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对于不公正的情况进行纠正和调整,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程序正义的标准是程序运行的评价标准,它包括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和合法性等方面。
在现代社会中,程序正义的标准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程序的公正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公正意味着程序的运行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者都能够享有公正的待遇和权利,不因个人或者组织的因素而受到歧视或者不公平的对待。
只有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才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其次,程序的公平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公平意味着程序的运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给予特殊待遇。
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因个人或者组织的因素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只有保证了程序的公平,才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此外,程序的透明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透明意味着程序的运行应当公开透明,参与者能够清晰地了解程序的运行机制和决策过程。
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应当公开程序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确保参与者能够全面了解程序的运行情况,不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只有保证了程序的透明,才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最后,程序的合法性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合法性意味着程序的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违反法律和道德。
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保证了程序的合法性,才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总之,程序正义的标准包括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和合法性等方面。
只有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循这些标准,才能够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和合法性,最终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
程序正义的标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程序正义的标准,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执行过程中,所遵循的公正、公平、合理的标准。
在当今社会,程序正义已经成为了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尤为重要。
那么,程序正义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首先,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公正公平。
无论是在司法领域还是在其他领域,程序执行的过程都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这意味着程序执行的过程中,不应当存在任何歧视,一切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的标准来执行。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其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合理合法。
程序执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任何程序的执行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随意变通,更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只有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程序执行的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再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效率和透明。
程序执行的过程中,应当高效、透明。
这意味着程序执行的过程应当尽可能地减少时间成本和资源浪费,同时,执行的过程应当对外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到程序执行的全过程。
只有在效率和透明的基础上,程序执行的过程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公众参与和监督。
程序执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让公众参与到程序执行的过程中,让公众的声音得到充分的听取。
同时,程序执行的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让程序执行的过程得到更多的监督和约束。
只有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基础上,程序执行的过程才能得到更多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总之,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一个多维度的标准,包括公正公平、合理合法、效率和透明、公众参与和监督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程序执行的过程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价值。
希望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程序正义的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更好的保障。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摘要:伴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程序正义的价值日益凸显。
程序正义既有工具性的外在价值,也有其正义性的内在价值。
正确认识程序正义的价值和实现其价值,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程序正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有两个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法官在裁判时应听取双方的陈述申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把实体正义作为最高价值目标,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常见。
