眉睫,促进计生家庭发展任重道远;二是人口自身发展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三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四是机构改革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9•【字号】青政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5〕47号2005年7月1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精神,切实做好新时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技术保障。
多年来,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目前,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已经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建设“平安青岛、文明青岛、繁荣青岛”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使已婚育龄妇女继续保持较高的综合避孕率,减少婴儿出生缺陷,是确保完成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重要手段,是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石。
2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人民群众为控制我市人口过快增长和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做出了重要贡献。
现阶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成为政府向全社会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保障公民获得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和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既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3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推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审批服务,现就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一)改革举措。
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全国不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现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未完成整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现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展诊疗活动;未完成机构整合的省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委和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加速推动整合工作,保障机构依法执业。
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中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统一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许可。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加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持续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督管理。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加强信用监管和服务行业自律,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5〕62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正文:----------------------------------------------------------------------------------------------------------------------------------------------------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现就做好我县计划生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将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人口发展道路。
实践证明,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推行计划生育,既符合国家长远发展要求,又符合群众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
当前,全县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人口质量明显提高,老龄化进程加快,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流动人口群体增大,家庭规模缩小。
面对新形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是稳妥扎实有序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保障。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鄂卫生计生通[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51号)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计划生育办证难问题,现就取消一孩生育审批、简化规范二孩生育证件办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多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和二孩《生育证》审批制度,凭证为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了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但在证件办理发放过程中,少数地方将办证与管理挂钩,附加办证条件、增加办证资料、拖延办证时间,不同程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将一孩《生育服务证》演变为准生证的现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社会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卫生计生部门的形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明确提出“必须加快社会事业的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
取消一孩生育审批、简化规范二孩和再生育对象《生育证》办理,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是省卫生计生委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从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宗旨意识,把规范生育证件办理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卫生计生部门新形象的重要内容,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创新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好群众计划生育“办证难”的问题。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锡人口计生规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锡人口计生规发〔2013〕2号)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新区社会事业局: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市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程序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服务理念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是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
各类证件的办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格式》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权利告知及其他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规范了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性政府的要求,充分认识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为民服务的意识,加强调查研究,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便民维权的关系,做到严格、文明执法,合法、合理行政,简化各类证件办理程序,精简办证材料,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人口计生部门法制化建设水平,使人口计生部门成为群众满意的政府部门。
二、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一)明确办理机关。
《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办理受理单位为夫妻中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受理单位为孩子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在孩子父母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的,亦可受理;以《无锡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见附件1)替代原《一孩生育服务证》,本市户籍需办理《无锡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见附件2)的,办理受理单位为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区(村);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受理单位为当事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需办理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受理单位为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镇)。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管理开展“四零”服务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7〕84号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管理开展“四零”服务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管理开展“四零”服务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7〕84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计生委):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服务水平,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服务,就开展“四零”服务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四零”服务创建公开承诺》要求,按照“服务态度、服务语言、服务行为、服务效能、服务设施、服务纪律”六个规范和“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的“四零”标准,不断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基层基础服务管理,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一)优质服务。
以“转作风、转职能、转方式”为重点,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单位”活动为载体,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行为,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努力打造卫生计生“高效便捷、务实为民”的形象。
(二)精细管理。
落实岗位责任、公开服务承诺、严格纪律管理、健全制度规范、强化考核监督,全面提升卫生计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效能提升。
坚持“程序最简、审批最快、时间最短、服务最优”工作原则,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再造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对象对服务环境、质量和结果的满意度。
