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明确办文时限提高办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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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洪人社发〔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洪人社发〔2020〕204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和职工失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23号)文件精神和扩大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解读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意见及优化业务经办服务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抓手。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抓实抓细体制机制,确保此政策尽快落地见效;为确保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的落实到位,市局将适时对各级经办机构进行实地暗访和随机抽查;对因作风不实、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导致落实缓慢、效果不好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二、要及时按规定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着“稳定器”作用,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关心关爱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

三、要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畅通领,安全办”的原则,优化经办流程,全城通办,除政策明确规定外,允许申请人根据其意愿选择向参保地、户籍地或常居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提倡在市人社局官网“E平台”网上申办。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扬人社〔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8月3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按照人社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9号)要求,为确保局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解决好群众和企业在人社领域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大力开展“快办行动”,通过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所有事项“简便办”,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高效的服务质量,助推扬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集成服务。

将服务对象生产生活中在特定时点特定情形需办理、日常可打包办理的多个人社服务事项整合为服务对象眼里“一件事”,实现多个关联事项一次办理。

——坚持简约服务。

抓住受理、审核、反馈等关键环节,整合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内外经办衔接,大力减少证明材料,大幅压缩办结时限。

——坚持创新服务。

依托全省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信息系统整合,实现一网通办、就近可办、同城通办。

探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精准识别、智能审核、主动服务。

——坚持规范服务。

依法依规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事项规范、指引规范、流程规范、监管规范的人社服务运行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鄂人社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6月15日“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要求,为全面落实“23℃人社服务”标准,加快推动全省人社系统“清事项、减材料、压时限、优服务”,实现企业群众办事跑动越来越少,材料越来越简,时限越来越短,体验越来越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省“人社服务快办行动”(以下简称“快办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持续推进清减压,人社服务更快办”为主题,以“打包办”“提速办”“简便办”为重点,按照先易后难、先线下再线上、先试点再推广的思路,推动材料齐全一次受理、关联事项一次办理、更多事项网上办理。

2020年底前10个以上企业群众眼里的人社政务服务“一件事”实现“一窗通办”、10个以上高频服务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基础上提速50%,力争2021年6月底前10个以上企业群众眼里的人社政务服务“一件事”实现“一网通办”。

二、工作任务(一)梳理打包事项。

从企业群众办理“一件事”需求视角和业务工作实际出发,对照人社部《人社服务10个“打包一件事”清单》(附件1)中每个办事场景所涉服务事项,梳理出湖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3.0版)中对应的事项目录(业务办理项)名称、实际经办层级、办理形式等要素,按照“能包则包、包可大小”原则,将流程相似、材料相近、结果关联的服务事项尽可能打包为“一件事”,合理确定省市县人社部门每个“打包一件事”实际经办服务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人社部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重要任务(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人社工作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人社工作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总则为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效率,确保各项业务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办理的各项业务,包括就业、人才、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事人才服务等领域的审批、审核、登记、备案等事项。

第三条限时办结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业务,确保合法、合规、合理。

(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对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工作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办理。

(三)明确时限。

根据业务性质、办理流程和工作量,合理设定办理时限,确保各项业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四)责任到人。

明确办理责任人,确保每项业务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办理时限。

第四条限时办结时限(一)就业领域1. 企业招聘备案:即时办理。

2.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即时办理。

3.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5个工作日内办结。

4. 就业培训合格证书办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人才领域1. 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申报: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 人才认定和职称评审: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 人才政策咨询和解答:即时办理。

(三)社会保险领域1.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申报:5个工作日内办结。

3.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5. 医疗保险缴费申报:5个工作日内办结。

6. 医疗保险待遇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劳动关系领域1.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处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 企业劳动年检: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人事人才服务领域1. 人事档案管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人事调动和招聘: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3.19•【文号】人社厅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要求,现就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以下简称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办发〔2019〕51号文件和本级政府要求,结合系统特点,全面开展线上线下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现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个企业和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评价。

