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行业运行
1月 ,移动网络 的数据流量首次超 过语音呼 叫的数据流量 , 是移动互联 网领 域的一个里程碑 事件。来 自 2 这 欧洲的研 究报 告显示 ,几年 之内全球8% 0 的互联 网用户将使用其移 动设备上 网。在 移动通 信行业 的未来增长
《 网络游髓管理暂行办法 5 5
文化部 日前出台 《网络游 戏管理暂行 办法 》,对 网络游 戏的娱 乐内容 、市场 主体 、经营活 动、运营行
为 、管理监 督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 规定 。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 网络游戏进行 管理 和规范的部 门规章 。 《 办法 》 要求 ,网络游戏虚拟货 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 人提供 交易服务 ;不得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 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网络游戏虚拟货 币的使用范围仅 限于 兑换 自身提供的网络游 戏产品和服 务;不得以恶
信主营业 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68 . %、9 %、1. . 5 06 %;固定 电话用户分别减少4 8 6万户 、1 1 3万户 、18 7万
户 ;移动电话用户分别增加 23 万户 、1 0万 户、10 万户 。 31 23 31
坌球程动用户 破s l oZ大关 3 G用户 超边5 亿
累计完成 3 9 .亿元 ,比上年 同期增 长59 5 51 . %。其 中 ,移 动通信 收入 累计完 成2 6 .( ,比上年 同期增长 4 15L元 1. 1 %,占全 部业 务收入 的比例从 上年同期 的6 .4 5 50 %上升到6 . %;固定通 信收入累计完成 13 . 87 4 1 36 亿元 ,比 上年 同期下降4 %,占全部业务收入 的比例从上年 同期的3 . %下降到3 . %。1 月 ,全 国累计净增 电话 . 5 49 6 13 5 ~5
媒介资讯·政策法规——中国首部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发布,8月1日起实施
奄 灾平 筏
报 业 生存 需要 注 意 的三 个 问
题
目前 ,报纸读者数量普遍呈现下降
趋 势 ,传 统 报业 在 同质 化 背 景 下 得 到生
企业成立行业 自律联盟 ,办 法》 《 要求 , 网
许多报纸都 面临着发 行量下 降 、 广
告 停 滞 的尴 尬局 面 ,究 其 根 源都 是 目标 受 众 不 明确 所 致 。报 纸 往 往想 要 争 取 到
整体 而言 ,中西部地区新闻出版 的经济 规模仍然偏低 , 实力较 为薄弱 , 尚需政府 加大扶持力度 。 四是对外贸易结构有待进一步改进。
媒 介 资讯
பைடு நூலகம்
媒 介 资讯 ・ 策法 规 政
中国 首部 网络 游 戏 管理 办 法 发布 , 8月 1日起实施
6月 2 2日上 午 , 化部 以文化部令 文 的方 式发 布 了 《 网络游 戏管理 暂行 办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中也 不 过 占 1.%。这 都 8 1
作 、技 术 开 发 和人 才 培 养 等 方 面 都必 须 大 力 实 行 以 数 字 化 为导 向的 全 面转 型 。
反映出我国新 闻出版产业在企业层 面上 仍存 在“ 大而弱” “ 、小而散” 的情况 , 与国
际 水 平 比较差 距 较 大 。
传 统报 刊必须紧跟新媒体的急速发 展 。报刊业对互联 网以及新媒体变化的 反应较慢而被落 在后面 ,这是报业在新 媒 体市 场上 越来 越被 边缘 化 的重要 原 因。 报业强调“ 内容为王” 而严重忽略了 , 媒体新技术的开发 、 投入 与应用 , 结果只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一、背景网络游戏是指使用互联网进行游戏活动的产品,由于其便捷的游戏方式和极大的流行性,已成为如今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同时,网络游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例如沉迷、暴力、色情等等。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网络游戏,保护玩家权益,需要出台相关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网络游戏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国内游戏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运营网络游戏的境外游戏企业。
三、管理要求1.游戏企业应当对游戏进行内容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法内容。
2.游戏企业应当负责对游戏中的涉及商业广告、虚假宣传、迷惑消费等不良行为进行管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3.游戏企业应当设立游戏运营管理团队,确保游戏运营规范、有序。
同时,应当配备专业的客服团队,及时回应用户提问,维护用户体验。
4.游戏企业应当对游戏运营数据进行监管,对于容易引起沉迷、偏离价值观的游戏进行预警和管理,减少负面影响。
5.游戏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家长辅导手册,告知家长相关的游戏使用规则,协助家长进行游戏的管理和监管。
6.游戏企业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验证,并设立对未成年人使用游戏的时间、次数等方面的限制,防止过度沉迷影响正常生活、学习。
7.游戏企业应当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游戏运营管理工作。
四、处罚措施1.对于未按照管理要求进行经营的游戏企业,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对于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游戏企业应当在预约时间内强制用户下线,并向其家长发出警告通知,同时配合学校等有关部门进行护理教育和帮助。
3.对于经常出现不良交易、虚假宣传、暴力色情等问题的游戏企业,有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向公众披露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
五、总结以上是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处罚措施,对于游戏企业和玩家来说都有很大的影响力。
希望游戏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加强自律,保护玩家权益;同时,玩家也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理性、安全、健康的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是哪个部门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是哪个部门在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的管理受到了政府的严格监管。
网络游戏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措施主要由文化和旅游部(MOC - Ministry of Culture)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SAPPRFT -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Publication,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等部门负责执行。
此外,最新的网络游戏管理条例已由中央政府下发,对网络游戏行业进行更加全面和严格的管理。
行业监管背景中国政府对网络游戏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主要是因为网络游戏作为一种虚拟的文化产品,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政府希望能够通过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来规范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防止不良的内容传播,维护社会文明和稳定。
早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的内容审查、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管理。
此后,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行业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于2016年颁布了《网络游戏行业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对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保护、内容审核、营销推广等方面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法规执行部门1.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是中国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整个文化产业的管理和监督。
在网络游戏行业中,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游戏内容的审查、批文、上线等工作进行监管。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审核各种网络游戏的内容,包括游戏的题材、剧情、角色形象等,确保游戏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法规。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中国政府主管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事务的部门,负责对网络游戏的出版管理和营销推广进行监管。