(四)监督问责。
强化监督措施,拓宽监督渠道,广泛接受内外监督,切实解决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能力不高、服务质量不优等问题,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202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篇)
202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市委、市政府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____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和市委____届七次全体会精神,进一步夯实责任,强化措施,动员各级各部门扎实做好今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刚才,凯庆同志通报了____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旬阳县颁发了国家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奖牌,汉滨区、旬阳县、白河县的负责同志分别作了交流发言。
太新同志还将对今年的计生工作作具体安排,德珠同志还要与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一、准确把握安康面临的发展形势。
____年,是安康突破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
全市上下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主题,团结奋斗,共克时艰,在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中实现了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动安康突破发展迈出了新的步伐。
全市完成生产总值____亿元,增长____%;财政总收入____亿元,增长____%,地方一般预算收入____亿元,增长____%;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____元,增长____%,农民人均纯收入____元,增长____%。
生产总值、工业发展、财政收入、投资增幅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列居全省前几位,表明我市开始跟进全省发展步伐,改变了长期处于全省后进位次的状况。
这些成绩的取得实属不易,凝聚着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辛勤劳动,与计生战线干部职工的扎实工作密不可分。
特别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计生系统,认真____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力度,保持了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____‰,增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全面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受到省委、省政府的表彰,为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这里,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慰问。
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突破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交通瓶颈制约的加快破解,一系列事关发展全局重大规划的编制完成,一批关乎长远发展产业项目的落地建设,特别是省政府批准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新型材料产业发展两个规划的实施,使我们的发展条件、发展模式、发展路径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应对金融危机中我们能够实现____%的增长,今后一段时期更有条件保持一个快速发展的局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新政办发[2002]160号•【施行日期】200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新形势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然要求。
综合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
我区自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以来,经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已取得了初步成果。
为在全区范围内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加快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改革步伐,各地名部门要在“十六大”精神鼓舞下,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深入调研,结合本地实际,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探索出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建立一套适合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把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步和深入发展,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综合改革重要意义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
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我们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影响着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本文将探讨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问题一:信息宣传不足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对于推动人口控制至关重要。
然而,我们发现在一些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形式单一,信息传递渠道不畅,无法覆盖到所有的人群。
这导致了很多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甚至存在误解。
解决措施为了解决信息宣传不足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多元化的宣传形式:除了传统的宣传手段,如广播、电视等媒体,我们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的媒介渠道进行宣传。
这样能够更好地覆盖到广大人群,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知晓率。
2.个性化的宣传内容:不同人群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关注点和需求不同,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人群制定针对性的宣传内容。
例如,对于已婚夫妇,可以强调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家庭幸福的重要性;对于年轻人群,可以突出计划生育政策对于个人发展的积极影响。
问题二:控制力度不足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在一些地区,我们仍然面临着控制力度不足的问题。
一些夫妇没有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生育子女,导致超生问题频发。
解决措施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的控制力度,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向广大夫妇普及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只有让人们深刻意识到不按规定生育的后果,才能更好地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2.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例如,设立专门的检查组,定期对各地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问题三:服务体系不完善在一些地区,我们发现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不完善,导致一些夫妇在获得计划生育服务时遇到困难。
例如,很多地区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陈旧,服务人员素质不高,无法提供良好的服务。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年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计生办岗位职责
计生办岗位职责计生办,全称为计划生育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部门。
其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的人口平衡、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详细阐述计生办的岗位职责。
一、政策宣传与教育计生办的首要职责是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各种渠道,如社区宣传、讲座、宣传册发放等,向广大群众普及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政策内容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
使群众了解到合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对于国家和家庭的长远利益。
二、生育服务管理1、生育登记与审批负责受理群众的生育登记申请,对符合政策的进行登记备案。
对于特殊情况的生育申请,如再生育审批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生育行为合法合规。
2、孕期保健指导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的指导,包括定期产检的重要性、孕期营养、孕期注意事项等。
建立孕妇健康档案,跟踪孕期情况,保障母婴健康。
三、避孕节育服务1、药具发放与管理负责免费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药具的质量和供应。
同时,为群众提供药具使用方法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2、节育措施指导向群众宣传各种节育措施的优缺点,根据个人情况提供合理的节育建议。
并协助医疗机构做好节育手术的服务工作。
四、人口信息管理1、数据采集与统计收集和整理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包括人口数量、结构、生育状况等。
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及时更新。
2、报表上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各类人口统计报表,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五、流动人口管理1、登记与服务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了解其生育状况和计划生育需求。
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2、协同管理与其他地区的计生部门加强协作,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同管理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奖励扶助工作1、政策落实负责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
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及时享受到政策优惠。
2024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模版(三篇)
2024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模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省、市____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____,在全区范围内认真扎实地开展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自查内容(一)领导重视,职责明确,确保了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区、街两级领导十分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通过专干例会、专题培训和局务会等形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各街道也将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在全区上下形成了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部署、政策法规科布置自查方案和迎检措施、各街道具体落实自查任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政策落实,投入到位,为落实好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与计生经费投入机制,将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级按人均____元投入到位,街道按人均____元投入到位。
