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导则
湖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导则(试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1月目录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3 -2.1一般术语与定义 (3)2.2其他术语与定义 (6)第三章基本规定.............................................................................- 8 -第四章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9 -4.1一般规定 (9)4.2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9)4.3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 (11)4.4峰值径流控制目标 (11)4.5内涝防治目标 (11)4.6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12)第五章规划领引...........................................................................- 14 -5.1基本要求 (14)5.2总体规划层面 (14)5.3专项规划层面 (15)5.4详细规划层面 (16)第六章设计指引...........................................................................- 17 -6.1技术措施 (17)6.2建筑与小区 (18)6.3城市道路 (28)6.4城市绿地与广场 (32)6.5水系等 (37)第七章建设导引...........................................................................- 41 -7.1基本要求 (41)7.2建筑与小区 (42)7.3城市道路 (42)7.4城市绿地与广场 (43)7.5城市水系 (44)第八章维护管理...........................................................................- 45 -8.1基本要求 (45)8.2维护指引 (46)8.3管理机制 (46)附录A 湖州市多年平均每月降雨量及蒸发量...........................- 50 -附录B 湖州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MM)........- 50 -附录C 湖州市主要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植物应用名录...........- 51 -附录D 海绵城市建设参考设施...................................................- 57 -附录E 本导则用词说明................................................................- 68 -附录F 引用及参考文件名录........................................................- 69 -前言为规范湖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2016年10月)等有关文件要求,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本导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湖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方位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湖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9.8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8.8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13.7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993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协调布局,接轨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等长三角中心城市,联动嘉兴市共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夯实“太湖熟、天下足”农业空间基础。
保护太湖溇港、平原水乡和山区林区的生态本底,守护天目山、顾渚山等生态屏障,提升东西苕溪等流域水生态品质。
强化中心城区承载力和辐射力,完善县域中心城市功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3日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既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又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包括:(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7•【字号】湖政函〔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精神,结合市区当前实际,对《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湖政函〔2003〕49号)作补充规定如下:一、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房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应安置人口每人50平方米安置。
但超出安置基本标准面积部分,被拆迁人须向拆迁人支付650元/平方米(不包括层次差价)。
二、未经批准建造(包括加层、翻建)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湖政通〔2004〕6号)发布之日(2004年4月15日)后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包括加层、翻建,下同)及围墙、水泥场地等其它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湖政通〔2004〕6号)发布之日(2004年4月15日)前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及围墙、水泥场地等其它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的80%补偿(用于开办的食杂、餐饮等小店及家庭工厂的,只对房屋补偿)。
但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与原合法住房面积之和在应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以内的,该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可按该房屋评估价80%的1.5倍给予补偿。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景观方案报规要点
景观方案报规要点1、评审要点总结:总图设计:、指标复核、专项设计、其他。
总图设计:交通流线设计、消防系统设计、封闭管控设计;指标复核:绿地率、集中绿地、户外活动场地;专项设计:垃圾回收设计、不利因素景观美化措施、植物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其他:红线外评审要点;1交通流线设计1、交通流线设计要求表达内容:小区出入口、车行动线、人行动・小区交通流线流畅,明确地面停线、地下车库出入口、地面机动车停车位、车位数量、位置及停车位铺装形管式。
控点、车禁系统2、消防系统设计2、消防系统设计要求・消防车道设计应满足消防要求,与绿地表达内容:消防出入口、消防车道、不能重合。
消防登高场必须硬化消防登高面、消防回车场。
处理,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美观处理。
3、消防登高面设计意向图・消防车道设计应满足消防要求,与绿地不能重合。
消防登高场必须硬化处理,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美观处理。
4、总图设计——封闭管理设计表达内容:小区出入口、管控点、人行闸机、车进系统、地下车库出入口、围墙•5、总图设计——绿地率复核5.1、绿地率计算需满足相关规范,计算规范见下页5.2、绿地面积统计表格绿地面积分区、分类(公共绿地、铺装、水景)统计。
5.3、绿地率计算规范・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日区改建绿地率不宜低于25%o•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等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绿地率的20%o5.4、计算规范和范围:•架空层、阳台、雨棚和屋檐等各类建、构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地面积;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行道树或零星乔木以种植穴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墙算到墙脚。
•下列绿化或设施,一般不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但该建设项目设计批复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关于项目绿地率的建设标准:1)绿地内的垃圾房、箱式变、采光井、煤气调压箱、地下室透气孔及面积大•各类绿地中,绿化种植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其中水景面积不宜超过净于1irf的消防和电力等市政设施井盖;用地面积的5%,超过部分不得计入绿地面积,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面积不应大于绿地面下沉式庭院)内的绿地;2)住宅建设项目底层院落内设置围挡的,其围挡院落;3)阳台绿化、室内绿化和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池;4)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旁(宅间)道路和入户通道;5)游泳池、消防水池、嬉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溪、河等水体;关于项目绿地率的折算标准:6)停车场、消防登高面、消防通道等带功能属性铺设的植草砖及隐形场地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且乔灌木覆盖比例满足省级相关要求的,按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7)一书两证文件中要求同步实施的代征代建公共绿地;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Im以上,且覆土厚度1.5m以上的,按IO0%计8)用地范围内的蓝线水域(河道)、排水渠等非景观性水域不计入绿地面积。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湖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函》(浙土资函〔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亩产论英雄”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
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结合“三改一拆”、“空间换地”、“腾笼换鸟”等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乡面貌,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有效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1.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优化城镇用地空间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带动投资和消费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2.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加强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推进中心城市及小城市、中心镇等建设,充分发挥土地对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助推新型城镇化发展。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察测绘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章市政工程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管线工程第三节其他第六章城市景观第七章村庄建设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名词解释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附件三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应加强其对详细规划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交通和市政等需要。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湖州市建设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和中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