一、法律程序的价值刑事审判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更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实现的过程。
要确立刑事审判的原则,就要权衡法律程序的诸多价值。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法律程序究竟有哪些价值。
笔者认为,法律程序的价值主要有两个,一是其内在价值,即程序的正义性;二是其外在价值,即程序的工具性。
法律程序的内在性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促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以维护的价值,如正义、尊严、参与等。
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旨在表达一种思想,即一个人的人权和尊严在司法活动中要受到尊重。
坚持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也有助于使诉讼方从心理上接受裁判结果。
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即程序的工具性。
公正的程序具有实现实体正义的功能,通过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刑事实体正义的实现,这也是法治的要求。
在公权力面前,个人是渺小的。
为了防止定罪活动任意进行,法治要求一套公正的程序来限制国家定罪的法律机制。
因此,刑事审判程序的工具性意义,不可忽视。
二、不同的程序价值理论模式确定刑事审判程序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
学界关于程序价值理论的模式主要有四种,即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和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认为,程序只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程序只有在对查明真相和适用实体法有用时,才真正富有意义和价值。
绝对工具程序理论发现了程序在实现实体法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绝对工具主义将审判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强调过了头,以至于无法对程序的意义作出全面的认识。
浅析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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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程序正义
韦秀梅 许小梅 何 国 军
摘 要 程序 正 义理 念蕴含 着人 类对 自身命运 的 关怀和 对正 义理想的 追求 ,但长 期以来 我 国法学理论 界将 法律程序 仅仅
程序正义与西方源远 流长 的传 统法律文化 是密 不可分 的, 是 是 可以看得 见摸 得着 的。我们 认为 公正 的结果需要 以看得见 的 方 式去实现 , 以公 正的程 序去 实现 。 序公正 尚且 不一定能够 程
达到 实体的公正 , 么没有 公正的程序 则很难想象能够得到 公正 那 的结 果, 不公 正的程序 更有 可能导致 不公 正的结果 。 其 次, 序正 义能够制 约权 力、 障权利 。正当 的法律 程序 程 保 是民主科学 合理的 , 能够 做到无差 别对待 , 于是 , 程序 的价 值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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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活动 中不得 存有任何偏 见, 而且须在 外观上使任何 正直的 彩评述 :辛普 森杀害妻 子的鲜 血连上帝都看 见了 , “ _ 但是法律没有 ” 辛 人不对其 中立性 有任何合 理 的怀 疑 。第二项 要求法 官在审 判过 看见 。在美 国人包括法 官都认 可辛 普森杀妻 的事实的情况下 , 然而 这一 结果 并没有 引起 公众 的强烈不满 , 相 程 中必须给所 有与案 件结局 具有 直接利 害关 系的人有充 分陈述 普森被无罪 释放 , 意 见的机会 , 并且对各方 的意 见和证据 给予平等 对待 。 自然正义 反, 国民众 平静 的接受 了这一 结果 。 美 就其原 因, 因为“ 序优 是 程 原 则是被作为 司法审判活动 中的最 低条件, 何人如 果违 反 了这 先” 任 观念 在美 国已深 入人心 , 哪怕结 果与事实相反 , 人们 也能 自愿 原 则, 则该司法 审判活 动无效 。这一 原则现在 已经成为 英国法 接受 公正的 程序带 来的哪 怕是事 与愿违 的结果 。 院采用 的最基本 的宪法原则 , 是审理案件 时必须遵循 的最 基本的 三、 明确程 序公正 的标 准, 实现 程序正 义 准则 。 在依法 治国的今天 , 程序 问题是法 治 的核 心问题 , 我们推 崇
浅析程序公正
关键 词 程序 公 正 法治 中图分 类号 : g DO
权利
实体 法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8 -1 10 —5220)2340
的法律程序 能够保证纠纷真正得到解决, 从而实现 实体公正 。 当的 正 法律程序 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首先 , 法律程序是权利义 务实现 的合法 方式或必要条件 , 当的程序能促使权利被实际享 受, 正 义务得到切实 履行。其次, 法律程序通过对权力的约束来保障人权 。正当程序 是以 权力制约为特征 的, 通过权力制约来实现实体权利 。 正当的法律程序 是法律权威的保 障。 法律权威 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 是这种 但
强 制 力 有 可 能使 法 律 权 威 异 化 为 粗 暴 的 威 力 。 正 当 程 序 的 意 义 就在 。 于 通 过 法 律 执行 的各 种 程 序 过 程 使 人 们 体 会 到 法 的 公 正 。 反 , 相 不正 当 的程 序 会 引起 人 们 对 法 律 的 怀 疑 。 们 对 公 正 的 理 解 是 从 “ 够看 人 能 得 见 的” 序 形 式 中 开始 的 。 程
现代 市场经济要求高度的社会效益 ,遵循法律 的规定去办案成本最
点 的抛 弃 , 实 体 内 容 结 论 方 面 的 忽略 , 案件 当事 人 实 际 身 份 的 置 低 , 单 纯根 据 法 官 个人 的价 值 尺度 来 裁 判 , 一定 造 成 诸 多 失误 , 对 对 而 就 使 若 罔 闻 , 样 的 情 况 下 , 序 具 有超 越 个 人 意 思 的特 性 , 这 程 从而 把 纠 纷 的 解 决 和 决 定 的 作 出 建 立 在“ 构 化 ” “ 结 和 一般 化 ” 制 度 之 上 。。 的 社 会 付 出 的成 本 增 加 。 突 出程 序 正义 , 现 代 民主 制 度 的客 观 要 求 , 是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是公正的。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公平和公正,即法律规定的结果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本身的公正,即司法程序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运行是公正的。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程序的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司法公正常常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司法权力滥用、裁判结果不公等。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总之,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监督等,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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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程序正义的要求
