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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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快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03-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

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要求与解释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要求与解释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要求与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为了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等法律,特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等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能够用来辨识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特征信息(如血型、指纹、声纹、面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基因序列等)、个人健康生理状况信息(如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教育和工作情况(如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个人财产信息(如银行卡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交往情况(如社交关系、通讯录等)、个人逗留轨迹(如居住地址、出行记录等)、其他与个人能区分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个人信息,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在授权权限之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收集使用敏感个人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息收集应当遵循公平合法、目的明确、最小化原则,明确告知收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同意不明确的不得收集个人信息。

第五条个人信息使用应当确保必要性、合理性,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同意不明确的不得使用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应当经法定程序收集必要的信息,不得超范围收集。

个人信息收集隐私要受到保护,除非存在法定事由,不得获取个人信息的敏感识別信息,不得非法获取、提供和发布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使用不得超出收集的目的范围,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

第六条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过程中,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履行管理、信息安全和保护的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是指为了保障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日益严重,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愈发重要。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转移等行为的要求,保障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必须告知信息主体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以及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和个人信息泄露后的责任追究等内容,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除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还有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涉及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强化了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防范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了在商品或服务交易过程中,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禁止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泄露个人信息。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行业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如《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指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是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对于这些行业更为细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执行情况也备受关注。

一些企业和机构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

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宣传和监督,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是维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只有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宣传、执行和监督,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规章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规章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和存储等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地址、电子邮件等。

第四条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和存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过被收集信息的个人同意。

第五条本规章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个人信息的收集第六条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告知被收集个人所需信息的目的、使用范围、保护措施等相关事项,并征得被收集个人的同意。

第七条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尽量避免采集与所需信息无关的内容,不得超出收集信息的目的和范围进行采集。

第八条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收集虚假、不实或过时的信息。

第九条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对被收集信息进行分类和储存,不得随意更改、删除或泄露。

第三章个人信息的使用第十一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根据被收集信息的目的和范围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超出被收集信息的目的和范围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得泄露、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尽量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故意篡改、删除或延迟信息。

第十五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经被收集信息的个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被收集信息。

第四章个人信息的传输第十六条在个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应采用加密、隔离等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在个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不得泄露、窃取或篡改信息,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快递实名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快递实名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快递行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快递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三、实名登记原则1. 实名收寄: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进行实名登记,确保寄件人真实身份信息。

2. 实名验证: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对寄件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3. 保密原则: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对寄件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非法提供。

四、实名登记要求1. 寄件人要求:寄件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快递服务企业要求:快递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登记窗口,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

3. 实名登记内容:包括寄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收件地址、快递物品名称、重量、数量等。

4. 实名登记流程:寄件人提供身份证件后,快递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应进行核对,确认信息无误后,引导寄件人填写实名登记表,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五、安全管理制度1. 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2. 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 快递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检设备、消防设施等,确保安全设备正常运行。

4. 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物品的检查,对违禁物品、危险品等依法予以没收或处理。

六、监督检查1.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实名登记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实名登记制度的快递服务企业进行举报,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的快递服务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面将对我国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汇总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以及个人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义务。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二、《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法律,也包含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用户信息。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明确了用户有权拒绝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网络用户信息的保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信息。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明示同意原则,用户必须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保护行为,我国还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办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程序、要求,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也包含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用户有权拒绝提供个人信息。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网络安全管理要求,要求网站、应用等电子商务平台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到《电子商务法》,这些法律法规为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快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快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03-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

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快递员的基本法律法规与业务知识

快递员的基本法律法规与业务知识

快递员的基本法律法规与业务知识快递行业是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而崛起的一项重要行业,快递员作为这个行业的基石,承担着在商品流通链条中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快递员的权益和顺利开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

本文将介绍快递员的基本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一、基本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快递员作为雇佣关系的一方,与快递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内容。

