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二审程序中原告撤诉权的司法适用——兼与李海涛法官商榷
权探讨民事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撤诉
民事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撤诉权探讨李泓王伟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于4月1日开始施行。
法律对再审程序作出了较大改动,特别是对再审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再审案件结案方式未予明确。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再审案件中,能否根据当事人申请,以撤诉方式结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再次引起了笔者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属于私权范畴。
因此,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在将纠纷起诉至法院后,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通过撤回起诉的办法结束诉讼程序。
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
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可以撤回起诉,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上诉等制度,而且,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就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
但是,对于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
因而在理论上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做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有权撤诉。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原审原告在案件再审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尊重并保障原告这一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民事裁定书送达后,再审程序结束,原审判决视为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就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当然包括撤诉权。
而且,根据民诉法原理,若再审是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只要不与再审程序的性质相悖,当事人就享有一审程序中所拥有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诉法第129、131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可申请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不能撤诉。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摘要:撤诉,是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位置的一项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结的一种方式,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
在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中,各个国家的民事撤诉制度都对当事人平等、自由处分、主体地位等诉讼理念作出了规定。
而在我国,由于立法基础薄弱,法律规范不够细致,导致民事撤诉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种种弊端。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撤诉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弊端,与两大法系国家的现行撤诉制度进行比较,浅谈我国撤诉制度的现状和撤诉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撤诉,撤诉制度,比较,弊端,完善一、前言作为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活动,撤诉,在民事诉讼中也称为诉之撤回,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或由于当事人的某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起诉按撤诉处理的诉讼行为。
撤诉制度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结的重要方式,撤诉制度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我国,撤诉分为广义上的撤诉与狭义上的撤诉,广义上:撤诉是指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撤回被告对原告的反诉,第三方当事人撤回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而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撤诉分为部分撤诉和全部撤诉;根据诉讼程序,撤诉分为起诉后撤诉和上诉后撤诉。
狭义上: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或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终结诉讼活动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撤诉制度在立法上体现出来的是法院的职权主义,呈现出法官控制诉讼进程、当事人地位客体化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结构的特征,不符合尊重当事人人格的要求,这和现代民法领域的当事人主义是完全相违背的的。
二审中撤回起诉的合法性分析
二审中撤回起诉的合法性分析展开全文摘要:二审期间,原审原告可否自主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法条规定、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作出分析。
关键词:起诉;上诉;一审;二审;当事人处分权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二审期间原审原告可否自主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审原告不可以撤回起诉。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二审期间,一审程序已经终结。
二审是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二审期间只可以撤回上诉,不能撤回起诉。
如果当事人要终结诉讼程序,可以调解。
另一种观点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
一、关于起诉、上诉和撤回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诉权,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请求国家保护权利的一个民事权利,也是启动国家保护机器的一个前提。
根据法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整、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只有通过起诉这一程序,法院才会介入之间,通过国家权力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是非。
上诉,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有错误,而根据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而主动引起的第二次确认法律关系是非的程序。
它以起诉为前提,是对第一次起诉的事实的再次确认和调整。
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将原提出的诉讼请求从法院撤回的诉讼行为。
其条件是:在诉讼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主动提出;按撤诉处理的,推定为主动提出。
二、法条引述1.《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民诉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17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撤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撤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院裁定……”这表明,在我国,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必须辅之以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存在着混乱现象.为此,本文试就我国撤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一探讨.一、撤诉的时间限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申请撤诉的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通常认为,在被告就该案提出实质性的答辩前,原告可以自由撤诉,在这之后撤诉须经被告同意或法院允许.我国民诉法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间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为“宣判前”,由此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允许原告在辩论终结后还可撤诉,就会给原告为避免败诉风险而提供了合法机会.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查清,谁是谁非已经明了,如果对己方不利时,原告便以牺牲一半诉讼费这一微小代价而撤诉,从而合法地逃避的制裁,这与民诉法所追求的目的相违背.