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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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作为当今社会中备受青少年及大众喜爱的一种休闲娱乐方式,其发展迅速,但也伴随着一系列管理和监管问题。

为有效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玩家合法权益,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接下来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游戏内容管理针对网络游戏中存在的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暂行办法规定游戏内容应当健康向上,不得含有违法、暴力、淫秽等不良因素。

游戏企业在开发游戏产品时,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游戏内容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并营造良好的游戏环境。

二、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游戏企业在游戏内设置健康游戏提醒机制,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防止游戏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游戏企业还需加强对未成年人游戏行为的监控和管理。

三、游戏运营监管办法对游戏运营过程中的广告、收费、虚拟物品交易等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游戏企业在游戏运营中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不当方式引导玩家消费,不得擅自变更游戏规则并损害玩家权益。

对于游戏内购买和虚拟物品交易,必须公开透明,避免引发玩家投诉和纠纷。

四、安全防范措施网络游戏存在着网络安全隐患,为保障玩家账号和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游戏企业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玩家信息不被泄露和盗用。

同时,游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玩家反馈的安全问题。

五、监督检查与惩戒措施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监督检查与惩戒措施,相关政府部门将加强对游戏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游戏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惩戒,以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和玩家合法权益。

结语《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对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的一次重要尝试和探索,旨在促进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玩家的合法权益。

但同时,这也需要游戏企业和玩家共同遵守,达到良性发展的目标。

希望在未来的管理实践中,《暂行办法》能够不断完善和改进,为网络游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客户权益保障措施

客户权益保障措施

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客户权益保障措施网络与信息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还将影响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

我公司将认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通过检查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保证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对有毒有害的信息进行过滤、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

一、网站运行安全保障措施1、服务器和其他计算机之间设置经公安部认证的防火墙, 并与专业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做好安全策略,拒绝外来的恶意攻击,保障网站正常运行。

2、在服务器及工作站上均安装了正版的防病毒软件,对计算机病毒、有害电子邮件有整套的防范措施,防止有害信息对网站的干扰和破坏。

3、做好生产日志的留存。

网站具有保存60天以上的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

5、网站服务系统建立双机热备份机制,一旦主系统遇到故障或受到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运行,保证备用系统能及时替换主系统提供服务。

6、关闭网站中暂不使用的服务功能,及相关端口,并及时用补丁修复系统漏洞,定期查杀病毒。

7、服务器平时处于锁定状态,并保管好登录密码;后台管理界面设置超级用户名及密码,并绑定IP,以防他人登入。

8、网站提供集中式权限管理,针对不同的应用系统、终端、操作人员,由网站系统管-理-员设置共享数据库信息的访问权限,并设置相应的密码及口令。

不同的操作人员设定不同的用户名,且定期更换,严禁操作人员泄漏自己的口令。

对操作人员的权限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设定,并由网站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操作人员权限。

9、公司机房按照电信机房标准建设,内有必备的独立UPS不间断电源、高灵敏度的烟雾探测系统和消防系统,定期进行电力、防火、防潮、防磁和防鼠检查。

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1、我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切实负起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的责任。

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确保使用网络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安全。

2020高考语文 作文热点素材 被手游围困的孩子难有未来的荣耀

2020高考语文 作文热点素材 被手游围困的孩子难有未来的荣耀

被手游围困的孩子难有“未来的荣耀”【素材回放】假期是孩子过足游戏瘾的“大好时节”。

关于孩子玩手机游戏,再次成为媒体近日报道的焦点:合肥肥西一位13岁男孩为玩“王者荣耀”偷两部手机,价值5000余元;广西柳州一位10岁熊孩子实力“坑妈”,玩手游3小时花去8000元;杭州桐庐一位11岁孩子玩手游,为向某平台直播主播讨要冲关招数而打赏主播300次,刷走45800元;更有一篇《教育工作者返乡手记:被手机游戏围困的乡村和未来》在春节期间热传……在这些新闻面前,不管是凡夫俗子,还是有识之士,恐怕都难以淡定。

