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关于网络游戏内测或公测是否构成上网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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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公通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当前,网络游戏十分普及。

但是,网络游戏行业经营不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商开设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法人员甚至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严重危害了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网络游戏涉嫌赌博问题,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从发文之日起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专项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

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流行,以及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赌博活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健康、文明、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和浙江等重点地区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治理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依法查处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一批违法网络游戏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一批违法网络游戏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一批违法网络游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一批违法网络游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打击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第一批违法网络游戏查处工作,通知如下:一、下列游戏产品违反《规定》第十七条,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违法内容:1.《虎胆雄心》2.《秘密潜入2》3.《命令与征服3-将军》4.《梦幻麻将馆》5.《生化危机》6.《Quake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传播上述游戏的网站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提供,并书面通报当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处。

凡发现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上述游戏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严处罚。

二、下列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有关省、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提供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互联网文化产品,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查处。

1.北京汉娃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游戏《佣兵传说》(网址:http://);2.深圳市金智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游戏《雅典娜》(网址:http://);3.上海琦乐信息技术公司非法提供游戏《神甲奇兵》(网址:http://);4.上海育碧电脑软件有限公司非法提供游戏《无尽的任务》(网址:http://)。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规章)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规章)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4•【文号】文市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文化部于2003年5月10日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文化产品及其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进口经营网络游戏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再次指出,“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

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线传播或者移动传播的外国网络游戏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文化部设立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内容。

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

三、申请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经营单位,需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督查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市函[2011]97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1.11.02
【实施日期】201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
监护工程”督查情况的函
(市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影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10年12月,文化部开展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对本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填写核查结果、评价及整体评估意见。

2011年3月,文化部联合中央文明办等7部门共同印发《“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护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按照要
求,对本辖区内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监护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文化部。

根据各地工作实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自上述两项工作开展以来,部分省(区、市)文化厅(局)能够认真履行网络游戏主管部门职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办法》及“监护工程”相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材料,工作执行有力到位。

其中,在。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第一章 根据以及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保护未第二章(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20第三章(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运营。

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时间:2016-12-05编辑:市场xx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9•【文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我国第一部网络游戏管理的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实施是坚持依法管理网络游戏、切实将网络游戏管理到位的重要手段,是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以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神,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对象,规范主体审批(一)进一步明确管理对象。

《办法》所称网络游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

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二)严格规范主体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负责对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准入,制定审批工作流程。

经审核合格的,在取得文化部统一的序列编号后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

对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的单位,要强化内容和授权行为的管理。

二、强化网络游戏内容管理(三)推行电子政务,依法公开信息。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可通过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履行报审或备案程序。

文化部依法公开通过审查和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信息,供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部•【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年12月1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通知》印发的背景和过程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施行以来,文化部陆续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网络游戏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二是移动游戏、主机游戏发展迅速,原有的一些管理规定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三是不同地区网络游戏市场执法尺度不尽一致,给企业造成困惑。

2014年以来,文化部针对上述问题专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并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剖析重点案例等多种方式深入调研。

《通知》初稿形成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网络游戏聚合类运营平台、大中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和行业内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

《通知》起草单位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总体思路一直以来,网络游戏是广大互联网用户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既要制定规则、完备措施、加强监管,解决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问题,督促网络游戏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为行业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又要充分考虑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和产业价值,立足长远,鼓励引导企业创作提供更多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样的网络游戏产品,推动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做大做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相关政策汇总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

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相关政策汇总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

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相关政策汇总预防中小
学生沉迷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英文名称为OnlineGame,又称“在线游戏”,简称“网游”。

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

显示,近年来,网络游戏深受青少年的喜爱,甚至部分未成年人沉迷于此,抵抗不住优惠故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

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12•【文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加大网络游戏管理力度、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行为,提高我国网络游戏原创水平,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国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目标(一)网络游戏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和实现的互动娱乐形式,是一种网络与文化相结合的产业。

近年来,网络文化市场发展很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遍及全国城乡,带动了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宽带的接入社区和家庭,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发展迅速并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并已经创造了较大的产值,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促进我国网络经济和娱乐业的发展、丰富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网络游戏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

主要表现为:一是网络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非法交易敛财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和不健康内容。

二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未能主导市场。

三是经营模式雷同,产品类型单调,以打斗和练级为主的游戏产品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四是“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

五是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缺乏自制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6.04•【文号】文市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文市函[2010]2561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文市函〔2010〕2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深入地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执行效果,文化部决定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开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

核查范围包括所有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中包含网络游戏的经营单位。

检查工作将采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查和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进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查阶段2010年12月,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按照《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请各企业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注册本公司账号,认真填写《<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见附件)的各项内容,并将《检查表》打印盖章后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交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二、核查阶段2011年1月,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参照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交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注册本省(区、市)厅(局)管理账号,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填写核查结果、评价及整体评估意见,打印盖章后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文化部新规生效严格规范网络游戏运营

文化部新规生效严格规范网络游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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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新规生效严格规范网络游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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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艺报》2017年第09期
《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由文化部在去年12月6日发布,目的在于约束厂商、规范市场,号召玩家以更理性的方式消费和娱乐,让游戏与“赌”划清界限。

