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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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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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条件和备案

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

(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

(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

(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九)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

(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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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

(十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当为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要求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条件。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简称备案平台),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登记备案和运行管理,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录入、共享和公开。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其临床试验机构及专业的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及特点进行评估,评估符合本规定要求后备案。

第八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按照备案平台要求注册机构用户,完成基本信息表填写,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备案条件的资质证明文件,经备案平台审核通过后激活账号,按照备案平台要求填写组织管理架构、设备设施、研究人员、临床试验专业、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等备案信息,上传评估报告,备案平台将自动生成备案号。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应当形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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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专业评估报告,按照备案平台要求填录相关信息及上传评估报告。

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遴选和评估属地具备疫苗预防接种资质的机构作为试验现场单位,在备案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试验现场单位参照临床试验专业管理。

第九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在备案平台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临床试验专业、主要研究者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查阅、监督。

第十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级别、机构负责人员、伦理委员会和主要研究者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中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变更情况。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在备案地址和相应专业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确保研究的科学性,符合伦理,确保研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研究过程可追溯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符合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指导原则,由备案的省级以上疾—4 —

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并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试验现场单位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设立或者指定的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专门部门,统筹药物临床试验的立项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资料管理、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持续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第十三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审核和监督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情况,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要求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公开有关信息,接受本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主要研究者应当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及各研究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并采取措施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可靠、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Ⅰ期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风险较高需要临床密切监测的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实施。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注册申请人委托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可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委托的药物临床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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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备案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接到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药物临床试验要求的,应当在接受检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平台,并在接到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备案平台。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国家检查员库,根据监管和审评需要,依据职责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我评估情况、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情况、既往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据职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备案的,国家—6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接受其完成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药品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以及存在缺陷不适宜继续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相关临床试验专业的备案,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录入备案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号格式为:药临机构备+4位年代号+5位顺序编号。

第二十五条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卫生局分别对军队、武警所属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履行本规定中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对戒毒等特殊药物需在特定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具有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机构资质,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于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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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3〕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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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 篇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心药房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心药房管理制度 一、中心药房基本要求 1. 中心药房应相对独立,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出中心药房; 2. 中心药房温湿度应相对可控(配备冷暖空调、除湿器),温度应控制在20-30 摄氏度,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 3. 中心药房配备有存放药物的药柜和冰箱,能够按照药物的不同要求储存药 物; 4. 中心药房并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高温,防潮湿,防污 染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中心药房职责 1. 试验启动前的准备工作:试验启动前,工作人员熟悉方案,与研究者充分沟 通,制作临床研究专用处方,建立独立的试验用药品管理文件夹,做到专项专夹专柜; 2. 参加项目启动会,做好药品管理相关培训:在启动会上做药品管理相关培训,

确认管理流程和工作表格,明确授权分工,做好试验前的质控工作; 3. 试验实施中的药品管理:负责试验用药品的接收、分发、回收、退回等工作, 每个环节双人核对,填写相关管理表格,确保药品使用规范,保证临床项目的药品供应和质量; 4. 结题资料归档:试验结题时,由GCP中心药房工作人员与机构办公室直接 交接试验用药品管理资料,保证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 5. 药房日常管理:定期库存盘点、有效期检查,定期进行内部质控管理工作。 。 篇二:药物临床试验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Ⅰ. 目的规范与药物临床试验有关的设备、仪器的操作与使用。 Ⅱ. 范围适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设备、仪器的操作使用人员。 Ⅲ. 规程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各种设备、仪器的正确操作与使用直接关系到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的准确与可靠,因此对于各种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可能使用到并影响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的设备、仪器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 1 操作人员的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 —

第二章条件和备案 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 (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 (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 (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九)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 (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2 —