浅析 程 序 正义 的要 求
马英杰 管 岑
摘 要 程序正义理论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于英美国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对程序正义的重视远远不够, 对于程序 正义的价值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广泛的i N。 ,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方面, k 司法活动本身应 当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 程序 进 行 , 只有通 过一 定 的程序 实现 的正 义才是社 会所 能接受 的正 义。 因此 , 正 义在最低 限度 内提 出了 自身 的基 本要 程序 求, 即参与、 平等、 中立、 隔离和 自治。 本文从程序正义的内容入手, 结合我国诉讼中的现状, 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价值, 以及实 现 程序 正 义的基 本 内在 要 求。
的是对程序制定的评价。 我们 q华民族向来都被誉为“ | 礼仪之邦” 中 , 国人在古代其实早 已开始注重程序了, 古代人结婚要以“ 父母之命, 媒
妁 之 言 ” 六 礼严 格 进 行 , 葬 要 以 五服 为 准 , 些 都 充分 说 明 中国 人 按 丧 这
迫 当事人接受调解 , 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等。2 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 . 如先 定后审、 庭审形式化、 陪审员陪而不审、 合议形式化等 。 . 3 不适当 的改变程序规定, 如疑难案件进行裁判的“ 请示制度” 使法定的审级制
是 非 常 注 重 程 序 的 , 是 程 序 不 等 同于 程 序 正 义 。 唐律 》 但 《 中对 刑 讯 逼 度未能遵守等。4 剥夺 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各种程序权利 。违反程序 .
供有完善的程序规定, 打几下 , 用什么打都有明确的规定,笙楚之下, “
何求而不得”但这种程序只是处罚人的程序, , 谁也不会认为这样的程
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
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不仅要充分考虑程序正义的要求,还需要将人权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程序正义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合法和透明,而人权保障则是要确保在行政执法中不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
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与统一,是行政执法发展的重要课题。
第一,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是保障人权的基础。
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事、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正当程序得以实现。
只有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行政执法的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
同时,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要条件。
在行政执法中,公民的人权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不容任意剥夺或侵犯。
只有通过程序正义的路径,行政执法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标。
第二,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统一应在行政执法中得到体现。
行政执法既要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要同时兼顾人权的保障。
就是说,在行政执法行为中,既要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严密性,又要时时刻刻保证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而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又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第三,行政执法中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是保障程序正义与人权的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权的合法行使和充分制约是保障程序正义与人权的关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和剥夺公民的人权。
同时,社会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也是保障程序正义和人权的必要手段。
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可以有效约束权力的滥用,保障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人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四,行政执法中的教育与培训也是保障程序正义与人权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着程序正义和人权的实现。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制观念和职业操守,时刻保持自身的专业素养并不断提高。
通过教育和培训,使执法人员深入理解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增强对程序正义和人权的意识,从而提高执法质量和公信力。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
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征有普惠性、公平对待、多⽅参与、公开性、科学性等。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有助于限制政府权⼒对于社会公正可能的不当⼲扰、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
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1、平等性原则根据契约理论,法律⾯前⼈⼈平等。
没有平等就不会有正义,就不会有和谐幸福的⽣活,平等是法治的根本性原则,有平等才有⾃由,平等使每个⼈成为公民,才是民主的逻辑基础。
平等性原则确⽴了法律⾯前⼈⼈平等。
因为有平等,才有公民参政议政、进⾏⾏政监督、参与诉讼程序的资格。
平等程度的实现过程就是⽂明的进步过程。
