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复议工作
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5
•【字号】咸政办发[2012]140号
•【施行日期】2012.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提升我市行政复议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法制办《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25日
咸宁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2〕52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保障《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充分发挥行政复
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复议为民为宗旨,以公平效率为准则,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提升行政复议能力为重点,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为促进咸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我市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作用更加突出。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规范机构设置。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法制部门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2、规范人员配备。
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至少2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规范经费保障。
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专项设备购置费、交通费和其他业务经费。
4、规范制度建设。
行政复议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告知行政首长制度、专家论证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听证制度、案件审理专题会议制度、办案质量评查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案件统计制度、个案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并与人民法院和信访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5、规范统计报告。
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准确报送行政复议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在每年报送统计数据的次月,还必须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本地或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情况分析报告。
6、规范档案管理。
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可以采取自查、抽查、交叉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规范办案条件。
除常规的办公条件以外,行政复议机关要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的办案用车,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
8、规范宣传培训。
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宣传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的门户网站要设置行政复议栏目,及时刊登行政复议动态等内容。
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培训活动,加强典型行政复议案例的研究,统一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标准。
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重要内容。
9、规范信息化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工作,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物质、网络和人力保障。
(二)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权利告知。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各行政机关要在前期对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的基础上定期审查,防止出现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尽快修订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场所。
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配备行政复议听证室、审理室和档案室。
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工作。
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放置、悬挂或张贴行政复议指南,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
行政服务大厅要设置行政复议收件窗口,代收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行政复议收件窗口,为群众提供行政复议法律咨询服务。
3、规范受理环节。
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采取设置行政复议窗口、网上申请平台等方式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对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并提供行政复议咨询。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切实履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职责。
4、规范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
认真落实《湖北省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群众诉求中属于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建立政府信访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工作联系制度。
5、规范对不予受理行为的监督。
凡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按照规定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是否
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先受理,再依法审理,并作出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该受理而不予受理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
(三)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书。
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答复书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要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2、规范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应依法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案件审查。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按《咸宁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运作。
3、规范调查取证。
对于权属案件、其它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4、规范审查期限。
严格执行对案件受理、转送、审理等环节的办案时限规定。
为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办案人员应当提前20日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起草审结报告;延期的案件应在延期届满前15日审查完毕。
办案
人员审查意见应提请行政复议机构合议或审议,合议或审议意见应有文字记录。
5、规范和解、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和解、调解应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实行问责制。
2、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
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做好善后工作,提出相关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
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予以通报。
3、规范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
4、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在20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接受备案的行政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行政复议机关纠正。
5、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
6、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每年对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同时,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着手部署,扎实开展此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梳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于每年初制定本地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一年内完成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在两年内完成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总结验收。
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作为考核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当年度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研究落实本实施方案,认真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细化方案,扎实推进。
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头绪多、任务重、难度大。
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分清主次、细化方案,于2012年10月正式启动,2014年9月前基本完成,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根据本实施方案分项制定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
(三)明确责任,加强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体系,明确考核主体、考核程序及责任主体,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日常指导与督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