劳动合同是保障快递员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2.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快递员从事的是与电商紧密相关的工作,因此需要遵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该法规明确了网络交易主体的权责,规范了网络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商品信息发布、交易纠纷处理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员在配送商品的过程中,直接面向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员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交付商品时的相关规定,如准时交付、保护商品完好等。

二、业务知识1. 快递包装快递员需要了解不同类型商品的包装要求,合理选择包装材料和方式,保障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特别是易碎品、液体和食品等特殊商品,需要采取相应的包装措施。

2. 地址标注根据收件人提供的地址,快递员需要准确标注地址信息,确保准确配送。

同时,应该注意填写收件人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号码,以便联系和核对身份信息。

3. 运单填写快递员在揽件时需要填写运单,包括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

运单是快递配送的重要依据,填写时应当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快递追踪在配送过程中,快递员需要掌握快递追踪技巧,通过快递单号追踪并了解包裹的实时位置和配送状态,及时提供准确的配送信息给用户。

5. 配送安全快递员需要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安全驾驶技巧,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配送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商品完好。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件快件收寄服务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实名收寄是指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名收寄管理制度,确保实名收寄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实名收寄要求第五条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第六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寄件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寄件人的身份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章信息核实与登记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实名收寄信息核实系统,确保能够准确核实寄件人身份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寄件人出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核实后的身份信息登记在实名收寄系统中,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实名收寄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规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规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的进步,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使用了各种各样的智能设备、社交媒体、电子邮件等,个人信息安全也随之引起越来越高的重视。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保护法规,在我国,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以下将简单介绍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于2020年6月施行的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主要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制定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对涉及个人信息的单位进行了规范,强调了用户的权利与利益,对于违反保护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也作出了相应的惩罚和责任追究。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促进个人信息的保障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0年颁布实行的一项管理法规,主要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进行了规范。

该法规对于网站、邮箱、即时通讯、社交媒体等互联网服务单位进行了管理,要求他们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监管和处罚。

该法规的实行,为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三、《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于2017年6月实行的一部网络安全法律,主要针对网络安全进行了规定,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网络运营者应为用户提供安全的网络服务保护。

该法规要求网站和其他相关网络服务单位必须具有多种防范技术和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法律追究。

《网络安全法》的实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制度体系,保障了个人信息安全。

四、《国家密码管理条例》《国家密码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的一项密码保护规定,主要着重保护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但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加密和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快递行业用户信息保护措施

快递行业用户信息保护措施

快递行业用户信息保护措施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这给公众的隐私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

为了保护用户隐私,快递公司应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快递行业用户信息保护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护用户在快递行业中的个人数据,快递公司应建立起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包裹和快递信息应采取严格的权限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相关信息。

其次,快递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员工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同时,定期进行信息安全审计,并及时修复存在的漏洞,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加强技术保障手段快递行业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来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

首先,快递公司应使用安全的数据加密技术,对用户信息进行加密传输和存储,防止非法获取和篡改。

其次,注重系统安全,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技术手段,筑起强固的信息安全防线。

另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异常行为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并阻止潜在的安全威胁。

三、完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为了进一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政府应出台完善的法规和政策。

首先,加强对快递公司的监管,规范其收集、存储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次,建立健全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鼓励用户对侵犯隐私的行为进行举报,并要求快递公司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申诉。

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以警示快递公司要重视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除了快递公司和政府的努力外,用户本身也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首先,用户应选择知名快递公司,以确保其具备较高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其次,用户在填写个人信息时,应谨慎对待,避免填写过多敏感信息。

此外,用户还应经常检查快递公司的隐私政策和服务条款,了解其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快递行业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务行业,应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措施,确保用户的隐私安全。

快递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范本

快递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范本

快递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行业的安全保密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使用快递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保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和能力,确保快递业务的安全保密。

第四条国家邮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快递行业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信息安全管理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转移、删除等环节的规范,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快递企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收集和使用目的,公开收集和使用规则,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并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风险。

