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对服务模式的选择
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及其投资管理策略
企业年金投资的机遇
资产配置的灵活性
01
企业年金投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和风险
承受能力进行资产配置。
高收益潜力
02
通过有效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企业年金投资可以获得较高
的收益潜力。
资本保值增值
03
企业年金投资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为企业的长期发
展提供支持。
未来发展趋势
多元化投资策略
特点
缴费确定型年金的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通常由企业确定,与员工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的经济 状况密切相关。
优缺点
缴费确定型年金的优点是操作相对简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进行调整。然而,由 于缺乏灵活性,员工可能无法根据个人需求和偏好进行个性化选择。
待遇确定型
01
定义
待遇确定型年金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职务等级等因素,确
买投资连结保险,员工退休后可以通过提取保险金来获得养老金。
02
特点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收益与市场表现相关联,企业无需承担较大的财
务压力。
03
优缺点
投资连结保险的优点是既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又可以分享投资收益
。然而,由于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员工在选择时需要充分了解市场
情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03
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策略
多元化资产配置策略
02
将资金分配到多种资产类别,如股票、债券、现金和房地产等
。
动态资产配置策略
03
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投资组合策略
主动型投资组合策略
通过积极调整投资组合,追求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被动型投资组合策略
以跟踪市场指数为目标,通过购买并持有指数成分证券来获得市场平均收益。
企业年金管理风险控制模式选择
企业年金管理风险控制模式选择一、企业年金管理风险控制的基本特征企业年金管理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过程;它不仅涉及到一般养老金的缴费核定和征集、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个人专户管理、投资管理、委托保管、基金待遇审核支付等过程;还涉及到方案设计、计划报备、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等项工作;风险控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这是由企业年金的资金性质所决定的..同时;由于企业年金管理过程的复杂性;且参与者众多;因此;它会具有相对较长的风险控制链..1、企业年金的性质决定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的基本功能就是要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退休后提供一部分收入来源..如果说;基本养老保险60%的目标替代率即员工退休后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中获取相当于退休前水平60%的收入能够使员工退休后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那么;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则是使参与计划的员工在退休后生活水平不致下降太多..从本质上来说;企业年金的性质和基本养老保险类似;都是员工在退休之后的"养命钱";这一性质决定了企业年金基金具有强烈的低风险偏好;对它的管理应是低风险导向的;使年金资产在相对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反过来;风险控制措施得力与否也决定了企业年金计划是否会具有足够吸引力;能使员工积极参与;所以;它也是影响到企业年金长远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2、企业年金管理的风险控制链长根据有关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将实行个人帐户管理;所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受益人等..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会形成各种关系..图1说明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企业年金的基本管理运作模式;其中;虚线代表监管..不难发现;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许多个当事人;尤其是投资管理环节;可能会选取多家机构;分别运作..因此;企业年金管理的风险控制链条较之一般的资产管理或基金管理业务显得更长..此外;企业年金管理无论对于监管当局、对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还是对于完成帐户管理、托管、投资等功能的机构而言;都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补充完善;受托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的理念、原则、风格及需求等也都还需要有了解、适应和熟悉的过程;我国的金融市场和监管体制也正处于重大改革和创新阶段;这些都有可能给企业年金管理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二、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及其种类现代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衡量与控制等互相联系的不同阶段..准确识别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风险;并对其进行合理分类;是进行风险控制必不可少的一步..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最终目的是为参与该计划的员工提供退休后的一部分收入来源;因此;在整体上;企业年金管理的风险控制也应从受益人的角度出发;关注他们从参与计划后;直至取得最终收益的过程中;主要面临哪些风险;另一方面;作为资产管理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中主要扮演的角色就是投资管理人;因此;需要重点分析的是投资管理风险..1、信用风险企业年金管理中的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的各个参与方发生违约行为的风险..从图1中不难发现;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以信托关系及委托关系为基础开展的..企业和职工与企业年金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而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这两种关系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基于对受托人或代理人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所以;受托人或代理人的信用如何;是一个十分引人瞩目的问题;信用风险也就成为了进行企业年金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风险..很自然地;企业和职工都希望受托人能够真正代表他们;克尽职守地履行信托合同;监督企业年金的运作;保障他们的利益;而勤勉尽责的受托人也希望能够找到合适的、具有良好信用的机构;开展帐户管理、年金基金托管及投资管理等工作..但是;与公募基金相比;企业年金涉及的当事人更多;特别是对年金资产保值增值负有重任的投资管理人可能会交由多家机构分别担任;这就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数量;从而加大了在各当事人中发生违约行为的可能性..同时;在信息披露方面;企业年金也不会像公募基金一样;采取面向整个市场、完全公开的方式;而是仅仅面向相关当事人及监管部门进行披露..公开方式的一个优点在于;即使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例如研究机构或个人、独立评级机构;也可以定期得到关于基金投资组合、运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它们的介入扩大了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的参与者范围;会在外部形成更为强大的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勤勉尽职..企业年金的运作则没有这样高的透明度..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为保证透明度;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但是;信息的接受者通常只包括当事各方;以及监管机构;范围远小于公募基金..相比较而言;企业年金运作受到的市场约束较之公募基金要松散..信用风险最终的表现形式是违约;而违约又可以表现为很多具体形式;举例来说;帐户管理人未能够按时计算并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托管人未能安全保管企业年金资产;致使其蒙受损失;投资管理人超越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或比例进行投资;等等..另一方面;投资管理中的一些风险;也常常最终通过信用风险表现出来..2、投资管理风险在企业年金管理运营的整个业务流程中;投资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一方面;企业年金资产必须实现保值与增值;以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并扩大计划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它是员工未来的养老金;这一性质又使它不可能以冒很大风险为代价去博取高收益;而是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一个完善的社会养老体系的根本性政策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定..如果投资风险过大;不仅无法获取预期收益;还有可能危及养老保险的经济基础;损害投保企业利益..企业年金没有政府财政保障;风险自担;所以;安全性是其投资运营的首要原则..另一方面;企业年金的流动性要满足基金的备付需求和增值目的..收益性原则是指在符合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条件下;追求适度的投资收益;以抵御通货膨胀对年金的侵蚀和威胁..因而;投资管理风险是企业年金管理中一项很重要的风险..如果说;信用风险是很多其他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那么;投资管理风险就是发生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并且常见的诱因..