建立评价数据自下而上归集分析机制,全面及时准确了解企业和群众对人社政务服务的感受和诉求,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促进服务水平持续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厘清政务服务事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5号),完善规范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统一、编码统一、标准统一,逐步实现办事指南统一。

要按照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信息化手段应用、经办模式升级等情况,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精减所需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要探索将程序相似、材料相近、结果关联的多个事项整合为企业和群众眼里的“一件事”,对流程再造和优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人社厅函〔2019〕113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6月3日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 号)要求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有关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部在汇总梳理前期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管理、推进相关政策落实的重要抓手。

及时、主动、全面公开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有关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利于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群众就业创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不断增进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与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险关系密切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通过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标准目录,提升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人社厅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梳理形成了现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并汇总了各地线上申领平台。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照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在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政策依据,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已实现就业补贴类政策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动推送、媒体宣传、经办服务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线上申领平台,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并运用线上申领平台,推动线上办成为政策申领主渠道。

三、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抓紧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办理。

对仍需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

要切实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1.就业补贴政策清单2.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线上申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4月23日附件1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一)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学习《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提升社保业务经办水平

学习《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提升社保业务经办水平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制定思路及意义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 习时强调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 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时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 健康发展。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 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要依 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
总理 李强 2023年8月16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制定思路及意义
(一)出台背景 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
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 此高度重视。2010年出台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 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有力推动了社会保 险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 办时限不明确、基金存在跑冒滴漏,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 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 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 进行市场主体(法人单位)登记备案时,应该履行同步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现场或网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 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我们知道,只有加强经办服务软硬件能力建设,才能提升经办服务 水平,必要的人、才、物要得到保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京人社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1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针对走流程中查找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8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的价值追求。

为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一、推进政策落实到位(一)做好失业补助金办理进度告知。

进一步优化失业补助金短信平台程序,及时向申领人推送业务经办进度信息;对于因银行卡原因申领失败的,协调16家代发银行,于次月5日提前进行一次补发。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二)出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政策。

根据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精神,结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统计和测算数据,起草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底(三)推进我市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5.06•【文号】人社部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在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相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仍有不小差距。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梳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便民利民原则。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2.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有关问题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有关问题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有关问题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人社厅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有关问题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部署要求,着力解决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国务院大督查、调研暗访、群众反映的系统行风建设存在的共性问题,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形成“办事不求人”的长效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系统行风建设中存在的证明材料多、排队时间久、办结时限长、工作纪律差、设施不便民、热线不好打等六个问题进行专项整改。

一、精减证明材料。

落实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证明材料清理要求,坚决取消无设定依据的审批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精减。

加快人社各业务系统整合互通,推进与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群众提供能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随意将人社部门核查有关情况的义务转嫁给群众。

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有效减少证明材料。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人社信用黑名单,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二、减少排队时间。

开展“人社厅局长走流程”活动,对排队时间长的前3个事项,深刻剖析原因,精简优化流程。

加快推进“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模式,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综合考虑业务受理量、单件平均办理时间等因素,优化窗口设置,灵活配备工作人员,减少群众等候时间。

对阶段性高峰业务,加强预估预判,增设临时窗口,延长服务时间,推广预约办理,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设立“绿色通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自2020年我部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以下简称“快办行动”)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所有事项简便办,为企业群众办事增便利。

但一些地方还存在打包事项融合不深、信息系统支撑不强、经办服务效率不高、工作推进覆盖不广等问题,影响了“快办行动”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攻坚堵点难点,方便企业群众享受更快更好的人社服务,现就深入实施“快办行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聚焦企业群众办理人社业务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将深入实施“快办行动”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坚持集成服务、简约服务、创新服务、规范服务原则,持续推进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整合事项、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时限,促进服务提质增效挖潜,不断增强企业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

2021年,所有地市实施10个“一件事”打包办、20个高频事项提速办、30个异地事项跨省办,协同推进特殊情况上门办、服务下沉就近办,积极探索“免申即办”,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推行“一卡办”。