第三章快件处理安全管理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件处理安全管理制度,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违禁品、危险品等禁止寄递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快件在运输、分拣、投递等环节的安全,防止快件损毁、丢失、延误等。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安全保密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保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的安全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

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规定与合规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规定与合规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规定与合规要求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科技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利用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然而,个人信息的滥用和泄露也引发了广泛的担忧。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许多国家纷纷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其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家庭住址等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公民的明示同意,并且必须在合法、正当、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要求信息控制者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防止泄露。

3. 个人信息的存储和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存储和安全要求,要求信息控制者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存储和防止非法访问、泄露和篡改。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存储期限和销毁要求,要求信息控制者在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及时进行销毁。

4. 个人信息的传输和跨境流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传输和跨境流动要求,要求信息控制者在个人信息传输和跨境流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合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合规要求是指企业或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企业或组织需要满足以下合规要求:1. 明确责任和义务:企业或组织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管理机制。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

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快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快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快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快递服务的快速发展,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快递服务企业的重要责任,为了保障用户利益和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用户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三、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1.快递服务企业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快递服务企业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向用户明确告知收集目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征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3.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限于与快递服务相关的业务活动,不得超出约定范围进行其他用途的使用。

4.用户个人信息应妥善保存,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或交易给第三方。

四、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1.快递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2.快递服务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3.快递服务企业应制定相应措施,防范用户个人信息的外泄、破坏、丢失等风险。

4.快递服务企业应加强员工的个人信息保密意识培训,确保员工不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五、用户权益保护1.用户有权要求查看、修改、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

快递服务企业应提供便捷的渠道,满足用户的合法请求。

2.用户有权申请注销账户,快递服务企业应及时停止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并做好遗留个人信息的删除工作。

3.用户有权向快递服务企业投诉,对个人信息安全事故进行举报,快递服务企业应积极处理,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法律责任1.快递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定义务。

2.如有违反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快递服务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附则1.快递服务企业应定期审查修订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本规定旨在建立健全快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保护用户的利益和隐私。

快递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落实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责任,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权益保护渠道。

大学校园快递服务问题的法律规制

大学校园快递服务问题的法律规制

大学校园快递服务问题的法律规制大学校园快递服务是指在大学校园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一种业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大学校园内快递需求的增加,大学校园快递服务已经成为了常见的服务项目。

在大学校园快递服务中,由于涉及到物品的寄送、投递和签收等环节,可能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和风险。

对大学校园快递服务进行法律规制是至关重要的。

一、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大学校园快递服务中,快递公司应该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快递公司和用户之间的服务关系应当以订立书面合同为基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快递公司应对用户的包裹负有保管义务,并且应当对包裹的安全进行保障。

如果用户的包裹在快递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快递费用的收取在大学校园快递服务中,快递公司可以按照实际的成本收取一定的快递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价格应当是市场化的,由供需关系决定。

快递公司收取的费用应当与市场价格相符,不得存在价格垄断等问题。

快递公司在收取费用时应当明码标价,并且提供相关的发票或者收据,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隐私保护在大学校园快递服务中,快递公司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快递公司应当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且不得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快递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且及时回应用户的请求,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投递服务质量的保障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在大学校园快递服务中,如果快递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法》的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快递服务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快递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的公平、合法和规范运行。

快递基本法律规定

快递基本法律规定

快递基本法律规定快递业作为现代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针对快递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快递基本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快递公司的设立与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快递公司需要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快递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实力和条件,如注册资金、运营能力、设施设备等。

同时,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并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二、快递员和快递服务快递员作为快递公司的从业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

快递员在从事工作时应当注意保护用户隐私,保证包裹的安全,不得私自打开包裹。

快递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员培训制度,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

三、快递包裹的安全快递包裹的安全是快递业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快递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包裹的完整和安全。

同时,快递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包裹跟踪系统,提供包裹运输过程的实时信息,确保包裹的流转透明。

