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派出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办学水平,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促进我校与国(境)外知名大学校际间合作与交流,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结束交换项目回校后尽快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交换生是指经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派出的出国(境)本科交流学生,通常到对方学校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
凡未经我校统选派,任何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学习者均不列入学分转换范围。
二、交换生修读课程原则及具体要求学生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严格按照所申请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被派出学生所在学院要协助学生制订和落实选课计划。
1.学生所修课程要尽可能按照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2.我校交换生在国(境)外其他高校所取得的学分,原则上按照学分对等原则转换,交流学校成绩如实记录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交流成绩栏内,但不参与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具体对应关系如下:(1)国(境)外高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先转换必修课学分,其余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被认定转换的本校课程及学分不记录在成绩表内。
(2)国(境)外高校与本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3)由于实践教学的特殊性,无法补修或重修,学生在交流期间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可免修。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流程1.交换生在收到成绩单后,须登陆学校教务处网站,在“教务在线”的“教务通知”下载并填写《XX大学交换生交流大学成绩单模板》,填写后发送到邮箱。
2.申请表发送后携带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本专业交换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进程表复印件,特殊情况可携带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均需对方学校盖章),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认定及转换。
西南科技大学培养方案
西南科技大学培养方案1. 引言西南科技大学培养方案是针对本科生的课程安排和学习计划的一份指导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西南科技大学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专业选择、课程设置、学分要求等,旨在帮助学生全面了解自己的学习路径和目标。
2. 专业选择西南科技大学为学生提供了多个学科门类和专业方向供选择。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规划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
在选择专业时,学生应该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水平和未来就业市场的需求等因素。
3. 课程设置3.1 基础课程基础课程是指提供学生基本知识和基础技能的课程,包括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等科学基础课程,以及人文社科类课程如政治、经济、心理学等。
学生需要在前两个学年中完成基础课程的学习。
3.2 专业课程专业课程是指与学生所选择专业相关的课程,包括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核心课程是专业学习的基础,涵盖该专业的核心理论和实践技能。
选修课程则是根据学生的兴趣和职业规划来选择的课程,帮助学生深入专业领域并提升专业能力。
4. 学分要求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单位,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学分。
西南科技大学规定学生需要达到一定的学分要求才能毕业。
具体学分要求如下:•基础课程:学生需要完成相应数量的基础课程,获得一定学分。
•专业课程:学生需要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
•实践课程:学生需要参加实践课程,如实习、社会实践等,并获得一定学分。
•公共课程:学生需要修读一定数量的公共课程,如体育、艺术、语言等,并获得相应学分。
5. 学习计划学习计划是学生根据培养方案来规划自己的学习进程和课程安排。
学生可以根据课程要求和个人情况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包括每学期的课程安排和学习目标等。
学习计划有助于学生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6. 学术规范西南科技大学要求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包括诚实守信、学术诚信、尊重知识产权等。
学生在完成学术论文、实验报告等时应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并正确引用他人成果。
校际交换生教育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校际交换生教育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校际交换生教育是指学校之间开展教育交流活动,通过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学习和交流,以丰富学生的学习体验和拓宽视野。
校际交换生教育在推动学校教育国际化、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促进学校间的合作交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对策探讨。
一、问题分析1. 学生管理不严格在校际交换生教育中,学生来自不同的学校,学校之间可能存在着管理方面的差异。
如果学校之间在学生的管理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约束力不足,容易导致学生在交换期间出现违规行为,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 教学内容不协调学校之间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可能导致学生在交换期间学习困难或者学习内容失衡,影响学生成长。
3. 学生安全隐患在校际交换生教育中,学生需要在异地学习和生活,而学生的安全问题成为学校和家长们非常关注的焦点,一旦发生安全隐患将对学校和家长们造成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4. 学生心理适应问题学生在异地学习和生活需要适应新环境、新学校、新同学和新文化,对于一些学生来说可能会出现心理适应问题,这需要学校给予足够的关怀和关注。
二、对策探讨1. 加强学生管理为了规范校际交换生教育活动,各学校需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明确学生在交换期间的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措施,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和相关流程,确保学生在交换期间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学校形象。
2. 强化教学协调为了保证学生在交换期间的学习质量,各学校应该在交换前充分沟通和协商,明确教学内容和方式,确保学生在交换期间学习内容和要求的协调一致,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3. 加强安全保障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尤其是在异地学习和生活期间,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与接待学校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在异地学习和生活期间心理健康的关注和疏导,建立完善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给予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度过交换期间的心理适应期。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校际交换生教育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校际交换生教育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探讨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校际交换生教育已成为许多学校间相互合作的重要方式。
校际交换生教育不仅可以促进学生的国际化视野,还可以拓展他们的学术与社交能力。
随着校际交换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校际交换生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1. 学生管理不规范在校际交换生教育中,学生的管理一直是一个难题。
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学校的教育背景、文化习惯差异,学生可能存在想法和行为上的不同,这就需要学校严格规范管理。
2. 招生市场混乱由于校际交换生教育的受益面广,因此招生市场也比较混乱,有些学生与老师甚至家长在选择学校时出现了浮躁与盲目性。
3. 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在校际交换生教育中,教学质量的参差不齐问题一直存在,有些学生在交换生期间遇到了教学上的难题,这需要学校提前演练应对措施。
4. 文化融合不足在国际交换生教育中,学校间的文化融合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不同国家、不同学校的学生都有各自的文化习惯,不合理的文化融合会影响教学教育质量。
