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电费上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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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工[2004]12号 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4]12号 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04]12号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国务院决定在适当调整电厂上网电价的同时,相应调整电网的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电网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化肥生产、商业照明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8厘(含税),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二、电网销售电价提高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六大行业和蓄冰制冷企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二和附表三。

三、鉴于国家这次电价调整是国务院为缓解当前煤、电供应紧张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部门、供电公司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电价的出台工作。

同时价格部门要密
切注意市场动态,妥善处理连锁反应,加强市场监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四、以上通知从2004年1 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一、江苏省统一销售电价表
附表二、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附表三、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电价表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表1:
江苏电网统一销售电价表
注:1、各类用电具体执行范围仍然按照苏价工[1999]256号文的规定。

2、非、普工业和大工业中除省带帽化肥以外的其他化肥(氮肥、钾肥以及原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用电在上表价格中减2分。

附表2:
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注:大工业优待指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附表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苏价本[2006]27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本[2006]273号)各市、县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促进城市供水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等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2011年12月1日全国各地销售电价涨额详细情况

2011年12月1日全国各地销售电价涨额详细情况

2011年12月1日全国各地销售电价涨额详细情况河南电价上涨3.37分钱/度【导读】大家关心的的电价上涨具体数额,发改委终于公布了,河南每度(千瓦时)电上涨3.37分钱。

同时还规定,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发改委今日公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具体电网销售价格上涨金额。

其中,云南省上涨金额最低,为1.8分钱,贵州省上涨4.99分钱,涨幅最高。

各项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中新网能源频道从发改委网站了解到,发改委以全国六大电网为单位发布通知,公布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等内容。

其中包括,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要求,将贵州省、云南省向广东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通知还要求,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全国各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华中电网:湖北省3.52分钱、湖南省3.7分钱、河南省3.37分钱、江西省3.56分钱、四川省2.71分钱、重庆市3.78分钱。

华东电网:上海市3.5分钱、江苏省3.54分钱、浙江省3.4分钱、安徽省2.4分钱、福建省3.5分钱。

西北电网:陕西省3.58分钱、甘肃省2.11分钱、青海省2.16分钱、宁夏自治区2.11分钱。

东北电网: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

华北电网:北京市3.3分钱、天津市4.13分钱、河北北部电网2.9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3.44分钱、山西省3.69分钱、山东省2.84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3.11分钱。

南方电网:广东省2.65分钱、广西自治区3.53分钱、云南省1.8分钱、贵州省4.99分钱、海南省2.5分钱。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苏价工[2011]358号2011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中小化肥企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0.3分钱,其他用电1.491分钱。

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以及地方小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3分钱,其他用电0.6分钱。