四、快递服务的时效和赔偿快递服务的时效和赔偿是保障用户权益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快递公司应当明确规定服务时效,并承诺按时完成配送任务。

若因快递公司原因导致包裹延误、丢失或损坏,快递公司应当及时赔偿损失。

五、快递价格与费用快递价格与费用是快递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快递公司应当依法公开快递价格政策,并明确计价标准和费用清单。

快递公司不得随意收取额外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合理收费。

六、快递投诉与纠纷解决快递投诉与纠纷解决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快递服务时有权提出投诉。

快递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若快递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总结快递基本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快递行业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物流业客户信息保护规范

物流业客户信息保护规范

物流业客户信息保护规范一、信息收集1、明确目的在收集客户信息之前,必须明确收集的目的,并确保收集的信息与业务需求直接相关。

不得收集无关或过度的客户信息。

2、合法合规遵循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保护法、隐私法等,确保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3、告知义务在收集客户信息时,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客户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用途、存储方式以及可能的共享对象等。

4、获得同意在收集敏感信息或用于特定目的(如营销)时,必须获得客户明确的同意。

同意应是自愿、具体和知情的。

二、信息存储1、安全措施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物理安全措施来保护存储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监控系统等。

2、数据分类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根据其敏感程度和重要性确定不同的保护级别和存储方式。

3、定期备份定期对客户信息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的地点,并进行加密处理。

4、存储期限仅在必要的时间内保留客户信息,一旦超过法定或业务所需的存储期限,应及时安全地销毁。

三、信息使用1、严格限制客户信息的使用应严格限制在收集时所声明的目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未经授权的用途。

2、内部访问控制建立严格的内部访问控制机制,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能够访问和使用客户信息,并且其访问权限应基于工作需要进行最小化授权。

3、数据分析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得到匿名化处理,以保护客户隐私。

4、第三方合作在与第三方合作时,如共享客户信息,必须签订严格的合同,要求第三方遵守相同的信息保护标准,并对其处理客户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信息传输1、加密传输在通过网络传输客户信息时,应使用加密技术,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安全通道选择安全可靠的传输通道和网络服务提供商,避免使用不安全或未经认证的网络。

3、传输记录对客户信息的传输进行记录,包括传输时间、接收方、传输内容等,以便进行追溯和审计。

五、员工培训1、意识培养定期对员工进行客户信息保护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保护客户信息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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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作者:许雪松陈斌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10期摘要:本文在厘清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监管缺失问题,提出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建议。

在法律监管层面,管理部门在统一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快递业务经营门槛、健全信息泄露问责机制,从而完善我国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

关键词: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法律规制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予了信息驱动经济发展的能力,使信息资源成为利益集团争夺的对象。

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迅猛,2017年全年收揽量达400亿件,“双十二”单日最高收揽量达2.43亿件。

大量快递面单的涌现使得我国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总量指数级激增,增加了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泄露将引发财产犯罪,甚至人身犯罪。

由于我国在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缺少有效法律法规规范,使得我国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一、快递行业个人信息的定义根据我国2014年国家邮政局颁布的《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主要指在寄递服务的活动中所利用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运单进度、内件明细等等。

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可识别性、价值性的身份信息,另一类是客观的业务信息。

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详细地址等等,能够识别出具体自然人的信息。

业务信息包括寄(收)内件的名称、数量、价值、验收信息等等。

业务信息相较于身份信息,可识别性差、价值属性低。

单纯的收集业务信息并不会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具体特定自然人,不会对寄(收)件人的财产以及人身产生威胁。

只有在身份信息被泄露时,才会产生相应的危害后果。

因此,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更偏向身份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认为,要准确把握快递行业个人信息的特征,才能够准确把握快递行业个人信息的内容。

二、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一)快递实名制政策增大信息泄露风险根据《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我国2016年利用快递进行犯罪将近800起,比去年增长一半案件量。