5. 资金管理问题校际交换生教育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而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资金管理不善,很多学校的校际交换生教育项目无法持续发展。
二、对策探讨1. 加强学生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完善的校际交换生教育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包括学生的安全管理、学习生活管理等方面,确保学生在交换生期间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指导。
2. 规范招生市场学校应该明确校际交换生教育的宗旨和目标,向学生和家长传达正确的择校理念,避免盲目跟风和浮躁的选择行为,通过规范招生市场,提高校际交换生教育的质量和声誉。
3. 提升教学质量学校应该加强对交换生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管,通过定期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问题,确保校际交换生教育的教学质量。
4. 加强文化融合学校需要制定相关计划和措施,促进国际学生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融合,加强学生的国际视野和文化意识,在相互尊重中增进友谊,在文化碰撞中收获成长。
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
XX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的管理,保证在校学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的选派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工作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合作协议派出学习1个月以上的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选派第四条校际交流项目学生选派应坚持“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
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评审工作,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共同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进行。
学校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经学校评审工作小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向全校公示候选人名单。
公示结果报学校批准后,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由境外院校确定。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出国前管理第六条校际交流项目由学校选派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在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行前教育。
第八条根据相关的校际交流项目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学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的承诺。
第九条有关费用支付办法(一)派出学生在国外的相关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同时接收合作高校选派来的交流生进行培养。
为加强交流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校际合作项目,拓展项目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各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各学院)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宣传、学生选拔、思想政治教育协同、学业指导、课程协调、学分认定等。
第四条参与本科生国内交流项目的双方学校实行学分互认。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相关规定,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权力,并履行交流学校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交流学校出具成绩单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
第二章选派标准与程序第五条选派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六条选派程序(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学校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排序,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三)学校对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确定互派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四)交流生填写《理工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申请表》。
第三章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第七条派出学生名单确定后,学生须在离校前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行前教育,并办理离校手续。
各学院须为派出学生选定专业导师,参照我校培养方案,结合交流学校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备案批准。
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制度
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制度一、宗旨与目的1.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在我院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受交换生两类。
2.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是我院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3.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院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二、管理机构1.外事处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2.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的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及学籍的审定及协助教学。
3.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层次的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学籍的审定及协助教学。
4.各院系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及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学。
三、派出交换生(一)学生选拔1.各院系根据我院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推荐选拔,按照学生层次分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
2.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3.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1)我院在籍的三年级本科生和二、三年级研究生;(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3)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家语言)能力优良;(4)学习成绩优良;(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给学院的各项费用。
4.教务处、研究生处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外事处,外事处和外语教研室负责组织英语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学院领导,并将学院领导的批复交给相关院系,同时报送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备案。
5.外事处将所需申请材料交给各院系,各院系负责收齐交换学生的申请材料,报至外事处,由外事处统一邮寄到国外合作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转交给相关院系。
6.派出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派出交换生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执行。
某某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发展,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有利于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国际学生类别包括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以及校际交换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夏令营等长短期项目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以中外学生趋同管理为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积极稳妥地推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生录取第四条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国际学生招生录取的归口管理单位。
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为各学院提供必要的政策、招生咨询和信息。