投资管理风险主要还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管理时;由于市场整体或单只证券的波动性所造成的未来收益不确定性;特别是投资收益低于目标值甚至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市场风险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前者是市场中所有证券同时承受的风险;它往往由一些宏观因素引发;例如政策变动、利率升降、通货膨胀率的高低以及国民经济的运行周期等等;并且不能被有效的投资组合规避掉..后者是单只证券所特有的风险;它由发行债券或股票的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违约风险或所在行业的周期性波动而引发..通过适当的分散化投资;非系统风险可以降低;以至消除..3、操作风险在现代风险管理框架中;操作风险是一个覆盖面相对较广的风险类型..在企业年金的管理中;导致操作风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投资管理人制度上存在缺陷、人员素质上存在不足;或者技术支持没有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具体包括:a制度风险;即由于公司制度存在漏洞或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导致的风险..它有可能造成执行任务的员工权限过大、缺少监督等后果;从而为不良后果的产生埋下隐患..b人员风险;指在相关制度基本合理的情况下;由于员工的个人因素导致失误或错误所引发的风险.."个人因素"可能是由于疏忽;也可能是业务不熟练;或者主观故意..最常见的人员风险是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人员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超过风险权限额而未察觉;越权或违规交易;电脑系统易于进入;交易清算的透支风险、权益风险、帐实、帐帐不相称风险;内部人员利用掌握的基金投资机密为自己或他人牟利而故意或无意的泄密行为等引致的风险;等等..c独立性风险;是指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过程中;不能保持不同委托人资产之间、委托人资产与投资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资产运作上的独立性;导致出现利益输送的风险..所谓利益输送;是指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资产;有意牺牲一部分资产的利益而使另一部分资产获益的行为..d技术风险;其表现为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从而延误时机、造成损失;或者由于办公系统故障导致上情下达或部门之间的沟通无法正常进行;从而影响办公效率、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等等..技术风险在多数情况下都表现为IT系统风险..三、企业年金管理的风险管理模式选择对企业年金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必须在清晰地分析企业年金管理中的风险特征;相应确立风险管理的策略与偏好;制定出风险控制原则;并进而通过一系列具有可行性的措施;付诸实施..1、企业年金管理风险控制理念与原则根据企业年金的风险特征;企业年金管理的风险控制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全面性原则;即风险控制必须涵盖企业年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参与其运作的各个当事人;并渗透到各项具体业务过程中去;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环节..2制衡性原则;即在参与企业年金管理的各个当事人之间;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特别是要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问题..3可衡量性原则;就是在风险控制的过程中;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举例来说;引入托管人;就很好地体现了上述第2条原则;即制衡性原则..将年金资产与投资管理人或年金计划发起人的资产相分离;可以有效地实施职责分离的原则..托管人还提供了与投资管理人关于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记录的第二套会计记录;两相对应;可以保证企业年金资产的会计是准确和合适的..托管人可以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行动;以确保他们的投资活动与计划文件、投资目标和战略相一致..它还可以在计划范围内监督交易;以保证在不同的利益团体中的计划范围内没有被禁止的交易..总之;托管人除了妥善地保管资产之外;还起到了制衡和监察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功能;从而在总体上降低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2、企业年金管理风险控制体系这主要包括相互联系的几个方面的内容:1内部自控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的自我监督与约束;包括各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相关业务流程管理;内部监察稽核等等..2不同参与主体间互控通过清晰的制度约束;明确各参与者的责、权、利;并借助信息披露;即实现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不同参与者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在某些参与主体之间;还可以实现实时的监控..这较多地体现了风险控制原则中的制衡性原则..3最高监控最高监控是指借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对企业年金管理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控制与约束;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这是最为严厉的一道防线;同时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它应该更多地起到威慑作用;因为;直接动用法律手段;常常意味着前面两个层次的风险控制已经失效;很有可能已经给年金计划的受益人带来了损失..4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首先;是确立严格的风险控制流程;做好制度上的事前预防..对风险的事前预防可以划分为不同层面:第一;由投资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例如;在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体上对投资策略进行把握..由于在企业年金管理中;委托人可能会直接进行资产配置;即决定年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存款等之间的分配比例;并分别委托给不同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运作;每家投资管理机构只负责一大类资产的投资;因此;投资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上有可能受到限制------这是与公募基金管理的一个不同之处..但是;投资管理人仍可以在该类资产内部的配置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例如;如果负责股票投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可以在行业配置上进行总体把握;并赋予所负责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审批超过投资组合经理权限的投资计划..同时;根据投资业绩比较基准检查、评价投资组合的运作..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对投资业务的判断和决策不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影响..第二;投资组合经理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根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以及其自身对市场的分析判断;进行投资..分析师、研究员和投资组合经理应共同对投资工具进行分析与评级;对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实地调研;提交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必要时须经过答辩与评级;确定投资备选库..投资组合原则上应由备选库选定的投资工具构建;超过此范围的也应由报请批准..其次;建立贯穿投资管理全过程的事中监控..第一;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年金投资运作部门的负责人要对投资组合经理的日常投资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包括投资档案、投资记录是否完备;投资执行是否规范、准确;是否严格执行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的决议;并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汇报..第二;投资管理机构的内部监察部门通过检查投资文档、电话录音、录像、电脑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地对投资部门的投资业务进行监控;检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还需要出具书面反馈报告..第三;为防止介入内幕交易或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以及投资于一些风险过高的证券;投资管理机构内部应对一些投资品种作出限制;或者直接禁止..第四;借助电脑软件系统进行风险控制..例如;通过一些必要的投资分析及风险控制软件;可以对投资风险作出定量化分析;在交易软件系统中;可以设置与业务同步的风险监测系统..举例来说;设置个股预警线;建立自动对帐系统对所有证券投资进行扫描;对接近风险权限额的投资进行提醒;对越权投资不予接受;对于计算机系统实行权限管理;并设置强密码;确保系统的安全;等等..第五;在重要业务部门的内部;均设立与其业务操作同步的电脑风险监测系统;以便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设置来有效地控制投资行为中可能出现的越权或违法违规行为..另外;是完善事后反馈程序..这一环节不仅保证了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的完整性;而且;它对于总结此前风险控制工作中的得与失、经验与教训都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监控报告制度;由内部监察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跟踪投资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并编制监控报告;以便及时进行评估和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5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措施首先;就市场风险控制而言;在技术层面上;通过各种投资分析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并借助一些有效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来量化投资组合面临的市场风险..