临床试验管理规程

XXXXXXXXX有限公司 一、目的:为了保证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科学和伦理道德的原则,使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报告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和一致,使受试者的权益和健康得到保护,并保障其安全,保证临床试验遵循己批准的方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有关法规,使试验结论科学、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赫尔辛基宣言》及ICH《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二、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申办者对临床试验过程的管理。 三、责任:研发部。 四、内容: 1.临床试验前的准备 1.1申办者对临床试验中心的遴选 1.1.1申办者在上报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后,根据所申请药物的性质、作用特点、功能主治以及疾病的流行病学、样本量的大小和药品临床试验基地的专业特长等,初步遴选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和确定参加单位的数量。 1.1.2对初选单位的专业特长、研究资质、人员组成结构、任职行医资格、相关临床试验检查和检测设备以及参研人员参加GCP培训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资源、能力和承担任务量的大小。 1.1.3根据现场考查结果,首先确定临床试验组长单位,经与之协商确立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并据此草拟临床试验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联络表》和《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初选报告》。 1.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批文下达后,申办者根据批文精神,与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一道最终确定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1.2临床试验文件的起草 1.2.1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商定起草并签署试验方案、CRF和知情同意书等临床试验文件。 1.2.2申办者起草《研究者手册》,或其替代文件《供临床医师参考的临床前研究药效学、

2023年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2023年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试验机构的资质要求、试验流程管理、试验安全管理、试验数据管理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试验机构的资质要求 为确保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安全性,试验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试验机构应该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临床试验机构认可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并且必须具备一定数量和合格资质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临床研究员等。 二、试验流程管理 试验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试验流程进行管理,包括试验计划制定、试验方案审核、试验过程监督和试验结果分析等环节。试验机构应设立临床试验管理部门,负责试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试验过程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三、试验安全管理 试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试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试验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实施措施、试验药物的贮存和管理、试验过程中的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等。试验机构应尽力确保试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试验人员的身体健康。 四、试验数据管理

试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试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试验机构应提供专门的试验数据管理系统,对试验数据进行正确存档和保管,确保试验数据的追踪和审查。试验机构还应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为试验结果的准确性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违规处罚 对于试验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应的处罚措施应当采取。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数据造假、试验人员不按规定手册执行、试验人员违反伦理规定等。对于轻微违规行为,试验机构应进行警告和整改;对于较重违规行为,试验机构应进行停止试验和行政处罚等;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试验机构应取消相关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2023年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试验机构的组织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试验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并按照规定的试验流程进行管理。试验安全管理和试验数据管理也是重要环节,对试验的安全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提出了明确的措施和程序。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安全性,进一步推动我国医药领域的发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药物(含疫苗)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已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完成备案的药物(含疫苗)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管职责】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组织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局注册处”)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培训,建立全省GCP专家库,制定全年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派出检查任务,监督检查任务的实施,备案平台录入监督检查的结果等。

(二)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以下简称“省检查中心”)按 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全年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接受检查任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定期分析检查情况,梳理检查过程中的风险点,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三)省药监局监督抽检处(以下简称“省局监督处”)依法查处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四条【资格备案】所有拟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须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要求实行备案制管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当为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条【备案/变更的报告】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新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应在完成备案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报告备案情况。 第六条【备案平台信息录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备案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省药监局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录入备案 平台。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督检查内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省药监局依据职责组织对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申办者、第三方研究机构等开展延伸检查。 第八条【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包括备案后的首次监督检查、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运行管理规定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运行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一、立项准备 1.申办者与机构办公室联系,邀请我院参加某药物临床试验,提供该项目的临床试验方案,由机构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的人应签署相关保密协议。 2.机构同意接受临床试验的委托后,确定相应专业组承担。 3.由机构、申办者及专业负责人共同确定主要研究者,或由专业负责人兼任主要研究者。 4.专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主要研究者(PI)在签署项目保密协议后,就临床试验的相关问题与申办者或合同研究组织(CRO)进行沟通了解。 5.确定合作意愿后由申办者或CRO根据我院临床试验机构制订的药物、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立项报送资料目录”准备立项申请资料。主要研究者结合科室受试人群的实际情况、研究者工作强度、仪器设备的完备情况等各种因素填写“临床试验立项申请表”、“临床试验研究团队成员表”等立项文件。 二、立项审核:由机构办根据送审资料、专业科室现况以及研究团队成员资质进行审查讨论,并形成机构办公室评估意见,决定是否同意立项。 三、伦理审查:立项成功后方可进入伦理审查阶段。申办者/CRO按伦理委员会的要求准备材料,并提交伦理审查申请。伦理委员会组织伦理会议,对该临床试验的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广告、受试者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讨论,以投票的形式决定伦理审核结果。