平等原则在宪政程序的体现,是⼈⼈都可以参政议政、进⾏民主监督、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提出⽴法建议权、平等的享有权利和⼈⾝⾃由、平等的经济权利。
最重要的是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权利,如⾔论⾃由、⽣存权、民主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
正是这些基本权利的不可改变性,才使公民能够作为⼀个独⽴⾃由的⼒量成为社会基本⼒量保持社会正义实现的可能。
宪法规定了权⼒的分制,权⼒的分制使⾏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有了可能。
没有权⼒的分制就会形成权⼒的独断,程序在专制者⼿中是没有意义的,对被专制者⽽⾔就是形式,没有实质意义。
宪政程序是⾏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基础和源泉。
⾏政程序的平等性。
⾏政⽴法、执法、⾏政救济必须体现法律⾯前⼈⼈平等的原则,必须平等对待和平等的保护。
司法程序上的平等性。
在民事诉讼上当事⼈的平等性,即诉讼权利的平等,给予各⽅当事⼈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的主张、意见、证据和执⾏上给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在⾏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上,由于⾏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优势地位,还要强调⾏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义务,以达到诉讼程序的实质性平等和对权利平等的实质性保护。
浅谈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浅谈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
应该说,在全国各级政法机关中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先进、科学、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开放、发展的理论体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
它吸收了古今中外一切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
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各级政法机关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作为政法工作者,认真理解并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基本内涵,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仅就五个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及其相关内容,谈一下个人的理解和认识:一、“公平正义”的主要内涵公平正义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
公平正义在社会学意义上,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是指权利与义务对称,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和获得的收益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及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是指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
公平正义表现为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法治精神。
它规定着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以法律为基础的共同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展开竞争、获得发展,当彼此之间出现矛盾和争端时,坚持在法律和程序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步骤依法解决。
公平正义体现了国家在法制基础上对社会利益的调控。
国家必须在公平正义缺失情况下积极作为,调整利益冲突,化解矛盾,使公平正义得到切实贯彻。
法与公平正义不可分开,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
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
程序公正是指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遵守程序规则和程序规范,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防范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核心价值,也是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必要条件。
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程序正义、程序合法、程序透明和程序效率四个方面。
首先,程序正义是程序公正的核心要素之一。
程序正义要求公正的决策结果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原则,程序规则必须保证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决策过程中各方利益均得到充分考虑。
其次,程序合法是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
程序合法要求决策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程序规则必须建立在法律和法规之上,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程序透明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程序透明要求决策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民和社会各界对决策过程和结果的了解和监督,防止信息不对称和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最后,程序效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程序效率要求决策过程和结果过程需高效、公正和经济,确保决策期限和行政效能得到有效保障,防止因程序滞后和低效等问题导致公民权利受损或者失去公信力。
综上所述,程序公正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程序正义、程序合法、程序效率和程序透明四个方面,充分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
和有效性,确保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铭记程序公正
的价值和要素,对于促进公正共治、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国家具
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浅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浅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作者:宋晓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