落实了农村人口、城镇低保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均纳入区乡两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打下了坚实基础。
结合我区实际,通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以案讲法等方式,在月会及专题培训班上,对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干部和驻区单位、村(居)委会的计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通过各级培训,强化了知识积累、优化了队伍素质,全区计生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同时,严格执行了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
截止目前,共召开例会____期、举办驻区计生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____期,参加人员达____余人次。
(四)积极宣传,制度上墙,营造了有利于计生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
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评议制度,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并注重发挥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促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促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宜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促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宜发[2006]21号2006年11月15日) “十五”期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发〔2001〕14号),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全市已初步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新机制”)。
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为了实现新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全市实际,现就完善工作新机制,促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规划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围绕“走在中部地区同等城市发展前列,创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目标,加快完善工作新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规划目标。
--2007年,全市基本建立工作新机制。
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全面规范,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基层基础工作更加巩固,干部素质明显提高,优质服务深入推进,政策推动体系趋于完善,齐抓共管成效显著,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格局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比较满意。
--2010年,全市30%的县市区全面建立工作新机制。
人口计生工作全面实现依法管理制度化、村(居)民自治规范化、优质服务亲情化、政策推动多元化、综合治理职责化;区域人口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在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是一项重要的事务,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生育计划和相关权益。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一、生育登记1、适用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辽宁省户籍,以及在辽宁省居住的非辽宁省户籍夫妻。
2、登记时间夫妻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均可进行生育登记。
3、登记方式(1)线上登记: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辽事通 APP 等渠道进行登记。
(2)线下登记:前往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进行登记。
4、登记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
(2)结婚证。
二、再生育审批1、适用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1)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2、审批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3、审批流程(1)提出申请:夫妻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再生育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儿的医学鉴定证明等。
三、生育手续办理的特殊情况1、夫妻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生育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对于流动人口,在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时,按照现居住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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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服务质量工作意见
近年来,我县在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工作中,严把申报审批程序,严格掌握政策条件,行政效能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生育权益,现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及文书格式》规定和要求,对照顾再生育一孩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生育政策咨询指导工作。
各镇要结合“六五普法”活动和季度综合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关于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把政策交给群众,引导群众对号入座;要通过干部重点排查、上门走访等形式,把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对象掌握到户,提前告知到人,让群众自己决定申请再生育的时间;每年三、四月份,各镇要集中做好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对象的摸底工作。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按照便民维权的要求,各镇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办结或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制,充分发挥世代服务中心的作用,努力为群众提供多种便利。
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推诿扯皮问题。
对申请人直接向镇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镇计生办应当及时受理,镇、村两级调查核实情况可一同进行,并根据调查结果补充村级审核材料或签署审核意见。
各镇在受理、审核、审批再生
育一个孩子过程中不得收费,不得增设前置条件,不得搭车开展有偿服务。
3、牢固树立优质服务理念。
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一定要确立便民、维权、服务的观念,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优质服务。
各镇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时,要及时为申请人建立《免费孕前优生服务卡》,主动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并及时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发申请人。
发证时要向申请人宣传有关知识和规定,指导申请人优生优育,提高符合政策人群出生人口素质。
4、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审核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实行“两级两榜”公示制。
即:村级在上报再生育一个孩子申报材料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在村务公开栏和群众容易看到的地方张榜公示;镇级对经初审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应当在政府政务公开栏、计生办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镇、村两级分别要将拟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结果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人口计生委。
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实行网上公开。
二、材料规范
(一)申请审批表的填写。
申请审批表除申请理由一栏由提出申请的人填写外,其他各栏均由人口计生干部填写,不得空缺。
男、女方单位或村居委员会意见一栏内容,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前提下,填写“情况属实”;镇政府意见一栏内容在审核无误的前提
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填写“经审核,符合条件”;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一栏内容在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经集体研究,决定批准”。
(二)座谈会记录或调查笔录。
座谈会由镇人口办工作人员组织,参加人员不少于5人(干部、群众各2—3人)或被调查对象不少于5人(干部、群众各2—3人),应紧紧围绕申请人的理由是否属实,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记录或笔录要简明扼要,是非分明。
(三)证件材料。
基本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特殊证件:赡养协议、病残儿鉴定书结论通知书、肢体残疾证、船员证、离婚证等。
申请审批所需的证件的原件由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法规员)审核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同时由核对人在复印件上加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条形章并签名。
(四)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孩。
申请审批程序及文书格式参照一般情形执行,并注明“特殊情形”。
三、监督措施
(一)限时审批制度。
对符合再生育一孩政策条件的对象,各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计生委应该严格遵守审核、审批的时限规定。
镇审核不得超过15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不得超过1个月。
各镇要扎实做好生育政策服务,强化宣传工作,防止未批生育现象的发生。
(二)事前监督审查制度。
凡镇或县各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申请照顾再生育一孩的,镇政府(单位)要组织专题研究,对镇或县各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照顾再生育一孩的,镇政府或所在单位研究后,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研究。
凡有群众信访涉及到照顾再生育上有弄虚作假的,一律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属实的,即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作出撤销再生育一孩的决定,并据实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权利保障制度。
申请人对镇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镇审核或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要严肃审批纪律,对调查审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哪一个环节发生问题由哪一个环节当事人负责,对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