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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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湖州市建设局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

范围

第四条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和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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