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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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SHDX/RS/GZ/RS/003/A/2008 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健全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考勤制度,规范假期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的正常秩序,保护员工享受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员工。

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业集团可参照执行,通过法定程序后生效实施。

3.引用文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定义与术语
本办法中的假期是指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需经组织批准用于从事与公司工作、生产无关的活动时间。

假期类型主要包括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探亲假、事假等。

5.管理职责
5.1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考勤管理和假期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单位、部门落实本办法。

5.2各用人单位,即公司各部门、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考勤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落实本单位员工的考勤、假期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考勤与假期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公司反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做好本单位内考勤与假期审批相关资料的留存。

5.3各三级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员工假期。

经二级单位委托授权,做好本部门内考勤与假期审批相关资料的留存。

6.流程图

7.管理内容/工作程序
7.1考勤管理
7.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连续不间断作业的特点,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存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休息办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形式,既确保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又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员工应予服从。

员工应根据公司连续不间断作业的特点,服从公司的生产调度,完成生产通信任务。

7.1.2各用人单位应严格员工考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考勤卡、考勤记录册或网上考勤系统等方式来记录员工每天的出勤情况,每月末公布当月考勤结果。

7.1.3员工应严格遵守单位的考勤制度,本着诚信态度主动配合做
好考勤工作,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若上班时间外出办理业务须向部门主管申明外出去向、事由及返回时间。

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考勤,发现相关违纪行为按公司员工奖惩相关制度处理。

7.1.4考勤以月为周期进行统计管控。

7.1.5员工无故在规定上班时间后仍未到岗的计为迟到;员工无故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的计为早退。

单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2小时不满4小时的计为旷工半天;单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4小时及以上的计为旷工一天。

多次迟到和早退的累计计算。

7.1.6员工培训的考勤: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应填写培训考勤(签到)表,由培训机构定期反馈给员工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应填写《外出培训审批表》和《外出培训登记表》。

7.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均计为旷工,并按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7.1.7.1无任何考勤记录或相关说明的;
7.1.7.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两小时及以上的;7.1.7.3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两小时及以上的;
7.1.7.4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提前续假或续假未准,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
7.1.7.5以虚假理由或伪造病事假等证明而请假的;
7.1.7.6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约定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岗报到的。

7.2假期管理
7.2.1假期的申请、审批和销假
7.2.1.1员工请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员工请假原则上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单(见附表)、附相关材料,经相关负责人在审批职责范围内签字同意,方可用假。

员工请假应由本人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因患病体力不支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的,应口头或委托他人告假,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假,待特殊情形消失后补全书面请假手续。

7.2.1.2病假、产假、节育假必须有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其他省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等证明;病假住院的须有《住院通知单》和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探亲假须附配偶或父母双方在外地工作、居住的证明材料。

其他各类假期也应根据假期特性附上相关证明。

用人单位对员工病假申请提出异议的,可要求员工至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对病情进行复诊,确定是否需要病假申请。

如复诊医疗机构开具员工无需病假证明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上岗工作。

复诊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2.1.3员工请假或销假审核批准权限一般按上一级审批下一级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由审批单位/部门负责将用假信息报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归集。

员工请假单须由审核部门保存管理。

7.2.1.4 事假:各用人单位对各类事假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审批。

事假审批权限为:三级部门可审批一天以内(含一天)的事假;用人
单位可审批一天以上一个月及以下的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事假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员工提出事假申请当日前12月内累计事假已满一个月的制度工作日的,此次事假申请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7.2.1.5 员工请假期满回公司上班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逾期不能返回者,需提前办理续假申请手续。

7.2.2 假期计算
7.2.2.1凡在请假期间突然患病,虽持有医疗机构证明,仍按原请假期计算;若超出原请假期天数而突然患疾,持有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的,经办理规定请假手续后,可作病假处理。

7.2.2.2凡连续病假在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由就诊医院签具证明复工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病情实际情况,给于一至两个月试工期;凡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一般试工期以三个月为一期,以二期为限。

如果试工期内连续病假十五天的,应停止试工,复工前后的假期应连续合并计算;若由医院签具半天试工的,半天休息仍以病假连续计算。

7.2.2.3年休假的计算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自次年起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所依据的累计工作年限以当年12月31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为准计算。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员工请事
假累计二十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员工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员工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各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员工年休假计划,时间上应考虑均衡性。

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单位可统筹安排员工集中使用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休假工资报酬。

凡单位安排两次以上年休假,员工均不愿休假的,视作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单位无须支付300%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每次使用天数一般应不短于五天,不长于企业工作生产允许的天数。

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年休假应优先于事假使用,在尚未使用当年度年休假前,员工提出事假申请的,不予批准。

7.2.3 假期待遇
各类假期工资标准见《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员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7.2.4其他
员工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假期规定遇国家政策法规或上海市相关规定调整的,按国家和上海市调整后政策法规执行。

8.附录
8.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2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电信人事[2002]127号)和原《上海市电信公司员工年休假办法》(上海电信人事[2002]125号)同时作废。

8.3附件员工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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