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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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0.09

•【文号】劳社部函[2000]171号

•【施行日期】2000.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

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171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200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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