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作为当今社会中备受青少年及大众喜爱的一种休闲娱乐方式,其发展迅速,但也伴随着一系列管理和监管问题。
为有效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玩家合法权益,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接下来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游戏内容管理针对网络游戏中存在的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暂行办法规定游戏内容应当健康向上,不得含有违法、暴力、淫秽等不良因素。
游戏企业在开发游戏产品时,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游戏内容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并营造良好的游戏环境。
二、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游戏企业在游戏内设置健康游戏提醒机制,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防止游戏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游戏企业还需加强对未成年人游戏行为的监控和管理。
三、游戏运营监管办法对游戏运营过程中的广告、收费、虚拟物品交易等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游戏企业在游戏运营中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不当方式引导玩家消费,不得擅自变更游戏规则并损害玩家权益。
对于游戏内购买和虚拟物品交易,必须公开透明,避免引发玩家投诉和纠纷。
四、安全防范措施网络游戏存在着网络安全隐患,为保障玩家账号和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游戏企业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玩家信息不被泄露和盗用。
同时,游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玩家反馈的安全问题。
五、监督检查与惩戒措施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监督检查与惩戒措施,相关政府部门将加强对游戏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游戏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惩戒,以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和玩家合法权益。
结语《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对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的一次重要尝试和探索,旨在促进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玩家的合法权益。
但同时,这也需要游戏企业和玩家共同遵守,达到良性发展的目标。
希望在未来的管理实践中,《暂行办法》能够不断完善和改进,为网络游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媒介资讯·政策法规——中国首部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发布,8月1日起实施
奄 灾平 筏
报 业 生存 需要 注 意 的三 个 问
题
目前 ,报纸读者数量普遍呈现下降
趋 势 ,传 统 报业 在 同质 化 背 景 下 得 到生
企业成立行业 自律联盟 ,办 法》 《 要求 , 网
许多报纸都 面临着发 行量下 降 、 广
告 停 滞 的尴 尬局 面 ,究 其 根 源都 是 目标 受 众 不 明确 所 致 。报 纸 往 往想 要 争 取 到
整体 而言 ,中西部地区新闻出版 的经济 规模仍然偏低 , 实力较 为薄弱 , 尚需政府 加大扶持力度 。 四是对外贸易结构有待进一步改进。
媒 介 资讯
பைடு நூலகம்
媒 介 资讯 ・ 策法 规 政
中国 首部 网络 游 戏 管理 办 法 发布 , 8月 1日起实施
6月 2 2日上 午 , 化部 以文化部令 文 的方 式发 布 了 《 网络游 戏管理 暂行 办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中也 不 过 占 1.%。这 都 8 1
作 、技 术 开 发 和人 才 培 养 等 方 面 都必 须 大 力 实 行 以 数 字 化 为导 向的 全 面转 型 。
反映出我国新 闻出版产业在企业层 面上 仍存 在“ 大而弱” “ 、小而散” 的情况 , 与国
际 水 平 比较差 距 较 大 。
传 统报 刊必须紧跟新媒体的急速发 展 。报刊业对互联 网以及新媒体变化的 反应较慢而被落 在后面 ,这是报业在新 媒 体市 场上 越来 越被 边缘 化 的重要 原 因。 报业强调“ 内容为王” 而严重忽略了 , 媒体新技术的开发 、 投入 与应用 , 结果只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现代社会,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给人们带来巨大的便利性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安全的风险。
为了保障互联网的安全、健康发展以及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就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进行论述。
五大类网络安全法律法规1、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
它是针对网络领域中的恶意攻击、黑客入侵、网络诈骗等方面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该法律要求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要求网络安全领域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该法律规定的各项法律义务。
2、信息安全技术管理办法信息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是我国IT行业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法规针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信息安全技术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我国IT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针对网络零售、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要求网站及其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保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是我国互联网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
它要求各大网站必须遵守规定的内容审核、实名认证、版权保护等制度,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和知识产权,防止不良信息传播,真正实现网络电视节目的安全、有序得播出。
5、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对网络游戏中的不良信息、成瘾倾向、不健康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而严格的规范。
该法规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严格执行游戏管理制度,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保证网络游戏行业安全有序地运营。
网络监管机制相比于其他法律法规,网络安全问题的监管难度更大。
为了实现网络的安全、和平和有序的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加强网络监管。
首先,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可控性和自主可控能力。
其次,建立一整套网络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网络安全机构和责任人,实现网络关键基础设施的监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一、前言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现代人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网络游戏产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网络游戏暴力、沉迷等问题,为了保障广大玩家的健康和游戏产业的良好发展,国家出台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游戏内容、游戏运营、玩家权益等方面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具体应用。