而无论所采取的量化风险的技术手段是什么;最终的落实都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以制度为保障..总之;在技术的支持与制度的保障下;投资时由于承受市场风险所面临的可能损失应被控制在可接受和可预见的范围之内..其次;在操作风险角度;应区别不同风险的特性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对于制度风险;主要通过完善内部制度;并增强制度可操作性等手段来实现..对于人员风险;主要需要通过员工行为准则、保密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各部门的业务规则等来对员工的行为作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员工的越权操作、违法操作等..独立性风险既是一种制度风险;又是一种人员风险;所以对于独立性风险的管理;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入手..除此之外;由于其特殊性;还需通过其他一些措施;使独立性风险尽量降低..分帐户管理制度是指对于每个委托人的资产;分别设立单独的帐户;各帐户之间独立操作、独立核算..同时;受托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帐户与投资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例如;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之间严格分离;以确保年金资产的安全性..除了进行分帐户管理外;投资管理机构在人员上也应进行相应的设置;以适应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的要求..例如;设立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企业年金投资运作;部门内的人员和业务都应与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相独立..投资决策也应独立完成..企业年金投资和其他资产管理的投资可以共用一个交易平台;但具体负责交易的人员应实现分离和独立;相互之间不能进行对方的投资交易..在部门之间也应体现独立性;例如;投资决策和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货币及有价证券的保管与帐务记录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研究与投资决策相分离;等等..分帐户管理和人员独立性安排主要目的在于防范利益在企业年金资产和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之间的输送;除此之外;还应避免利益由委托资产输送至与投资管理机构有关联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个人..投资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作出严格规定;以防涉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与利害关系人的交易中..因此;在企业年金市场开始快速发展的起步阶段;强调风险管理尤为重要..在一定意义上可说;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水平直接决定了企业年金能否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当前值得重点强调的重要课题..。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2.1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整体框架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应采用图2-1所示的委托-受托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不能由企业和职工自行管理,必须交由受托人管理。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
受托人应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即“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即“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即“投资管理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由他们处理相关的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企业年金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
图2-1:我国的委托-受托型企业年金模式2.2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的比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因此可分为两大类: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
根据市场主体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服务的不同,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各有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参见表2-1)。
2.2.1 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法人受托模式是指以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
2.2.1.1 全分拆在全分拆模式下,企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法人受托机构选择其他服务主体。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身份各不兼容,之间形成多重监督机制(参见图2-2)。
全分拆模式对法人受托机构的专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图2-2:全分拆模式(法人受托)2.2.1.2 企业选择的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再挑选其他的主体提供托管和投资管理服务(参见图2-3)。
在这种模式下,账户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能够更好的沟通,提高年金计划的运作效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9】3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服务不到位、管理费收取混乱,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等问题。
为规范管理行为,实现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提供基本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企业需求和业务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项目,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服务。
各类服务项目的周期、频次、数量、价格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无规定的,按相关行业通行的规则办理,或有关各方通过协商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获取应得报酬。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业内通报或向社会披露、暂停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直至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等措施:(一)对服务内容、基金收益等采用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手段,欺骗或误导客户;订立相对于合同期明显不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其他管理机构开展业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管理机构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其他管理机构同意,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
(二)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以向客户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折扣、折让或管理费返还等形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以阴阳合同、补充合同等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管理费用;向企业或经办人员支付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费用;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管理费用等。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优势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优势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由法人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
受托人在运营模式上采用标准化管理,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集中管理、集合投资,发挥企业年金资产的规模效应,是针对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相对合适的选择。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这在国内外的实践当中都得到了检验。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除了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还受到企业、职工、运营机构、监管部门的欢迎,原因主要有:一、流程简便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建立流程已经十分成熟,较之单一计划的建立更为简单便捷,节约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时间和成本。
首先,集合计划的合同是在人社部备案后的制式合同,其他三方管理合同已经签订完成,委托人只需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即可,省去了合同谈判过程以及和其他三方管理人签订合同的时间。
并且,企业签订的集合计划合同不必再向人社部门报备,能省下至少15天的报备时间以及为准备报备材料的人力成本。
再次,集合计划大多数已经运营多年,投资组合均是配置成熟的产品,企业只需根据需求选择投资组合即可,较之单一计划,不用再进行账户申立,也不会有新投资组合的建仓过程(一般为3个月左右,为投资组合进行产品选择、配置、购买的过程,大部分组合建仓期收益率会低于成熟组合的同期收益甚至出现短期亏损),企业资金一进入集合计划即可享受到组合成熟资产配置所带来的收益。