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关键词正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01-02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划分以及相互关系是历来学者们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深层剖析这一论题背后的认识可以看出:程序正义可能和实体正义发生冲突。
如果我们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认真的分析就会发现,这种将正义本身分割开来的初衷盡管是要强调程序必须符合正义,但结果却为程序的独立找到了出路,因为只要我们认为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当程序违反正义时,结果是否可能符合正义?当程序符合正义时,结果又是否可能违反正义?要真正使程序必须符合正义的这一种观念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就必须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划分和冲突关系予以认真的考量。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
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
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
论程序正义与现代法律文明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法哲学思考
论程序正义与现代法律文明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法哲学思考在现代社会,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更是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而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程序正义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和理念,对于构建现代法律文明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程序正义,简单来说,就是指法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它强调的不仅仅是最终的裁判结果要公正,更关注的是得出这一结果的过程是否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
首先,程序正义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在法律程序中,每个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如何,都能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对待。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进行自我辩护,这些程序上的保障确保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被随意侵犯。
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公民的权利可能会在不公正的程序中被漠视甚至剥夺,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次,程序正义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
明确、公正的法律程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人们可以根据已知的程序规则来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这种可预测性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相反,如果法律程序模糊不清、随意变动,人们将无法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容易陷入迷茫和不安,社会秩序也会因此受到冲击。
再者,程序正义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
当人们看到法律程序是公正透明的,裁判结果是通过合法、合理的程序得出的,他们就更愿意接受和遵守法律。
一个公正的程序能够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性,即使最终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也更容易认可其权威性。
而如果程序不正义,即使结果看似公正,也难以让人心服口服,甚至可能引发公众对法律的质疑和抵触。
程序正义对于现代法律文明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法律文明强调的是法治精神、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
程序正义与这些价值观念紧密相连,是实现现代法律文明的重要途径。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
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1.1正义的内涵“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 ,由拉丁语中的“ jus ”演化而来。
在英文中‘justice —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
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
论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
论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关键问题。
程序正义指的是在司法程序中所需要遵从的正义要求,它主要包括法律程序的公平、程序的公正、程序中各方案的平等等方面。
而司法公正指的是在判决时,必须保持公平、公正、中立,不偏不倚的处理案件,保障被审判者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切实有效的措施。
首先,必须制定法律,确保司法程序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公正和合法。
其次,必须增加对法官的质检力度,以确保法官坚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
同时,必须推广权利意识教育,提高人们对自己权益的认识,激发公民对司法程序的关注和支持。
在当前增长的社会发展要求中,建立公正、公正、公正的司法和程序正义制度,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为此,我们应该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1、优化司法程序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必须完善司法程序。
在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各类程序原则的实际运用将会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更为便捷且公正的司法程序来破解社会矛盾,并为民事方进行更加公正的司法保障。
