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钓鱼执法”违法性论文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摘要:上海“钓鱼执法”一案,在网络和民意的监督下,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钓鱼式”行政执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引发社会热议。
“钓鱼式”行政执法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合法性法律依据;罚款处理方式不合法;执法程序不合法。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程序一、“钓鱼式”行政执法事件及过程2009年9月上旬,上海张晖“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被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据此认定自己非法营运,张晖不服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
10月14日晚7时30分左右,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应一名衣着单薄的男子恳求同意其搭车,行车没几分钟他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有关部门扣留,孙中界怀疑自己被“钓鱼式”行政执法,不懂如何用法律自救的他断指示清白。
按照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总结,两年来仅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就多达5000多辆,罚没款高达5000多万元,这种“钓鱼式执法”迅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描述下这种“钓鱼执法”的全过程。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交通执法大队,通过在社会招募“钓头”和“钓钩”,由其假扮各种处在紧急、可怜状态的普通市民,以骗取同情等方法,在行动范围内“垂钓”私家车,上车后用携带的录音设备以取证,主动表示给钱,到执法大队埋伏区即要求下车。
待车主将车停稳,则突然地拔取车钥匙。
同时,埋伏多时的执法队员汹涌围上,使用暴力将车主制服,并搜去身上所有财物和证件,开出罚单并暂扣车辆。
至此,“钓头”和“钓钩”任务完成,他们成功垂钓一次可分得几百元人民币。
车主若想取回被扣车辆,必须缴纳万元巨额罚款,“承认非法营运”,同时签署“放弃抗议申辩”文书,最后缴纳200元“代驾费”后提车。
此类事件日益引发公众的质疑,“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分析其合法性。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述所谓“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当场对其进行拘捕,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反思
“ 钓鱼执 法”的法理实 质与特征
全 面 、客 观 、 公 正 地 调 查 和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 高 人 民法 院 最
关于 行政诉 讼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第 五十七 条规 定 :“ 严 重违 反法 定 程序 收集 的证据 材 料 ”和 “以利诱 、 欺诈 、胁 迫 、暴力 等 不 正当手 段 获 取 的证 据 材料 ”不 能作 为定 案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规 定 : “ 违 法 事实确 凿并有法 定依据 ,对 公 民处 以五十元 以下,对法人 或 者其他组 织处 以一千 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的行政处 罚的 ,
价研 究 [] 科技管理研 究,2 0 () J. 0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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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评价 [] 软科 学,2 0 () J. 0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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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而 不 作 为 一 种 常 规 性 侦 查 手 段 , 只有 在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侦
查 方法 实现 查 处 的案件 时才 尽 量 “ 迫不得 已”运用 此 种手 段 。可 见,对社会秩 序构成严 重破 坏的刑事案件 的查处过程
采 用 诱 惑 性 侦 查 有 着 适 用 范 围 的严 格 控 制 。
可 以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 本 法 除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审视与法律规制姓名:张鸿勋学号:1120113380 班级23111101摘要:钓鱼执法来源于诱惑侦查,由于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违法活动,所以其运用应该非常谨慎、认真。
但是在国内的钓鱼执法案例中,出现了钓鱼执法手段滥用的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对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因此必须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立法,斩断执法经济利益链条加以解决。
关键词:钓鱼执法执法经济公信力依法行政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二、上海交通“钓鱼执法”案例:2009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男子孙中界驾车途经某建筑公司时,看到一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便顺道开车将其送到 1.5 公里外的目的地,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 1 万元。
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自断手指。
而起始浦东新区政府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10月底事件发展发生转机:浦东新区政府认定交通执法大队使用不正当执法手段,已经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该案的执法程序,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钓鱼执法问题申论范文
1、请用200字以内的篇幅,对阅读材料内容加以概括。
要求:全面、准确,有条理,文字简明流畅。
参考答案: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交通执法大队为了打击黑车非法营运,大量雇佣“钩子”,陷害了一些热心助人的车主。
尤其是孙中界和张晖两案,孙中界“自杀”表清白,有关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据。
而在张晖案中,经法院审理,判定执法部门行政行为不当,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有关执法部门也做出了今后将严格规范执法、依法行政的表示。
2、请你结合所给资料谈谈“如何促进依法执法、依法行政”提出对策建议,并进行论证。
要求: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畅通;题目自拟;字数不少于100字。
参考例文: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行政机关依法执政能力之我见近年来,一些地区相继出现了“钓鱼执法”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凸显了当下我国一些执法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执法犯法,法治意识淡薄。
诚然,“钓鱼执法”在某些案件中有其合理性,但大多数情况下,却是冤屈了好人,败坏了社会公德,引发网络和舆论声讨。
如何加强依法行政能力,仍然是许多执法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依法行政需要贯彻法治意识,就是指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意识,其实质就是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国的理念。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完善,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少数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以“执法”之名,行“违法”之实,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侵害群众利益。
要提高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执法者要知法。
“钓鱼”执法者的法治意识淡薄到了极点,把自己当作法律的化身了。