通知直接明确了游戏运营商不能为玩家提供将虚拟货币或道具兑换成人民币的途径。

同时,切断虚拟游戏币兑换法定货币的途径也扼制了通过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和诈骗等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网络上流行的多数利用棋牌游戏进行赌博经营的平台,正是通过鼓吹用户在游戏中赢得的游戏币可通过官方渠道兑换现金,吸引了大批受害者。

《通知》施行后,将有效遏制打着游戏幌子打擦边球的赌博行为。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关于网络游戏内测或公测是否构成上网运营的请示》的复函-市函[2010]92号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关于网络游戏内测或公测是否构成上网运营的请示》的复函-市函[2010]92号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关于网络游戏内测或公测是否构成上网运营的请
示》的复函
正文:
----------------------------------------------------------------------------------------------------------------------------------------------------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关于网络游戏内测或公测是否构成上网运营的请示》的复函
(市函〔2010〕92号)
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你局《关于网络游戏内测或公测是否构成上网运营的请示》(粤文执法函[2010]1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上网运营:
1、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的;
2、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的;
3、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结束——。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上线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上线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上线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4•【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上线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为推进文化市场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和服务水平,文化部决定于2014年1月起将以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纳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行管理:一、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主体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二、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备案业务;三、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自审管理等业务。

请根据《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上线运行方案》(见附件),认真组织上线运行实施工作,并不断总结完善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上线运行方案》文化部办公厅2013年12月24日附件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上线运行方案一、登录方式请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主页(),选择“文化市场行政人员登录”或“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登录”注册帐号并登录。

二、主体资质的审批1.新主体资质设立自2014年1月20日起,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等主体资质审批业务上线运行。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于上线运行前公布辖区内经营单位办理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主体资质审批业务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

2.已有资质主体信息的激活(1)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于2014年1月20日至2月20日间完成经营单位平台注册激活码的发放工作。

(2)已取得主体资质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于2014年1月20日至3月20日间,使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的激活码,注册本经营单位账号,填写、上传信息,提交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验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软件产品检测认证的公告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软件产品检测认证的公告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软件产品检测认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6•【文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软件产品检测认证的公告文化部于2002年11月19日发布了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自2002年11月20日起实施。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办市发[2002]47号)的要求,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自12月16日起组织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软件产品检测认证。

现将检测认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软件产品检测认证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负责初审及有关日常事务工作。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委托清华大学自动化系作为检测认证专业机构承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软件产品的检测认证工作,出具检测报告和认证文书。

检测标准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二、申报材料申报软件产品检测认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软件产品检测认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与企业简介;3.软件产品的功能使用说明书;4.软件产品的安装与系统维护使用说明书;5.申报单位对软件产品的终试测评书;6.软件产品的样品(软件安装光盘);7.软件产品运行所需的数据库安装盘(需提供足够的测评数据及相应的数据文档);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检测认证程序1.申报检测认证的企业在检测认证办公室领取或从网站下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软件产品检测认证申请表》。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网络游戏商业模式面临变革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网络游戏商业模式面临变革
第三,政策环境是网络游戏在中国一枝独秀的重要前提。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电子游戏在我国进展专门快,电子游戏娱乐场所10万余家,行业市场规模达年营业额300亿元以上。可是非法游戏和过度游戏对未成年人产生了庞大不良阻碍,社会反映十分强烈,主管部门多次治理也难以全然解决那个复杂的社会问题。200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规定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电子游戏设备。通过一年多的专项治理,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从近10万家紧缩到1.7万家,电子游戏产业大体消失。可是人们的娱乐需求不可能消失,恰好这时网吧网络游戏悄然显现,由于网络是一个新生事物,那时的政策并无对网吧、网络游戏作出限制,这就给网络游戏的兴起留下了宝贵的政策空间和庞大的市场空间。
三是有悖游戏的公平原那么。按道具收费使玩家能够在不用付费的情形下进入游戏体验,只是要想取得高级装备,取得顶级享受,靠时刻和技术拼打就很累,远不如货币化来得轻松。游戏的本质是成立在公平原那么上的互动娱乐,可是该商业模式却在游戏中复制了现实社会的金钱主导逻辑。如何处置通过现实货币购买虚拟工具和依照劳动功效和在线时刻进行虚拟物品的兑换之间的矛盾,平稳游戏的公平原那么和商业追求是一大考验。网游运营商对此也在不断探讨,巨人网络推出《绿色征途》,要紧定位为为玩家打造公平、轻松的网游环境,并推出了不卖材料,不卖装备,不卖宝箱,掉落物品不绑定可交易,新地图、新技术、新体验的“五不三新”举措。这些举措意在提升非付费玩家的游戏体验,是改革完善此商业模式的新探讨。
三、网络游戏商业模式变革的大体趋势
网络游戏行业面临一些新问题,如用户增加率的放缓,适应付费模式的用户慢慢增加,游戏产品的研发与运营将慢慢细分,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可能显现专业运营趋势,政府治理不断增强。能够估量,网络游戏商业模式将呈现多种并存、多元化细分的局面,按虚拟物品收费尽管是要紧商业模式,但面临较大风险;休闲游戏进展空间专门大,休闲游戏社区化收费和游戏内置广告收入将成为不断壮大的商业模式;以后网络游戏商业模式的革命性变革将要紧来自游戏新类型新规那么,新技术和营销手腕退居次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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