2、建立更加有效的司法质检机制司法质检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
我们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质检机制,全面深入的审查判决文书和全过程的重要外部因素,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3、推广公民权益意识公民权益是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最终的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推广相关的教育,提高公民权益意识和法律素养,以便人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司法程序的运作。
4、重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在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转化司法公正的意识,并竭尽所能地推进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总之,实现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是维持社会稳定和平的重要保障。
我们必须建立解决纷争和维护法律开支的程序正义,以及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的精神。
浅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义与 实体正 义之 间的冲 突, 们之 间何 者优先 的 问题 恰恰 也 只是 它 程 序所 涉及 到 的利益何 者 为先 的问题, 以也 不应 当简 单被 理解 所 为程序 正义 与实 体正 义何 者优 先的 问题 。
( ) 二 程序 正 义币 实体正 义 的独立性 口
通行 理论将 程序 正义解释 为“ 志着 法律程 序本 身 内在优秀 标 品质的价 值” 。 程序 正义 具有法 的程 序 性规 范的 正义 的属性 , 它
一
二、 实体 正义 和程 序正义 的 关系
( ) 正 义与 实体正 义 究竟何 为先 一 程序
程 序 正义和 实体 正义 何者 为 先的 问题 实质上 是将 着 眼 点放
、
实体正 义和 程序正 义 的概 念
( ) 一 实体 正 义的含 义
在 人权 保 障和真 实 发现何 者优 先 的 问题 上 。“ 序 是实 体之母 , 程
程 序必须 符合 正义, 果却 为程序 的独立 找到 了出路 , 为只要 裁 判结 果的绝对 因素 : 但结 因 只要遵 循 了公平 、 合理的程 序 , 院 的裁 判 法 不论 这种 裁判 是否建 立在 正确 、 可靠 的 我们认为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 当程序违反正义时, 结果是否可能 结 果就 被视 为是 正当 的 , 符 合正义 ? 当程序符 合正 义时, 果又是 否可 能违 反正义 ? 真正 案 件事 实基础 上 。 结 要 使 程序 必须符合 正义 的这一种 观念 得到进 一步 的提 高, 就必 须对 程 序正义 与实体 正义 的划 分和 冲突 关系予 以认 真 的考 量 。
L g l y tm n o it e aS se A dS cey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但是它们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应用场景。
本文将从案例角度来分析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和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下面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为例。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然后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
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这些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并认为应该排除这些证据。
最终,该案件因缺乏足够证据而被撤销。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坚持遵循“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
二、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结果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达到社会公正。
下面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善意原则”为例。
案例: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并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货物。
但是,在货物到达后,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这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并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公司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法院遵循“善意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保障了乙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实现了实体正义。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它们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了保障,而实体正义则是程序正义的落脚点。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就会出现“形式主义”的问题,即只看重法律程序是否规范,而忽略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论程序正义与法治
论程序正义与法治论程序正义与法治论程序正义与法治2011届法学专业王明杰法治是什么?亚里士多德曾经这样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①而在随后的理论发展中,法治逐渐演变为如何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的具体问题。
法治乃是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体。
实质正义可理解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或“各得其所”,即权利、权力、财富、义务和责任等在社会主体之间的恰当分配与负担。
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即社会制度对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派,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
因此,“正义就是各得其所,而所得的内容是由每个人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背景决定的。