最后,在正常运营操作中,由于集合计划已经运营多年,四个管理人早年前便签订了流程备忘录,并根据政策要求和市场需求进行了多年的发展调整,对于集合计划的管理而言已经是十分顺畅便利的状态,新建年金的企业加入集合计划,已经享受了管理人磨合成功后的工作成果,对于年金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
二、成本分摊企业年金除了四个管理人的管理费用户之外,还需要承担计划开户、交易费、印花税费、律师费用、审计费等其他费用。
企业年金受托模式的选择及方案设计流程
6一、企业年金受托模式的选择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信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区别在于:1.承担法律责任主体。
理事会受托模式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理事会的所有理事,且某一个理事的过错使得年金基金财产受损,其他理事要承担连带责任;法人受托模式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法人机构。
2.财产赔偿能力。
理事会受托模式对于企业和理事成员存在一定的责任风险,特别是各理事是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年金财产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并且随着企业年金基金逐年积累,责任风险也随着增大;法人受托机构作为独立法人有严格的要求,23号令规定,法人受托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且任何时候都要维持不得少于1.5亿元的净资产。
3.企业年金计划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理事会成员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知识结构相对单一。
法人受托机构具备金融、投资、精算、法律、信息技术等多种管理技能的专业人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操作管理的专业化优势。
4.计划管理的效率比较。
理事会成员在企业中从事不同岗位,有着自己的工作主业,参与企业年金理事会只是副业,因而不能集中精力参与企业年金的计划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法人受托机构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经营制度,能实现对企业年金的高效管理。
二、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流程(本刊记者)本栏目由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协办金年NI AN J I N编辑戚成电话:0531-********E-mail:q ichen g100@126.co m政策快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8年4月发布《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中指出:尚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地区,应当按照‘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抓紧办理签约手续,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规定了关于整体移交和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设立以及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登记号的编制的相关内容;规范了关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管理以及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信息披露和保留账户的处理;制定了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处理的相关要求。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
估值相关报表的核对
每个定价周期,受托人在收到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提供的相关报表后,分别核查两份报表中的年金计划组合名称、定价日期以及单位净值、成交前资产净值是否一致。
2
非投资交易划款指令的制作和下达
根据账户管理人按流程备忘录约定出具的报表,受托人编制非投资交易划款指令,发送托管人执行(赎回指令需经投资管理人确认),并以约定的方式进行确认。
12.2
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变更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变更的,受托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并将相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重新报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计划变更确认函。变更完成前,原管理人需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12.3
合同内容变更或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7.2
待遇支付指令的编制和下达
根据账户管理人的待遇支付通知,受托人复核支付通知和当期交易金额的一致性,编制待遇支付指令,下达至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7.3
待遇支付的追踪
根据托管人反馈的待遇支付完成情况,受托人或托管人通知账户管理人进行后续操作。
8.信息变更和离职账户处理
8.1
信息变更服务
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受托人就变更的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并提交账户管理人进行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变更或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的,受托人应当将相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重新报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的,出具企业年金计划变更确认函。
8.2
离职账户处理
根据委托人申请,受托人对离职并转入新年金计划的员工账户提交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转移支付;对离职但暂无新计划转入的员工账户提交账户管理人转为保留账户。
四、企业年金运作模式的选择
四、企业年金运作模式的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方面,它涉及多个当事人,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承担的职责也不同;另一方面,各个当事人在企业年金基金的具体运作中可能同时担当多个角色,承担的职责和管理的业务可能有交叉,这就使企业年金运作模式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
目前,我国运作规范的企业年金计划大多采用“全拆分”或“2+2”两种模式。
“全拆分”模式,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由四个独立的、具有相应企业年金运作管理资质的机构担任。
委托人(企业或企业职工)首先要选择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
然后由受托人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这3个职责分别委托给选定的3家机构。
“2+2”模式中,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这四个角色分别由两家机构来承担,且此两家必须分别具有两项资格。
根据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资质来看,可以进入“2+2”模式的机构应该是:同时拥有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两个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和一家同时具有帐户管理和托管资格的银行。
其他形式,如“2+1+1”等,则至少需要3个以上的管理机构组合而成。
那么对于委托人(企业或企业职工)来说,各种运作模式各有什么优缺点呢?一、“全拆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受托人如果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优点:信息对称,能代表委托人意志;利益一致,更能为收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没有受托管理费。
缺点:委托人缺位,易导致内部人管理的问题;理事会成员理事需要以个人名义对整个受托资产的管理职责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如果是法人受托人。
优点:节省企业在年金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和其他相关资源;专业能力强,实现规模效应;便于受托人独立处理事务、提取必要的费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年金的运营风险,能提高运营安全性;能整合其他专业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形成联合监管体系。
缺点:各运作主体间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从而降低运营效率;法人受托人的权利空洞化,对其他受托代理机构的监督作用下降;监管的分散化可能会使联合监管体系出现漏洞。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模式选择思考
外包风 险准备金制度 , 即企业通过定期计提一定 的风险准备金 , 来
达 到吸收风险的 目的 , 也可以将会计风险部分转移给服务商。 在企
业财务外包业务活动 中, 企业可以专注于 自身发展的核心能力 , 将 原本臃肿 的组织机构进行精简 , 增强企业机构 的灵活性 , 提高企业
对 市 场 环 境 的应 变 能 力 。
质实际上是企业员工l 资的延缓发放 。二是可以有效地缓解各 国 T
( ) 业 年 金 是 一 种 薪 酬 福 利 形 式 , 一 种 激 励 的措 施 和 手 1企 是
段。 企业可 以通过设计 内容不同的企业年金规划方案 , 赋予企业员 丁 l薪酬不 同方 面的激励 内容 ,可以有效地提高激励措施 的针对性 和有效性 , 进而 能够 提高员_ T工作效率 , 吸引优秀人才 的加入 , 增
参 考文 献 :
上世纪9 年代初 , 0 外部 承包商 埃森哲 ( C E T R 帮助B A E N U E) P 公 司( 围石 油 ) 英 实现 成本 减半和对业务 流程有效控制 的 目标 , 使其成 为财务管理外包最早 的受惠者 。 随后 , 欧美 国家借助 网络 , 利用新加坡 、菲律宾等亚洲 困家 比较低廉的劳动力处 理本 国企业 大量 的记账 、报销 、发票对账等繁杂的财务数据处理 1作 。早在 二 19 年 , 9 9 香港 的零售 商D IY F R 与凯捷 及安永建立 了各持有 A L A M,
解 密 办 法 ,以 便政 府 能 够在 必要 时对 相 关 通 信 方 式 实 施 监 听 或 监