根据《网络游戏行业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网络游戏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游戏推广营销活动中不得出现不良内容,尤其不能针对未成年人做出误导性的宣传。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Industries产经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
《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
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
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
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网络游戏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交互和娱乐的游戏活动。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网络游戏企业应依法经营,合法合规。
2.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信息的侵害。
3. 加强技术防控:网络游戏企业应加强技术措施,防止游戏内容违规和用户信息泄露。
4. 守法诚信:网络游戏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5.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网络游戏监督,加强舆论监督。
第三条:经营准入1. 网络游戏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2. 未经备案的网络游戏不得上市销售。
3. 网络游戏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游戏内容和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1. 网络游戏企业应设立游戏防沉迷系统,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
2. 网络游戏企业应对未成年人特别关注,加强对其身心健康的保护。
3. 网络游戏企业应提示未成年人避免沉迷游戏,合理安排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内容审核1. 网络游戏企业应对游戏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不含有反动、低俗、暴力等违法违规信息。
2. 网络游戏企业应制定游戏内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新上线的游戏。
第六条:用户信息保护1. 网络游戏企业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用户信息。
2. 网络游戏企业应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防止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第七条:违规处理1. 网络游戏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2. 网络游戏企业严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监督机制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市场检查和评估。
2.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网络游戏的监督,投诉违规行为。
第九条: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文化部出台网游管理暂行办法
信发展 论坛”上 , 出上述表示 的。张峰说 ,“ 作 十二五” 是 物联 网发展的 关键期 , 面临着 全球 范 围的竞争和合作 ,“ 十
二五 ”期 间中 国物联 网应 “ 步形成产业体 系完整、创新 能 初
力增 强、应 用水平提升 、网络信息安全的 良性发展格局 。 物联 网被 誉为 又一次信息产业革命 , 其应 用范围几乎覆
工业和信 息化部通 信发展 司司长张峰 6月 2 日在上海 2
表示 , 工信部 已将物联 网规划纳八到 “ 十二五 ”的专题 规划 ,
正 在 积 极研 究推 进 。
行业规 范发展将起 到引导作 用 , 但是 由于较 高的 门槛 ,当前
张峰是在 “ 01 2 0中国国际物联 网大会 暨第三 届上海通
支付 宝、财付 通、快钱等非金融机构将 “ 持证上 岗” 。 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2 0 0 9年 的统计 , 国 已经有各 类 电 我 子支付企业 3 0多家 , 0 他们大 多集 中在北京、上 海 广 东等 经济 发达地 区 , 业务种类覆盖 网上 支付 、电子 货 币发行 与清
程 中不可替代的作 用 , 高度重视 并积极促 进互联 网的 发展 与
和 法律责任做 出明确 规定 , 计六章三 十九 条。这 也是 我 国 共
第一部专 门针对 网络游戏进行 管理和规 范的部 门规章。
为做 到 管理 到 住 , 决 当前 网络 游 戏 行 业 存 在 的 突 出问 解
万个 , 1 9 比 9 7年增 长 了21 2倍 。 5 中国拥有 I v P 4地址 约2 3 . 亿个 , 已成 为世界 第二大 I v P 4地 址拥 有 国。 中国使 用 宽带
在这 一规 范 中 , 文化部 确 立 了从 事网络游 戏活 动 的基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范本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游戏管理,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提供网络游戏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相关参与方。
第三条:网络游戏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健康良好的游戏环境。
第四条: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经营许可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游戏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户在参与网络游戏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游戏环境秩序,积极培养健康游戏意识。
第七条: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应当受到特殊保护,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限制未成年人玩游戏的时间和频率。
第八条: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配备技术手段,对网络游戏进行实名认证、防沉迷等必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与权限第一节注册第九条:用户通过网络游戏经营者提供的官方平台注册账号,可以参与网络游戏。
第十条:用户注册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盗用他人身份。
第十二条:用户注册成功后,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并对其所进行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权限第十三条:用户在获得注册账号后,享有参与网络游戏的相应权限。
第十四条:用户在游戏中应当遵守游戏规则,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用户在游戏中不得利用游戏平台、游戏账号、游戏虚拟货币等进行非法交易或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者有权根据用户的行为进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禁言、封号等处罚方式。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第一节时长限制第十七条:未成年人在法定时间内,每日游戏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周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未成年人在夜间时段进行游戏。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游戏消费提醒机制,加强家长监护和引导。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第一章 根据以及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保护未第二章(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20第三章(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运营。
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为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上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须在其运营产品的官网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用户注册和登录页面的显著位置提供产品“适龄提示”的标识。
联合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应由主运营方(产品被授权独家申报方)统一“适龄提示”标准。