而且其撤诉后又可能再起诉,法院又要为同一事实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不但增加了被告的诉累,也使法院为这种滥诉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其次,由于我国民诉法未对撤诉时间作出分阶段的规定,如果原告在被告提出答辩后撤诉的,势必会影响到被告“因应诉而取得之消极的确定权益”下文将作详细论述,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类似的弊病还有很多.因此,我国法律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间上应规定为:在案件受理后至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并应借鉴国外立法中的经验,以被告是否提出实质性答辩为界将申请撤诉的时间分为两个阶段,在后一阶段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应由法院审查后裁定.二、准许撤诉标准之完善我国民诉法未对是否准许撤诉之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弹性很大的“自由裁量”为法官咨意专断提供了“合法”的便利.在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反对司法腐败的今天,讨论撤诉的标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法院应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认为当事人之撤诉申请同时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准许撤诉:一、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表明,为一项民事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当事人申请撤诉,须不是因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胁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因为身处困境而作出的无奈之举,更不应是法官出于某种考虑而对当事人的要求,而应是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发自内心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撤诉必须不损害对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因应诉而取得之消极的确定权益”,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申请撤诉,不仅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还将涉及到对方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如:原告误以为自己是权利人而起诉,迫使被告不得不花费不菲的费,不得不花费、财力和时间去取证,所有这些损失,被告将在胜诉时获得补偿,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因其成为被告而受损的名誉也会得到恢复.但如果原告撤诉了,不公平的待遇就非常明显了,因为这样不但使被告失去了在这一诉讼中胜诉的机会,还会使原告逃脱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就得被动地应诉,原告撤诉,被告就得被动地退出”的局面应通过立法得到改变,当原告撤诉损害了被告之权益时,除非得到了被告的允许,否则法院应裁定不许原告撤诉.被告不同意原告撤诉的,应提出充分的根据和理由.三、撤诉行为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结合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撤诉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不准撤诉:1、双方恶意串通撤诉,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如实体法规定违法的处理除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缴财产,若双方违法,应没收双方所得财产,收归国库.所以若双方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责任,从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理应不准撤诉.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虽然条件下主要强调市场调节,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如撤诉的后果违背了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指令性计划的,应裁定不准撤诉.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违反了利益,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四法定代理人的撤诉结果必须不影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法定代理人的撤诉行为与当事人自行处分行为不同,当撤诉不利于及时有效的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时,如: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他们仅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为的撤诉行为,就是这一情形的典型表现,对此,法院应不准撤诉.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慎重处理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已先予执行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将使先予执行无据可依,不但给被告造成极大的损失,也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理应不准撤诉.2、案件事实已查清的.此时事实已清,是非已明,纠纷也即将得到有效解决,如果准许撤诉,必将使纠纷复原,已付出的诉讼支出会付之东流,诉讼结果也将毁于一旦,以后可能还会重复此劳动过程,从而造成了极大的诉讼浪费.对此,法院可不准原告撤诉.3、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原告放弃权利后,对他来说,诉讼中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已经失去了意义.这时如再准许原告撤诉,他也有可能会因某种原因再起诉,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等一系列不利的后果.因此,如原告放弃权利的,法院可不准其撤诉.三、撤诉后再起诉之限制各国法律几乎无一例外地允许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但在具体操作中又有所不同:英国法律规定,被告进行实质性答辩后原告撤诉的,再起诉须经法院许可;美国法律规定,在被告提出实质性答辩前,同一诉讼不得提出三次,在被告提出实质性答辩后,一般也允许原告再起诉,但如果原告以前曾在任何联邦法院或州法院自动撤回过诉讼的,就不能再次起诉;法国法律则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行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五项仅规定,撤诉后原告可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行起诉.这样的规定会给那些滥用诉权者有机可乘,从而造成恶性循环,使被告陷于“滥诉”之中,法院也疲于奔命,人为地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应对此作出限制,有条件地允许撤诉后就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被告再行起诉:在被告提出答辩前撤诉,原告又起诉的,应当允许,但不宜超过两次;在被告提出答辩后撤诉,原告又起诉的,可制定具体标准,同时赋予法院审查权,由法院决定是否允许原告再起诉.四、当事人撤诉权之保障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保障当事人撤诉权同样是重要的.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40条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就法院不准撤诉的裁定提出上诉.换言之,法院不准撤诉,你想撤也撤不了,如果原告坚持不到庭或中途退庭,也能达到目的,被“按撤诉处理”了,但与自动撤诉相比,其退还一半诉讼费这一权利却被剥夺了.我国民诉法赋予了当事人撤诉权,但却没有明确该权利的救济途径,从而造成了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只能服从.笔者认为,对于符合撤诉条件,只因个别法官所谓“自由裁量”而裁定不准当事人撤诉的,实际上就是滥用权,是对当事人撤诉权的一种侵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诉,如判决、裁定已生效,则可提出申诉;人民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依法定情形提出抗诉.具体到裁定上,只有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才可提出上诉.如允许当事人就不准撤诉的裁定提出上诉,那么就会出现一审尚未结案就上诉的不合法现象.比较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法是,加大对法官的错案责任追究力度,使法官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仔细审查,认真对待,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既然可以再起诉,就有必要讨论一下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该条文将提起诉讼列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但对于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我国法律未规定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各持己见.