视, 因为印度企业承担 了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分析财务信息等财务外 包业务 , 所以, 该措施直接影响了财务外包的无缝对接 , 由此也说明 了网络技术对跨 国财务外包 的支撑作用。利用 网络信息技术 手段 , 企业可对财务外包实行实时动态监控 , 有效衔接财务外包业务和企 业 自身财务业务之间的关键点 , 保持信 息沟通及时 , 数据准确一致 , 真正实现企业 同外包商的无缝对接 , 降低网络平 台上的交付成本。
企业年金制度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员工的关注。
企业年金制度是指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为员工提供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提高员工的退休生活质量,减轻国家养老保险的负担。
本文将从企业年金制度的定义、特点、意义、实施原则、运作模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年金制度的定义企业年金制度是指企业在其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自愿为员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资金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和员工个人缴纳的年金费用,实行个人账户管理,用于支付员工的退休金、养老金等福利待遇。
三、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自愿建立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员工需求,决定是否建立年金制度。
2. 补充性: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的补充,旨在提高员工的退休生活质量,减轻国家养老保险的负担。
3. 个人账户管理: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员工个人年金账户的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4. 个性化: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员工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年金方案。
5. 法规保障:企业年金制度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运行,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1. 提高员工退休生活质量:企业年金制度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加丰厚的退休金,提高员工的退休生活质量。
2.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
3. 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有助于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4. 缓解国家养老保险压力: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减轻国家养老保险的负担,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五、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原则1. 公平原则: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享受到企业年金待遇。
2. 适度原则:企业年金制度应根据企业自身经济状况和员工需求,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企业年金方案受托模式选择
企业年金方案受托模式选择杨长汉1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年金方案设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受托模式选择的过程,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互相沟通、连续协商的过程。
任何企业在建立相应的企业年金计划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选择就是采用理事会受托模式还是法人受托模式。
企业对受托管理模式的选择,除应考虑各种模式的优缺点外,往往要首先评估企业自身的状况。
(一)、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受托模式选择建议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如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其作为受托人的专业能力,诸如战略资产配置能力、对金融市场的认识与判断能力、对投资管理人等的评估能力,必然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专业性就无法保证,这样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无法有效行使受托人职责的。
因此,中小企业最好选择法人受托模式。
1、中小企业对法人受托机构及方案的选择中小企业年金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中小企业理事会联合受托模式;二是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为中小企业设计的集合性企业年金方案。
对于前者,由于谈判困难、责任不清、矛盾过多等原因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对于后者,是中小企业的理想选择。
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对法人受托模式选择包含两个过程:一是对具体法人受托机构的选择;二是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选择。
事实上,两个过程是重合的,不存在先后的问题,对法人受托机构的选择也暗含了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选择。
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时应注意以下因素:(1)、当事人的资信评估。
对于选择法人受托模式的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其选择的受托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所认定的资格以及资信情况,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的安全性,提高企业年金方案的有效性。
在以法人受托机构为中心的捆绑模式下,理论上应由受托人对其他管理人的资格和资信进行确认,但在实际运作中委托人仍需要对其他管理人的资格进行考虑。
(2)、当事人的各项业务能力评估。
由于企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功能以及基金资产管理的长期性,选择具有信誉高、资产规模大、管理能力良好的法人受托机构,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年金方案设计质量,另一方面其在投资管理人、账户管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
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及其投资管理策略
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及其投资管理策略国泰基金治理李春平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借鉴国际体会,建立起一个由“国家差不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共同构成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确实是企业年金打算,是由企事业单位为职员提供的福利保证打算。
到今年年初,我国建立年金的企业有近1.6万家,参加的职工约为500万人,积存基金近200亿元(约合20.5亿美金),要紧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储蓄。
在美国被称为401K打算的企业年金,已吸引了30万家企业、四千余万名企业职员的参与,目前资产总额高达1.7万亿美元,有一半投资于各类共同基金,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11%。
我国在企业年金层面上已连续出台了一些改革措施,如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统一规范为“企业年金”,规定企业年金实行“个人帐户”治理、享受税收优待等等,它在专门多方面都与美国401(k)的运作机制存在相似之处。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进展以及相关法律、税收政策的出台,企业年金必定会进入高速成长的时期,研究报告显示,以后3年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每年将增加1000亿元,到2018年,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将达1万亿元。
毫无疑问,为保证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所采取的投资治理策略,将成为核心问题。
对国内的基金治理公司来说,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积存的资金存量,将成为基金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因此,未雨绸缪,深入研究和借鉴国外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抓紧研究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治理策略,为以后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作出基金治理公司应有的奉献,是我们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一、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在国外,“企业年金”称为雇主发起养老打算(Employer-sponsored pension plan),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要紧采纳个人帐户方式治理,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待、实行市场化运营。
对雇主而言,作为对职员的一项福利措施,可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在规定限额内还可享受延迟纳税待遇。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杨长汉1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
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涉及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机构等多个主体。
企业年金计划主办人(Sponsor)首先必须确定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
企业可以两种受托模式:采取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