二、政策背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是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第一部权威性管理法规。
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网络游戏产业的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玩家的权益,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企业、个人,包括网络游戏的开发、运营、销售等环节。
同时,该办法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境外企业和个人。
在适用范围内,必须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管理机构网络游戏的管理机构主要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各地新闻出版局组成,其中国家新闻出版署是网络游戏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网络游戏的管理政策和法规,同时也是网络游戏的审批机构。
各地新闻出版局则负责对本地区的网络游戏进行监管和管理。
五、游戏内容网络游戏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
同时,网络游戏的内容也应该注重文化传承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尊严。
六、游戏运营网络游戏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必须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税收规定。
网络游戏的运营还需要遵守相关的经营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保护、广告管理等。
七、玩家权益网络游戏的玩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游戏运营者应该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玩家也应该遵守游戏规则和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八、结语《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023修正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网络游戏在现代社会中的普及越来越广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和娱乐。
然而,网络游戏的管理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为了保障玩家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制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必要的举措。
2. 定义在本暂行办法中,网络游戏指的是通过网络进行传输,供用户在线游戏娱乐的电子游戏产品和服务。
3. 网络游戏管理的原则网络游戏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法制原则:网络游戏管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国家与玩家的合法权益。
- 公平原则:网络游戏运营者应确保游戏规则公平,并提供公正的游戏环境。
- 监管原则:加强网络游戏的监管力度,保护玩家的利益与权益。
- 安全原则:网络游戏应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防止侵害用户隐私。
4. 网络游戏运营者的责任网络游戏运营者具有以下责任:- 游戏规则公开:网络游戏运营者要在官方网站或游戏客户端公示游戏的规则,以确保玩家对游戏规则有清晰的了解。
-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网络游戏运营者需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玩家的游戏时间,避免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 信息安全保障:网络游戏运营者应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漏。
- 打击外挂和:网络游戏运营者应积极打击游戏外挂和行为,保护游戏的公平性。
- 应急处理:网络游戏运营者应积极应对游戏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和故障,及时提供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 玩家的权益与义务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享有以下权益:- 知情权:玩家有权了解游戏规则、运营政策,并及时获得游戏相关信息。
- 隐私权:玩家的个人信息应得到合理保护,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 公平权:玩家享有公平竞技的权利,不受外挂和行为的影响。
- 维权权益:玩家有权对网络游戏运营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维权。
除了享有权益外,玩家也有一定的义务:- 遵守规则:玩家应遵守游戏规则,在游戏过程中不得进行等违规行为。
- 保护账号安全:玩家应妥善保管游戏账号和密码,避免账号被盗用等事件发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监督
第二条
网络游戏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游戏内容的监管,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第三条
网络游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信息报告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经营数据和情况。
第四条
网络游戏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审查,禁止含有暴力、色情、赌博等有害信息的游戏上线。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
第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和游戏时间。
第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虚拟物品,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广告推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游戏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情节者可以暂停其服务。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如有违反的,将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网络游戏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遵守并贯彻执行,共同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是哪个部门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是哪个部门在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的管理受到了政府的严格监管。
网络游戏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措施主要由文化和旅游部(MOC - Ministry of Culture)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SAPPRFT -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Publication,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等部门负责执行。
此外,最新的网络游戏管理条例已由中央政府下发,对网络游戏行业进行更加全面和严格的管理。
行业监管背景中国政府对网络游戏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主要是因为网络游戏作为一种虚拟的文化产品,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政府希望能够通过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来规范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防止不良的内容传播,维护社会文明和稳定。
早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的内容审查、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管理。