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两种观点:一为肯定说,认为起诉即表明已积极行使权利,该事实不因撤诉而改变,故撤诉前的起诉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二为否定说,认为撤诉是撤回起诉,亦即权利人对先前起诉行为的否认,此属怠于行使权利,故撤诉前的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笔者支持肯定说,理由如下:权利人提起了诉讼,符合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虽起诉后又撤诉,但不影响这一次主张权利行为的效力.退一步讲,虽起诉后又撤诉的,至少仍可证明权利人曾通过诉讼手段主张权利,至于义务人是否按要求履行了义务,则在所不问.有人认为,在诉状副本送达前,对方尚不知情,应认定为权利人尚未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不中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法院送达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定期间内任一天通知对方当事人应诉都不影响权利人在主张权利.至于人民法院尚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应诉时,权利人就申请撤诉的,如法院审查后准许撤诉,则应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时义务人也应知道权利人曾主张过权利.所以,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应予中断,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时重新计算.六、应严格规范撤诉的具体操作程序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有些法官为尽快结案,不经严格审查,便裁定准许撤诉;有些法官为图省事,干脆在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书上大笔一挥“同意”,或者对当事人简单做一询问笔录了事;也有些法官对送达裁定书不予重视,送达法律文书既是法院的权利, 更应该是法院的义务,拖得太久甚至不予送达,不仅会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障碍,也无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这些都是极不规范的.程序就是形象,程序不公正形象就不公正.所以必须严格遵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对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撤诉中的具体操作予以规范,从而真正体现出程序上的公正,让人民满意.。
关于二审和再审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之探
二审和再审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之探析丁德臣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原告在二审程序或再审诉讼中能否撤回起诉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为认为原告在上诉审和再审诉讼中原告可以撤回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在上诉审或再审诉讼中不可以撤回起诉,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求教同仁。
一、关于诉权、诉和撤回起诉的概念诉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
为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诉权,是民事诉讼法律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的权利。
基本特征是: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是主动权。
是可以行使亦可以放弃的权利,因此,也是一种私权利。
诉,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诉可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其特征:主体是当事人,内容是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提起诉的前提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诉只能向法院提出。
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将原提出的诉讼请求从法院撤回的诉讼行为。
其条件是:在诉讼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主动提出;按撤诉处理的,推定为主动提出。
二、二审诉讼中原告能否撤回起诉二审程序的发动,是不服一审判决的一方当事人或者说是各方当事人即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
因此发动二审不限于原告或被告,故二审程序发动的主体多于原一审。
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应无异议。
但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能否撤回起诉,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无权撤回起诉。
根据《民诉法》第15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对能否撤回起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不能撤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有条件地撤回起诉。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
二审中一审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处理
二审中一审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处理一审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处理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可以根据事实变化或者诉讼策略的调整,选择部分撤回诉讼请求。
这种诉讼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诉讼效率和诉讼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概念、法律规定、二审中的处理等角度对其进行探讨。
一、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变化或诉讼行为策略的调整,选择部分放弃或不再主张之前提出的诉讼请求。
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属于诉讼行为的自由,原告可以随时选择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但需经过法庭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应当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经过法庭允许撤回的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不得撤销其承认。
被告已经承认的诉讼请求不能撤回,否则一审法院判决亦不得换骨重审。
如果原告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原告撤回全部诉讼请求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再申请,或者法定期限内不进行必要的诉讼程序,或者明显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一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二、二审中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处理在处理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形时,二审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二审法院应当明确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内容。
要求原告在庭审前或者庭审中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明确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具体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范围。
如果原告在庭审前已经递交了书面申请,二审法院应当核实其正式生效的时间和申请内容。
如果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通知被告和其代理人进行反驳,并对其申请的撤回请求进行审查。
其次,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原告的撤回请求与实际诉讼需要,选择是否批准原告的撤回申请。
如果原告申请撤回的诉讼请求对二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无影响,不影响判决的适用,或者被告对其不提出反对意见,二审法院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批准原告的撤回申请。
王森、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森、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4【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76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祁贵明李为帆单德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森;李海涛【当事人】王森李海涛【当事人-个人】王森李海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森【被告】李海涛【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于王森向李海涛出具涉案欠条及李海涛向王森交付涉案款项20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济开发区分局石桥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王森明确认可其与李海涛约定本案20000元挣100000元,李海涛应向王森支付20000元,为防止李海涛违约,故由李海涛向王森出具20000元借条,因此应认定王森并未实际偿还涉案借款,李海涛向王森出具涉案借条的行为无法导致涉案借款已经清偿的法律后果。
