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
行政法中“钓鱼执法”违法性论文
行政法中“钓鱼执法”的违法性浅析摘要: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的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从事了违法的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钓鱼执法”、”五指论”、行政法基本原则、违法性、危害性事件1: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晖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的”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事件2:2009年10月14日晚,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回到公司后孙中界遭遇指责,他无法接受自己做好事反而被冤枉的事实,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
事件的结果:上海市政府于2009年10月26日召开的常务会议透露,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并向其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因为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也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①事件中执法人员欲查处的”黑车”属于非法营运的车辆。
②这两起事件掀起了全国人民对”钓鱼执法”现象的热议。
一、简析”钓鱼执法”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相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第二,警方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在”钓鱼执法”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并非本人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而是雇佣所谓的”钩子”,假装患病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急需用车,向私家车主寻求帮助。
并且会主动付费,或者在车主拒绝时主动把钱遗留在车上以此作为车主违法的”证据”,到达目的地以后将车主及车辆当场扣留作为非法营运的证据交付行政执法人员。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法律权威被质疑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权威被质疑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市公安机关“钓鱼执法”事件为例,探讨法律权威被质疑的现象及其原因。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市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涉嫌非法经营案件时,采取“钓鱼执法”手段,对嫌疑人实施抓捕。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法律权威。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质疑。
三、案例经过1. 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市区某处非法经营。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该处确实存在非法经营行为,于是决定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
2. 钓鱼执法在抓捕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钓鱼执法”手段,安排一名便衣警察假扮成消费者,以购买涉案商品为由,引诱嫌疑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
在嫌疑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过程中,便衣警察将其当场抓获。
3. 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采取“钓鱼执法”手段,涉嫌诱导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2)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未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等措施,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4. 社会反响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许多网友和专家学者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
他们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损害了法律权威,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权威被质疑的原因(1)执法机关执法不规范。
在此次事件中,公安机关采取“钓鱼执法”手段,涉嫌诱导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反映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2)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评析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引发的法律思考——孙中界事件一、背景材料:2009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
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
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然为,就是这不到五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
整个过程中,充当“钓钩”的年轻人始终未与孙中界谈及价钱,车快要开到罗宾大桥,孙中界金杯车左边突然有一辆面包车靠了过来,逼得孙中界不得不停车。
突然,坐在车上的“钓钩”从裤子口掏出一张10块钱往车上一扔,孙中界还没来得及说“不要钱”,那人手已伸过来拔车钥匙、左脚紧跟着猛踩刹车。
旁边面包车上,突然窜出来几个人,把孙中界拉出了车,孙中界欲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又被抢走,紧跟着被按进了另一边停着的依维柯。
一名男子出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称孙中界从事非法客运,孙中界和车辆都被带离现场。
最后,孙中界在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孙中界被确定为非法营运黑车的车主,面临万元左右的罚款,车被暂时扣留。
好心反遭冤枉,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甚至用菜刀切断自己的小指。
由12名来自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过查阅卷宗、听取录音、现场调查以及对相关当事人访谈等形式,对10月14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对孙中界驾驶的浙ADS595车载客的执法过程中,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取证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另一方面,调查组在对“乘客”陈雄杰的访谈过程中,其否认还有其他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行为;但调查组在抽查其他执法活动案卷中发现了同属于陈雄杰的作证笔录,说明其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调查结果显示,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社会人员将当天执法的时间和地点告诉了“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许,陈雄杰在扬招孙中界驾驶车辆后驶至闸航路188号时被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为陈雄杰制作了笔录作为从事“非法营运”的证据。
谈谈上海“钓鱼执法”的问题
谈谈上海“钓鱼执法”的问题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宪法监督有待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例如上海的钓鱼事件,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自断手指以证清白,却被上海有关部门调查“不存在‘倒钩执法’问题”,仍然不能洗清罪名。