2022年以后,持续提升完善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支撑、以经办能力建设为基础,流程优化、服务智能、便民高效的人社服务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打包办”提质1.推动“一件事”扩面。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明确的10个打包“一件事”,结合本地实际,逐一梳理每个“一件事”所涉事项,确保应进必进、打包办理。

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局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机关服务环境,提高机关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展示人社部门“勤政、务实、清廉、高效”的形象,实现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大保障、大就业、大培训、大服务”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建设规范有序的机关1、严格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

结合机构改革,局已印发了《日喀则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手册》,明确了会议制度、廉洁从政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办公用品购置和管理制度、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调研和信息宣传制度、局机关大楼安全管理制度等十六项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落到实处。

2、严格执行学习制度。

每周五下午为局学习日,主要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学习内容和材料由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统一安排。

局党组、各党支部每月学习一次,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各党支部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1必须有专用学习笔记本,每半年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撰写一篇学习体会文章,局纪检监察将定期进行督查。

3、严格执行卫生保洁制度。

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抛垃圾,不在办公场所抽烟,保持办公场所地面干净、玻璃明净、桌椅清洁、文件资料摆放整齐,涉密文件妥善保管。

各科室要定期组织清理打扫卫生责任区,以良好的卫生状况迎接服务对象。

卫生保洁由局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

4、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

因公因事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扎堆谈论。

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严禁上班期间利用电脑、手机玩游戏、视频聊天、看电影等。

二、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建设务实高效的机关1、加强自身修养。

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把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融入各项工作中。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津人社办发〔2017〕155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55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公文报送,提升公文运转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报送时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 并为公文审核、局领导签发预留足够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没有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办文单》后,原则上要在1月内完成我市贯彻落实文件的起草工作,并连同起草工作情况说明一起向市委、市政府或市领导报送。

确因工作需要需延迟文件报送时限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和起草进展情况。

二、完备公文要素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的公文,应具备以下要素:正文;相关情况说明;市领导有关批示要求;文中引用的文件(复印件);主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报请市委、市政府印发文件的请示,除上述要素外,还应载明发文依据、发文必要性、起草过程、文件内容合法性审核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附各部门反馈意见及沟通协调结果)、发文形式建议及文件公开属性建议,政策性文件还应同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

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应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邮箱;报请市委、市政府印发文件的,还应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市政府综合处邮箱。

三、提高文稿质量各处室单位要加强与人社部对口业务司局对接沟通,了解当年度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文件情况,提前启动前期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

此件仅供参考,未正式印发。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2月23日第2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日(可以在内网公开)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文办法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部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安全,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公文(包括党组、部、厅发文、发电,下同),是部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部属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办公厅是部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部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部属各司级单位的综合处(办公室)是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按照公文内容和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种类主要有:(一)部令(令)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由部长签署发布的、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或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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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中共 北 京 市委 组 织部 、 北 京 市人 社 局 共 同发 布 遴 选 公 告 ,
2 0 1 5年 北 京 市 市级 机 关 面 向基 层
具有 2 年 以上 基层 工作 经历 , 3 年
以上公 务 员工作 经历 ,在现 单 位 工
作 2年 以上 ,新 录用 乡镇公 务 员在 乡镇机 关 工作 5年 以上 ;历 年 的公
公务 员 ( 含 参 照公 务 员法 管理 的工
作人 员) 。
常履行 职责 的 身体条 件及 其他 资格
条 件 等。( 北仁 宣) 田
上 海 市正在 启动 建设 项 目参加 工伤保 险 工作 ,将利 用三 年 左右 时
间 ,逐 步 实现建 筑施 工企 业职 工参
加 工伤 保险 全覆 盖 。
上海市 : 三 年 内将 实现 全 覆 盖 建 筑 业 工伤 保 险
区域 内从 事房屋建 筑工程 、 市政基础 设施 工程 和公路 、 水运等建设 项 目 施
工 的各 类建 筑施 工企 业及其 职 工纳
为贯彻人社 部等 四部委 《 关于进