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无论涉案购物卡能否使用,均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王森可另行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4 01:52:59王森、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762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文,徐州市鼓楼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良。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森与被上诉人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案件撤诉后法律效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二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二审案件撤诉是指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主动或被动地终止诉讼的行为。
本文将从二审案件撤诉的法定条件、法律效果以及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二审案件撤诉的法定条件1. 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 当事人同意撤诉。
在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撤诉,则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3. 法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在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4.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申请撤诉。
二、二审案件撤诉的法律效果1. 诉讼程序终止。
二审案件撤诉后,诉讼程序终止,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
2. 案件法律效力丧失。
二审案件撤诉后,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自动失效。
3. 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审案件撤诉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再次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 案件档案归档。
二审案件撤诉后,案件档案应当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5. 案件执行程序终止。
二审案件撤诉后,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程序终止。
三、二审案件撤诉后的后续处理1. 当事人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二审案件撤诉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再次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当事人认为二审案件撤诉存在错误,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3. 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二审案件撤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4. 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助。
关于民事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撤诉权探讨
关于民事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撤诉权探讨
一、撤诉权是什么
“撤诉权”,是指诉讼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在
适当时机,自行撤回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达到放弃诉讼的目的。
撤诉权
的行使,可以使民事诉讼实质性完结,维护当事人自由选择适当的纠纷解
决机制。
二、民事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撤诉权
(一)撤诉权的法律基础
与一审民事案件不同,由于民事再审案件一般不允许新证据的提交,
能够影响案件结果的只有原审所认定事实和证据,因此,撤诉权的行使具
有更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撤诉权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行使撤诉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书面撤诉;第二,口头撤诉,即口头发表撤诉意图;第三,提出撤诉请求。
书面撤诉是当事人自行撤诉权的最常用的法律行为。
法院受理撤销除权判决诉讼的法律适用与反思——兼评《民诉法解释》第297、461条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2), 237-243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1.92033法院受理撤销除权判决诉讼的法律适用与反思——兼评《民诉法解释》第297、461条陈王彦桦,袁勤玮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收稿日期:2021年2月20日;录用日期:2021年3月9日;发布日期:2021年3月29日摘要在现有制度下,法院面对是否受理撤销除权判决之诉这一问题时,应当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之间的区别,从而适用《民诉解释》第461条。
但是基于除权判决自身被立法和司法所赋予的效力,其是否可以被撤销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所以现有制度的合理性有待确认。
在现有制度之外、法教义学框架之内,将恶意申请除权判决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这一情况作为侵害事实,利害关系人由此提起的侵权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票据,侵权之诉The Application of Law and Reflection on the Court Accepts the Action for Rescission ofInvalidating Judgment—Comments on Article 297 and 461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Wangyanhua Chen, Qinwei YuanLaw School,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Received: Feb. 20th, 2021; accepted: Mar. 9th, 2021; published: Mar. 29th, 2021陈王彦桦,袁勤玮AbstractUnder the existing system, when the court is faced with the issue of whether to accept the action for rescission invalidating judgment, the court should make clea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ac-tion of the third party opposition proceeding and Action for rescission invalidating judgment, so as to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297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However, based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invalidating judgment given by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whether it can be revoked is controversial, so the rationality of the existing system needs to be con-firmed. In addition to the existing system an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legal doctrines, the case that the malicious application for invalidating leads to the loss of the interested party is regarded as the fact of infringement, and the court should accept the infringement lawsuit brought by the interested party. KeywordsThe Third Party Opposition Proceeding, The Action for Rescission Invalidating Judgment, Bill, Tort LawsuitCopyright © 2021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1. 问题的提出原告A 公司经连续背书取得由B 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A 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 公司,C 公司在委托D 银行向承兑银行E 收款时发现该汇票已于此前由B 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且青秀区人民法院依B 公司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二审案件撤诉后法律效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案件撤诉是一个相对常见的现象。