四、合同审核:通过伦理审查后方可签署合同。根据我院法律顾问的建议,由申办者/CRO 公司、主要研究者和机构办共同商定相关条款。合同终稿由机构办主任根据医院OA流程报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合同须由双方或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才生效,生效后方能开始临床试验。 五、项目启动 1.申办者/CRO将临床试验材料交研究专业组。 2.申办者/CRO将药物运输至临床试验药房。 3.申办者/CRO按照临床试验合同约定支付首款。 4.申办者/CRO协助主要研究者召开项目启动会。 六、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实行主要研究者负责制,主要研究者对受试者安全、研究质量、进度负全责。 1.研究者遵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研究方案及相关标准操作规程实施临床试验。具体事项可参考本机构《受试者招募的标准操作规程》、《受试者知情同意的标准操作规程》、《受试者入组的标准操作规程》、《受试者随访的标准操作规程》、《受试者出组的标准操作规程》、《临床试验记录的标准操作规程》等相关标准操作规程。 2.研究者遵守本试验涉及的伦理要求,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 3.涉及知情同意、医疗判断、医嘱、研究病历书写等环节,必须由本院注册的,经主要研究者授权的临床医生负责执行,并签名确认。 4.试验过程中,若发生AE,具体事项参考《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处理与记录的标准操作规程》、《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随访的标准操作规程》;如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306PLA-JG-ZD-001-0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一、目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有关法规和GCP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促进机构建设,提高我院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临床试验相关科室、实验室及辅助科室。 三、规程 1 总则 1.1 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1.2 工作内容:承担CFDA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上市药物再评价工作。 1.3 机构日常业务工作在机构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医务部负责对各专业进行管理和协调。 2 组织结构 2.1 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2.2 机构设立独立办公室,为机构常设管理机构。办公室设主任1人,秘书1人,质量保证 员1人,文档管理员1人。 2.3 机构设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小组。 2.4 机构专业科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专业科室组成。机构 科室应具备如下条件:(1)每个临床试验专业科室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和GCP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2)每个临床试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和GCP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3)每个临床试验科室应指定质量控制员、药物管理员、文档管理员,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和GCP 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3 职责分工 3.1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全面负责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副主任协助履 行相应职责。

3.2 机构办公室主任在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院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处理机构日常工作、承办机构主任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3.3 机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小组,每年对机构办公室、临床试验专业科室、相关检查辅助科室等在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中的操作进行专项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机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保证员负责机构各专业承担的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试验项目实施和试验总结报告的质量保证。 3.4 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工作以《赫尔辛基宣言》为指导原则,并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具体负责审查本单位临床研究人员制定或提出申请的临床试验方案是否符合药物试验的伦理道德标准,符合《赫尔辛基宣言》为原则,以充分保障受试者的个人权益。 3.5机构临床试验专业科室负责人负责本专业各项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管理等各项事宜。 3.6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设计、实施、质量控制、管理和总结。 3.7 专业科室质量控制员负责本科室的药物试验的质量控制。 4 试验流程 4.1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由机构办公室统一承接并严格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报机构主任审批并登记备案。 4.2 承接试验项目后,由机构办公室与相关临床专业科室协调,共同确定承担专业、承担类型(负责或协作)及其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 4.3 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积极参与临床试验文件的制定和/或讨论。 (1)作为项目研究负责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指定人员(副高以上职称研究者)协助申办者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临床试验文件,并会同申办者召集机构及各临床试验协作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协调会,讨论通过临床试验文件。 (2)作为项目研究协作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和机构应派代表参加由研究负责单位组织的项目实施协调会,并参与讨论。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工作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背景与必要性 药物临床试验是确保新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在临床试验中,机 构办公室的工作起着关键作用。为了保证试验的顺利进行,提高办公 室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是必要的。 二、工作时间安排 1. 上班时间:办公室人员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具体为每 周一至周五,早上9:00开始,下午18:00结束。中午12:00-13:00为午 休时间。 2. 加班:根据需要,办公室人员在试验进行期间可能需要加班。但 应保证员工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通过弹性工作制度来弥补。 三、工作内容 1. 试验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试验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密 处理,确保试验过程及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文件管理:办公室负责试验文件的管理,包括试验计划、受试者 知情同意书、试验报告等的起草、审查和归档。 3. 资料统计与分析:办公室根据试验需求,负责试验数据的统计、 整理和分析,为相关团队提供决策依据。 4. 会议组织与协调:办公室协助组织试验团队的会议,负责会议的 安排、纪要的起草和分发,确保会议效果和信息传达的准确性。