在法人受托模式下,企业首先必须选择、评估、监督法人受托人,进而通过法人受托人选择、评估、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在理事会受托模式下,理事会直接代表企业和职工,需要选择、评估、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法人受托模式下,法人受托人负责选择、评估、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这些工作予以监督。
所以,根据法规规定和企业及其职工的利益要求,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以后,企业都面临如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的科学的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确定和实施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机构进行动态的考核评价,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企业和职工的需求、市场的情况全程监督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必要的时候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一、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选择有关的运作当事人是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的首要步骤,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基金能否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达到预期的投资运作目标。
(一)、选择的基本原则选择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循公平、效率和经济原则(即所谓的“3E”原则,Equity—公平、Efficiency—效率和Economy—经济。
)1、公平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质就是公平的精神。
保障公平的关键是统一选择评估标准。
企业年金受托账户管理一体化服务二
理" 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是我国现阶段企业年金管理 模式的最佳选择之一. (一 ) 实现了受托 管理, 投资运 作和资产 保管三 者的彻底分离, 更有利于安全管 理, 优化选择和相互 制衡. 企 业年 金的 管理 首要 目标 是实 现基 金安 全管 理, 持续稳定的保值增值, 以提高职工退休待遇.能 否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受托人在战略上对企业年 金基金投资作出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管理人是否 切实贯彻落实受托人的投资意图并在投资运作中保 证资金安全, 获取最大收 益.因此, 受托人最主要的 职责是把握经济发展的趋势,协调委托人制订适宜 的投资策略, 做出合理的战略资 产配置安排, 并组织 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执行投资政策情况,日常投资 行为进行 监控, 监督和评 价; 此外, 还要以监 督者的 身份,通过各种措施对投资管理人进行严格的监督 和风险防范. "受托账管一体化" 模式下, 针对同一个企业年金 计划, 由不同的机构担任受托人 ,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 人, 实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分离, 有利于受托人严密 监控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 客观地评价投资业绩 和风险水平, 通过自身以及组织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 对违规交易行为及时发现
保
障
编辑 王莹 电话: 0531 - 869 2938 4 E- mail:w y70@s in a.co m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账 户 管 理 一 体 化 服 务( 二)
(接上期 ) "受托账管一体化" 模式的优点 该模式不仅符合企业年金管理国际惯例,也是 国家监管部门政策倡导的模式,有利于企业年金管 理的专业分工和风险控制.目前获得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资格的11 家机构, 有9 家同时拥有账户管理人 资格.这体现了监管机构明显的政策意图. 事实上在国外, 信托型的养老金管理被分为三大 块: 受托管理, 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投资管理由专门 的投资机构负责, 银行是天然的资产托管人, 账户管理 作为受托人业务的重要内容, 由具有受托职能的专业 机构承担. 以美国401(K)为例, 过去20 多年的成功实践 证明, 这种 "受托账管一体化" 的运营模式是非常有效 和成功的.我国香港地区在1999年颁布的 "强积金条 例" 更是明文规定, 受托人应承担账户管理职责, 投资 管理和托管须交由专业的机构来承担.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采取信托模式,借鉴国外信 托型养老金 管理的经验 ,我们认 为, "受 托+账户管 并予以坚决地纠正, 避免出现外部监督内部化, 投资监 督虚化的情况, 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企业年金基金 的投资风险, 最大化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二) 受 托人与账 户管理人合 一, 实现年 金管理 信息的整合, 有利于提高企业年金管理的运作 效率, 降低了协调成本, 减少差错率. 根据我国企业年金运作流程,受托人是决策中 心, 账户管理人是信息中心, 因而账户管理的功能在 许多方面是和受托人功能紧密关联.虽然按照23号 令的规定,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和账户管理可以分别由 不同的机构承担, 但从运作实践看 , 两者合 一更有利 于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准. 事实上,虽然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之间存在监 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更多的是相互之间的密切配 合. 在处理日常缴费, 支付, 转移, 收益分配等业务过 程中,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之间存在大量数据核对 的工作,账户管理人每个账务处理环节都要经过受 托人确认. 如果受托人不掌握明细账, 只是形式上确 认和风险责任上的承担, 难以有效控制运作风险. 为 此, 有的受托人甚至不得不和账户管理人同步 做账, 变成 "第二账户 管理人" , 承担了大 量账务处 理的事 务, 大大增加了工作量, 降低了管理效率. 在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在账户 信息传递方面,委托人需要同时面对受托人和账户 管理人两个机构, 委托人, 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之间 要经过频繁的数据传送, 确认, 指令, 通知, 反馈等诸 多环节才能完成一项工作,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成 本较高.这些环节对时效的要求很高,如果数据核 对, 指令的环节 出现问题, 就会 延误缴费 确认, 资金 划拨, 进而影响投资交易, 甚至导致职工无法按期领 取养老金, 引起职工对企业的不满. 在实际运作中这 些问题是经常会发生的.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两种角色合二为一,委托 人只须面对受托人一个机构,有利于账户信息采集 和更新, 便于受 托人准确 , 及时 地进行账 户处理 , 提 高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效率. 此外,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 理人, 受托人掌握员工个人账户明细, 便于受托人及 时, 准确核对, 确认相关数据, 减少 差错, 在提高账户 管理效率的同时, 也为受托人行使审核 , 监督职责提 供了依据. (待续未完 ) 本刊记者 (本栏目由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协办 )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管理模式优势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管理模式优势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11号)规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模式共两种: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一般来说,当企业年金计划规模超过四千万,企业大多会选择单一计划的管理模式,并随着规模的增长,配置多个投资管理人。
因此,对于贵集团的企业年金计划,我司有如下建议供您参考。
一、建议采用单一计划管理模式企业单一计划是指企业作为唯一的委托人,然后委托受托人,与其余三方管理人,即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起进行年金管理。
通俗的来说,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像是私人定制化产品。
单一计划的管理模式在流程建立、投资运作、日常管理具有以下优势:(一)流程建立个性化定制,精准高效单一计划在合同签署、管理人选择、战略资产配置等方面均可以进行个性化选择与定制,适合规模大、有一定个性化需求的大型企业。
1.合同可谈判修改单一计划在合同的签署上更具灵活性,虽然集合计划加入流程更为快捷,但是集合计划的合同是在人社部报备后的制式合同,不可进行修改。
但单一计划的合同谈判余地较大,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进行修改后再去报备,在一定程度上能做到在合同中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同时,管理费率可谈判,为企业节约成本。
2.管理人可灵活选择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是固定的,企业只能选择集合计划产品,一般来说市场上的集合计划产品账管人和托管人是同一家银行,受托人和投管人是一家机构,企业若想换某一家管理人,只能选择整体计划转移,对年金的资产和后续管理造成不便。
但单一计划管理人选择十分灵活,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四方管理人的选择,对于大型集团公司来说,一定程度上能做到关系的平衡,创建多维度的外部合作链。
同时,在单个管理人的换选过程中,不会影响到整体计划的运作。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办法一、引言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则直接关系到基金的安全、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与特点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它具有以下特点:1、长期性:企业年金基金的积累和支付通常跨越较长的时间周期,需要进行长期的规划和管理。
2、稳定性:资金来源相对稳定,主要来自企业和职工的缴费。