二审案件撤诉是指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的行为。
撤诉后,案件的法律效果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审案件撤诉后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
一、实体法效果1. 撤诉后,原审裁判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裁定书送达后,原审裁判即失效。
这意味着,原审裁判在撤诉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回归原状。
2. 撤诉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撤诉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恢复到起诉或上诉前的状态。
当事人应按照原状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撤诉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未解决,可重新起诉如果撤诉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未得到解决,撤诉后,当事人可重新起诉,请求法院对财产纠纷进行审理。
二、程序法效果1. 撤诉后,二审程序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终止二审程序。
这意味着,二审程序在撤诉后即告结束。
2. 撤诉后,当事人可重新起诉或上诉撤诉后,当事人如对原审裁判仍有异议,可重新起诉或上诉。
但重新起诉或上诉的条件应符合法律规定。
3. 撤诉后,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法律后果1. 撤诉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未解决,可能引发新的诉讼撤诉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可能导致新的诉讼。
因此,当事人应在撤诉后及时协商解决纠纷,以避免再次诉讼。
2. 撤诉后,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后果撤诉后,如果当事人再次起诉或上诉,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不利判决。
例如,如果当事人撤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法院可能会判决败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商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问题探讨
民商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问题探讨荣明潇;周伟【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3页(P92-94)【作者】荣明潇;周伟【作者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二审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这样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原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
然而现实中许多二审民商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后,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希望外界知悉其调解内容,所以说也就不愿意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根据其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此时如果单纯申请撤回上诉,则根据法律规定又会产生一审判决生效的法律后果,由于实践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通常会与一审判决内容不同,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的话显然会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相矛盾,更会与双方实现和解的目的相背离。
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原审原告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民商事案件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和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相关处理方式都具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民商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新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则均未作出直接规定。
实际上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也存有一定争议,其中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原告撤回起诉只能存在于一审程序中,在二审程序中原告不能撤回起诉。
不过笔者认为,民商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是可以撤回起诉的,但必须具有相应的条件限制。
以下就从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首先从理论基础来看,准许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其法理依据就在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亦称私法自治原则,在我国又被称为自愿原则。
其是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事由的审视与检讨——兼评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收稿日期] 2012-06-28① 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刘敏:《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王福华、融天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厚得顺:《论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理性重构———以德州中院十年发回重审案件的实证分析为依据》,《山东审判》,2009年第1期。
② 王福华、融天明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提到中部地区某基层法院2004年的统计表明,在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完全否定原判决的仅占13%,其余87%是以作出与原一审判决相同之判决或者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
厚得顺的《论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理性重构———以德州中院十年发回重审案件的实证分析为依据》提到,对德州某基层法院1996—2005年间315件重审案件的抽样调查显示,重新审理后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与原判一致的有252件,占80%;不一致的63件,仅占20%。
此外,重审案件再次上诉率较高,德州5个基层法院2001年至2005年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率分别为76%、90%、87%、95%、93%。
朱福勇《试论民事程序瑕疵之救济》(《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则提到,重庆市高院2007至2009年间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有85%的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75%以上的案件再次上诉。
③ 这是我国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被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事由的审视与检讨———兼评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庞小菊1,2(1.湛江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湛江524048;2.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给在一审程序中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上诉审程序所不能提供或者不宜提供的救济。
根据此目的以及我国二审法院有独立的事实认定权之现实来审视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可发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不足。
论民事二审中的撤回起诉
论民事二审中的撤回起诉
李潇潇
【期刊名称】《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34)006
【摘要】在民事二审程序中,围绕能否撤回起诉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现有的相关支持学说均存在理论缺陷和制度障碍,无法成为二审能够撤回起诉的合理性依据.结合我国二审撤回起诉的实践运行情况,为了充分尊重一审已作出的裁判以及一审诉讼系属终结应当产生的程序性效力,同时谨慎地维护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互相独立性,合理区分当事人处分权在不同审级程序的作用对象及程序空间,应当不允许撤回起诉在二审程序中的运行.
