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文市函[2010]2561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文市函〔2010〕2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深入地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执行效果,文化部决定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开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
核查范围包括所有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中包含网络游戏的经营单位。
检查工作将采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查和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进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查阶段2010年12月,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按照《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请各企业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注册本公司账号,认真填写《<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见附件)的各项内容,并将《检查表》打印盖章后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交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二、核查阶段2011年1月,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参照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交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注册本省(区、市)厅(局)管理账号,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填写核查结果、评价及整体评估意见,打印盖章后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一、背景网络游戏是指使用互联网进行游戏活动的产品,由于其便捷的游戏方式和极大的流行性,已成为如今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同时,网络游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例如沉迷、暴力、色情等等。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网络游戏,保护玩家权益,需要出台相关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网络游戏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国内游戏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运营网络游戏的境外游戏企业。
三、管理要求1.游戏企业应当对游戏进行内容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法内容。
2.游戏企业应当负责对游戏中的涉及商业广告、虚假宣传、迷惑消费等不良行为进行管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3.游戏企业应当设立游戏运营管理团队,确保游戏运营规范、有序。
同时,应当配备专业的客服团队,及时回应用户提问,维护用户体验。
4.游戏企业应当对游戏运营数据进行监管,对于容易引起沉迷、偏离价值观的游戏进行预警和管理,减少负面影响。
5.游戏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家长辅导手册,告知家长相关的游戏使用规则,协助家长进行游戏的管理和监管。
6.游戏企业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验证,并设立对未成年人使用游戏的时间、次数等方面的限制,防止过度沉迷影响正常生活、学习。
7.游戏企业应当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游戏运营管理工作。
四、处罚措施1.对于未按照管理要求进行经营的游戏企业,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对于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游戏企业应当在预约时间内强制用户下线,并向其家长发出警告通知,同时配合学校等有关部门进行护理教育和帮助。
3.对于经常出现不良交易、虚假宣传、暴力色情等问题的游戏企业,有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向公众披露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
五、总结以上是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处罚措施,对于游戏企业和玩家来说都有很大的影响力。
希望游戏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加强自律,保护玩家权益;同时,玩家也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理性、安全、健康的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一、背景网络游戏已经逐渐成为了现代社会人们的娱乐方式之一,具有其独特的优点和特点。
网络游戏在满足人们娱乐需求的同时,也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例如沉迷、暴力、色情等内容,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监管。
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二、相关法律法规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针对网络安全问题做出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游戏内容审核,防止出现涉及暴力、色情等内容。
2.《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最早的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的法律。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对于未经审批的网络游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提供。
3.《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各个方面的利益,包括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得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关措施,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网络游戏的生产、销售和提供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丰富、优质的游戏内容,同时加强游戏内容的审查,防止出现涉及暴力、色情等内容。
3.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和消费金额,并且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验证。
4.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制定防沉迷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游戏时间限制、收费限制、游戏强制休息等。
5.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游戏的稳定运行,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
6.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游戏内容以及用户个人信息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四、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有以下三个:1.国家新闻出版署2.公安部3.文化和旅游部以上三个机构都有网络游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网络游戏的审批、检查和监管等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文化部出台网游管理暂行办法
信发展 论坛”上 , 出上述表示 的。张峰说 ,“ 作 十二五” 是 物联 网发展的 关键期 , 面临着 全球 范 围的竞争和合作 ,“ 十
二五 ”期 间中 国物联 网应 “ 步形成产业体 系完整、创新 能 初
力增 强、应 用水平提升 、网络信息安全的 良性发展格局 。 物联 网被 誉为 又一次信息产业革命 , 其应 用范围几乎覆
工业和信 息化部通 信发展 司司长张峰 6月 2 日在上海 2
表示 , 工信部 已将物联 网规划纳八到 “ 十二五 ”的专题 规划 ,
正 在 积 极研 究推 进 。
行业规 范发展将起 到引导作 用 , 但是 由于较 高的 门槛 ,当前
张峰是在 “ 01 2 0中国国际物联 网大会 暨第三 届上海通
支付 宝、财付 通、快钱等非金融机构将 “ 持证上 岗” 。 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2 0 0 9年 的统计 , 国 已经有各 类 电 我 子支付企业 3 0多家 , 0 他们大 多集 中在北京、上 海 广 东等 经济 发达地 区 , 业务种类覆盖 网上 支付 、电子 货 币发行 与清
程 中不可替代的作 用 , 高度重视 并积极促 进互联 网的 发展 与
和 法律责任做 出明确 规定 , 计六章三 十九 条。这 也是 我 国 共
第一部专 门针对 网络游戏进行 管理和规 范的部 门规章。
为做 到 管理 到 住 , 决 当前 网络 游 戏 行 业 存 在 的 突 出问 解
万个 , 1 9 比 9 7年增 长 了21 2倍 。 5 中国拥有 I v P 4地址 约2 3 . 亿个 , 已成 为世界 第二大 I v P 4地 址拥 有 国。 中国使 用 宽带
在这 一规 范 中 , 文化部 确 立 了从 事网络游 戏活 动 的基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第一章 根据以及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保护未第二章(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20第三章(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运营。
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46号网络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化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生活教育》
【年(卷),期】2010(000)007
【摘要】22日,记者从文化部获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审议,将于2010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进行实名注册,并需采用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在夜间时段对未成年人停止服务,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
(中国青年报,2010年06月23日)
【总页数】1页(P94-9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9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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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运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运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壹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于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且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运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运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运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且取得《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壹)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9•【文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我国第一部网络游戏管理的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实施是坚持依法管理网络游戏、切实将网络游戏管理到位的重要手段,是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以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神,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对象,规范主体审批(一)进一步明确管理对象。
《办法》所称网络游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