而孙中界好端端断了指头还洗刷不了无妄罪名,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天高皇帝远的穷乡僻壤,也还好理解,但它却偏偏发生在“国际大都市”上海,实在匪夷所思。
究竟是孙中界个人的悲哀,还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我们民族的悲哀?好端端在街上开车,出于善心帮助了急事相求的同类,结果却被同类扭打、拷问、侮辱,还被迫承认违法,交出巨额罚款。
这究竟是他们的确智商太低,还是被利益蒙住了眼睛,遮蔽了人性?按照我们浅薄的法律知识,只知道法律是用来惩戒做恶,保护广大民众的,就是所谓“抑恶扬善”吧,而不知道做好事也会遭恶报,而且来自执法部门。
原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在有些人管理的领域就不再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原来我们只以为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事后惩处,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止犯罪,即“防患于未然”。
上海的“钓鱼执法”让我们懂得了,“执法”还可以教唆那些原本不想、或者没打算做坏事的人去做坏事,然后再将他们“绳之以法”。
用这种手段“执法”,打击的是人性中的善良,摧毁的是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道德传统。
今后遇到他人有难,谁还敢伸出援助之手?谁还会做好事?一个没有了同情心的民族,将何以立于天下?人与人之间失去了起码的信任,人人自危,互相设防,还谈得上建设“和谐社会”吗?“钓鱼执法”反映了太多的深层问题,一定要追究他们对道德的破坏罪,对法律的践踏罪,对人性的伤害罪,决不能不了了之。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又称抓捕诱骗,是指利用虚假诱骗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主动暴露出来,以证明事实,打击犯罪的一种执法方式。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备受关注,因为其涉及到个人隐私权、诱导行为等课题。
本文将对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
首先,钓鱼执法的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以防范为前提,运用预防和侦查聚焦手段,在形势已经明朗的背景下,通过制造一种诱导,引诱违法犯罪行为,增大抓捕成功的概率。
犯罪行为的主动暴露,无疑可以有效增加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
其次,钓鱼执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对于有些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损失比较严重,例如财产犯罪、涉恐犯罪、涉毒犯罪等,如果不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线索,迫使犯罪快速恶性扩大,从而危害社会的安全和平稳。
总之,钓鱼执法在防范犯罪、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了它的合理性。
其次,钓鱼执法的合法性。
虽然钓鱼执法的方式看似越过了人类合法途径的底线,但是钓鱼执法却是合法的。
首先,钓鱼执法是法定的,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确认的执法方式。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侦查权利规定》等规定中,这种执法方式是得到法律认可和允许的。
其次,钓鱼执法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它也是依托法律规定实施的。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行为的限制是具体而明确的。
再次,钓鱼执法是在法制背景下进行的,执法机关是有立法机关授予的权力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
在执行之前要依法申请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执法活动。
最后,钓鱼执法在保护市民和社会的利益方面,有其法律依据和社会效用,因此,它是合法的。
当然,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首先,钓鱼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并且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在执行时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权益,同时要确保无辜者不受损害。
最后,在进行钓鱼执法时,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合法的手段,不能具有任意性和不必要的侵犯个人隐私权。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治理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其治理由媒体披露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所引起的轩然大波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对“孙中界事件”此前的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开道歉;闵行区政府也同时宣布“张晖事件”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其行政处罚行为。
同时,行政问责也已展开,日前已有一名副区长和一名城管局长被追究责任。
案件虽然法槌落定,但这一事件的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钓鱼执法”及其形式“钓鱼执法”,在英美叫执法圈套,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但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故各国都对诱惑侦查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从形式上讲“钓鱼执法”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二是“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三是“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
这三种形式都是以设套的形式获取证据,显然与我国的法律所不容。
二、“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
非法的“钓鱼式执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
“钓鱼式执法”行政法反思论文
“钓鱼式执法”的行政法反思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法律维权思想意识的提高,约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行为,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的权利,进而真正实现人权的本质,本文简要分析了关于”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法理思索、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试探性的提出了一些解决意见。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民主化一、导言依法行政是当今行政法领域的黄金原则,是从迈耶的《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发展而来。
”钓鱼式执法”事件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依法行政尤其是依程序行政的广泛讨论。
二、法理思索(一)法律价值。
法治、公平、自由与民主是法律价值的基本观念。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自己的局限性,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违背了法律价值的本义。
相对于公平的其它原则这一条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自由权利是相对的,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公权力的滥用会造成对自由和人权的威胁和危害。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行政人员作为执行主体本质上更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仅是为了法律本质价值,更是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体现。