【素材解读】未成年人玩网游手游,如果能做到理性适度、有所节制,可以丰富他们的娱乐和社交方式,还可缓解疲惫、放松身心、获得快感,我们也不必谈之而色变,更不必视其为洪水猛兽。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天生喜好新鲜刺激,又缺乏判断力与自控力,很容易痴迷于游戏。

业精于勤荒于嬉,孩子一旦痴迷于网游手游,轻则玩物丧志、荒废学业,成绩下降便是自然之事;重则甚至走上盗抢的违法犯罪道路。

尽最大可能减少游戏的负面效应,是相关企业必须要尽到的社会责任。

一方面,要静下心来,开发出真正高品质的游戏产品;另一方面,必须不断健全完善实名制和防沉迷等机制。

对于相关部门来说,仅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必须开展好规范和清理查处等工作。

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

不管是凡夫俗子还是有识之士,都明白必须让未成年人远离游戏,远离游戏人生。

【适用话题】疏导还是围堵如何回归正常生活是难题陪伴才是治疗孩子手游瘾的良药网络游戏和孩子的教育并非宿敌,但二者的和平相处何其难也!玩网游手游成瘾已成为一种流行病,尤其在乡村,受害群体更为广泛网络游戏商们是否认真想过:你们创造一个个财富神话的同时,把多少问题留给了社会?在实名制和防沉迷等机制并不能彻底杜绝网瘾的时候,谁来救救这些缺乏自控力的孩子一旦游戏厂商、社会、学校和家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网络游戏的负面效应便会糜烂【素材锐评1】手游负面影响孩子,企业别忘了主体责任相信很多家长都在着类似的困惑,孩子沉迷于游戏中不能自拔,学习成绩急速下滑。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一、前言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现代人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网络游戏产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网络游戏暴力、沉迷等问题,为了保障广大玩家的健康和游戏产业的良好发展,国家出台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游戏内容、游戏运营、玩家权益等方面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具体应用。

二、政策背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是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第一部权威性管理法规。

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网络游戏产业的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玩家的权益,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企业、个人,包括网络游戏的开发、运营、销售等环节。

同时,该办法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境外企业和个人。

在适用范围内,必须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管理机构网络游戏的管理机构主要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各地新闻出版局组成,其中国家新闻出版署是网络游戏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网络游戏的管理政策和法规,同时也是网络游戏的审批机构。

各地新闻出版局则负责对本地区的网络游戏进行监管和管理。

五、游戏内容网络游戏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

同时,网络游戏的内容也应该注重文化传承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尊严。

六、游戏运营网络游戏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必须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税收规定。

网络游戏的运营还需要遵守相关的经营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保护、广告管理等。

七、玩家权益网络游戏的玩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游戏运营者应该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玩家也应该遵守游戏规则和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八、结语《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开游戏公司需要哪些资质

开游戏公司需要哪些资质

随着科技的发达,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玩起了游戏,甚至有些人已经能够自己单独开发。

但是,做出一个游戏和游戏运营不是一个概念,两者相差甚远。

网络游戏想要上线,其所属公司是需要一定的资质的。

那么开网络游戏公司需要哪些资质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正规运营网络游戏首先需要成立一个注册资金达1000万的公司,然后申请网站备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ICP等等。

这些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因此,只有所有证件全都成功办理了,运营商才算是正规合法的运营游戏。

一、网站备案在国内从事网站经营活动就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备案,因此棋牌运营商在购买了域名后,就要到当地网监局办理网站备案,或者请服务器提供商代为备案。

二、申请ICPICP又称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所有网络游戏运营商都需要办理ICP许可证。

这个证件要求公司注册资金100万,需到当地市级通讯管理局办理。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取得ICP证后申请。

如需要经营虚拟币的,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应在申请材料明确“虚拟货发行”或“虚拟币交易”。

三、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所必需的资质,简称“文网文”。

游戏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通过网络运行或经营网络游戏产品等进行商业化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游戏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得到当地文化局的同意或认可,由文化局颁发游戏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牌照,简称游戏类文网文证。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网络游戏产品拟办理游戏备案,需先行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申请企业必须已经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产、进口网络游戏开发完成、正式上线运营前,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须以合法拥有该游戏运营权并获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公司申请网络游戏备案,包括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出版备案。

