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钓鱼执法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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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钓鱼执法问题的看法

钓鱼执法又叫诱惑侦察,。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那么钓鱼执法分成三种模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首先,谈论一下第一种方式,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者犯罪的企图,并且已经实施,那么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这种钓鱼执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不可以做为罪犯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是当然不能的行为,这是对公民道德底线的挑战,特别是陷害式钓鱼执法,更加是体现了执法部门的专制主义,公民的人权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受到保证。

之前上课上视频播出了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

我国聘请一些社会人员协助交警执法并可以获取报酬的行为更加促使了钓鱼执法的广泛流行。同时交管部门对罚金的重视也是需要关注的地方。这是一种执法经济,是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就导致人有发挥自己理性人的特点。

虽然国家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希望更多社会上的人协助执法,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运转和法律在社会上的传播,但是社会人员的不专业性和素质也是令人商榷的一个大问题。认为应当取消社会人员协助执法获得报酬的规定,并且应当根本性的对惩罚和罚金做更加严格的规定,使得行政过程和收入获得完全的独立开来。

倒钩事件的发生,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实体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钓鱼执法的出现,是人与人之间不信任的表现,是行政人员滥用权力的表现,为此,我国应当规范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使得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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