民主与法治是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分界点,是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工具。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强调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明确指出法治和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法治”与”民主”不仅体现法律的价值、尤其是行政法的价值,是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宪政存在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重要实现形式,我们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既是组织者、领导者,又是执行者、落实者,所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怎么做到依法行政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整体性下“钓鱼执法”案件分析
法律整体性下的“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摘要:”钓鱼执法”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一直存在争议,不同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得出各色的结论,笔者从法律的整体性出发,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分析”钓鱼执法”取得证据的合法有效性,进而分析法院应当如何判定”钓鱼执法”的合法性。
关键词:钓鱼执法证据效力法律整体性一、”钓鱼执法”中的法律问题2009年10月上海发生的”孙中界”案因为特殊的社会关注,如果”钓鱼执法”事件中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对案件判决起关键作用的是”钓鱼”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钓鱼执法”在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刑事法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①。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钓鱼执法”这种取证手段做出明确规定。
一方面,在行政执法时通过”钓鱼”取得陷阱证据在一定情况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执法取证手段,但它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弊端,特别是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法律整体性下的”钓鱼”取证效力分析根据德沃金的观点,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整体性阐释是正确的一种方式,这种阐释认为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还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甚至一般性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
所以笔者将具体案件与法律规则放入我国法律共同认可的法律原则与法律理论中进行分析,寻求解答。
1、从证据基本要求分析”钓鱼”取证的效力问题(1)”钓鱼”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哪些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从法规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和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形式合法;举证期限合法。
对本案来说最核心的是取证程序与方式的合法性。
第一,获取证据的程序。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部门利用虚假信息和诱饵,以调查犯罪嫌疑人或实施犯罪的行为。
这种执法手段旨在诱使嫌疑人自愿揭露有关其犯罪行为的信息,从而帮助执法机构打击犯罪行为。
钓鱼执法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执法部门在使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嫌疑人的权利,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
在一些国家,钓鱼执法可能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必须审慎使用,并确保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是指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即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也必须权衡使用钓鱼执法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如果这种手段被滥用或被证明不够有效,那么它可能会损害执法部门的声誉,甚至适得其反。
在分析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道德标准以及实际效果。
只有在确保合法的情况下,钓鱼执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正文2.1 什么是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一种具有欺骗性质的执法手段,通常由执法机关通过设置陷阱或诱饵,以诱使犯罪分子主动暴露犯罪行为,从而进行调查和取证。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仿冒、欺骗等手段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揭露自己的犯罪事实,以达到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的目的。
钓鱼执法通常具有针对性强、隐蔽性好的特点,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传统执法手段中的一些难题和限制,提高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风险。
一方面,其手段和方法可能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滥用权力和执法失控的风险。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在使用钓鱼执法时需要审慎权衡利弊,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益。
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确保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在平衡好安全与自由、效率与保障之间的关系,钓鱼执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治安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从合法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钓鱼执法可以归纳为秘密侦查手段的范畴,而我国刑法对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第36条和第237条。
第3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刑法规定的罪行依法采取调查措施,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而第237条规定了对刑法规定的罪行可以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其中包括使用侦查人员进行秘密侦查,但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符合法定条件。
这些法律规定为钓鱼执法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保障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钓鱼执法在实践中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
钓鱼执法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
执法部门在进行钓鱼执法之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钓鱼的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这种手段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钓鱼执法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在我国,钓鱼执法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