此后,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行业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于2016年颁布了《网络游戏行业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对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保护、内容审核、营销推广等方面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法规执行部门1.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是中国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整个文化产业的管理和监督。
在网络游戏行业中,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游戏内容的审查、批文、上线等工作进行监管。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审核各种网络游戏的内容,包括游戏的题材、剧情、角色形象等,确保游戏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法规。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中国政府主管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事务的部门,负责对网络游戏的出版管理和营销推广进行监管。
根据《网络游戏行业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网络游戏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游戏推广营销活动中不得出现不良内容,尤其不能针对未成年人做出误导性的宣传。
《办法》重点条款解读
《办法》重点条款解读一、引言- 背景介绍:为什么需要制定并解读《办法》重点条款?- 目的与意义:明确《办法》重点条款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为实施制度提供依据。
二、《办法》概述- 《办法》的内容简介及出台背景;- 《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对象,以及执行机构。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名称、立法基础等基本信息;- 第二条:明确了对“青少年”、“网络”、“游戏”等含义的定义;- 第五条:规定了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注册要求、审批流程等;- 第七条:明确了网络游戏的内容审查、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及责任追究规定。
四、实施效果评估- 对《办法》实施的效果进行系统的评估;- 分析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与瓶颈;- 基于评估结果提出完善《办法》的建议。
五、结论与展望- 总结《办法》重点条款的解读及实施情况;- 对未来网络游戏相关立法与监管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强调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企业合作的责任。
第一章:引言随着网络游戏在青少年中的普及程度不断提高,网络游戏对青少年心理发展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包括2019年《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和2020年《关于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办法》(下称《办法》)。
本论文旨在探讨《办法》重点条款的意义和解读,以便更深入地理解规范青少年网络游戏的新法规,并在实践中落实青少年保护的责任。
第二章:《办法》概述《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是针对网络游戏市场的法律性文件,旨在规范运营单位的行为,保证未成年玩家的健康成长。
该文件适用于中国境内开展网络游戏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网络游戏广告、宣传和营销行为。
作为国务院层面的法规文件,《办法》对网络游戏产业市场准入、内容审查、经营行为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了规定,并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
网游分级管理制度
网游分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良好发展秩序,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并推出了网络游戏分级管理制度。
网络游戏分级管理制度是指将网络游戏按照其内容的适宜年龄范围划分为不同级别,并对不同级别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相应的审查和标识。
这样一来,玩家在选择网络游戏时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游戏的内容特点,有助于家长和监护人更好地对青少年进行引导和监督。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分级主要分为适合年龄为8岁及以上、适合年龄为12岁及以上、适合年龄为16岁及以上、适合年龄为18岁及以上四个级别。
具体内容如下:1. 适合年龄为8岁及以上的网络游戏这类游戏通常内容较为简单,没有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适合儿童玩家参与。
游戏中的画面、音效、剧情都是健康向上的,不会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
2. 适合年龄为12岁及以上的网络游戏这类游戏通常包含一些简单的暴力元素,或是轻微的刺激性内容,适合较大一些的青少年玩家。
游戏中可能包含一些幽默、打斗等情节,但不会过于过激。
3. 适合年龄为16岁及以上的网络游戏这类游戏通常包含一些较为真实的暴力、激烈的打斗场面,可能包含一些恐怖、暴力内容,适合年龄较大的玩家。
游戏中的画面、音效可能比较逼真,有较强的刺激性。
4. 适合年龄为18岁及以上的网络游戏这类游戏通常包含大量的暴力、血腥、色情等内容,适合成年玩家参与。
游戏中可能涉及到较为复杂的人物关系、情节等,要求玩家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判断力。
具体的网络游戏分级由相关部门依据游戏的内容、画面、音效等因素进行评定,游戏开发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游戏进行分级,并在游戏中进行标识,以便玩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此外,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未经分级或者不符合其实际情况的游戏,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下架整改,确保网络游戏内容合法合规。
网络游戏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引导玩家科学游戏,避免青少年接触不良内容,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一、背景网络游戏已经逐渐成为了现代社会人们的娱乐方式之一,具有其独特的优点和特点。
网络游戏在满足人们娱乐需求的同时,也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例如沉迷、暴力、色情等内容,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监管。
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二、相关法律法规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针对网络安全问题做出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游戏内容审核,防止出现涉及暴力、色情等内容。
2.《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最早的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的法律。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对于未经审批的网络游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提供。
3.《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各个方面的利益,包括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得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关措施,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网络游戏的生产、销售和提供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丰富、优质的游戏内容,同时加强游戏内容的审查,防止出现涉及暴力、色情等内容。