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8分钱。

3、惩罚性电价标准: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

江苏省企业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苏价工[2011]358号价格时段类别高峰8:00-12:0017:00-21:00平段12:00-17:0021:00-24:00低谷0:00-8:00大工业非优待1-10千伏 1.112 0.667 0.32220-35千伏 1.102 0.661 0.32035-110千伏 1.087 0.652 0.317110千伏 1.062 0.637 0.312 220千伏及以上 1.037 0.622 0.307离子膜法工艺氯碱1-10千伏 1.082 0.649 0.31620-35千伏 1.072 0.643 0.31435-110千伏 1.057 0.634 0.311110千伏 1.032 0.619 0.306 220千伏及以上 1.007 0.604 0.301中小化肥1-10千伏0.495 0.297 0.19920-35千伏0.485 0.291 0.19735-110千伏0.470 0.282 0.194110千伏0.445 0.267 0.189限制类高耗能1-10千伏 1.212 0.767 0.42220-35千伏 1.202 0.761 0.42035-110千伏 1.187 0.752 0.417110千伏 1.162 0.737 0.412 220千伏及以上 1.137 0.722 0.407 淘汰类1-10千伏 1.412 0.967 0.622高耗能20-35千伏1.402 0.961 0.62035-110千伏 1.387 0.952 0.617110千伏 1.362 0.937 0.612 220千伏及以上 1.337 0.922 0.607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普通工业非优待不满1千伏 1.470 0.882 0.3941-10千伏 1.445 0.867 0.38920-35千伏 1.435 0.861 0.38735-110千伏 1.420 0.852 0.384 中小化肥不满1千伏0.732 0.439 0.2461-10千伏0.707 0.424 0.24120-35千伏0.697 0.418 0.23935-110千伏0.682 0.409 0.236限制类高耗能不满1千伏 1.570 0.982 0.4941-10千伏 1.545 0.967 0.48920-35千伏 1.535 0.961 0.48735-110千伏 1.520 0.952 0.484淘汰类高耗能不满1千伏 1.770 1.182 0.6941-10千伏 1.745 1.167 0.68920-35千伏 1.735 1.161 0.68735-110千伏 1.720 1.152 0.684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苏价工[2011]358号价格时段类别平段8:00-24:00低谷0:00-8:00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电不满1千伏0.5283 0.2561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1-10千伏0.5183 0.2528非工业普通工业不满1千伏0.882 0.394 1-10千伏0.867 0.389 20-35千伏0.861 0.387 35-110千伏0.852 0.384注:1、非普工业两段制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是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写字楼)、医院等用户中电热锅炉(蓄冰制冷)部分的用电。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价工[2004]297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苏价工[2004]297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今年以来,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调节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国家和省采取了一系列电价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好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上网电价(一)发电企业在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实施前的电费结算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2003年计划电量,超发电量(含省内市场采购电量)为基数进行折算,计划电量按省物价局下达的电价标准执行;超发电量按超发电价标准执行,即今年1-3月份按每千瓦时0.22元执行,4-6月14日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超过2003年实际折算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33元执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电费=2003年计划上网电量×166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91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2元/千瓦时+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75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4元/千瓦时+[今年6月14日前的实际上网电量-(2003年的计划上网电量+2003年的超发上网电量)×166天/366天]×0.33元/千瓦时(二)根据我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规定,发电企业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即从2004年6月15日起,发电企业一律按核价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5500小时以内的电量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苏价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26日附件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实施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经营者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热力生产、输配和销售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供热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供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供热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核定供热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苏价工[2006]22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

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

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

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提高后,相应提高新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7]41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7]41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7〕413号2007年12月21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为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保证农村供电所的正常运营,现将《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保障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村用户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和城乡电力管理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资产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监督部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适度从紧原则核定,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六条农村电网维护费由农村电网的运行、农村电网资产的折旧、修理以及电能损耗等费用构成。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按照农村居民照明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和按照农村全口径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在确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各项费用的核价基础及计算方法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农村电网资产是指现存所有农村电网资产,包括农网改造前形成的资产以及农网改造后新增的资产。

2011年销售电价表(2011.12.01起新-1)国家公布

2011年销售电价表(2011.12.01起新-1)国家公布

附件二:1.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4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0.7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予以核减。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内含部分城市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费1.5分钱/千瓦时。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5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0.8分钱。

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5、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用电价格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附件二:2.吉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4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5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0.8分钱。

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用电价格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8.03
•【字号】苏价工函[2005]157号
•【施行日期】2005.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五年八月三日苏价工函[2005]157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供(配)电费用收费名称的请示》(苏电财[2005]604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但不得再以供(配)电工程贴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仍按省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临时接电费用结算标准及期限处理办法仍按省苏价工[2002]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办法及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0]72号、苏价工[2002]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农村电力用户增容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复函。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苏民助[2011]4号、苏财社[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苏民助〔2011〕4号、苏财社〔2011〕2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决策部署,根据201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以上”的工作要求,现就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精神,切实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从2011年7月起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今年城乡低保标准,并确保低保标准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居民收入增长幅度。

在此基础上,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必须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10元。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各地要做细、做实城乡低保提标的基础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操作规范、档案规范、管理规范。

要从源头上严把准入关口,准确核定保障对象,切实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杜绝“非保得保”、“应保未保”现象。

苏北地区农村保障人数应与脱贫攻坚工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相衔接,实现救助式扶贫与开发式扶贫的有机结合,确保2011年全面完成脱贫攻坚工程。

同时,要做好提标后已保对象的补差调整和新增对象的补差核定工作,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实际补助水平,严禁补差“一刀切”、人为压低或拔高补差的不规范行为,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走样。

苏价工〔2011〕214号.