不可否认,国家邮政局在《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中实行快递实名制政策,对于打击报复性人身犯罪,比如2011年“杭州圆通快递土炸弹爆炸案”、“广州历德雅舍邮包爆炸案”有卓越的效果。

但是不可忽视,由于快递实名制政策的实施,也将快递行业个人最精准的信息暴露在公众视野,其中包括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仅有公安机关才有查验权身份证信息。

事实上对于快递企业来说,其不愿意管理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其不仅需要建立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系统以及信息安全数据库,同时需要设置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将大大增加企业成本。

而对于快递行业个人来说,我国公民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明的习惯,并且对快递公司能否保证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也存在疑问。

根据《上海快递服务消费调查》的调查结果显示,将近50%的消费者不认为快递公司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甚至出现快递行业个人起诉快递企业,拒绝填写身份证的案件。

自2011年实名制工作的试点,到2015年实名制工作的正式推行,快递企业落实政策形式主义严重。

出现政府坚决推行增加快递行业个人信息精确性的快递实名制政策,而企业消极的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局面,最终使快递行业个人信息被不断泄露,快递行业个人的信息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泄露引发刑事犯罪根据201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的报告,2014年至2017年9月,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共3700件。

2015年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泄露案件达到43起。

快递行业个人信息精确地理位置容易给快递行业个人带来人身威胁。

在这类犯罪中,被告人利用从事业务过程中所掌握的被害人相关信息,蓄谋人身犯罪。

例如,在湖州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利用快递面单上被害人的详细地址,找到被害人将被害人杀死。

在“王占入室抢劫案”中,王占就利用曾在北京做快递员所掌握的信息入室抢劫,类似案件还有“广州快递员夏某辉抢劫快递客户案”、“快递员张昆鹏抢劫北漂女歌手付丽案”、济南快递员俢乃桥入室抢劫案等,同时还有利用快递行业个人的住址信息,蓄谋实施强奸等相关犯罪。

除了上述真实已发生的人身犯罪,在快递行业个人与快递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时,有快递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快递行业的个人信息的事实,对快递行业个人进行人身威胁。

因此,在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泄露后的人身类犯罪中,都是利用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作为犯罪的工具,寻找到被害人从而实施犯罪。

三、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主体职能重叠我国主要采用双轨制监管快递行业。

外部依赖政府职能部门,内部依赖快递企业自律。

外部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工商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邮政部门等等。

但是多方面领导就会产生监管重叠或者监管漏洞问题产生。

在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受到泄露投诉时,往往不清楚到底去哪个主体投诉,同时投诉的信息汇总十分不便,相关信息还要在不同部门之间传递,浪费了行政资源、降低了行政效率。

甚至可能出现政府行政部门相互推诿问题的产生,导致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政府配套措施少无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还是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都没有详细规定信息保护中的配套措施。

事实上,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配套措施的建设,不能仅依赖企业。

根据我国《邮政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邮发〔2016〕116号),要求尽快建立无人机末端配送业务,以减少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泄露。

但是无人机这项技术本身的开发以及无人机设备的购买对于快递企业来说是巨大的支出。

在政府没有相应配套措施的支持下,企业难以及时、高效的响应政府的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倘若要落实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防止快递员获取快递行业个人具体信息,就需要一定程度限制快递员的上门服务,在我国《快递暂行条例》中,快递用户有要求快递进行上门服务的权利,这就产生冲突。

同时在快递员进行配送时,有些物业小区禁止车辆进入。

因此,在快递车辆监管、道路运行、统一标识、是否收费等问题需要政府给予标准的配套措施。

(三)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力度薄弱我国邮政部门对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很不到位。

由于我国早前政企合二为一,至今仍有快递行业个人分不清国家邮政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

同时国家邮政局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过于追求快递企业落实执行,忽视发挥快递行业个人的监督作用,致使出现缺少快递行业个人监督的快递企业枉顾法律规定,不落实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企业责任。