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二)严格规范主体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负责对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准入,制定审批工作流程。
经审核合格的,在取得文化部统一的序列编号后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
对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的单位,要强化内容和授权行为的管理。
二、强化网络游戏内容管理(三)推行电子政务,依法公开信息。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可通过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履行报审或备案程序。
文化部依法公开通过审查和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信息,供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管理问题。
为了规范网络游戏行业,保护玩家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一系列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游戏内容审核与审批为了确保网络游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要求所有游戏开发商在发布游戏之前,必须进行内容审核与审批。
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价值观对游戏的内容、画面、音乐、对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合格后方可发布上线。
这一规定旨在过滤出一些可能存在不良内容或有害信息的游戏,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网络游戏运营许可证办理根据网络游戏管理办法,游戏运营商在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前,需要办理网络游戏运营许可证。
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公司资质、经营计划、游戏运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通过审核后才能获得运营许可证。
这一要求旨在规范游戏运营商的行为,防止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游戏从事非法活动,同时也有助于保障玩家权益。
三、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要求游戏运营商在游戏平台上设置防沉迷系统,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
该系统通过设定游戏时间、强制休息等方式,限制未成年人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同时,游戏平台也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宣传,提醒他们合理游戏,遵守游戏规则,防止上瘾。
四、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对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游戏运营商需要将游戏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相分离,不得以游戏虚拟货币兑换现实货币。
并且,游戏运营商需提供明确的消费提示,告知玩家购买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风险。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游戏虚拟货币成为洗钱、虚拟赌博等违法活动的工具。
五、游戏广告宣传规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还对游戏广告宣传进行规范。
游戏广告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特别是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游戏广告,要加强审查,避免出现低俗、暴力、恐怖等不适宜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释义
管理范畴
➢ 互联网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 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 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 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 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管理范畴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 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 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二、经营主体的管理
许可范围
1.网络游戏上网运营 2.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一般性规定
网络游戏
•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 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 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 游戏。 • 单机版。 • 其他终端形式: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等。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
• 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 务的经营行为。
三、国产网络游戏备案
1.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 2.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实行独家申报制度,即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只能 由一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申报。 联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1)应当由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进行申报。 (2)国产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不从事该网络游戏运营的,可授权一家联合运 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独家申报备案。 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是指同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分别由多个网络游戏运营企 业运营,并且所有参与该网络游戏运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都依法获得该网 络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23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2010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7-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9
【相关文献】
1.文化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J],
2.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J],
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4.我国网络游戏法律规制论析——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为例 [J], 高英彤;张丽滢;高尚
5.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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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1. 简介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娱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因此,制定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玩家的权益,营造一个健康、公平、安全的游戏环境。
本文将根据这一题目,介绍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年龄限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规定了年龄限制。
未满18周岁的人员需要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方可参与特定类型的网络游戏。
游戏平台需要严格执行年龄验证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不会接触到不适宜的游戏内容。
3. 实名制为了提供更可靠的用户身份验证,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引入了实名制。
玩家在参与游戏前,需要进行实名注册,并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
这不仅可以减少虚假账号的存在,还可以方便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维权。
4. 游戏内容审查为了防止含有不良内容的游戏对玩家产生不良影响,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对游戏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游戏开发者和运营商需要确保游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不含有淫秽、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
同时,管理部门也需要建立起高效的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屏蔽不良游戏内容。
5. 游戏时长限制长时间的沉迷网络游戏对玩家的身心健康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规定了游戏时长的限制。
未满18周岁的玩家每日游戏时间不得超过一定时长,成年玩家也应当自觉把握游戏时间,保持适度。
游戏平台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管系统,限制玩家的游戏时长,防止游戏沉迷。
6. 虚拟货币管理虚拟货币是网络游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可能被用于非法交易和洗钱行为。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对虚拟货币进行了管理,要求游戏平台建立完善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使用制度,防止虚拟货币被滥用。
7. 营销宣传规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对游戏的营销宣传进行了规范。
游戏宣传不能包含虚假信息,不得误导玩家,更不能利用仇恨、暴力等负面情绪引导玩家。
营销宣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诚信、公平的方式进行。
8. 违规处罚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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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场所以及管理技术措施;(四)有确定的域名;(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
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运营。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
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运营。
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说明书(中外文)、产品操作说明书(中外文)、描述性文字、对白、旁白、歌词文本(中外文);(二)原始著作权证明书(中外文)、原产地分级证明(中外文)、运营协议或者授权书(中外文)原件的扫描件;(三)申请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的内容自审报告;(四)申请单位的企业对用户协议书;(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电子标签。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电子标签。
第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运营后需要进行内容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
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
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
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