钓鱼执法的范围和手段也必须受到限制,避免对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程序来看,钓鱼执法是具有合法性的。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执法的合理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钓鱼执法能否达到预期的执法目的,以及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都是评价其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体现在其能否有效打击犯罪。
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引诱违法犯罪分子自动上钩,使得执法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并打击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还体现在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
钓鱼执法可以在不侵犯大多数人的正当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也并非绝对的。
在实践运用中,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钓鱼执法可能会面临滥用的风险。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网络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罪行的执法手段。
本文首先介绍了钓鱼执法的概念、背景和重要性,然后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
钓鱼执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和案例分析也得到了展示。
最后通过对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结合、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建议与展望的讨论,总结了钓鱼执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钓鱼执法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网络环境安全方面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重要性,优缺点,适用范围,案例分析,结合,发展方向,建议,展望。
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概念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虚假情报或诱饵,通过设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行为,进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方式。
这种执法方式通常被用来打击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走私贩毒等。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设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踏入陷阱,从而揭露其犯罪行为并加以打击。
钓鱼执法在执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备受争议。
一方面,钓鱼执法可以有效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钓鱼执法也可能存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对法治秩序的挑战等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有效平衡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钓鱼执法的背景钓鱼执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际上对网络犯罪的日益关注和打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逐渐增多,其中不乏钓鱼网站的存在。
钓鱼网站是指通过伪装成合法的机构或个人网站,诱骗用户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以达到非法窃取财产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屡见不鲜,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威胁。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钓鱼犯罪的跨国性和隐蔽性日益突出。
钓鱼执法的出现,为各国加强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完善钓鱼执法手段和技术,共同建立起世界范围内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全球网络环境的清朗和安全。
质量钓鱼执法管理制度
质量钓鱼执法管理制度
现行我国质量钓鱼执法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 执法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晰。
在质量钓鱼行为中,监管部门、生产企业、销售商、消费者等各方责任不明确,执法主体分散,导致执法效果不明显。
2. 执法手段单一,缺乏有效的打击措施。
目前对质量钓鱼行为主要采取处罚性措施,对于持续性、复发性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力。
3.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信息不对称。
监管部门对市场信息获取途径有限,难以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容易受到质量钓鱼行为的影响。
基于以上问题,应当建立健全质量钓鱼执法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如下:
一、明确执法主体,划定责任范围。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监管部门、生产企业、销售商、消费者等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合作与沟通,推动共同打击质量钓鱼行为。
二、创新执法手段,强化监督检查。
除了传统的处罚性措施外,可以探索采取公示曝光、行政约谈、停产整顿等手段,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实现有效惩戒。
三、建立监督机制,优化信息公开渠道。
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及时公示相关质量问题,提升消费者信息获取途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质量钓鱼行为的定义、性质、处罚力度等内容,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总之,建立健全质量钓鱼执法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加强协作,加大监督力度,推动质量钓鱼执法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又叫“执法圈套”、“诱惑侦查”,来源于英美法。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主要用于刑事侦查中。
为了打击犯罪,警察常常主动出击,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抓捕,将其送上法庭。
可见,“钓鱼执法”最初来源于刑事侦查中,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有严格的限制。
“诱惑侦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惑侦查时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证据。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机会,以此来收集行政违法相关证据,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罚的行为。
通过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公司的司机,孙中界肯定不能算作犯罪嫌疑人,并且他以前也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被执法者所掌握,而是他的义举让他钻进了执法者为他设置的圈套。
在他还没有弄清怎么回事的情况下,被告知“非法营运”等候处罚。
可见,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所谓的违法活动,行政部门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分析“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
由于执法机关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不予以严格限制,则很容易被滥用。
现阶段,我国没有任何一部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设立“诱惑侦查”去引诱本身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犯罪,然后将其抓获。