18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可使用的产品“适龄提示”的标注字体颜色用绿色,产品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并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18岁以上人群使用的产品“适龄提示”的标注字体颜色用红色,并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用户注册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有效身份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不得提供无须有效身份证件而进行的所谓快速注册通道。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并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9•【文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我国第一部网络游戏管理的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实施是坚持依法管理网络游戏、切实将网络游戏管理到位的重要手段,是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以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神,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对象,规范主体审批(一)进一步明确管理对象。
《办法》所称网络游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
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二)严格规范主体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负责对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准入,制定审批工作流程。
经审核合格的,在取得文化部统一的序列编号后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
对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的单位,要强化内容和授权行为的管理。
二、强化网络游戏内容管理(三)推行电子政务,依法公开信息。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可通过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履行报审或备案程序。
文化部依法公开通过审查和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信息,供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部•【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年12月1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通知》印发的背景和过程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施行以来,文化部陆续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网络游戏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二是移动游戏、主机游戏发展迅速,原有的一些管理规定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三是不同地区网络游戏市场执法尺度不尽一致,给企业造成困惑。
2014年以来,文化部针对上述问题专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并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剖析重点案例等多种方式深入调研。
《通知》初稿形成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网络游戏聚合类运营平台、大中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和行业内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
《通知》起草单位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总体思路一直以来,网络游戏是广大互联网用户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既要制定规则、完备措施、加强监管,解决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问题,督促网络游戏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为行业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又要充分考虑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和产业价值,立足长远,鼓励引导企业创作提供更多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样的网络游戏产品,推动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做大做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文化部令(2011)第51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11)第5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2011)第5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1. 简介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娱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因此,制定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玩家的权益,营造一个健康、公平、安全的游戏环境。
本文将根据这一题目,介绍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年龄限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规定了年龄限制。
未满18周岁的人员需要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方可参与特定类型的网络游戏。
游戏平台需要严格执行年龄验证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不会接触到不适宜的游戏内容。
3. 实名制为了提供更可靠的用户身份验证,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引入了实名制。
玩家在参与游戏前,需要进行实名注册,并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
这不仅可以减少虚假账号的存在,还可以方便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维权。
4. 游戏内容审查为了防止含有不良内容的游戏对玩家产生不良影响,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对游戏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游戏开发者和运营商需要确保游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不含有淫秽、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
同时,管理部门也需要建立起高效的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屏蔽不良游戏内容。
5. 游戏时长限制长时间的沉迷网络游戏对玩家的身心健康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规定了游戏时长的限制。
未满18周岁的玩家每日游戏时间不得超过一定时长,成年玩家也应当自觉把握游戏时间,保持适度。
游戏平台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管系统,限制玩家的游戏时长,防止游戏沉迷。
6. 虚拟货币管理虚拟货币是网络游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可能被用于非法交易和洗钱行为。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对虚拟货币进行了管理,要求游戏平台建立完善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使用制度,防止虚拟货币被滥用。
7. 营销宣传规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对游戏的营销宣传进行了规范。
游戏宣传不能包含虚假信息,不得误导玩家,更不能利用仇恨、暴力等负面情绪引导玩家。
营销宣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诚信、公平的方式进行。
8. 违规处罚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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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内容准则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
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
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
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
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