【总页数】7页(P51-57)
【作者】李潇潇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民事诉讼原告能够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吗——一个"陌生"话题引发的理念之争 [J], 郭毅
2.“电梯劝阻吸烟案”二审中民事程序法难题及其破解 [J], 刘亦峰; 胡佳
3.民事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严格限制规则 [J], 范华瑶
4.“电梯劝阻吸烟案”二审中民事程序法难题及其破解 [J], 刘亦峰;胡佳
5.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 [J], 程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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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再审案件中的撤诉权
浅谈民事再审案件中的撤诉权
徐力英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0(000)011
【总页数】2页(P31,25)
【作者】徐力英
【作者单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论再审程序中诉权、审判权、抗诉权之关系——兼谈对《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的理解 [J], 高杰;李健锋
2.民事行政监督中检察机关的起诉权(民事行政公诉权)应用范围初探 [J], 林荔宾;胡凌云
3.结合诉权理论及我国司法实践浅谈对民事诉权的保护 [J], 朱昊
4.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撤诉权探讨 [J], 王伟华;姬红艳
5.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提诉权和参诉权的确立 [J], 高远程;张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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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探讨
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探讨再审程序作为特别的诉讼程序,是为了订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设置的。
出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再审程序作用的立法初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途径:即当事人基于诉权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抗诉;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
再审程序现有启动途径的多渠道化,在订正错误裁判和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确实起到了肯定作用,但程序的发动者意欲撤回再审之诉,甚至原审之诉时,能否准许?因立法无明文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处理措施大相径庭,我国诉讼法理论界更是时有争辩。
在此,笔者也就该问题做了一点粗浅探讨。
一、当事人再审申请和申诉的撤回权再审申请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18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的2年内可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诉权是宪法给予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不服,任何时候都可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诉。
检察院或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有理的,可随时通过抗诉或审判监督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
可见,即使2年后当事人丢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他们仍旧享有申诉权。