并且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者滥用职权,设置各种圈套引诱行政相对人“上钩”,并且不给对方申诉抗辩的权利,甚至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让对方“认罪伏法”。
论“钓鱼执法”不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
论“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摘要:“钓鱼执法”事件已经成为公共话题,它的不正当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蚕食社会信任,执法手段不合法,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因此,必须抓紧对“钓鱼执法”等执法取证行为进行立法及规制,使其走向法制化、明确化、合法化。
关键词:钓鱼执法;不正当性;规制建议行政法活动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常规的行政执法手段已无法灵活应对,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方式更加多样化,其中诱惑侦查手段越来越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青睐。
一、概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行政机关隐瞒身份,通过设计诱发相对人实施违法的情景或者为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条件或机会,诱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得以收集证据或者查获违法行为人的一种调查取证方式。
理论上,由于现有立法关于行政调查的规定不仅数量少、零散不成体系,且内容上大多是对行政主体调查权的授予,对行政主体调查时的义务则鲜有提及,被调查人的权利也多被忽略。
实践中,“钓鱼执法”手段获得的陷阱证据被大量运用,它作为一种有效的执法证据手段,具有举足轻重的使用价值。
然而由于这种取证方式的特殊性质,也为其带来种种弊端。
二、“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分析1.“钓鱼执法”蚕食社会信任某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为谋取部门利益,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是知法犯法、以权谋私,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它不仅动摇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而且降低了道德标准,撕裂了社会成员之间基本的和谐与信任。
2.“钓鱼执法”违反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要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调查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要求在法律优先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那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钓鱼执法”是利用国家公权来侵犯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这种可能严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能是在常规取证方式无法取证或者取证极为困难的情形下实施,是行政取证中的最后手段,对其适用范围应加以严格控制。
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姓名王龙专业法学班级0703班学号0790020306指导教师韩斌成绩答辩日期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二○一一年六月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内容摘要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作为执法者的人民政府的行为受到了公民的关注与监督,于是公平执法就成了我们口中所热议的话题了。
那在2009年的钓鱼执法事件中,它不仅使得公众对执法机关公正、严明的执法产生了怀疑,对社会道德更加是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更让公民开始怀疑我们的法治背后是代表着到底是善还是恶的利益,我们坚信的法律还能否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钓鱼执法的不合理之处入手,深刻揭示了钓鱼执法的违法性。
从行政法原则出发全面的分析钓鱼执法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再从法治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钓鱼执法的建议。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法制建设Concerning the Legal Issues Behind Fishing LawEnforcement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as law enforcer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citizens'activities are the atten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fair enforcement became our mouth the topic of hot debate.That in2009,the fishing law enforcement event not only make it public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justice,strict law enforcement doubt on social morality",more is the removing burning wood from under the boiler hit.More let citizens began to doubt our rule is representing exactly is behind the interests of good or evil,we firmly believe that laws also can protect ou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This article from fishing enforcement of the shortcomings of profoundly revealed the fishing law enforcement, the illegality.Starting from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he unreasonable fishing social phenomenon,and again from Angle of law enforcement proposal put forward to solve fishing.【Keywords】fishing law enforcement legitimacy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目录一、“钓鱼执法”的概述 (1)二、钓鱼执法的出现的现象及其原因 (1)三、钓鱼执法的合法性讨论 (2)(一)钓鱼执法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 (2)(二)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3)(三)钓鱼执法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4)(四)钓鱼执法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4)四、钓鱼执法对当代社会法治建设的启示 (5)(一)从立法角度出发完善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5)(二)对于违法行政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加大追究其责任的力度 (6)(三)加强法院对行政权的审查、监督 (6)(四)加强社会、媒体等公众舆论的监督,让行政机关执法变的公开公平 (7)参考文献 (7)致谢 (8)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学生姓名:王龙指导教师:韩斌说到钓鱼,大家都容易联想到的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虚拟诱饵吸引犯罪分子并获取证据的执法手段。