苏价工〔2011〕214号.

苏价工〔2011〕21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物价局:《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试行一年多来,对于规范我省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标准,解决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施资产悬置、管理缺失问题,保护居住区业主可靠用电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为便于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修改并明确如下:一、适当调整实施范围:实施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性质的新建居住区。

二、适当调整收费系数:新建居住区工程服务费收费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为基数,其它类别根据系数计算。

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住宅为1,其中住宅分为:保障性住房为0.8、带电梯住宅为1.2、别墅(含联排)为1.5。

司负责提出土建设计要求,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

四、居住区项目如分期建设,而供配电接入工程需按规划在工程首期一次建设到位时,首期收费按本期计费建筑面积计收工程服务费;同时按后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测算工程服务费,在首期收费时一并收取。

后期工程收费时抵扣首期已交费用中的本期部分。

五、居住区配电所引出供电的高压用户,应按专变合同容量与居住区总供电容量的比例分摊居住区规划建筑红线外供电工程费用,同时承担其专变电源侧配电所或配电设备的相应间隔费用。

六、关于收费面积:居住区公建设施包括公用照明、电梯、水泵、消防、通风设备、地下室、车库、架空层,以及为本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物业办公用房、保安用房、活动用房、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等。

住宅面积、商业(办公)用房面积、公建面积按照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总平面图认定的类别计算收费面积。

规划调整或规划文件中未涉及但实际建设的车库、架空层等类型,则供配电工程结算面积按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七、供电部门要加强与开发企业的协同配合,确保供配电施工与房地产竣工基本同步;同时适当调整保障性住房收费方式与比例,缓减政府、企业的资金压力。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电力公司•【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苏价工[2012]200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工[2012]20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民政局、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精神,我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其中政策明确“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

为确保国家政策准确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精神,江苏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

为做好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指导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物价部门1、负责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的政策解释,组织制定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协调和指导民政部门、电网企业按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及执行工作。

江苏电费收费标准

江苏电费收费标准

江苏电费收费标准江苏省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经济发达省份,其电费收费标准也备受人们关注。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发布的文件,江苏省电费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居民用电和非居民用电两大类别。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类电费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居民用电的收费标准。

江苏省居民用电收费按照阶梯电价实行,即按照不同的用电量档次分别确定不同的电价。

具体来说,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及以下的,电价为0.538元/千瓦时;月用电量在151-400千瓦时的,电价为0.632元/千瓦时;月用电量在401-700千瓦时的,电价为0.868元/千瓦时;月用电量在701-1000千瓦时的,电价为0.971元/千瓦时;月用电量在10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电价为1.138元/千瓦时。

此外,江苏省还对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家庭执行电价优惠政策,其电费标准为0.45元/千瓦时。

其次是非居民用电的收费标准。

江苏省非居民用电分为工商业和其他用电两种情况。

工商业用电收费标准为0.988元/千瓦时,而其他用电的收费标准为0.868元/千瓦时。

对于大工业用电,江苏省实行谈判定价,根据用电情况和用电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价格商定。

需要注意的是,江苏省电费收费标准中还包括了力调电费、附加费等内容。

力调电费是指为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稳定,维持电力系统的供需平衡而收取的费用,按照国家能源局的规定执行。

附加费是指为补偿电网企业因输配电损失、购售电差价等而收取的费用,其标准也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

总的来说,江苏省电费收费标准合理、科学,能够满足不同居民和企业的用电需求,同时也能保障电网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希望广大居民和企业能够合理用电,节约能源,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1]3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完善价格调控机制,确保实现2011年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关于“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2011年江苏省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经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4%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市价格调控目标任务1.预期调控目标:确保2011年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年度涨幅控制在4%左右。