〔一〕当事人有权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在未作出是否进行再审的裁定前,若当事人撤回申请,是否准许?笔者认为,只要申请人出于自愿,即使已发觉案件确有错误,即符合民诉法第179、180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应准许其撤回,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当事人仍可再次提出再审申请。
由于就民事案件而言,当事人享有极大的处分权,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胜于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法院若能平纷止讼,形成双赢的局面,就是极大地发挥了民事审判程序的功能。
这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相互让步达成协议后,自愿履行的,法院自然无需再审;若是当事人迫于恐吓、威逼、重大误会等缘由;作了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确定,撤回了再审申请,也有相应的救济程序:在2年之内仍可申请再审,超过2年期限的,还可行使申诉权,从而给法院、检察院供应发觉错案的线索。
对民事案件撤诉及撤诉后再起诉问题的思考
对民事案件撤诉及撤诉后再起诉问题的思考撤诉在诉讼法学中本是一个特别不起眼的内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撤诉案件却非常之多,据说有个法官一年办了一千六百多件案件,其中撤诉的占了百分之八十以上。
由于绝大多数撤诉案件是由原告主动提起,按撤诉处理的案件也与原告自身的行为有关,且民事案件撤诉后原告可以不受限制地重新起诉,对原告实体权利没有影响,原告对撤诉案件一般不会有太多的异议;被告可能因原告的撤诉又起诉行为受到相较一次性解决纠纷更大的利益损害,但被告对原告撤诉无发言权且通常被告把原告撤诉当成自己的胜诉,很少有反对原告撤诉的;由于撤诉可以让承办法官简单快速地审结案件,法官当然会对撤诉案件青睐有加乐此不疲;如此看来,撤诉领域实在是一片平静的所在。
然而,不久前一件案件因原告忘记开庭时间被按撤诉处理后又重新起诉时,有法官发出了质疑之声:浪费司法资源!这种质疑之声在法官之间引起了一阵讨论和思考。
本文是笔者参与思考的一点心得,其中有些方面笔者目前仍然觉得踟蹰难决,故谨撰此文求教大方,并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对审判实务中审查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
撤诉是原告对自己已经提起并被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请求撤回的行为;撤诉一般应由原告主动提起,但有时原告未主动提起但其行为可以表明其已无意继续参加诉讼亦视为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或视为撤诉,是否准许,法律规定了法院的审查权,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的,才裁定准予撤诉或裁定按撤诉处理。
法律对何种具体情形应不准撤诉没有规定,实践中未见此类案例。
依笔者看来,除非已经完成举证质证,原告为逃避对其不利的实体判决结果而申请撤诉或以中途退庭等行为表明其撤诉意图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而径行判决向其送达判决书,在其他情形中即使查明原告有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处理的,法院依法处理后仍得准其撤诉。
此时的“不准撤诉”仅指不影响法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而言,而不可能强迫原告将诉讼进行到底,因法院若不准撤诉继续审理,则因缺少原告参予而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使得继续进行的诉讼丧失了作为诉讼的本质特征而难以再称之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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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视角 来看 , 这种 以 当事 人 自己意 思使 诉 讼 程 序 不依 终局 判决 而终 结的权 能构 成 了私 法 自治之 下处
分 权主义 的 一 个 内容 。 18 此 , 人 主 张 , [2 因 -3 4 有 只要 撤
诉 权 的行 使 未损及 国家 利益 、 公共 利 益 与其 他人 的
阐释 , 以明 晰司法 实务 中的疑 惑 。
一
、
私 权 界 限 : 审撤 诉权 之容 许 二 性 考 量
合 法权 益 , 在法 院 所做 出的 判决 尚未 发 生 既 判力 则 的约束力 量 之前 , 告 可 随时 撤 回 已经 提 出 的诉 讼 原
撤诉 又称诉 之 撤 回 , 是原 告 向受 诉 法 院 表示 对