3.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和消费金额,并且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验证。
4.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制定防沉迷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游戏时间限制、收费限制、游戏强制休息等。
5.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游戏的稳定运行,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
6.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游戏内容以及用户个人信息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四、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有以下三个:1.国家新闻出版署2.公安部3.文化和旅游部以上三个机构都有网络游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网络游戏的审批、检查和监管等事务。
文化部出台网游管理暂行办法
信发展 论坛”上 , 出上述表示 的。张峰说 ,“ 作 十二五” 是 物联 网发展的 关键期 , 面临着 全球 范 围的竞争和合作 ,“ 十
二五 ”期 间中 国物联 网应 “ 步形成产业体 系完整、创新 能 初
力增 强、应 用水平提升 、网络信息安全的 良性发展格局 。 物联 网被 誉为 又一次信息产业革命 , 其应 用范围几乎覆
工业和信 息化部通 信发展 司司长张峰 6月 2 日在上海 2
表示 , 工信部 已将物联 网规划纳八到 “ 十二五 ”的专题 规划 ,
正 在 积 极研 究推 进 。
行业规 范发展将起 到引导作 用 , 但是 由于较 高的 门槛 ,当前
张峰是在 “ 01 2 0中国国际物联 网大会 暨第三 届上海通
支付 宝、财付 通、快钱等非金融机构将 “ 持证上 岗” 。 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2 0 0 9年 的统计 , 国 已经有各 类 电 我 子支付企业 3 0多家 , 0 他们大 多集 中在北京、上 海 广 东等 经济 发达地 区 , 业务种类覆盖 网上 支付 、电子 货 币发行 与清
程 中不可替代的作 用 , 高度重视 并积极促 进互联 网的 发展 与
和 法律责任做 出明确 规定 , 计六章三 十九 条。这 也是 我 国 共
第一部专 门针对 网络游戏进行 管理和规 范的部 门规章。
为做 到 管理 到 住 , 决 当前 网络 游 戏 行 业 存 在 的 突 出问 解
万个 , 1 9 比 9 7年增 长 了21 2倍 。 5 中国拥有 I v P 4地址 约2 3 . 亿个 , 已成 为世界 第二大 I v P 4地 址拥 有 国。 中国使 用 宽带
在这 一规 范 中 , 文化部 确 立 了从 事网络游 戏活 动 的基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第一章 根据以及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保护未第二章(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20第三章(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运营。
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为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上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须在其运营产品的官网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用户注册和登录页面的显著位置提供产品“适龄提示”的标识。
联合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应由主运营方(产品被授权独家申报方)统一“适龄提示”标准。
18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可使用的产品“适龄提示”的标注字体颜色用绿色,产品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并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18岁以上人群使用的产品“适龄提示”的标注字体颜色用红色,并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用户注册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有效身份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不得提供无须有效身份证件而进行的所谓快速注册通道。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并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5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小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小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网络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小学生也逐渐与网络接触并使用网络。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存在一些网络安全问题。
为了保护小学生的网络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小学生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
1.《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在网络安全方面,该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例如,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
同时,未成年人社交网络账号的注册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2.《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提出的管理办法。
该法规要求网络游戏提供商必须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玩游戏的时间。
例如,规定了未成年人每天连续登录网络游戏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连续登录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此外,游戏提供商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在深夜时段登录游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国家对网络安全领域进行修订的法律。
该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例如,故意传播淫秽、色情等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行为,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4.《法国互联网使用责任法》法国制定的《法国互联网使用责任法》主要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威胁,确保他们在使用互联网时的安全。
该法规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以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到不适宜的内容。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时间限制,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学习和休息。
5.《加拿大青少年保护法》《加拿大青少年保护法》是加拿大国家针对保护青少年网络安全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需要在其网站上提供过滤软件,以防止未成年人浏览到不适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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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内容准则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
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
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
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
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