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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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案件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需要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重新审理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重新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重新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2月6日京高法发[2013]37号)为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加强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充分发挥再审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维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法院司法权威。

第二条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条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突出社会矛盾化解,深化申请再审案件分阶段递进式化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司法调解、再审纠错等多种手段,化解涉案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强化判后答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受理申请的法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有判后答疑的职责。

第五条加强审判管理,落实中级、基层法院主管院领导和责任审判庭的审判管理职责,通过审查、化解申请再审案件,对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瑕疵及时进行监督纠错,从源头上提高审判质量。

二、申请再审的受理审查(一)提交申请再审的材料要求第六条申请再审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二)申请再审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和文书生效日期;(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201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201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4•【文号】法办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1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法〔2011〕160号),有效规范和统一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特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作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本文书样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附: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2年12月24日附件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列为“再审申请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再审申请人。

(二)“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如下: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3、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

6、经审查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2)本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法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目录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18.证据保全裁定书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京高法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6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特制定《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一: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 × ×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 × × ×) ×民申字第× ×号×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你(单位)因与× × ×(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的(×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地址确认书上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应为有效邮寄地址,在法院审查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经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论证,就裁判文书中有关内容的表述问题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现下发供各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参考。

附:《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6月22日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一审裁判文书(一)案号同一案件需就不同情况出具数份同类型裁判文书的,应于案号部分予以区别。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具体行文格式应为:“案号+序号”。

如:(2006)××初字第1号案件出具了多份裁判文书,其首份文书的案号表述为:“(2006)××初字第1-1号”。

以后文书的案号依次为“(2006)××初字第1-2号”等,依此类推。

若在制作第一份文书时,对其后是否出具同类文书无法预计的,亦可直接用案号,即“(2006)××初字第1号”。

在制作第二份同类型裁判文书时,则按上述方式表述案号,即“(2006)××初字第1-2号”。

(二)首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力求准确、简明。

1、自然人(1)有曾用名的,应予以表明。

具体行文格式为:“原告×××(曾用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下称《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及材料移送第一条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除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完整填写联系地址和电话,并提供再审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二条对提交材料符合《工作细则》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加盖收文章并当即录入相关案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案号、自动完成案件排定、自动生成并打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并在材料补齐后按前款立案审查。

第三条跟案书记员应在收到排案信息后2日内,到立案部门签收再审申请材料。

跟案书记员签收再审申请材料后,应在3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再审申请人,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再审被申请人。

二、审查处理第四条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阅案件的相关卷宗。

第五条承办法官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时,认为需要询问有关事项或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可以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六条跟案书记员在承办法官决定听证后,应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申请法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听证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由合议庭集体参加,也可以由承办法官单独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法〔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法〔202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诉讼便利以及提升司法质效的更高需求,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商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

该示范文本自2024年3月4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过程中,请注意以下问题:一、充分认识发布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

制作起诉状、答辩状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实现庭审优质化的前端要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关系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此次发布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常见多发的民事纠纷类型,为当事人起诉、答辩提供规范全面的诉讼指引,方便人民群众聚焦诉讼请求、争议问题、事实理由,有针对性地提供诉讼材料,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审判质效的更高需求,加快推进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起诉状、答辩状规范化工作的价值取向、重要作用,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

民事案件抗诉、申诉的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 (2)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 (3)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45.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4)6.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9)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驳回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出的抗诉问题的答复....... 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0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0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1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1..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1..2.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12)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1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 修正).......................................... 1. 3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420. 《民事诉讼法》 ...................................................................... 1..4.2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5)22.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 年11 月5 日法[2001]164 号) (16)第1 页共22 页2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 0 0 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1 6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8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9)27.《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20)2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20日法函[2004]25 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因审查当事人申诉而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的请示》(云高法[2003] 9号)收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不予受理的裁定;(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第四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三)上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四、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9.10•【文号】法发[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律所整理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律所整理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为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增强诉讼文书的实用性和说理性,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拟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共十一种,编“民申字”号,并明确各类文书内容要求,文书格式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样式一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2日京高法发[2003]37号文件印发)第一章形式审查与立卷登记第一条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申诉、申请再审,应当由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一)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但其中已有人申诉的,其他人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三)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二条申诉、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但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驳回或再审后,仍申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但申诉人在此期限内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依规定应当立卷审查却未立卷审查的除外。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四条对刑事生效裁判申诉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或者自相矛盾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五)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第五条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申请再审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一)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生效裁判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民事或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06•【文号】法〔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现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中“上诉、复议、国家赔偿申请”内容的表述、及时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工作予以统一规范,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涉及“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做出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决定书、裁定书中涉及“申请复议”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裁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裁定书)之日起XX日内(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通过本院向XXXX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以及因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涉及“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本院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四、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法[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把制定司法解释和修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作为两项最重要的工作。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

紧接着,从2015年2月开始,领导小组认真部署、积极推进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2016年2月完成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送审稿)》《民事诉讼文书样式(送审稿)》,并在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定于8月1日实施。

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过程民诉法司法解释发布后,2015年2月10日,XXX常务副院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正式部署和启动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

会议决定,修订工作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司改办、研究室等相关部门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原起草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文书样式修订工作。

小组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修订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汇总工作。

2015年4月,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任务,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22个章节拟定了相应的诉讼文书样式初稿,共373件。

2015年5月,杜万华专委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就初稿进行讨论,形成了诉讼文书样式第二稿。

会后,小组办公室对第二稿进行修订,形成第三稿,并于2015年6月30日发函征求全国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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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质量,根据我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如下: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应按照“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需再写明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厂、村委会等)董事长(厂长、主任等职务)”;(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审核其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

示例: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北京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市城市管理局。

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河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河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一)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二)当事人简称应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三)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之后,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四)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示例:申请再审人天成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阳公司)、一审被告××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城管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申请再审人的简称)申请再审称”,中间与具体事实与理由以逗号隔开;(二)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不要再分段落,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个层次的,每个事由按照(一)、1、(1)的序号写明,(一)之后不加顿号;有两个层次的,每个事由按照1、(1)的序号写明;有一个层次的,按照1、2、3的序号写明。

示例:××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判决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概括理由)2、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概括理由)3、本案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概括理由)。

四、关于被申请人意见部分(一)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二)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未提交书面意见”。

五、关于本院审查查明部分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情况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

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

六、关于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本部分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避免漏审事由。

七、几点技术性要求(一)为避免引起歧义,裁定书中不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指出具体审级,如“二审法院”、“二审判决”;(二)在裁定书中指代最高法院时,应使用“本院”,不要使用“我院”的表述;(二)当事人有简称的,除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裁定书主文两部分用全称外,裁定书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再使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等代称。

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三)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四)引用法律法规条文的,应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五)5位及5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

附件:1、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2、立案二庭诉讼文书格式规范(试行)附件一: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1、审查报告2、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3、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附)4、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5、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6、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7、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样式一:审查报告关于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的审查报告(××××)民申字第××号一、案件来源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再审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公司。

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省××县××路××号。

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省××县××路××号。

三、一审审理情况概述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裁判情况。

从本部分起,在第一次使用当事人全称后注明简称,并注意保持简称同一。

四、二审审理情况概述二审上诉人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裁判情况。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的,不必重复。

五、申请再审事由和被申请人意见概括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

概括被申请人的书面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原审其他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的,亦应概括写明。

六、审查查明的事实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在这一部分写明。

七、承办人审查意见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分析评判,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注意避免漏审事由。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有矛盾激化、社会影响大等其它特殊情况,可在这一部分予以说明。

九、合议庭意见需要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讨论的案件,写明合议庭意见。

样式二: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申字第××号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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