五、申请游戏备案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开办网络棋牌游戏公司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开办网络棋牌游戏公司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对于互联网企业,拟运营网络游戏产品,需要先申请ICP许可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对于网络游戏产品,游戏上线前,需对游戏产品办理备案,具体包括游戏运营备案和游戏出版备案:游戏运营备案在文化部办理,游戏出版备案在新闻出版总署办理。

国内公司自主开发、进口游戏都必须办理备案。

游戏产品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正规运营网络棋牌游戏首先需要成立一个注册资金达1000万的公司,然后申请网站备案、文网文、ICP等等,这些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因此只有全都办理成功了,运营商才算是正规合法的运营棋牌游戏。

一、注册公司到当地工商注册一个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的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以“XX科技有限公司”为名,经营范围填写“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的设计开发与购销”。

二、网站备案在国内从事网站经营活动就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备案,因此棋牌运营商在购买了域名后,就要到当地网监局办理网站备案,或者请服务器提供商代为备案。

三、申请ICPICP又称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所有网络游戏运营商均需要办理ICP许可证,此证件要求公司注册资金100万,需到当地市级通讯管理局办理。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取得ICP证后申请。

如需要经营虚拟货币的,在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应在申请材料明确“虚拟货币发行”或“虚拟货币交易”。

四、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全称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它是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所必需的资质,一般是需要到当地省一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由当地的文化行政部门合法批准。

此资质要求申请公司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并提供游戏版权证明文件。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游戏产品拟办理游戏备案,需先行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申请企业必须已经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产、进口网络游戏开发完成、正式上线运营前,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须以合法拥有该游戏运营权并获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公司申请网络游戏备案,包括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出版备案。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Industries产经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

《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

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

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

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

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甲方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乙方为网络游戏用户。

一、账号注册1.1 乙方承诺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甲方的用户,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和必备条款约定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乙方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甲方用户后,需要修改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的,甲方应当及时、有效地为其提供该项服务。

二、用户账号使用与保管2.1 根据必备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注册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应积极地采取技术与管理等合理措施保障用户账号的安全、有效;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其账号及密码,并正确、安全地使用其账号及密码。

任何一方未尽上述义务导致账号密码遗失、账号被盗等情形而给乙方和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2乙方对登录后所持账号产生的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2.3 乙方发现其账号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异常的情况的,应及时根据甲方公布的处理方式通知甲方,并有权通知甲方采取措施暂停该账号的登录和使用。

2.4 甲方根据乙方的通知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的,甲方应当要求乙方提供并核实与其注册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

2.4.1 甲方核实乙方所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

2.4.2 甲方违反2.4.1款项的约定,未及时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 乙方没有提供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乙方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上述请求。

2.5 乙方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甲方提供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时,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账号注册人证明、原始注册信息等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并根据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信息资料。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修订版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修订版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2012年11月13日来源:文化部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工作,依据《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备案条件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备案需提交材料(一)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一)(二)游戏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三)游戏操作说明;(四)游戏样品:1.客户端游戏: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七)自行审核结果(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八)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非申报单位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则需提供该游戏产品着作权人出具的授权运营协议或相关合同等文件);(九)游戏若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办事指南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办事指南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的办理。

二、文件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三、审批条件:(一)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四)确定的域名;(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五、申报材料(一)设立1.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内包含“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3.章程;4.股权结构树状图,追溯到自然人并提交公司所有股权资本构成中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业务发展说明,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图文结合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情况简介;(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盈利模式分析;(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当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当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7)对从事棋牌类网络游戏经营的单位,应在业务发展报告中详细描述每项棋牌游戏的规则,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网络游戏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交互和娱乐的游戏活动。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网络游戏企业应依法经营,合法合规。

2.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信息的侵害。

3. 加强技术防控:网络游戏企业应加强技术措施,防止游戏内容违规和用户信息泄露。

4. 守法诚信:网络游戏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5.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网络游戏监督,加强舆论监督。