不然,岂能干出这种令人愤、招人怨的蠢事。
执法者要是不懂法的话,肯定比普通老百姓构成的负面影响要大很多,这是不言而喻的,又是必须引起警惕的。
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以“钓鱼执法”为例
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0期126作者简介:张海燕(1966-),男,汉族,陕西延安人,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袁慧敏(1997-),女,汉族,陕西延安人,西安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㊂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以 钓鱼执法 为例张海燕 袁慧敏(西安科技大学,陕西西安710054)摘 要:从近年来被数次曝光的 钓鱼执法 行政行为可以看出,当前不少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存在正当程序问题㊂正当法律程序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㊂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程序法,因此,未加规制的行政行为才会变成钓鱼执法㊂我国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钓鱼执法作为诱惑侦查的一种形式,同样来源于英美国家且合理存在,有利于侦破特殊案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打击㊂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英美国家规定了诱惑侦查的范围和救济途径㊂本文以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为主线,以钓鱼执法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英美国家钓鱼执法的规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的方法与路径,以促进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和行政机关对正当程序的重视㊂关键词:程序正当;钓鱼执法;行政执法;诱惑侦查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3198.2021.20.0611 我国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的含义当今社会,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面对更加组织化㊁智能化㊁隐蔽化的行政违法案件,我国行政机关常规的检查手段很难达到打击行政违法行为㊁制裁违法者的目的了㊂于是,就有行政执法部门借鉴和运用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转换应用为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的新方法,该方法被称为钓鱼执法㊂钓鱼执法的主要特征如下:首先,从主体的角度上看,实施钓鱼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拥有行政调查权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㊁委托的组织及公职人员㊂因此,钓鱼执法是由行政主体主导和控制的㊂其次,从主观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行政主体主观认为行为人有违法的可能性㊂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被确定有违法可能性的相对人在整个活动中受到行政主体的严密监督,行政主体还会为违法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当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结果发生后,所有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也同时在违法现场完成㊂再次,从客体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相对人㊂在钓鱼执法中,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最初是否有犯罪意图,该相对人有可能有违法意图或者有违法意图但未表现出来或者根本是守法公民㊂最后,从客观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的手段具有一定的诱惑性㊂行政主体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会采用诱惑性的手段,使相对人觉得自己处于适合做出违法行为的安全环境,或者行政主体会使用秘密的手段促成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提供各种客观便利条件以便于违法行为的实施,诱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㊂2 对我国钓鱼执法的法理评判2.1 法理评判理论工具: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内容比法定程序更广泛㊂顾名思义,所谓的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即行政机关应遵守的程序㊂正当程序的原则非常广泛,要表达的基本问题是限制国家权力,在任何部门法中,不仅要求实体正义,还要求程序正义㊂在法治国家,强调程序的正义性是其法律的核心㊂中国的法律发展历程决定我国的法律观念是更加重视实体法律的,程序法并没有受到同等的重视,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大多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缺乏对自然法的法律和文化认识,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相对落后,对正当程序观念的认知不深刻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没有规定程序,行政主体就不需要去遵守㊂实践中有很多案例,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没有遵循未被法律规定,但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认可的程序时,法院最终判决行政主体败诉,判决的依据主要是正当程序原则,同时行政主体要承担由于未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而导致的法律责任㊂由此可见,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法定程序,还要注意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守㊂中国虽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与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单行法律㊁地方性法规㊁规章等法律文件中可以找到㊂2004年,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明确提出程序正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㊁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除了国家秘密和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该程序的具体要求被解释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确保行政相对人㊁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㊁参与权和救济权的权利行使㊂该纲要的颁布解决了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缺乏必须遵循的程序原则问题,将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一般原则,为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提供了依据㊂2.2 钓鱼执法违背正当程序原则首先,钓鱼执法对正当程序的法律要求有所违背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必须全面㊁客观㊁公正地调查㊁收集有关证据㊂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行政机关实施为辅的制度,行政机关也有一定的权限依法独立执行㊂其次,钓鱼执法没有遵守正当程序中要求的公开证据和执法过程㊂在案件中,披露程序首先是披露证据㊂因为钓鱼执法的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许多的模糊区域,所以行政主体和行为人之间的争端的问题主要在与:一是证据是否充分;二是证据是否可以彻底公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0期127开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政府工作应当透明公开,保障公民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以发挥政府在人民㊁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㊂最后,钓鱼执法违背了正当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回避的要求㊂正当程序规范的内涵要求:第一,任何人都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㊂如果行政行为和参与该行政执法的人员有利害关系时,该行政机关的人员应该回避所有行政行为,否则该行为无效㊂第二,在行政相对人受到处罚之前,执法主体应为行为人提供公平的听证机会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㊂3 