5. 联络协调:办公室负责试验团队内外的协调联络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与试验相关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 6. 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负责试验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更新,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作流程和标准 1. 试验计划审核与备案:办公室对试验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计划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审批通过后进行备案。 2. 文件草拟与审查:办公室负责试验相关文件的草拟和审查工作,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 试验数据管理与归档:办公室负责试验数据的管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保密性。 4. 信息沟通与反馈:办公室负责试验团队内外的信息沟通和反馈,确保及时传递信息和解决问题。 五、工作原则 1. 保密原则:办公室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试验数据和信息的机密性。 2. 法规合规:办公室应充分了解试验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风险控制:办公室应及时发现和控制试验中的风险和问题,确保试验的安全性。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工作制度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工作制度 (一)总则 1.药物临床试验指在医院进行的各期药物临床试验,包括人体药代动力学、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别为机构主任、副主任机构办公室、各专业科室,根据医院情况设立专兼职人员。 (二)工作范围 1.承担各期药物临床试验,包括人体药代动力学、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上市后药物临床评价。 2.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包括Ⅱ类、Ⅲ类医疗器械和进口注册产品。 3.承担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包括Ⅱ类、Ⅲ类体外诊断试剂和进口注册产品。 4.承担其他部分涉及人体科研项目的临床研究工作。 (三)专业科室管理 1.承担I-Ⅲ期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科室,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批准。 2.Ⅳ期药物、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和其他特殊情况可在相关专业科室展开,须经机构办公室书面批准并备案相关材料。 3.科室参加临床试验研究人员,须经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特殊情况下研究人员可参加所研项目

专项培训,提供相关材料存档。 4.实行科室主动申报,专业科室提出申报请求,编写申报材料,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研究人员团队。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协调相关事项。 (四)临床试验管理 1.专业科室意向性接受申办者申请,机构办公室组织项目可行性及合理性论证。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确定临床试验方案,就试验方案、职责分工、监管稽查、标准操作规程等达成书面技术服务协议。研究者向机构办公室、伦理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伦理委员会讨论审核试验方案,机构办公室确定开展临床试验项目。 2.由于安全性或其他原因,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可提前终止或暂停试验项目,同时通知伦理委员会、申办者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临床试验结论经机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申办者提供。 4.每个项目设1名或1名以上主要研究者,试验项目负责,指定项目监查员和药品(资料)保管员;研究者若干名,对承担工作负责。 5.试验项目完成后如符合医院技术审评规范机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流程予以结题并加盖公章。 6.试验项目完成后,机构办公室负责按技术服务协议,起草项目劳务费用分配方案,经医疗管理部门审核后,提请机构主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 7.试验用药品管理 (1)严格按试验方案规定使用,免费药品不得收取受试者任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本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保障试验的科学性、安全性和伦理合法性,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临床试验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遵循科学、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法履行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设备、设施和试验器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和评估能力; (二)有从事药物临床试验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具备医学、生物学、药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 (三)建立健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适当的工作流程和制度,确保试验过程的规范和可控; (四)具备保护试验参与者权益的能力,建立完善的伦理审查机制,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和伦理合法性; (五)有足够的财务和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试验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结束; (六)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意识,保障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药物临床试验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试验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试验管理机构进行试验管理工作。试验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负责试验的策划、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试验委员会或者委托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工作。试验委员会或者伦理委员会应当由专家组成,包括医学、生物学、药学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科研人员。试验委员会或者伦理委员会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试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试验管理制度应包括试验策划、试验实施、试验数据管理、试验结果评估和试验报告等方面的内容。工作流程应包括试验组织、试验人员配备、试验设备和试验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加强对试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药物临床试验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保证试验过程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试验实施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一)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一) 药物临床试验是用于评估药物安全和疗效的严谨过程,其结果直接关系到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药物临床试验的严密性、可靠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在试验实施、数据收集和结果分析等方面都需要有规范的管理。本文将从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角度出发,探讨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中的关键方面。 一、试验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基础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药品注册管理条例》。“药品注册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末次临床试验的实验结果报告提交至药品注册申请文件中。同时规定:药品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并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当在药品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对临床试验进行监督和管理。 2.《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的第三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人类疾病以及改善人体功能的物质。第四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注册文件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药品质量控制检验。药品注册申请文件的批准,应当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包括试验机构的选择、试验计划的制定、受试