”②实质正义反映的是法治的一个特征——“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程序正义是指正义的实现方式和步骤,反映的是法治的另一特征——“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法治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正义,笔者以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通过程序界定实质正义法治的一个特征就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能否实现首先在于法律对实质正义的界定,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
当正义的实现遇到某种阻碍难以实现时,社会必须诉诸法律,这就要求把实质正义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制度、原则和规则体现正义的要求。
在这里,法律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法律为社会个体提供了法律规则,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人们慑于法律的权威,不得不遵守,不论他们是否情愿;久而久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就可能逐渐形成,而人们普遍遵守法律规范的局面将为别人遵守相关规范提供相应的社会和心理条件。
二是法律约束和限制权力,使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阻碍,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
如果统治权力不受制约,极易造成社会摩擦加剧、矛盾激化及冲突爆发等局面,致使正义规范遭到损害,正义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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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与法
浅析 法 制 现代 化进 程 中的程 序 正 义
周 利 丽 ( 江 苏 淮安行 政 学 院 ,江苏 淮 安
2 2 30 01)
【 摘 要 】 在 法 学理论 界 ,程序 正 义与 实体正 义 的关 系| 一 直有较 多的观 点和 论述 。 由于受 封建 思想 影 响 ,我 国长 期存 在 “ 重 实体 ,
【 关 键 词 】法制 ;程 序 正 义 ; 实体 正 义
文章编号 : I S S N 1 0 0 6 —6 5 6 X( 2 0 1 4 ) 0 7 - 0 0 4 4 - 0 2
回顾 中国古代 法制史 ,行政与 司法 是高度 合一的 ,地方行政 长 官兼任 司法 长官 ,司法 的公平 正义依赖 于人治 ,这直接造成 了在 司 法过程 中缺乏程 序 的规 范和约 束 ,人们 只能将获 得司法裁 判 的结 果 公正 寄希望 于裁判者 个人 的品德和智 慧上 ,使 得那些体 现公 正与智 慧 的案件及 裁判者 的故事传 唱至今 , 甚 至 民间的百姓用 “ 青天 ”这 样 的词 来 比喻清正 的官员 ,包 拯 、海瑞等 故事 的深人人心 也正体 现 了人们 对正 义的渴望 。但这恰 恰说 明,单 纯地依 靠个人 的智慧实 现 正 义是缺乏 理性基础 的 ,还有 相 当部分 的 昏官 庸官祸 国殃 民,无 数 裁判 者 的专断 造成正 义偏 颇 的案 例 印证 了这 一点 。 中国法 制的现代化源 于 2 O世 纪中国法制 的演变 ,这段 中国法律 人艰难 的求法历程是重要 的历史 阶段 之一 。从 2 O世纪初开始 的清末 修 律 ,是 中国法制 的发展离 开了传统 的轨道 ,向现代 化法制转 换的 开 端 ,拉开 了中 国法 制现代 化的序幕 。虽然在 以后 的几 十年 内中 国 的 内外战 争频 繁 ,动 荡不 安 ,社会 结构 发生 着 剧烈 变化 ,给法 制 现代 化过程 造成一 定破坏性 的影 响 ,使其难 以顺利进 行 。但从 历史 进 程 中 ,从另 一种 角 度看 ,这 个过 程 不但 有连 续性 ,而且 不断 的 深化 。从资 产阶级 的改 良派 主张全 面实行君 主立宪制 ,到后来 辛亥 革 命 以后 ,革命 民主派提 出的以法 律约束 权力 ,并为之 而进行 的护 法斗争 ,反映 了金地法统 观念 的确 立 ,也体 现 了资 产阶级 民主宪政 的真谛 。北洋政 府期 间虽 然存在 军 阀割 据的局 面 ,但经过 清末司法 改革所 建立起来 的司法 机关体 系 ,仍尽可 能的实现 着独立 司法 的职 能 。南京 国 民政 府建立 以后 的最初 几年 ,在沿袭清末 以来 广泛吸 收 世 界成 果 的基 础上 ,完成 了六法 体 系的架 构 。进入 1 9 8 0年 以后 , 随着 中 国向市 场经济 的转轨 和经济法 律体系 的建立 ,显示 了中国法 制现 代化 的进 一步深 化。而 中国共产党 十五大 提出 的依 法治 国的方
法 治 国家 ,就必 须 积极 推进 程 序 正义 ,以适 应 社会 发 展 的需 要 。
一
、
程 序 正 义 的 内涵 及 进 程
略 ,则是 百 年 中 国法治 发 展 的大趋 势 和必 然成 果 。 目前我 国处 在建设社 会主义 法治 国家这样 的进 程 中 ,法治的 中 二 、 程 序 正 义 在 法 制 现 代 化 进 程 中 的必 要 性 心是促 进 程序 和 实体 的双 重公 正 ,以 “ 程 序 的理性 ”来 代 替 “ 人 越 是法 治社 会 ,越 是 重视 程 序公 正 。一 方 面 ,随 着我 国社 会 的理性 ” 。程序正 义使 当事人 有平 等的权 利和 义务 ,使 裁决具 有 可 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 断完善 ,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 日益增强 ,程 预测性 ,这对 于减 少专 断 有显 而 易见 的积 极性 。因此要 真 正实 现 序公 正得到 了人 民越来越 多的关注 和重视 。另一 方面 ,普通百 姓法 “ 有 法 可 依 、有 法 必 依 、执法 必严 、违 法 必 究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在程 序正 义出现 之前 ,公平 正义是 主要替代 物 。公平正 义是人 类 所追求 的一种 理想状 态 。公平 正义在 社会学 意义上 ,是指 社会成 员 之间 的社会 地位 、经济 收入 、消费水平 比较接 近而 不过 分悬殊 ; 在 法学意 义上 ,是 指权利 与义务 对称 ,人们所 享有 的权利 和获得 的 收益应该 与他们 所承担 的责任 及所作 出的贡献 相一 致 ;追求 公平 正 义是实 现程序 正义 的前提 ,因此 ,又可 以说公 平正义 表现 为 以程 序 正义 为核 心 的法 治 精神 。 程序正义 ,在古 罗马法 中有这样 的理论 “ 人不 能裁判有 关 自己 的诉讼” ,这其 中就蕴含 了对裁判程序要公正公平 的主要 内容 。但程序 正义还仅仅是被 当着一种法治观念 ,最早是在 l 3 、1 4世纪英 国的普通 法中,当时叫做 “ 自然主义” 。而后 ,程序正义才在西方发达国家取得 前所未有 的发展 ,被称 为 “ 正当法律程序 ” 。西方法 学中关 于程序正义 是这样 描述 的:“ 程序正义 ,是这样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 ,即任 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 当的程 序 ,而这种程序 的正当性 体现为特定 的 主体根据法律规 定和法律授权所作 出的与程序有关 的行为 。 ” …它包含 以下四个方 面的含义 :( 1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或法律理念。( 2) 程序正义强调 主体 的行 为。( 3) 程序正义要求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 正 当的程序 。( 4) 程 序正义与程序的正当性关系密切 。首先 ,可以看 出以上概念 中程序正 义是一种 法律 精神或者法律理念 ,他们属 于意识 形态领域 ,而意识形态是离不开社会 主体 的主观诉求的 ;其次 ,程序 的运作离不 开主体的意识和行为 ,必须靠主体来运作 ;再次 ,主体的 行 为必须合乎法 律规 定或者必须在法律许可 的范 围内进行 。基于以上 解读 ,不难发现程序正义这种 意识 形态的内容 ,也与社会法律进程 的 现代化是密不 可分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