对我国钓鱼执法的规制虽然钓鱼执法在行政学术界受到了很大的质疑,但我认为一切都必须辩证地和理性地对待,既不能一味的肯定,也不能全部否定,而是应该全面的思考问题㊂基于之前对钓鱼执法基本概念特征的讨论,以及国外对钓鱼执法的研究,我们不能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随意判断行政法领域的钓鱼执法现状㊂而是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研究钓鱼执法在行政法领域的优点和合理性㊂只有充分了解钓鱼执法的优势,我们才能更好地找到不利因素,分析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从而提出真正有助于法律研究进步的建议㊂我国法律对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规定是分开的,但在英美法系中,行政违法属于刑事犯罪的轻刑犯,诱惑侦查同样适用于轻刑犯㊂诱惑侦查的执法手段兴盛于美国,在我国属于执法部门管辖的赌博㊁卖淫嫖娼行为,在美国都属于犯罪行为㊂当然,我国法律对于违法行为和犯罪的规定也是存在交叉重复的,在实践中,有很多刑事案件开始时都是按照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且调查的,随着调查深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发现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转为刑事案件调查,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㊂例如,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在性质方面的判断就需要根据被害人受伤的程度;赌博案件对于性质方面的判断需要根据赌博的数目来做出㊂像这两种类型的案件可以统称为 两栖案件 ,治安管理机关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刑事侦查的职能㊂另外,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判断还可以从是否 情节严重 来做出,如果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行政违法行为㊂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当毒品等一些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时,调查线索中断时,侦察机关将使用诱惑侦查调查和使用由该方法收集的证据来指控嫌疑人,以达到侦破案件㊁查处违法惩治犯罪的目的㊂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法中钓鱼执法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㊂因此,既然这种钓鱼执法方法可以应用于刑事诉讼法,那么在行政法中通过完善和详细的规定之后也一定可以找到存在空间㊂在笔者看来,国外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力,更好的打击违法行为,给予执法人员一定范围的调查取证权力,但在适用范围㊁使用手段㊁实施程序等方面给予严格限制㊂在中国,当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搜集证据后才能处罚㊂由于中国执法机构执法设施不完善,很难获得流动性较强㊁行为相对严重的非法活动的证据㊂因此,适度适当的钓鱼执法理应存在㊂但钓鱼执法的存在需要规制:(1)钓鱼执法目的须明确㊂世界上每个国家的行政㊁刑事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都会用类似钓鱼执法的手段来进行执法,因为钓鱼执法可以掌握有违法意图㊁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非违背执法正义的初衷去引诱㊁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行为相对人去违法㊂钓鱼执法要求参与执法的人员必须在行政执法中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和执法目的,不能随意而为㊂更不能为了执法机关的行政绩效而为之,这样才能有利于高效执法㊂(2)钓鱼执法方式须合理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调查收集证据不可以适用引诱㊁欺诈㊁胁迫㊁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㊂运用不合理的钓鱼执法手段的执法部门和人员采用诱惑性的手段引诱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并把所设圈套作为本没有犯意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这种做法是社会公众失去对法治的信心,同时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公正㊂(3)钓鱼执法手段须合法㊂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在取证困难㊁违法手段隐蔽难以控制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㊁保障社会秩序,行政人员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条件并等待违法行为人出现,有其合法性依据㊂在刑事侦查中,会有办案人员乔装打扮出面与犯罪嫌疑人达成某种犯罪行为,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在犯罪嫌疑人出现或在其作案时实施抓捕行动,以便人赃俱获㊂那么,在一些隐蔽性㊁持续性㊁取证困难的行政案件中,为什么行政机关不可以使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引诱违法行为人出现呢㊂(4)钓鱼执法程序须规范㊂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差异被正当程序所决定,因为钓鱼执法属于特殊的执法手段,所以只能是在特定环境下使用,所以行政主体不能随意使用㊂行政人员在钓鱼执法时,必须确保实施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因此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制定相关计划,并且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㊂完成执法活动后,有必要及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并且存档入库,以备日后核查所需㊂4 结语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是政府执法过程中的偏差行为㊂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反映了政府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㊂由于取证困难和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执法部门允许了违法的钓鱼执法行为㊂我国在刑法领域已经合法运用诱惑侦查,所以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经过规制以后也可以合理存在㊂英美国家由于没有行政和刑法的二分法,所以对诱惑侦查的规制较为成熟和完善㊂本文借鉴英美国家的抗辩和救济制度,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对钓鱼执法的规制建议,希望可以对依法执政㊁提高执政效率有所帮助㊂这也响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理念,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和行政体制㊂参考文献[1]江国华,张彬.证据的内涵与依法取证 以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为分析视角[J ].证据科学,2012,(6):645-655.[2]毕惠琴.钓鱼执法存在价值及规制措施探讨[J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11,(1):82-85.[3]曹康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辅导读本[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孙军军.论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完善[D ].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8.[5]刘标.行政诱惑取证的法律规制探析[D ].兰州:兰州大学,2016.。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作者刘甲祥学籍批次0803学习中心陕西西安长安奥鹏学习中心层次专升本专业行政管理指导教师张桂琴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实际的具体案例从几个方面对“钓鱼执法”做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以期对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完善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有所助益。