为古代 市 民法 以来 的传统 。] 利乃非 个人 制 度 , L权 s 而
请 求 审 理 和 判 决 的 申请 而 向 法 院 进 行 的 意 思 表 示 o 3原告 在其 以诉讼 的形 式 向法 院呈 交 了要 求 给 [2 2
收 稿 日期 : 0 10 — 7 2 1 — 91
作 者 简 介 : 珍 (9 5 ) 男 , 南 邵 阳 人 , 庆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助 理 , 南 政 法 大 学 宪 法 与 行 政 专 业 法研 究 生 ; 石 18一 。 湖 重 西
N v ,0 1 o .2 1
论 民事 二 审程 序 中原告 撤诉 权 的 司法 适 用
— —
兼 与李 海 涛 法 官商榷
石 珍 曾令抄 ,
(. 1 重庆 市第三 中级 人 民法 院; 重庆
摘
4 8 0 ;. 土 市 市场监督 管理局 , 00 02 深 J l I 深圳 5 8 0 ) 1 0 0
出撤 诉 申请为 要见 。其 中 , 讼 启 动 之人 提 出撤 诉 诉 申请 的权 利 , 即为撤诉 权 。一般 而言 , 撤诉权 是诉权 的一 种具 体存 在形 态 , 它属 于 私 权 的范 畴 。从 当事
诉 之前 提条件 。 n 笔者 对此 不敢苟 同 。因此 , 文 将 本 对 民事 二审 程序 中原告 撤诉权 的 司法适用 重新加 以
《 律 适 用 ) 0 1年第 2期发 表 了李 海 涛法 官 法 ) 1 2 的《 民事 二 审程序 中原 告 申请 撤 回起 诉 的几 个 问 论 题》 一文 , 海 涛法官 以法律 体 系解 释 的方法论 证 了 李
予 他权 利保 护的 申请 之 后 , 果 他不 再 希 望 以此 方 如 式 来解 决权 利争议 , 可 以收 回他请 求 法 院 给 予 司 则 法 救济 的 申请 , 就 需 要 通过 诉 之 撤 回而实 现 。在 这 诉 之撤 回中 , 原告 并 不对 他 诉 求 的权 利 存 在 与 否加
曾令抄( 9 4 , , 18 一) 男 广东梅州人 , 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干部 。
・
6 ・ 6
石珍 , : 等 论民事二审程序 中原告撤诉权 的司法适用——兼 与李海涛法官商榷
然 自由 以法 律为 限 制 , 为该原 则应 有 之义 , 本 亦
事 人 自由撤 回起 诉并 不失 其 合 理 性 ; 但若 诉 讼 程序 进 行 到一定 程度 就不 能完 全对 当事人 的撤销 权加 以 放 任 , 则 难 免 会 导 致 “ 诉一 上 诉一 撤 诉 一再 起 否 起
请 求 。即便 是在 二 审诉 讼 程 序 开始 后 , 果 当 事人 如
不 想通 过诉 讼及 判决 形 式 来 解决 纠纷 或 救 济权 利 , 那 么作 为法 院而 言 , 也不能无 视 当事人 的这种 意思 , 进 而应 当终止程 序之 进行及 做 出判决 。
其 所 提 之诉 不 为 审判 的表示 Ⅲ , 即原 告 撤 回诉讼 上
的坚 持前 述之 结论 , 而 抛弃 了“ 成 和 解” 可 撤 反 达 方
以表 态 , 其是他 并 没有否 认该权 利之存 在 , 尤 这就 是
其与 诉 之 舍 弃 的本 质 区 别 。 ] [l 欲达 致 诉 讼 请求 3船而
被撤 销 的法律后 果 , 须 以该 诉 讼 启 动之 人 明确 提 必
第 1卷 第6 9 期
21年 l 月 01 1
成 都 理工大 学学 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RNA FCHE GD OU LO N U UNI RST CHN O VE I Y OFTE OL GY(oil c n e) S c i cs aS e
V 1 9 o6 o 1 N . .
要: 私权 自治并不能证成二 审撤诉权 的 自由行使 , 民事诉讼 法》 l 《 第 3条、 17条也 不能成 为二审 第 5
撒 诉 权 的 规 范依 据 。二 审撤 诉 权 必 须 以《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事 诉 讼 法> 干 意 见 的 规 定 》 1 1条 为 最 民 若 第 9
二 审程序 中原 告撤 诉 权 之存 在 的合 法 性 , 一 思路 此
笔者 甚 为赞 同 。在 各方诉讼 当事人达成 了和解 的前 提下 , 原告 有权 申请 撤 回起 诉 。但 是李 海 涛 法 官在 论证 “ 二 审撤 诉之 审查标 准 的具 体认定 ’ ‘ 以及 ‘ 告 原 申请 撤 回起诉 的方 式 ”这 两个 问题 时却未 以一贯 之 ’
适 用 依 据 在 原 告 申请 撤 诉 、 告 同 意撤 诉 且 生效 判 决 尚未 确 定 等 要 件 之 下 , 可允 许 原 告 撤 回起 诉 , 应通 被 方 且
过 禁 止 再 诉 防 止 原 告 诉 ; 止再 诉 ; 讼 和 解 ; 权 自治 撤 撤 禁 诉 私 中图 分 类 号 : 9 5 1 D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0 3 (0 10 —6-5 17 -5 9 2 1 )60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