各二级学院举办夏令营、冬令营、短期来华学习、培训项目等招收的国际学生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备案。
第五条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以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
第六条国际学生入校手续和签证办理等相关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学院共同负责实施。
第七条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应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执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是国际学生教学管理的归口管理和开展教学活动的实施单位。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
教务处负责将国际学生纳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国际学生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审批;负责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协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各相关学院研究并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选修等课程设计,开设符合国际学生特点和需要的公共必修和选修课程;负责国际学生的成绩与学分管理、毕(结、肄)业初审和学位初审等工作;负责协调与国际学生教学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相关二级学院应明确国际学生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标准和毕业要求,做好国际学生出勤统计和日常安全教育,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对出勤情况不达标的学生及时作出提醒,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根据缺勤情况,依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大学赴境内高校交流生管理办法
大学赴境内高校交流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境内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管理,确保校际联合培养人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校际或校际联盟协议,经学校选拔赴境内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交流学习是指赴境内其他高校、为期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性交流学习。
二、选派条件与程序第三条我校相关专业二、三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前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且无不及格科目、无违纪行为,可根据交流计划提出申请。
跨学科转专业学生于转专业当学年不得参与交流计划。
第四条教务处每学期发布选派交流生的具体计划和各接收高校的具体要求;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科内转专业学生向新转入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择优向学校;接收双方教务处审核确定交流生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课程管理第五条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尽可能修读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应的课程。
在交流学习前,须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相应专业交流学期或学年的课程设置,并在开学一周内与我校所在专业系主任商定预修学课程。
第六条对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程,若在交流学校无法修学,须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补修。
第七条交流生原则上应修读与我校同专业同年级学生等量或超量学分的课程。
第八条学生应修的实践教学环节、职业发展教育选修课各课程学分,需在我校获得。
四、学分要求第九条必修课、外语选修课、职业发展教育选修课、体育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学分要求按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学分要求。
交流生按照我校专业教学计划,需修满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总学分不少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学分、学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转换为我校上述三种类型课程,获取相应学分;外语选修课总学分不少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
五、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第十一条交流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和学分认定申请,并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
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交换生修读课程与学分管理,促使学生在交换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保证跨校培养人才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XX学院与国内外高等学校达成的交换培养协议,到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根据协议确定,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三条经学校批准的交换生,可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实行学分互认。
第四条交换生修读课程转换(一)交换期间修读课程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课程在内容、学分上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课程学分对应转换。
(二)交换期间修读课程与我校课程差异较大的,按修读课程的名称、学分记为我校的专业选修或通识选修课程。
(三)交换期间修读课程与我校课程完全不同的,必须按照我校专业核心课学分要求,选择交流学校相关的专业课,学分应达到我校对应学期专业核心课所需学分总量;若无法选择交流学校相关的专业课,可选择其他课程,但也应达到我校对应学期该专业所修学分总量;课程名称、学分按实际修读的记载。
(四)交换期间未能修读我校开设的具有特色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可提交小论文形式获得学分;未能修读的体育选项课、劳动课,返校后可申请免修。
(五)交换生所修课程如未能转换冲抵我校的专业核心课程,或所修课程未达到我校相应学期该专业所修学分总量,仍须修读我校专业核心课程,可按以下方法处理:补修:即交流学习结束回校后跟下一年级学生学习,经学生本人申请,分院同意,报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备案后可免听,但须依规参加考试。
自修:即在交流学习期间,经学生本人申请,分院同意,报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备案后,在老师网络指导下进行学习,完成作业,依规参加考试。
(六)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交换生需根据所在分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环节,期间如不能回校参加答辩的,由所在分院与交流学校共同完成。
分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对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及成绩评定。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为更好的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 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师院校办发〔2019〕1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深化我校本科学生的合作培养,拓展人才培养空间,开阔学生的视野,鼓励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的交叉、融合、渗透,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好的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国(境)外交流学习”是指我校本科生经学校、学院选拔,组织到国(境)外其他高校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学习活动,其中“国(境)外”是指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
第二条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我校在籍学生须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选拔。
被国(境)外高校选拔参加其组织的暑期学校学习的同学将优先考虑。
第四条在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校际交流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出境前需填写《师范学院外派学生教学与学籍处理意见表》(附件),提交二级学院教学办审核签字盖章,再交教务处和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签字盖章并留存;出境前需向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院校交流学习申请表》及《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对方高校要求准备相应书面材料。