3、风险性:在投资运营过程中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多种风险。
三、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主体与职责(一)受托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核心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等。
(二)账户管理人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服务等。
(三)托管人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进行复核审查等。
(四)投资管理人按照受托人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投资政策,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及时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管理情况等。
四、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一)投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二)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管模式比较与选择
监管机构很大程度上依靠 审计 师 、 算 师、 精 资产
评估机构等 中介组 织对 基金 运 营进 行 监督 ; 五 是在谨慎人 规则 之下 , 金管 理人 虽 然拥 有 很 基
大的 自主权 , 其背后 是 以严 格 的法 律约 束 为 但 保障 的① 如美 国有《 , 雇员退休 收 人保 障法》 英 , 国有《 信托 法》 《 会保 障法 》 《 老金 计 划 、社 和 养 规则》 等等。
金基金投资 的监 管模式 主要 有两 种 : 审慎性 监 管模式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 。审慎 性监管模式 主要根 据 “ 慎 人 ” 则 对 年 金 基 金 实施 监 谨 规 管 ,谨慎人 ” “ 规则 是指企业 年金 基金 的投资管 理人有义务像对 待 自己的资 产一 样 , 谨慎地 为 企业年金基金选择一个最能分散 风险 的资产组
【 收稿日 期】 20 - - 06 0 0 00
保险“ 三大支柱” 模式 , 即国家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
和个 人建 立的企业 年金以及个人购买的储 蓄性养老保险。
②
“ 慎人” 谨 规则 ( r et e o u )根植 于盎 Pu n Pr nR l , d s e
格鲁撒克逊国家的信托法, 其特征是在以判例为基础的普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体 系“ 三大支柱” 中的第二支柱 , 为退休者提供“ 养命钱 ”是社会 , 生活的“ 稳定 器 ” 具有 极 其重 要 的 战 略地位 。 , 根据世界银行专家的预测 , 国到 23 我 00年企业 年金资产总规模将 达到 18万亿 美元 , . 企业 年 金资产累积快速及其 巨大投资规模必 将对金融 体系乃至整个社会 经济 产生 巨大 影 响 , 我 国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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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1卷 第 1期
企业年金的营运模式研究
企业年金的营运模式研究世界各国的企业年金营运模式,可以大致划分成直接承付模式、保险合同模式、基金会模式以及养老信托模式四大类,本文为大家分享企业年金的营运模式,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直接承付模式直接承付模式是企业直接向本企业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
这种模式中的养老金可以由企业事先积累一笔基金支付,也可以由企业从当期利润中支付。
采取直接承付模式的多是一些大型企业和行业,其目的在于更直接地控制和使用基金,因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大部分将投资于本企业的股票。
该种模式下,企业一般通过内部的资金管理和会计部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而象实际操作中精算、法律与投资管理等涉及到较强专业领域的工作往往委托给相应的专家或金融机构来完成。
采用这种模式的企业依然可以将企业年金计划设计成DC和DB型两种。
由于参加计划的人员局限于本企业,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受益人只有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才能领取养老金,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时间稳定。
因此,从运作原理上,该模式类似于私募基金。
二、保险合同模式保险合同模式是指企业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团体保险合同,将企业和个人资产以缴费的形式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取得保险公司养老保障承诺的一种形式。
在团体年金保险中,企业以团体投保的形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保险,形式较为灵活。
作为投保人的团体组织,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
被保险人往往是团体指定的在职人员,不仅包括单位正式职工,还可以包括临时工等其他人员。
由于采用集体参保的方式,团体年金保险的承保成本低,较大规模的团体年金保险还可以通过参保人员和保险公司的协商机制灵活地制定合同条款。
三、基金会模式基金会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属于财团法人,财团法戈与社团法人相对应,指法律上为特定目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
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物权概念上的分歧,后者并没有完全对等的法律概念,类似的概念是所谓的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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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对服务模式的选择
信托投资公司的选择
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有资格申请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只要取得相应资格,不仅可以采取全分拆模式,而且有可能实现法人受托部分分拆的全部三种模式。
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何种服务模式,要根据其自身的状况。
在《试行办法》中规定账户管理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少5000万,必须拥有账户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专业人员。
目前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都能够达到对账户管理人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由于账户管理需要大量的账户管理系统投入,并且需要专业的人员负责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营管理,这就要求有大量的客户进入账户系统才能保证账户管理业务的经济性。
所以信托投资公司在从事账户管理业务之前会考虑投入和产出,然后决定最终是否开展账户管理业务。
由于账户管理业务是较新的业务,大部分的信托投资公司并没有建立账户管理系统,因此,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提供的服务模式是全分拆,以及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
信托公司虽然资金运用渠道广阔,但在某些领域的投资能力可能不是最好的,比如在证券投资领域,某些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证券投资方面的经验可能更丰富。
选择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不但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同时还可以通过选择优秀的投资管理人使企业年金基金达到较好的保值增值目的。
正如前文分析,目前适合中小企业年金发展的模式只有由法人受托机构开发的集合年金计划。
信托公司由于有多年设计信托计划的经验,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有一定的优势。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选择
与信托投资公司一样,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除采取全分拆模式外,还有可能提供法人受托部分分拆全部三种服务模式。
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选择何种服务模式,也要根据其自身的状况。
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由于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专业的投资能力,其选择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是非常适合的。
而且由于其拥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众多的营业网点以及广泛的客户群体,其还可能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
此外,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可能并不作受托人,而单单成为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为受托人及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
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
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提供除法人受托全捆绑模式外的全部模式。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其一般不会选择全分拆模式;对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以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基金管理公司都有可能选择。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选择仅作投资管理人。
基金管理公司作受托人和(或)投资管理人方面有许多制度方面和专业方面的优势。
首先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严格规定,其自有资产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不能进行信用交易,也不能投资于实业,大大降低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也降低了因基金管理公司倒闭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可能。