步做 好建 筑 业工伤 保 险工作 的 意
工作方 案 明确 ,工伤保 险 费由 建设 单位在 工程 概 算 中按 照项 目工
门印发 的文件 , 要 根 据会 议精 神 , 对
则上要 在 7 个 工作 日内印发 。 遴 选要 求报 考人 员应 具有 良好 的政 治、 业务 素质 , 大学本科 及 以上 学历 , 年 龄在 4 O周 岁 以 下 , 一 般 应
北 京 市 遴选 3 6 9名 基 层 公 务 员
人社 部 : 明确办文 时限 提高办文效 率
拟 印发 的 文 件抓 肾修 改 、会 签 、 审 核、 报批 , 分 别 需在 会 议 结 束后 3  ̄ 6
个 工作 日和 7  ̄ 1 0个工 作 日内完成 , 确保 文件 按 规 定 时 限上 报 或 印发 。
通知 还对 国务 院 常务会 议及 党 组会 、部 务会 讨论 通过 文件 的公 开
他 山之 石 ・ 八 面 来风 I B A M J A N L A I F E N G
根据 《 国务 院办公厅 关 于贯彻
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
的通知 》 ,人 社部 近 日印发通 知 , 对 人社 部提 请 国务 院常务 会议 讨 出明确规 定 。
革委 、 市 高级 人 民 法院等 。 遴 选 对 象
为本 市 区县级 及 以下机 关 、市级 机
关在 区县 的 垂直 管理单 位及 其 派 出 机 关和其 他基 层机 关 中已进 行公 务 员登 记且 在 编在 岗的 正科级 及 以下
务 员年 度 考 核 等 次 应 均 为 称 职 以
列 支,作 为不 可竞争 费 ,不 参与 竞 标 ,并在确 定 中标单 位后 支付 给 总 承 包单位 。建设 单位 在 办理 施 工许
可手 续 时,应 当提 供 载 明建设 项 目
对固定的职工, 按用人单位参加上海
市工伤保 险 ; 对于暂无 法按 照用人单
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 可
程 总造 价或 人 工 费的一 定比例 单独
见》 的精神 , 上海 市制 订 了工作 方案 。
2 0 1 5 年 的 目标是 :推进 上海 市建 筑
g a _ r - 企业依 法参加 工伤保 险 。 其 中相
入参保 范围。 建 筑施 工企业 中相对 固 定 的职 工 ,按 用人 单位 参加 工伤 保
上 ,同时还 应具 有与 遴选 职位要 求
相 匹配 的任 职 经历 和 能 力 水 平 、 正
公 开 遴 选公 务 员开始报 名 , 6 5家市
级 机 关计 划遴 选 3 6 9 人 ,遴 选人数
比去年 增加 9 % 。 参加 此 次遴 选的 市
级机 关 包括 市委 办公 厅 、市发展 改
优先按 建设 项 目 参加 工伤保 险 , 由总 承 包单 位在 项 目取得施 工许 可证 前
至项 目所在 地的 区县社 保 经 办机 构

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 着力推
动按 建设项 目 优 先参加 工伤保险 , 并 实现 当年新建项 目 全 部参保。 根据 工作方案 , 将在 上海 市行政
名称的参保缴费凭证 , 无法提供的 ,
视 作 安 全施 工措 施 未 落 实项 目, 不
予核 发施 工许 可证 。( 陈琼珂 ) 田
次性代 缴工伤保险 费。
5 2 人 才资 源 开 发 0 7
和督 察 落 实提 出 了明确 要 求 。 ( 任 社 宣) 母
通 知规 定 ,人 社部 提请 国务 院
常务会 议讨 论通 过 的拟 以 国务 院或
国务 院 办公 厅 名 义 印 发 的 文件 , 和
拟 以人 社部 名 义印发 或联 合其 他部
党组会 、 部务 会讨 论通 过 的文件 ,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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