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最近网上热炒的“钓鱼执法”事件背景,第二部分分析了此事件对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序良俗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第三部分从法制建设、执法陋习以及最根本的利益关系等三方面分析了此事件产生的原因,最后总结探讨了今后应如何避免出现此类事件。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程序行政救济执法经济目录一、事件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真实案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钓鱼事件”的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 (2)三、钓鱼事件产生的原因 (3)(一)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3)(二)行政人员存在“懒政”现象 (3)(三)利益!还是利益 (3)四、如何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4)(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行政救济等相关法律法规 (5)(二)规范执法程序,杜绝“懒政”,斩断灰色利益链 (6)参考文献 (8)“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期,一次“钓鱼执法”事件,将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推上了舆论声讨的风口浪尖,其实,钓鱼执法,在上海早已有之。
论_钓鱼_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
总第112期2010年9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General No.112Sep.,2010收稿日期:2010-05-10作者简介:姬亚平(1968-),男,陕西米脂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6年司法部项目《行政证据研究》(项目编号:06SFB2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钓鱼执法”及其学理分析】【编者按】法律及法治以抑恶扬善为最基本的品性精神与底线伦理。
好心帮载反倒被钓式的“钓鱼执法”,因其非但没有给与行动者向善的正向激励,相反却异化为利用人性中最基本的同情心为“饵”,“引诱”善良的守法公民“违法”而被众多学人冠以“公权敲诈”而嗤之以鼻。
以严肃的法学思考审视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意识到这一异化的执法方式不仅是对法律品性及其尊严的玷污,而且其更为深远的影响是它对原本就已较为脆弱的公权公信力乃至社会信任危机一致命打击。
以“钓鱼执法”这一不可多得的研究素材为题,广大法律学人可以从不同的面向去发掘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行政执法及其利益驱动下的“罚款经济”、行政执法中的程序公正、“诱惑侦查”下提取证据的合法性及法律规制。
当然,以法经济学的视角去分析政府治理黑车载客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及信息失真问题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解释力……基于这一素材延伸出法律问题的多面性,本期“学术视点”栏目特组织《论“钓鱼”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执法行为的信息费用》、《行政法视野下的诱惑调查及其法律规制》三篇文章就这一问题进行多角度的学理分析,以期更多的学人就这一研究素材及其包含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反思分析。
论“钓鱼”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姬亚平(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钓鱼”执法事件曝光后,社会舆论和法学界一致认为其违法,但是没有人能指出它究竟违反了哪个法。
初中生政治小论文(范文)
论“钓鱼”执法最近一段时间,出现了一个社会现象,或者说是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现象——“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
从法理上分析,这种行为指的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而在近期,在我国部分城市,却主要体现在交通方面。
具体表现为:一位由执法部门派出的“钩子”,“发生了紧急状况”,向私家车主“求助”。
车主动了恻隐之心将其搭载。
孰不知落入了一个圈套,因为不远处的执法人员,按照所谓的证据,将其定为“非法营运”。
然后“依法处置”,罚款。
这位车主自然是百口莫辩,除了“乖乖受罚”,哪有半点回手之力?这样的执法方式固然荒谬。
然而在我国的部分城市,却有许多这样的案例。
如在上海,一位私家车主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
结果,搭客拔了他的车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他拖出,还把他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这位车主,他们市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
在各种压力下,最后这位车主交了一万元才取回车同样是在上海,另一位车主也是动了恻隐之心,却引来“非法运营”的横祸。
尽管他采用了“断指”的方式想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却也只是徒劳。
庆幸的是,最后他们一个采取诉讼的方式,一个采取向政府求助的方式,让法律还给了他们一个公道。
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
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生活在法治国家里,人人都要和政府部门打交道。
政府能否自觉的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权威。
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能否顺利实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是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
“钓鱼式执法”行政法反思论文
“钓鱼式执法”的行政法反思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法律维权思想意识的提高,约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行为,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的权利,进而真正实现人权的本质,本文简要分析了关于”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法理思索、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试探性的提出了一些解决意见。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民主化一、导言依法行政是当今行政法领域的黄金原则,是从迈耶的《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发展而来。
”钓鱼式执法”事件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依法行政尤其是依程序行政的广泛讨论。
二、法理思索(一)法律价值。
法治、公平、自由与民主是法律价值的基本观念。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自己的局限性,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违背了法律价值的本义。
相对于公平的其它原则这一条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自由权利是相对的,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公权力的滥用会造成对自由和人权的威胁和危害。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行政人员作为执行主体本质上更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仅是为了法律本质价值,更是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体现。
民主与法治是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分界点,是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工具。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强调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明确指出法治和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法治”与”民主”不仅体现法律的价值、尤其是行政法的价值,是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宪政存在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重要实现形式,我们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既是组织者、领导者,又是执行者、落实者,所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怎么做到依法行政是至关重要的。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部门利用虚假信息和诱饵,以调查犯罪嫌疑人或实施犯罪的行为。