第五条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文化、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并通过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参加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其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不能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第七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复学,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
XX学院国(境)外交流交换学生行前教育管理办法
xx学院国(境)外交流交换学生行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学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前的行前教育工作,切实将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到实处,提高国(境)外交流交换学生服务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国(境)外交流交换学生管理机制,根据《XX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规定(修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为组长,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系主任、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导师和辅导员为组员的行前教育工作组,研究制定行前教育工作方案。
第三条本学院国(境)外交流交换学生的行前教育培训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行前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家安全教育、保密安全教育、目标国家国情、出国(境)手续办理、外事纪律、人身财产安全、外交礼仪、在外中国公民权益、紧急事件应对、医疗急救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所有通过本校选拔程序,即将出国(境)参加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培训及国际比赛、联合教学项目、文化交流、夏(冬)令营/研习营、实习、国家汉办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的学生必须参加所有行前教育培训课程。
第六条所有学员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原则培训过程中不准请假。
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且请假时间不超过培训日程的三分之一,须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学生及家长签字。
第七条根据学院工作实际,每年行前教育集中在6-7月进行。
如其他时间有个别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交换项目,行前培训将由学生班主任和辅导员负责。
第八条培训结束后,行前教育工作组将进行结果验收和内容考核,确保行前教育课程的实效性,未通过考核的学生将被取消派出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由XX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前教育提醒一、两人以上的出国境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或负责人。
在境外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或负责人领导。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学生、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转学学生、转专业学生及其他各类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办学水平与层次与我校相当及以上的学校。
(二)接受所学课程符合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原则上所认定的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转换后的课程和认定后的成绩计入。
(四)学时学分对应标准为12-16学时对应1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一)学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培养方案出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二)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交换(非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凡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非与我校合作办学的高校)、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
2.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时,学生必须提供其赴国(境)外、国内学习高校所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成绩单应至少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3.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上由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转学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转学学生其原学校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核。
2.审核有效的课程经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后计入其《学业成绩表》。
(四)校内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入新专业,其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
2.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则不再做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可直接将该部分课程等同其在转入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
西南科技大学派出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
西南科技大学派出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此类项目规范、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同类院校的经验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学生交换、联合培养合作协议,双方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不超过一年时间的学习(包括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等),双方互认学分,交换生互免学费,联合培养生缴纳学费(其他费用自理)的项目。
通过校际交换开展的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属此类项目。
第二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校际学生交换、联合培养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派出选拔第三条校际交换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生自愿报名,学院择优推选,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
博士层次交换学生的选派原则上要遵循结合学校师资培养计划,优先考虑在读博士的教师。
第四条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大学进行沟通,确定派出学生的数量、时间、专业级层次,并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提出对派出学生的选拔条件及要求,向全校相关学院发出遴选通知。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西南科技大学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申请表》,并提交在校学习成绩单及相关学业成绩材料(包含外语要求)。
申报材料经各学院领导审批统一上报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评审组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并确定人选。
评审组原则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相关学院负责人及专业外语老师组成。
第七条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标准:1.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国防生除外);2. 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 学习成绩优秀,且按培养计划要求无不及格课程,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4. 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5. 身心健康,具有在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6. 符合交换院校的其他特殊要求;7. 无拖欠学校的学费、图书、宿舍费、有贷款的要清欠所有贷款;8. 承诺遵守并履行校际交换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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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派出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此类项目规范、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同类院校的经验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学生交换、联合培养合作协议,双方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不超过一年时间的学习(包括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等),双方互认学分,交换生互免学费,联合培养生缴纳学费(其他费用自理)的项目。