第三条:经营准入1. 网络游戏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2. 未经备案的网络游戏不得上市销售。

3. 网络游戏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游戏内容和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1. 网络游戏企业应设立游戏防沉迷系统,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

2. 网络游戏企业应对未成年人特别关注,加强对其身心健康的保护。

3. 网络游戏企业应提示未成年人避免沉迷游戏,合理安排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内容审核1. 网络游戏企业应对游戏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不含有反动、低俗、暴力等违法违规信息。

2. 网络游戏企业应制定游戏内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新上线的游戏。

第六条:用户信息保护1. 网络游戏企业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用户信息。

2. 网络游戏企业应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防止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第七条:违规处理1. 网络游戏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2. 网络游戏企业严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监督机制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市场检查和评估。

2.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网络游戏的监督,投诉违规行为。

第九条: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第一章 根据以及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保护未第二章(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20第三章(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运营。

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为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上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须在其运营产品的官网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用户注册和登录页面的显著位置提供产品“适龄提示”的标识。

联合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应由主运营方(产品被授权独家申报方)统一“适龄提示”标准。

18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可使用的产品“适龄提示”的标注字体颜色用绿色,产品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并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18岁以上人群使用的产品“适龄提示”的标注字体颜色用红色,并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用户注册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有效身份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不得提供无须有效身份证件而进行的所谓快速注册通道。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并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文化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文化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附件:文化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甲方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乙方为网络游戏用户。

1.账号注册1.1 乙方承诺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甲方的用户,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和必备条款约定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乙方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甲方用户后,需要修改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的,甲方应当及时、有效地为其提供该项服务。

2.用户账号使用与保管2.1 根据必备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注册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应积极地采取技术与管理等合理措施保障用户账号的安全、有效;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其账号及密码,并正确、安全地使用其账号及密码。

任何一方未尽上述义务导致账号密码遗失、账号被盗等情形而给乙方和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2乙方对登录后所持账号产生的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2.3 乙方发现其账号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异常的情况的,应及时根据甲方公布的处理方式通知甲方,并有权通知甲方采取措施暂停该账号的登录和使用。

2.4 甲方根据乙方的通知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的,甲方应当要求乙方提供并核实与其注册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

2.4.1 甲方核实乙方所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

2.4.2 甲方违反2.4.1款项的约定,未及时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 乙方没有提供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乙方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上述请求。

2.5 乙方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甲方提供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时,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账号注册人证明、原始注册信息等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并根据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信息资料。

【管理制度)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运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运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壹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于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且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运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运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运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且取得《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壹)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网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全国通用办事指南、流程

文网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全国通用办事指南、流程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五、审批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5.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1.设立(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2复印件和个人简历;(5)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6)8名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文件链接地址:/auto255/201801/t2018 0108_830558.html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1月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丛丽2021年2月8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取消189项行政权力事项、新增77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1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3项行政权力事项类别,清理规范5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一、取消、新增、下放、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一)取消189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新增77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事项,完善责任边界,坚持依法行政。

(三)下放1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四)调整3项行政权力事项类别。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调整权责清单。

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5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其中,规范40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取消18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转化1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部•【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年12月1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通知》印发的背景和过程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施行以来,文化部陆续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网络游戏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二是移动游戏、主机游戏发展迅速,原有的一些管理规定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三是不同地区网络游戏市场执法尺度不尽一致,给企业造成困惑。

2014年以来,文化部针对上述问题专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并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剖析重点案例等多种方式深入调研。

《通知》初稿形成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网络游戏聚合类运营平台、大中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和行业内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

《通知》起草单位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总体思路一直以来,网络游戏是广大互联网用户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既要制定规则、完备措施、加强监管,解决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问题,督促网络游戏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为行业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又要充分考虑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和产业价值,立足长远,鼓励引导企业创作提供更多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样的网络游戏产品,推动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做大做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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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 容 准 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 营 活 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经 营 单 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1-02-25 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二○一○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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