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
一、程序的含义
要理解何谓程序正义,我们首先就要理解什么是程序。《辞海》中对“程序”的定义是“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而《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则为“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从法学的角度,程序被具体解释为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遵循和履行的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
要理解何谓程序正义,我们接下来还要理解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很复杂,从古至今,众多的学者们都对其进行过探讨,西方思想史上有关正义的著述很多。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正义理论的中心一直关注的是通过一定程序实现的结果,而这种实质的正义并不太关心实现正义的过程、方法或步骤。直到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才第一次将程序正义得概念引入正义的理论体系,使之成为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做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形成过程或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在罗尔斯之后,西方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和学说开始不断涌现,提出了一系列的程序正义理论,说明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使程序正义的研究有了深入的发展。
笔者认为,程序正义概念的核心就是要求代表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做出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判决以前,必须给予当事人有效的、充分的表达意见或个人观点的机会,裁判者保持司法权固有的中立性,使双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
因为程序正义最早是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则产生发展起来的,并且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具有更大的严肃性和制约性,刑事诉讼过程往往要涉及到追究、剥夺刑事责任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涉及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博弈”,所以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更为人们所重视。人们在探讨程序正义时,往往更侧重于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含义主要是法官在控方或辩方提出程序性申请的前提下,对其做出于其有益或不益裁判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平等参与,法官公开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标准
实际上,要提出一种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的绝对的程序正义标准是不可能的,因为生活在不同社会里的人们受不同的文化价值观的影响,形成不同的法治信仰,很难对同一问题做出完全相同的评价。但是,程序正义应当包括一些基本的要素,可以适用于所有现代文明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这些要素是判断程序正义与否的最低标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标
准应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裁判者的中立性原则。刑事司法的固有特征使得整个刑事司法活动极有可能对刑事被告人形成一种以强凌弱的不利局面,这就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必须保持一种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的中立的态度。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要求,它应具体包括的内容有: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法官;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及其他方面的关系;裁判者不应存有放纵一方、歧视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袒,法官不能因自己的价值取向、情感、经历等因素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偏见等等。
第二,公平对等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控辩双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要求裁判者应在整个法律决定制作过程中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参与、平等表达个人观点的机会并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被告人一方往往处于劣势。因此,为了达到控辩的平衡,应该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比如采取无罪推定,赋予被告人在被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的权利,规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等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使控辩双方最大限度地趋于平等,切实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第三,程序公开的原则。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程序公开主要就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包括整个诉讼审判过程公开和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所作的最终裁决公开等等。
四、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主要在于两个方面。首先,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保障人权的功能。在刑事诉讼中,允许并鼓励那些权益正处于待定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他各方以及裁判者之间进行理性的辩护和申辩,并由此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使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关注,是通过程序正义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和重大保护。刑事司法中规定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禁止刑讯逼供、禁止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侦查实验等规定,无益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追究责任,却能更好的保证基本的人权。
其次,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有助于制约国家权力并实现诉讼法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刑事诉讼活动必然伴随着国家权力的积极行使。而负责追诉犯罪、行使国家权力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是普通的自然人,也可能会不当行使手中的权力,所以一个奉行法治的国家必须有效规避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风险。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就在此体现出来,通过预先设定的程序规则,划定国家与个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力、权利、义务的界限,可以有效制约国家权力。刑事司法中规定无罪推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都是对国家司法权的一种限定。
五、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存在的一些问题
与法治进程的推进和人权保障的加强相伴随,当前我国在程序正义、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领域也同样有所进步。但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立法、司法、守法等环节上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行为还都是比较严重的。
第一,从立法上看控辩双方地位仍不平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权利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比如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律师只有经过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时律师也只有在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行使诸项权利的目的是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但立法的不完善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控辩双方地位不平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我国,检察官与律师并不能进行平等的对抗,作为强者的检察官因为享有一系列的‘特权’而显得更加强大,而作为弱者的被告人则因为受到一系列的程序性限制而显得愈加弱小。
第二,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负如实回答的义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相承担了自证有罪的义务,这种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而无罪推定原则是抵御控诉方强权侵犯的装置之一,是抑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的基石,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第三,“检诉合一”不合理。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既承担法律监督职能又承担公诉职能的双重身份,即所谓的“检诉合一”。出庭检察官所具有的公诉人身份需要他在庭审活动中服从法官的指挥,而监督者的身份则要求法官受制于他。显然,这种“检诉合一”的做法是不符合刑事程序结构的内在逻辑的,是不符合当今国际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的,它影响了程序正义的有效实现。
第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仍擅自变更法定的程序或者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随意创设程序的情况;不按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越过一些必要的程序随意进入到下一程序或把一些法定的程序简化的情况;把先行程序随意置后或后期程序有意提前,先定后审的情况等。诸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超期羁押,变相拘禁,一人查证,超期立案,超期送达,随意延长审限,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随意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公正,影响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第五,在人们的守法观念方面,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很多人认为遵守法律就是指遵守实体法,对于程序法并不关注。当人们被侵害了程序权利的时候,他们也意识不到,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程序权利进而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