其次,这样的限制减少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产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利益的冲突,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只能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增值中获得长期的管理费收入,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和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利益是一致的,更能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
再次,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公募基金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在资产分离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有效的机制和方法。
最后,基金管理公司经过6年的发展,逐步成为国内最专业的投资机构之一,其投资能力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中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公司是否作账户管理人则根据具体情况,许多大型基金管理公司为公募基金建
立了注册登记系统,具备了作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的硬件系统,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软件系统经验。
这样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能选择作账户管理人。
金融控股集团的选择
从金融控股集团的角度,其除可以实现法人受托全分拆及部分分拆的全部模式外,正如前文所述,金融集团可以提供“法人受托全捆绑模式”的一站式服务。
目前,我国已有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中信、光大和招商等公司都是纯控股型金融集团,它们控制的子公司均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业务,可以在集团内实现同时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等全部服务,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一种集团内的全分拆模式。
由于目前我国实行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的严格分业经营,无法成立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但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金融控股集团产生和发展壮大,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张,业务重叠领域不断加大,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条款的修改和生效,未来上述机构将可以成立跨行业经营的子公司,实现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下的法人受托全捆绑模式。
其中,不具有受托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成立具有受托人资格的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来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职工提供受托管理服务。
养老金管理公司的选择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养老金管理公司可以承担除托管人以外的另外三种职能,具有相当的市场适应能力,同时也对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养老金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基于以下考虑:
1、社会人口老龄化下日益增加的养老需求迫使企业年金制度尽快建立,而众多中小企业并不具备成立自己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的能力或条件;
2、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制度仍在建立和完善中,市场竞争层次相对较低,管理技能有待提高,因此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各种“捆绑式”或“一站式”服务能够减少成本,提高效率;
3、尽管保险公司在团体养老保险市场的销售、运营、管理、投资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银行在账户运营管理以及资产托管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但要从事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首先必须解决信托资格的问题,所以成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是保险公司、银行参与企业年金受托人管理服务资格的最佳途径;
4、养老金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相比,其管理的资产性质比较单一,基本上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作为投资管理人整体投资理念单一,效率更高,专业化程度更高。
养老金管理公司不但可以从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的受托人服务,同时还可承担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职责;既可以提供分拆式服务,同时也可提供捆绑式服务;其运作流程涉及中介、受托、委托、行政管理、投资、产品设计等多个价值链环节。
银行的选择
在当前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框架下,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可以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或(和)账户管理人,并实现年金基金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捆绑。
从管理职能的专业性角度来看,银行担任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是最合适的。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所有证券投资基金都实行外部托管制度,目前主要的商业银行都是众多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基金托管经验;国内部分商业银行也已经开始尝试账户管理业务,并通过与国外合作和自主开发的形式建立了能够提供个性化服务的账户管理系统,培养了一批账户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
因此,无论是从专业性角度来看,还是从软硬件条件来看,银行应该是最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
银行实现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能捆绑可以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效率,产生巨大的规
模经济效应,降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成本。
首先,银行实现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能捆绑可以利用银行业庞大的营业网络,为广大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提供及时、便利的信息查询、缴费征收和待遇给付服务;其次,银行实现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能捆绑可以通过缩短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时间,减少不必要的信息交流环节,从而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效率;其三,银行实现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能捆绑可以利用银行现有资源,以及通过获取的规模经济效应,向年金基金提供账户管理和托管服务打包优惠,降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成本。
但必须强调,实行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能捆绑的银行必须将两种管理职能分开,两个管理业务和管理人员分开,并通过建立防火墙,实现银行内部两个管理部门分开管理、互相监督的机制。
保险公司的选择
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加大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投资力度。
按照《试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经过劳动保障部资格认定的前提下,成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
因此,企业年金基金的发展也将赋予保险业新的市场。
因此,在现行保险法律框架下,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从而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在母公司框架下捆绑。
但是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对于保险业来说是一项新的业务,做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保险业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当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刚刚开始发展,在构造投资组合的能力、投资人才和投资技巧等方面比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比较成熟的投资管理人略逊一筹。
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引进优秀投资管理人才、增强资产管理能力,以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绩效迎接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挑战。
从保险公司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方面来看,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营业网点较多、客户资源较丰富的优势,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开发出适合我国的个性化账户管理管理系统,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