2.具体任务一是保证本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与本地需求相适应的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面积,强化本地区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应。

二是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明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丰富价格调控手段,确保实现预期调控目标。

三是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

完善价格调控预案,及时处置本区域范围内的价格异动事件,保持相。

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0]72号

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0]72号

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0]72号2000年2月25日)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局(电业局):为进一步改善居民用电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用电需求,扩大电力销售,经研究,决定对电力增容收费政策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能表保证金和电费保证表。

二、对现有一户一表申请增容和整栋或整单元改造成一户一表并容量在4千瓦以内的,暂免收供配电贴费。

三、对原合表用电户中单户申请增容的和用户申请容量超过4千瓦的部分,暂减半收取供配电贴费。

四、新增用户按国家规定交纳贴费。

五、对集体申请增容和单户申请增容的,从电能表出线至户内分线盒的施工、材料费用,每户最高收取28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六、对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配变增容、高压线路改造由供电局负责。

从变压器低压出线到每户户内分线盒的工程费用由物业管理部门和住户负责,住户承担费用每户不超过28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七、对企事业单位自供及转供住宅,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高压线路、配变改造费用由企事业单位与供电企业协商解决,变压器低压出线到每户户内分线盒的工程费用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户负责,居民户承担费用每户不超过280元。

八、对非居民用户申请增容,仍按国家规定交纳贴费。

以上通知,从2000年3月15日起执行。

——结束——。

一、江苏省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一、江苏省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精心整理一、江苏省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苏价工[2006]223号)单位:元/千瓦时价格时段类别平段低谷居民分时电价1kV以下高峰8:00-21:00低谷0:00-8:0021:00-24:000.5583 0.3583二、电价电费政策说明企业分时电价政策分时电价实施范围企业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大工业、普通工业客户。

分时电价时段峰时:8:00---12:00;17:00---21:00 平时:12:00---17:00;21:00---24:00 谷时:0:00---8:00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客户(包括社队工业客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客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客户(包括社队工业客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客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客户和趸售客户,但大工业客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客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计算客户用电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考核标准值时,将按照对应增减率减少或增加相应电费,具体计算方法请咨询专业人员。

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

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分档及加价标准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执行周期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历年电价调整通知

历年电价调整通知

历年电价调整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历年电价调整通知1、1999年7月15日(居民8月1日),苏价工[1999]256号文,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

2、2004年1月20日,苏价工[2004]12号文,提8厘/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

3、2004年6月15日,苏价工[2004]219号文,提分/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基本电价提3元/kw·月、2元/ kvA·月。

4、2005年5月1日,苏价工[2005]97号文,提分/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离子膜法氯碱生产企业提分/kwh。

5、2006年7月1日,苏价工[2006]223号文,非居、非普提分/kwh,大工业提分/kwh,农业提分/kwh,基本电价提3元/(kw(kvA)·月)。

另除农业外,每千瓦时征收库区移民扶持基金分;除农业和城乡居民外,每千瓦时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分;商业与其它照明并轨,统称为非居民照明。

6、2007年10月1日,苏价工[2007]330号文,新增20千伏电压等级销售电价。

7、2008年7月1日,苏价工〔2008〕221号文,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以外,大工业电度电价上调4分/kwh、其余分类用电价格上调5分/kwh8、2009年11月1日,苏价工〔2009〕366号文,除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以外,其他用电价格上调分/千瓦时。

原非居民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并轨后统一改称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9、2011年11月,苏价工[2011]358号文件,除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以外,其他用电价格上调分/千瓦时。

提高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2元/千伏安*月(千瓦*月),即调整为按容量30元/千伏安*月(千瓦*月),按需量40元/千伏安*月(千瓦*月),相应少提高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分钱/千瓦时,即调整为元/千瓦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1]2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11]28号)
各有关公用燃煤热电企业:
经省环保厅确认,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等企业脱硫设施已经省环保厅验收并联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0]192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企业的上网电价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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