这也是快递实名制从2011年开始试点,2018年才全面覆盖,推行如此慢的原因之一。

根据相关调查问卷,从未关注过快递个人信息安全法规政策的人员占比36.2%。

关注过一点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占比49.2%。

因此,我国邮政部门在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宣传职能缺位。

四、完善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一)审查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信息保护格式条款根据《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利用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应当经过快递用户的明确授权,但其并没有明确具体通知形式、使用权限等规定。

企业为了节约企业成本,对于通知类事项往往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

参照我国较为主流的快递企业的服务条款,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并没有落实,同时各个企业的格式条款不一,因此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格式条款应当接受审查,发挥其保护快递行业个人信息的作用。

首先,应当审查条款是否明确通知快递行业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明确其使用权限、使用时限、维权途径以及损害赔偿等事项。

其次,应当审查条款是否符合公平性原则,是否过于限制快递行业个人权利,免除快递企业义务。

例如,顺丰速递公司,虽然承诺企业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但其同时强调不存在完善的信息安全措施,给予了企业免责空间。

最后,应当统一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格式条款标准,规范快递行业行为,通过规定强制企业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同时给予法官在具体诉讼中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二)明确规定快递业务准入门槛想要成为快递企业,进入快递行业,根据我国《邮政法》必须办理《快递业务经营业务许可证》后,向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但是,由于快递企业的三种扩张经营模式,即加盟模式、众包模式、末端配送模式使得这三种经营人在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只要满足快递企业简单的场地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就能从事快递业务,这变相降低了快递行业从业门槛。

只讲盈利不谈责任,使得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处于风险之中。

因此,应当统一快递行业业务准入门槛。

快递业务三种扩张模式中,除了要求经营人具有一定的经营场所、营业能力、工作人员、缴纳一定保证金之外,应当审核其对于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安保义务,明确快递企业与其签订协议的经营人的连带责任,要求其必须使用总公司的快递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由固定人员管理。

若在业务准入门槛中能够对快递企业进行有效审查,能够一定程度避免快递行业信息泄露问题的发生。

(三)完善企业黑名单通报制度邮政部门应加强对快递行业监管。

在快递企业日常经营中,采用抽查的方式对快递企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敦促、整改。

例如,2017年最严的“圆通快递整改事件”,对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积极效果。

在整改的同时,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的信息安全保障等级进行评定,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同时对快递企业的信息泄露安全事故进行通报,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每月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快递行业个人信息的企业以及相关快递工作人员进行公示。

同时,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贩卖快递行业个人信息的快递员工实行职业禁止。

(四)健全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泄露问责机制快递行业内部的追责机制十分混乱。

由于快递业务本身准入存在三种方式,同时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三种模式责任承担,给予了经营者推卸责任的空间。

在实践操作中,快递企业与第三方签署协议中的责任承担条款五花八门。

甚至,有的快递公司为了减轻己方的责任,将过多的责任推给加盟网点或者末端运输组织。

例如,在菜鸟驿站的入驻协议中就将责任施加给入驻者、合作的快递公司以及快递用户。

就形成较低门槛的业务准入,与信息泄露或者信息泛滥后无人承担泄露后果的恶性循環。

因此,应当健全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泄露问责机制。

要求快递企业与其加盟商或者末端配送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以责任强制快递企业加强对加盟商以及末端配送组织的管理。

同时,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泄露后,外部由企业承担责任,内部由具体责任人承担最终的责任,禁止企业、个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损害快递行业个人权益。

参考文献[1]齐爱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2]郑佳宁,冯力虎.关于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法律问题[J].暨南学报,2017(3).[3]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3).[4]贺栩栩.比较法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自决权[J].比较法研究,2013(2).[5]马特.个人资料保护之辩[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6]孔令杰.关于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宏观思考[J].湖北社会科学,2010(1).[7]参见《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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