这种执法手段旨在诱使嫌疑人自愿揭露有关其犯罪行为的信息,从而帮助执法机构打击犯罪行为。
钓鱼执法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执法部门在使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嫌疑人的权利,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
在一些国家,钓鱼执法可能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必须审慎使用,并确保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是指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即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也必须权衡使用钓鱼执法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如果这种手段被滥用或被证明不够有效,那么它可能会损害执法部门的声誉,甚至适得其反。
在分析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道德标准以及实际效果。
只有在确保合法的情况下,钓鱼执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正文2.1 什么是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一种具有欺骗性质的执法手段,通常由执法机关通过设置陷阱或诱饵,以诱使犯罪分子主动暴露犯罪行为,从而进行调查和取证。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仿冒、欺骗等手段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揭露自己的犯罪事实,以达到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的目的。
钓鱼执法通常具有针对性强、隐蔽性好的特点,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传统执法手段中的一些难题和限制,提高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风险。
一方面,其手段和方法可能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滥用权力和执法失控的风险。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在使用钓鱼执法时需要审慎权衡利弊,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益。
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确保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在平衡好安全与自由、效率与保障之间的关系,钓鱼执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治安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网络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罪行的执法手段。
本文首先介绍了钓鱼执法的概念、背景和重要性,然后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
钓鱼执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和案例分析也得到了展示。
最后通过对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结合、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建议与展望的讨论,总结了钓鱼执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钓鱼执法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网络环境安全方面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重要性,优缺点,适用范围,案例分析,结合,发展方向,建议,展望。
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概念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虚假情报或诱饵,通过设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行为,进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方式。
这种执法方式通常被用来打击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走私贩毒等。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设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踏入陷阱,从而揭露其犯罪行为并加以打击。
钓鱼执法在执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备受争议。
一方面,钓鱼执法可以有效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钓鱼执法也可能存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对法治秩序的挑战等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有效平衡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钓鱼执法的背景钓鱼执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际上对网络犯罪的日益关注和打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逐渐增多,其中不乏钓鱼网站的存在。
钓鱼网站是指通过伪装成合法的机构或个人网站,诱骗用户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以达到非法窃取财产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屡见不鲜,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威胁。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钓鱼犯罪的跨国性和隐蔽性日益突出。
钓鱼执法的出现,为各国加强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完善钓鱼执法手段和技术,共同建立起世界范围内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全球网络环境的清朗和安全。
从依法行政角度分析“钓鱼执法”行为
陈 静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法学院 4 0 7 ) 3 0 3
针对行政违法活动 的 日益组 织化 、 智能化 、 秘密化 , 常规 的行 政执法手段往往无法应对 , 而不得不 以更加灵 活的方式来执法 , 其 中突 出表 现为刑事侦查活动 中的一些灵活侦查手 段 , 如诱 惑侦查 手段 , 越来越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青 睐。 自2 0 0 9年 l O月 1 日上 4 海浦东闵行Ⅸ出租 司机孙 中界遭遇 城管部 门“ 鱼执法 ” 钓 事件 发 乍再 ,钓 鱼执法 ” “ 迅速为人所 知, 并引起 了激烈讨论 。 “ 钓鱼 式” 政 执 法 的概 念 行 刑事侦查 活动中的 “ 诱惑 侦查” 是指 享有 侦查权 的警 察 、 , 司 法人 员或他们 的代理人为获得 提起 刑事诉讼 的证 据 , 故意设 置圈 套, 而诱使某人实施某种犯罪行 为 , 待犯罪行为实施 时或者结 果发 生后 , 当场对其进行拘捕的一种特殊 的侦查手段和方法 。 行政执法 中的 “ 钓鱼 执法 ” 与刑 事侦查 中的 “ , 诱惑 侦 查” 类 似 , 足刑事 司法 中的诱惑侦查手段 在行政执法活 动中的运用 , 它 是 指行政主体及 其工作人员特 意设计 一些能诱发行 政违法 的情境 , 或者根据 违法 活动 的倾 向性 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 提供 实施违法行 为的机会和相关环境 条件 , 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 和掌 握相 关信 息 , 并依此对行政违法 相对 人做 出相应 的处理 。 二 、 钓 鱼 式 ” 政 执 法 的 特征 “ 行 ( 从性质上来看 , 钓鱼式” 一) “ 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 为中的行 政执法行 为 , 即具有 特定执法权能 的行 政主体为执行有关 法律规 范, 依职权对相对 人做 出 的直接 或间接 影 响其 权利 义务 的行 为。 它 与前述 的诱 惑侦查在性质 上足完全不 同的 , 诱惑 钓鱼式 ” 二) “ 执法主体处于积极 主动的地 位 。执法者为破 获特殊案件 , 事前进行完善 的计划 , 事中主动采取 诱惑性手段 , 事后对被“ ” 钓 的相对 人进行处 罚 , 在整个 执法 阶段 , 相埘人的活动始终处于行政 主体 暗中的控制 中。 ( 从 客观方 面来看 , 钓鱼式 ” 三) “ 执法 手段具有诱 惑性 。“ 钓 鱼式 ” 行政执法 中行政主体在案件 的调查阶段采 取了诱惑调 查的 手段 , 如提供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 , 引诱 被调 查对象进 行行政违法活动 等 , 这也 是其 与一般行政执法 的最主要 区别 。 ( 从执法 主体上来看 , 钓鱼式” 四) “ 执法的实施 主体 具有特定 性 。即 “ 鱼 ” 主 要 是 具 有 执 法 权 的 行 政 公 务 人 员 。 因 此 , 钓 钓 者 “ 鱼式” 执法是在行政 主体 主导和控 制下 的一种执法活动 。 ( ) 五 从执法客体来看 , 钓鱼式” “ 行政执法针对 的对 象是不特 定的相对人 , 不论其 主观上有没有违法意图 , 但不包 括已有一定证 据证 明有违法行为 的相对人。如果行政主体在有一定证据证 明行 为人有 违法行为但一 直无 法将其抓获 的情况 下 , 取诱 惑性手段 采 将其抓获 , 并不属 于“ 钓鱼式 ” 行政执法 。 三 、 依 法行 政 角度 对 “ 鱼式 ” 法 的分 析 从 钓 执 20 0 4年国务院颁 布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 从六个 方面规定 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 建设法治政府的基 本要求 : 合法行 政、 合理行 政、 程序 正当、 高效便 民 、 减实守 信 、 责统 一。笔 者试 权 着从依法行政角度对“ 钓鱼式” 执法作出 自己的分析 : (一 “ 一 ) 钓鱼式” 执法不符合合法行政 的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事 执法活 动必 须有法可 依 , 查阅 但 各种行政法律规范 , 钓鱼式 ” “ 执法 不仅没 有合法依 据 , 反而 在许 多法律法规 中被认定为违法 行为 。如《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又叫“执法圈套”、“诱惑侦查”,来源于英美法。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主要用于刑事侦查中。
为了打击犯罪,警察常常主动出击,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抓捕,将其送上法庭。
可见,“钓鱼执法”最初来源于刑事侦查中,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有严格的限制。
“诱惑侦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惑侦查时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证据。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机会,以此来收集行政违法相关证据,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罚的行为。
通过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公司的司机,孙中界肯定不能算作犯罪嫌疑人,并且他以前也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被执法者所掌握,而是他的义举让他钻进了执法者为他设置的圈套。
在他还没有弄清怎么回事的情况下,被告知“非法营运”等候处罚。
可见,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所谓的违法活动,行政部门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分析“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
由于执法机关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不予以严格限制,则很容易被滥用。
现阶段,我国没有任何一部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设立“诱惑侦查”去引诱本身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犯罪,然后将其抓获。
并且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者滥用职权,设置各种圈套引诱行政相对人“上钩”,并且不给对方申诉抗辩的权利,甚至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让对方“认罪伏法”。
论“钓鱼执法”不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
论“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摘要:“钓鱼执法”事件已经成为公共话题,它的不正当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蚕食社会信任,执法手段不合法,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因此,必须抓紧对“钓鱼执法”等执法取证行为进行立法及规制,使其走向法制化、明确化、合法化。
关键词:钓鱼执法;不正当性;规制建议行政法活动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常规的行政执法手段已无法灵活应对,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方式更加多样化,其中诱惑侦查手段越来越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青睐。
一、概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行政机关隐瞒身份,通过设计诱发相对人实施违法的情景或者为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条件或机会,诱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得以收集证据或者查获违法行为人的一种调查取证方式。
理论上,由于现有立法关于行政调查的规定不仅数量少、零散不成体系,且内容上大多是对行政主体调查权的授予,对行政主体调查时的义务则鲜有提及,被调查人的权利也多被忽略。
实践中,“钓鱼执法”手段获得的陷阱证据被大量运用,它作为一种有效的执法证据手段,具有举足轻重的使用价值。
然而由于这种取证方式的特殊性质,也为其带来种种弊端。
二、“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分析1.“钓鱼执法”蚕食社会信任某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为谋取部门利益,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是知法犯法、以权谋私,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它不仅动摇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而且降低了道德标准,撕裂了社会成员之间基本的和谐与信任。
2.“钓鱼执法”违反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要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调查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要求在法律优先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那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钓鱼执法”是利用国家公权来侵犯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这种可能严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能是在常规取证方式无法取证或者取证极为困难的情形下实施,是行政取证中的最后手段,对其适用范围应加以严格控制。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虚拟诱饵吸引犯罪分子并获取证据的执法手段。
本文从法律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优缺点分析以及风险和挑战等四个方面对钓鱼执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钓鱼执法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在面对风险和挑战时,执法机关需要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综合评价来看,钓鱼执法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有其优势和不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慎重考虑和实践。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优缺点、风险、挑战、综合评价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网络诱饵,骗取犯罪嫌疑人上钩,从而获取证据和抓获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手段。
钓鱼执法既有其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有助于评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表现在其能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
在网络时代,犯罪活动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执法手段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打击,而钓鱼执法则能够通过网络诱饵,直接接触到犯罪分子,从而获取证据,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秩序。