本文从法律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优缺点分析以及风险和挑战等四个方面对钓鱼执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钓鱼执法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在面对风险和挑战时,执法机关需要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综合评价来看,钓鱼执法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有其优势和不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慎重考虑和实践。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优缺点、风险、挑战、综合评价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网络诱饵,骗取犯罪嫌疑人上钩,从而获取证据和抓获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手段。
钓鱼执法既有其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有助于评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表现在其能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
在网络时代,犯罪活动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执法手段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打击,而钓鱼执法则能够通过网络诱饵,直接接触到犯罪分子,从而获取证据,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秩序。
钓鱼执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滥用职权等问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开展钓鱼执法,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
2. 正文2.1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指在对网络犯罪或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打击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合法依据。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和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
“钓鱼执法”事件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争议应当如何避免“钓鱼执法”的事件再次重演?怎样从源头上治理“钓鱼执法”?笔者认为:首先,行政部门要程序正当地执法。
行政执法的前提是程序的正当性,要体现公开性和程序严密性,就是说在执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
如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特意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这是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行政相对人总是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
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出示证件,这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免受不当侵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钓鱼执法因为隐秘性的执法而使人产生证据效力和程序上的合理怀疑。
因此,钓鱼执法不仅有违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同时也有损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应当予以唾弃。
行政执法必须在阳光下进行,而在钓鱼式执法下,行政行为人所获得的证据一般都是通过未经过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获得。
其次,要减少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
“钓鱼执法”事件中,交通执法部门为什么这样做,真正的动力是什么,真正的根源在哪里?很明显,“钓鱼”执法的真正动力在于罚没所得款项的去处,某些执法者为了执法工作的“可持续性”打起了合法运行者的歪主意,用参与制造违法事实的方式,达到既从“数字上”整治了的黑车,又从“经济上”使执法者获得丰厚收益的双重目的。
该事件说明,行政执法机关为利益驱动而明知故犯的违法执法行为,仍然相当严重,“去执法的利益化”应该是我们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最主要的做法就是要减少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让罚款行为还原成为纯粹的执法行为,不被异化为部门利益的提款机。
如果能把收支两条线执行好,像“钓鱼执法”这样一些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治理,甚至根绝。
总体说,最好的办法是由财政部门统一核查、统收统支,收的渠道是集中收取,应收尽收,支的渠道则集中支付,当支即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姓名王龙专业法学班级0703班学号0790020306指导教师韩斌成绩答辩日期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二○一一年六月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内容摘要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作为执法者的人民政府的行为受到了公民的关注与监督,于是公平执法就成了我们口中所热议的话题了。
那在2009年的钓鱼执法事件中,它不仅使得公众对执法机关公正、严明的执法产生了怀疑,对社会道德更加是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更让公民开始怀疑我们的法治背后是代表着到底是善还是恶的利益,我们坚信的法律还能否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钓鱼执法的不合理之处入手,深刻揭示了钓鱼执法的违法性。
从行政法原则出发全面的分析钓鱼执法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再从法治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钓鱼执法的建议。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法制建设Concerning the Legal Issues Behind Fishing LawEnforcement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as law enforcer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citizens'activities are the atten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fair enforcement became our mouth the topic of hot debate.That in2009,the fishing law enforcement event not only make it public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justice,strict law enforcement doubt on social morality",more is the removing burning wood from under the boiler hit.More let citizens began to doubt our rule is representing exactly is behind the interests of good or evil,we firmly believe that laws also can protect ou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This article from fishing enforcement of the shortcomings of profoundly revealed the fishing law enforcement, the illegality.Starting from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he unreasonable fishing social phenomenon,and again from Angle of law enforcement proposal put forward to solve fishing.【Keywords】fishing law enforcement legitimacy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目录一、“钓鱼执法”的概述 (1)二、钓鱼执法的出现的现象及其原因 (1)三、钓鱼执法的合法性讨论 (2)(一)钓鱼执法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 (2)(二)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3)(三)钓鱼执法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4)(四)钓鱼执法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4)四、钓鱼执法对当代社会法治建设的启示 (5)(一)从立法角度出发完善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5)(二)对于违法行政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加大追究其责任的力度 (6)(三)加强法院对行政权的审查、监督 (6)(四)加强社会、媒体等公众舆论的监督,让行政机关执法变的公开公平 (7)参考文献 (7)致谢 (8)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学生姓名:王龙指导教师:韩斌说到钓鱼,大家都容易联想到的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但今天所提到的这个案例里面的鱼是被钓的很不情愿。