《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7〕4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宜居宜业城市发展环境,根据《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的总体目标,深入开展“四新”主题实践,坚持“以人为本、共管共享,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执法,科学评价、强化考核”的原则,实现城市管理活动的“全方位覆盖、全时段监管、全流程控制、全手段运用”,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城市生活品质、市民整体素质,努力使城市更安全、更干净、更有序、更文明,努力使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持续增强,努力使“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城市经济发展更健康,全力打造美丽湖州、现代经济、幸福民生、先进文化、民主法治、政治生态新高地。
二、主要任务(一)市政设施完善1.道路路面平整,人行道硬化率100%,无明显坑洼积水;人行道道沿处无各类材质的引坡,盲道设置连续、无破损。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吴兴区政府、南浔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2.道路指示牌、报刊亭等各类公共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到位,无污脏、损坏现象。
(责任单位:各管养单位)3.城市路灯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8%,垃圾箱、室外消防栓、窨井盖等公共基础设施符合设置要求,井盖封闭无缺损,下水道保持畅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湖政办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统筹,保障规划科学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控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组织编制:(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九条编制控规,应当综合考虑本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察测绘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章市政工程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管线工程第三节其他第六章城市景观第七章村庄建设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名词解释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附件三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应加强其对详细规划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交通和市政等需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湖政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精编)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精编)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湖州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稿)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部分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促进湖州市城市建设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相关规定。
此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
第三条规划层次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分以下三个层次:1.市域重点确定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战略、产业结构优化、城市化战略、城镇体系布局、工业区整合、大型基础设施的衔接与建设、生态环境与流域保护及风景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等问题。
2.市区吴兴区、南浔区所管辖的行政范围,国土面积1567平方千米。
重点处理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及农村地区的协调发展关系。
3.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指具体进行城市用地布局及城市建设用地平衡的范围,总面积为336.6平方千米。
重点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进行用地布局和项目安排。
第四条规划期限近期:2003年~2007年,重点做好实施项目的布局;远期:2008年~2020年,重点协调好城市功能、空间、基础设施等关系,预留城市未来发展的空间和通道。
远景:2021年以后的30~50年,重点做好城市空间形态和结构的布局。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以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指导,确定以人为本、城乡一体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优先、市场导向与整合提升、设施一体化、引导与管制相结合的弹性原则。
第六条约束效力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于规划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第七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近期2007年,经济社会快速增长,市域初步实现现代化,小康建设进入新阶段;远期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目前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市域基本实现现代化。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2]3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2〕30号)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八日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进行适时储存、管理和出让前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土地储备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拟定土地储备的政策、年度土地储备及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监督土地资产运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有关规划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变更登记等工作。
市计委、经委、监察、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湖政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4日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称《省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民政部门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和协调本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四)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六)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公布标准地名,组织编撰标准地名图、书、典、录、志等;(七)负责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八)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一)建设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名称的申报工作;(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航道、港口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航道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五)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或凭民政部门预命名的名称办理;(六)城管执法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七)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经信、旅游、环境保护、文化、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湖政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完善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优化土地资产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将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前期适度开发利用,以集中统一保障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订土地储备的政策;研究审核年度土地储备及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和土地储备资金运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管理技术规定(2006.7)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规划建设局修订的《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在上述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吴兴区、南浔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权限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规划管理机构, 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权,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书两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涉及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湖州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
湖州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17〕98号)的相关规定,保障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发展重点(一)重点推广技术本管理办法所指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是指建筑物主体部分采用工厂标准化制作的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等房屋建筑项目。
其他房屋建筑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范围,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
本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鼓励三大类建筑体系:一是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二是装配式钢结构体系;三是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
加强研究和探索木结构体系,并积极推广应用。
同时围绕“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集成装修技术、整体厨卫技术以及其他实用技术。
新建住宅要率先实行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技术和整体集成式设施设备。
积极推进BIM(建设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二)重点推进区域按照突出重点和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应依据市、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总体发展目标,将中心城市封闭式控制范围列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区域,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重点区域范围和面积比例。
(三)重点推进项目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住宅项目、房地产商服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方向,特别是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集中改造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要率先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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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湖州市建设局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
范围
第四条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和中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