钓鱼执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滥用职权等问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开展钓鱼执法,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
2. 正文2.1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指在对网络犯罪或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打击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合法依据。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和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
论“钓鱼”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
一
、
问题 的提 出 :钓 鱼 ’ 法 , 反 何 法 ? “ ’ 执 违
20 0 9年 9 8日, 海市 民张 军 ( 月 上 化名 ) 因好 心 帮 载 自称 胃痛 要 去 医 院 的路 人 , 果 却 被城 市交 通 执法 结 大 队认定 为载 客黑 车 , 扣 车与罚 款 1 元 。原来 那名 路人 是 执法 大 队的“ 遭 万 钩子 ” 专 门诱 人人 瓮 的 。 ,
报纸、 电视 和 网络都是 从 道德 方 面对执 法机 构进 行监 督 本无 可厚 非 , 道德 本身 就是 评 价政府 行 为 的重要
标 准 。但政 府行 为 的一个 基本 原 则是依 法行 政 , 法律 才 是判 断政 府行 为 的权威 标 准 。何 况 , 案 中 当事 人 已 本 经 向法 院提 起 了行政 诉讼 , 院必 须用 法律 作 为准 绳作 出判 断 。那末 , 钓 鱼 ” 法 是 否违 法 , 法 “ 执 目前 法 院 尚未 作 出结论 , 是 , 但 一些 权威 法学 家 已经通 过媒 体作 出 了违 法性 的 “ 决 ” 判 :北 京 大学 姜 明安 教 授认 为 , 政 执 行
总 第 1 2期 1 21 0 0年 9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ns ns iu e o ltc lS inc n w o r a fGa u I tt t fPo iia c e e a d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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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 执 法 ’ 其 学 理 分 析 】 ‘ 钓 ’ 及
【 者按】 编 法律 及 法 治以抑 恶扬善 为最基 本 的品性 精 神 与底 线 伦理 。好 心帮 载 反倒 被 钓 式 的“ 鱼执 法” 因 钓 , 其 非但 没有给 与行 动 者向善 的 正 向激励 , 相反 却 异化 为利 用人 性 中最基 本 的 同情 心 为“ ” “ 饵 , 引诱 ” 良的 守 善 法公 民“ 法” 违 而被 众 多学人 冠 以“ 权敲 诈 ” 公 而嗤 之 以 鼻 。以严 肃 的 法 学思 考 审视 这 一 问题 , 们 应 该 意识 我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篇一: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案情简介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的“长安福特”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男子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
上车后,该男子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
张军表示,“私家车,不收钱”。
随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后停下,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
张军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男乘客则不知去向。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
张军认为自己是“被钓的鱼”,并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年10月14日晚在浦东,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此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相关概念“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案例评析根据上述案例,“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法》的以下基本原则:1、“钓鱼执法”的依据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法》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2、“钓鱼执法”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告诉我们行政主体在执法时不应该为达到执法“任务”而忽略了公民对执法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在面临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的情况,要做出适当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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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钓鱼执法”的违法性浅析摘要: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的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从事了违法的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钓鱼执法”、”五指论”、行政法基本原则、违法性、危害性事件1: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晖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的”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事件2:2009年10月14日晚,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回到公司后孙中界遭遇指责,他无法接受自己做好事反而被冤枉的事实,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
事件的结果:上海市政府于2009年10月26日召开的常务会议透露,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并向其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因为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也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①事件中执法人员欲查处的”黑车”属于非法营运的车辆。
②这两起事件掀起了全国人民对”钓鱼执法”现象的热议。
一、简析”钓鱼执法”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相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第二,警方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在”钓鱼执法”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并非本人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而是雇佣所谓的”钩子”,假装患病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急需用车,向私家车主寻求帮助。
并且会主动付费,或者在车主拒绝时主动把钱遗留在车上以此作为车主违法的”证据”,到达目的地以后将车主及车辆当场扣留作为非法营运的证据交付行政执法人员。
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可知,在整个过程中,车主根本没有违法意图,在”钩子”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的活动,法律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如果好心帮助别人却被冠以犯罪之名,那么将会引起社会上的道德危机。
这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现象,”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现象。
二、”钓鱼执法”的违法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指论”原理)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是阐明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其中:(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有的学者形象的称其为”五指论”,即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且属于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当然如果符合其中多条,其违法性就更加不言而喻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等等。