者招募、数据收集、结果分析等方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法规汇编》。开始于1986年, 已修订多次,目前发行的是2019年版。其中针对医疗机构的 管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规,试验机构需要按照这些法规进行管理。 二、试验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独立性。试验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管理和经费,避免利益冲突。 2. 认真负责。试验机构应当认真对待每个试验项目,保障药品临床试验的安全和有效性。 3. 诚信。试验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在试验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行为。 4. 透明。试验机构应当公开试验过程的整个过程,对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 5. 紧急应变能力。试验机构应当具有应对试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三、试验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

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 目的:规范整个临床试验准备、进行和关闭流程以及明确各参与方的职责和任务管理。 定义: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原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范围: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精神病学戒毒专业的所有研究人员。 内容: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是贯穿临床试验始终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包括了临床试验的准备、进行和关闭。在整个临床试验运行过程中,机构办公室和精神病学专业科室,包括申办者按照该管理制度实施,并进行医院内部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此外接受部门的监督和稽查。 一、临床试验准备阶段 1. 临床试验由专业负责人或机构办公室主任负责与申办方进行接洽,对该临床试验方案是否能在本专业开展进行可行性论证,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可行性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是否有兴趣开展此次合作; (2)申办者和研究者的仪器、设备、人员、场地等是否能够完成此次合作; (3)是否存在同类竞争性试验,是否能够完全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如期完成该项临床试验; (4)根据申办者提供的文件(包括申办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提交的临床前资料,申请临床试验的批件等),决定某药物研究是否在本机构进行; (5)研究者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能够保证临床试验的实施和质量; (6)临床试验方案的可行性初步探讨; (7)财务费用问题; (8)其他相关问题,例如保险、临床研究协调员(CRC)等。 2. 确定承担项目后,机构负责人或由机构负责人委托机构办公室主任确定主要研究者; 3. 主要研究者参与由申办者组织的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如果本中心为组长单位,应该辅助申办者进行临床试验筹备会议的召开,以及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设计和审核,例如和申办方共同讨论制定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等。 4. 主要研究者负责收集申办者以下信息: (1)申办者和/或合同研究组织(CRO)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要求认定的,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简称“试验专业”)是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通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专业。 第三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和现场检查等。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简称“资格认定”)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对申请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条件,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系统评价,作出其是否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决定的过程。 第六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具有急危重症诊疗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处置能力; (四)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 (五)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场所、临床试验用药房、资料室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六)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七)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八)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九)具有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的培训、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 (十)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近三年按照GCP要求开展过上市后药品的临床研究,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受试者人数; (十一)具有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任务的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和专业特长,结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实际需求,申请相应的试验专业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一致。 第八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填写资格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资格认定申请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对资格认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概况、专业科室和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技术能力与设施情况、医疗及临床研究中患者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整理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2)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3) 第四章试验方案 (7) 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 (9) 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 (11) 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 (13) 第八章记录与报告 (14) 第九章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16) 第十章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17) 第十一章质量保证 (17) 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 (18) 第十三章附则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

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新版GCP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

目录 1.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JG-ZD-001-01) (1) 2.药物管理制度(JG-ZD-002-01) (8) 3.设备管理制度(JG-ZD-003-01) (11) 4.人员培训制度(JG-ZD-004-01) (14) 5.文件管理制度(JG-ZD-005-01) (17) 6.合同管理制度(JG-ZD-006-01) (23) 7.财务管理制度(JG-ZD-007-01) (26) 8.文件保密制度(JG-ZD-008-01) (29) 9.机构办公室工作制度(JG-ZD-009-01) (31) 10.机构GCP药房管理制度(JG-ZD-010-01) (33) 11.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制度(JG-ZD-011-01) (36) 1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JG-ZD-012-01) (39) 13.临床试验违规处理规定(JG-ZD-013-01) (52) 14.机构主任职责(JG-ZD-014-01) (55) 15.机构办公室主任职责(JG-ZD-015-01) (58) 16.机构办公室秘书职责(JG-ZD-016-01) (61) 17.机构质量管理员职责(JG-ZD-017-01) (64) 18.机构GCP药房药师职责(JG-ZD-018-01) (66) 19.机构档案管理员职责(JG-ZD-019-01) (68) 20.研究者职责(JG-ZD-020-01) (71) 21.临床研究协调员职责(JG-ZD-021-01) (76)

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 修订记录(REVISION HISTORY) 资料保存地点:机构办公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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