2009年10月14日对于平常人也许是平常的一天,但对于年仅18岁的农村青年孙中界几乎是人生的一次灾难。
来自河南打工的农村青年孙中界因搭载自称胃痛的路人被指非法运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区行政执法管理局以涉嫌黑车营运为理由暂时扣留了他所驾驶的公司车辆,为了证明其清白,一念之差他挥刀自残,经媒体报道此案以后,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浦东新区城区行政执法管理局的这种违规的执法方式被大众传媒讥称为“钓鱼式”执法。
钓鱼执法违反了我们的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本质上摧毁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对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让行政相对人对政府的公仆形象产生了严重的质疑。
一、“钓鱼执法”的概述所谓钓鱼执法,即“在英美又被称为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与正当防卫等一样,当事人可以以此作为无罪免责的事由。
”①从法理学上分析,如果相对人实施的不是违法的,而是要诱导在执法人员下,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这种行为不应该受到惩罚。
这种取证不当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取证相似。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钓鱼执法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规定明确禁止执法机关这种明显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引诱其产生犯罪意图,这是因为国家公权力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自律权。
二、钓鱼执法的出现的现象及其原因近几年公安机关在查处毒品打击犯罪采取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照罚没款进行提成,在这种执法模式下,为“钓鱼执法”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有很多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就用违法手段诱导守法公民进行“违法”活动,并把这些在圈套中收集的证据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这种钓鱼执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公正,破坏了民众对法治①/view/2847878.htm的信赖,而且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降低了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度,公众的社会公德心受挫,人与人之间的隔膜越来越多。
当那些社会上弱者再需要帮助的时候也得不到别人的帮助。
前很多地方已经禁止了这种不合理的钓鱼执法方式,在钓鱼执法事件被新闻披露后,上海有关部门立即采取了相关措施,参与执法的工作人员已经被接受调查,伴随着调查活动的展开,其中违法人员也被追究了其法律责任。
“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这是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执法过程完毕后各地财政部门一般会将38%到43%的比例将罚款给行政执法部门,这相当于行政机关与“寄生虫”一起陷害相对人获取不当得利。
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司机只能乖乖受罚。
可以看得出利益的源头是地方政府,其给交通执法部门经费很少或不给,这让执法变得困难,因为他们预期的正常运行的费用变成了其他不正当利益,中间是执法机构、执法单位收入和执法单位的领导相关的绩效考核,也就是说,更执法单位收入委员会和政府执法的金融回报更执法单位领导和员工的奖金、福利等;更结束执法、执法单位和执法任务分配给各收入执法人员,和奖金、福利待遇及晋升、加薪、相关的评估。
所以在当地政府、法律执行机关、执法人员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行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纠缠在一起的利益共同体,脱位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目的是为了他们的利益最大化。
而现在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利益的诱惑,滥用公权力。
三、钓鱼执法的合法性讨论人民政府的权威由民主、公平、公正、透明等要素组成,人们发自内心的对其产生信任。
但在钓鱼执法过程中一方面是行政机关是为了打击黑车采取特殊手段进行执法行为,另一方面是社会大众舆论对这种执法的谴责。
但伴随着执法活动的展开出现了很多机关为了一己私利滥用手中的职权致使很多像孙中界好心载人的行为也变成了他们执法的对象,导致这种执法的正面效应远远超过了其负面效应。
我个人认为这种执法方式不仅没大力打击了黑车,反而对我们的守法公民以及社会道德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
(一)钓鱼执法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诱引当事人孙中界搭载自称胃痛的路人骗取当事人非法营运的证据,这种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依照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在被依法授权后,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国现状行使行政权力。
在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的《行政法》一书中最早提到依法行政。
书中写到以权力分立原则,国家应“以法律而治”。
①奥托·迈耶告诫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监督。
法治中又有法律优先原则,在我国只要经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代表着我国公民的民意,只有经合法程序废止之后才会丧失其法律效力,否则其效力具有最高性,凌驾于其他行政法规。
钓鱼执法这种执法方式严重违背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里有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②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③法律界有一句谚语叫“恶树结恶果”,也就是说通过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来使用证明出的结论必将也是错误的。
(二)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孙中界原本没有非法营运事实,但是在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故意设置的钓鱼执法圈套下通过利用孙中界的善心帮助了胃疼又打不到车的路人的这种非法手段才诱发的非法营运行为,本身这种非法营运行为对社会不会造成很大危害性。
但是,利用孙中界的善心帮助了胃疼又打不到车的路人的这种钓鱼行为本身引发网络议论狂潮,网友纷纷指责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这种执法行为不仅影响到公民的道德价值观致使政府的公信力公民心中的直线下降,而且还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执法的不应该为达到执法“任务”而忽略了公民对执法机关的信任,这就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行要求的法是“一种对规范的规则模式合乎法律以及根据这些规则有权发布命令的那些人的权利的确信”④的法。
它要求行政机关执法应该做到客观、适度、符合人类理性,更是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行政机关在面临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的情况,要做出适当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