通过校际交换开展的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属此类项目。
第二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校际学生交换、联合培养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派出选拔
第三条校际交换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生自愿报名,学院择优推选,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
博士层次交换学生的选派原则上要遵循结合学校师资培养计划,优先考虑在读博士的教师。
第四条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大学进行沟通,确定派出学生的数量、时间、专业级层次,并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提出对派出学生的选拔条件及要求,向全校相关学院发出遴选通知。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西南科技大学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申请表》,并提交在校学习成绩单及相关学业成绩材料(包含外语要求)。
申报材料经各学院领导审批统一上报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评审组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并确定人选。
评审组原则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相关学院负责人及专业外语老师组成。
第七条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标准:
1.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国防生除外);
2. 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学习成绩优秀,且按培养计划要求无不及格课程,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4. 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5. 身心健康,具有在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6. 符合交换院校的其他特殊要求;
7. 无拖欠学校的学费、图书、宿舍费、有贷款的要清欠所有贷款;
8. 承诺遵守并履行校际交换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八条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经评审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公示候选人名单。
公示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
最后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
第九条涉及到学校师资的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工作由校人事处会同研究生处和国合处共同确定。
第三章出国前管理
第十条由学校选派出国(境)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对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擅自与对方联系。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派出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十二条派出的学生应与学校(院)签订《西南科技大学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境)
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并做出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第十三条校际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负责人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系。
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四条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为我校教师,离校前应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如期回校工作协议书。
第四章有关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国)境外院校不收取其学费,但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正常缴纳交换学习期间的学费,联合培养学生缴费标准以具体项目协议书为准。
第十六条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校际交换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应在国内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
作为其在国内的代理人和保证人,并向学校提供该保证人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法。
如该生在派出期间欲中途更换保证人,应提前通知学校,并提供新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五章学籍、学分及考试的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派出的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应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其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校际交换项目涉及的课程及学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教务处等会商,根据校际协议条款,以及接收院校的通知或者成绩单予以认定。
第二十五条涉及毕业班的交换本科学生,须于规定日期内回校参加答辩,并于毕业资格审核前将毕业资格审核所需资料(包括学习成绩、符合规格的电子照片等)提交给学院教科办。
逾期申报的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资格。
如需延期境外学习,需于毕业当年4月底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学院收到申请时间为准),延学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派出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到达接受院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为其指定的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各院系应于接到派出学生反馈信息后3天内,将该项目的所有派出学生情况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十七条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院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八条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九条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履行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第三十条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被责令返回国内,将按国家相关处理条款和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示。
第三十二条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原则上如果缺课时间在1个月内,可插入原班级学习;如果超过1个月,则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返校管理
第三十三条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应在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并提交出国学习总结,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证明,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第三十四条国合处应将交换生学习成绩提供给其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其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第三十五条派出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并向国合处和所在学院报到,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派出交换生应当在赴国外学习期满后两周后(如遇假期可顺延)向国合处和所在学院报到,交流期满一个月内无故不按时回校者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派出学生所在的学院应及时举办汇报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分享学习成果,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南科技大学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
(2)《西南科技大学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