本文中的”钓鱼执法”涉嫌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的相关要求。
下面结合”五指论”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分析”钓鱼执法”的违法性:(一)”钓鱼执法”属于”五指论”中”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同时违反合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五指论”中的”主要证据不足”包括”无事实根据”这一情形。
”钓鱼执法”案件中,行政机关利用”钩子”假装遭到困难寻求车主帮忙进而抓住”黑车”车主属于缺乏事实根据。
车主多半是私家车主,本来无心非法搭载,在”钩子”假装生病、急需就医等危机时刻才无奈搭载了”钩子”,并且也没有收取钱财的主观意图。
”钩子”上车后就把钱塞到车主的车子上,借以作为车主非法搭载的”证据”,这种证据看似能够证明车主收钱的事实,但是其实质违法且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特征,不应该予以采信,所以以这种荒诞的逻辑”诱使”车主违法进而将其抓获,处罚车主并无事实根据。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③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必须有合法的依据,”钓鱼执法”违背合法行政的要求,是权力的滥用,法制的践踏,其中行政机关委托的对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钓鱼执法”中的”钩子”就是接受”委托”的个人,因此不合法。
(二)”钓鱼执法”属于”五指论”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同时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及有证在先原则的基本要求“钓鱼执法”属于”五指论”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具体是违反了取证的顺序,即”先取证,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所以可知,”钓鱼执法”得到的证明”证据”基于瑕疵不能成为处罚相对人的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了一个总括性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应提供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行政决定时拥有的相关证据: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该事实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要件,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事实依据。
2、享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应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
3、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的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必须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的。
否则,该具体行政行为就会因为构成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已经存在,并且为其掌握,而不能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再自行收集或者”编造”的证据,否则就违背了”有证在先”原则。
“钓鱼执法”案件就严重违背了此项规定,证据搜集的程序违法,也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况。
”钓鱼执法”中的”违意诱发型”就是鲜明的例子。
”违意诱发型”是指”先有诱惑,后有违法,再有调查”,有时甚至是诱惑实施违法行为与调查同时进行,违背了先有违法事实后有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缺乏正当性的。
(三)”钓鱼执法”属于”五指论”中”滥用职权”的情形,同时违背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钓鱼执法”属于”五指论”中”滥用职权”的情形。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④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背离了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和目的,不正当地行使了职权,其中有一种情形是:基于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行使职权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采取”钓鱼执法”的目的多半不是为了查处”黑车”,而是为了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如收取罚款,损公肥私等等。
该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价款。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除了应该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外,还应该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执法上还要考虑相关因素,不能因为执法正当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执法以查缴”黑车”为出发点,有其正当性。
但在执行过程中捏造事实,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中包括符合适当比例(即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标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
”钓鱼执法”中将适用于严重违法犯罪时才会启用的”诱惑取证”手段,运用在普通违法行为的调查中,这种行政执法手段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诱惑性侦查”⑤的采取是非常谨慎的,”诱惑性侦查”仅是一种补充性、特殊性的侦查手段,不能作为一种常规的侦查手段,只有在无明显被害人的案件、系列犯罪等案件中使用,而能够通过其他侦查方法查处的案件尽可能不通过”诱惑侦查”的方式实现。
可见,在对社会秩序构成最严重破坏的刑事案件的查处过程中,采用”诱惑性侦查”手段都尚且是如此的谨慎和小心,对其适用范围有着严格的控制,更何况是查处”黑车”呢?而行政机关却不顾行政合理性的原则,运用”诱惑手段”取证以证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严重背离了行政法的精神,对轻微的违法、违规现象采取针对极其恶性的刑事犯罪才会采取的侦查手段,不能不说是”用大炮轰蚊子”,既浪费了执法资源,又严重的违反了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钓鱼执法”的危害性分析(一)”钓鱼执法”损害行政执法的公定力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 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的方式执法。
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
毕竟政府的措施一旦做出,基于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具有合法效力,个人或组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抗的行政行为公定力来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民主中有着不可比拟的效力。
”钓鱼执法”完全是公权力的极度扩张、越权的表现,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方便性操作,这类操作不是便民,而是害民,已经严重危及了民众和公权力机构的信赖。
(二)”钓鱼执法”容易导致社会的诚信危机“钓鱼执法”现象之所以令行政机关屡试不爽,是因为社会上存在那些好心帮助别人的当事人,如果这种不良风气得不到遏制,终将引起社会的诚信危机。
因为寻求帮助的”别人”是否真正遇到困难,当事人是不清楚的,这样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们不会轻易帮助别人,以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遇上”钩子”被处罚,进而使得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在困难的时刻得不到有效的帮助。
但是我们总是希望一部法律是良法,在立法的时候立法者不会预想到执法者会如何执法,如何运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当执法者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采取不良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时,就需要进行纠正和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