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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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结合执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解

结合执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解

结合执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对卫生行政执
法的理解
1、都是执法者故意而为之;
2、都是为了能获得更多的罚款;
3、钓鱼执法是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而进行的执法,而养鱼执法则是明知道违法而不理,反而听之任之;
4、钓鱼执法是如果发现违法事实要立即处理,而养鱼执法则是不理,等违法加大后在进行处理;
5、钓鱼执法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而养鱼执法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与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
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规定公园钓鱼(3篇)

治安管理规定公园钓鱼(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活动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园作为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吸引了大量市民前来垂钓。

然而,在享受垂钓乐趣的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有序的公园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维护。

为此,特制定本治安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园钓鱼行为,保障公园秩序,提升市民的休闲娱乐体验。

二、公园钓鱼的定义公园钓鱼是指在公园内,利用鱼竿、鱼线等工具,在规定的水域进行钓鱼活动的行为。

三、公园钓鱼的合法性1. 公园钓鱼应在公园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园内的其他设施或区域。

2. 公园钓鱼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四、公园钓鱼的规范性要求1. 钓鱼时间:公园钓鱼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日早6:00至晚18:00,具体时间以公园管理部门公告为准。

2. 钓鱼区域:公园钓鱼区域由公园管理部门划定,钓友应遵守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钓鱼区域。

3. 钓鱼工具:钓友应使用符合规定的钓鱼工具,不得使用禁用工具。

4. 钓鱼行为:钓友应文明钓鱼,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5. 钓鱼安全:钓友在钓鱼过程中应注意安全,不得在危险区域钓鱼,如水边、堤坝等。

6. 饲料投放:钓友投放饲料时,应控制投放量,不得污染水域。

7. 鱼获处理:钓友在钓到鱼获后,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放生。

五、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公园钓鱼规定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宣传教育1. 公园管理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悬挂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市民对公园钓鱼规定的认识。

2. 钓友在钓鱼过程中,应自觉遵守规定,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公园秩序。

七、附则1. 本规定由公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结语公园钓鱼作为一项休闲活动,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愉悦身心的场所。

我们希望广大钓友能够遵守公园钓鱼规定,共同维护公园秩序,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公园钓鱼的乐趣。

渔政执法适用法律规定(2篇)

渔政执法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渔业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平衡、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渔政执法行为,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渔政执法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渔政执法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渔政执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原则和制度。

其中,关于渔政执法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渔业资源保护原则: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2)渔业资源管理原则: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总量控制、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3)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原则: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合理利用、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配套法规,对渔业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渔政执法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渔政执法主体:渔政执法主体包括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执法机构和其他具有渔业执法职责的部门。

(2)渔政执法权限:渔政执法机构依法对渔业资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了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证书和船舶安全等事项。

其中,关于渔政执法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标准。

(2)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条例》规定了渔业船舶的登记、证书和船舶安全等事项。

其中,关于渔政执法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渔业船舶登记机构:渔业船舶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的登记手续,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2)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必须取得船舶证书,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钓鱼执法算不算违法?

钓鱼执法算不算违法?

钓鱼执法算不算违法?钓鱼执法违法吗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严禁钓鱼执法,所以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不仅违背了道德,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印象,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任,而且还损坏了国家执法部门的形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通过利诱、欺诈等手段收集证据。

办案过程中可以使用诱捕的条件:1、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2、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3、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

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

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非法垂钓 处罚依据

非法垂钓 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渔业法没有禁止垂钓的规定,但有禁止非法手段捕捞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不久前,一位上海职场白领在网上发帖声称被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此事引发的舆论热议持续至今且尚未平息。

而近日又有一位来自河南的司机孙某向媒体投诉称,14日晚7点多,他驾驶面包车遭遇“钓鱼执法”,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扣。

为表清白,孙某回家砍断自己的小指。

上海市政府表示将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一方面,知情人披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倒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一条“双赢”的利益链将他们紧紧捆绑在一起。

另一方面,是官方声明中的一再强调“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其实很普遍”的“钓鱼执法”并非始于今天,也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

关于“钓鱼执法”的渊源,也不用费力追溯———“执罚经济”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无利不起早。

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之所以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便是部门利益的驱动。

但是,若上级部门真有“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的决心,在利益与风险的平衡中,“钓鱼执法”也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兴旺,责任制度的缺失实则成了“钓鱼执法”的一道护身符。

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相应的程序规定,凡“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二是以相应的罚责明确,凡进行“钓鱼执法”的“鱼钩”和执法者都应根据其行为而分别处以刑事的、行政的或经济上的处罚。

对于前者,《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洁。

倒是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非法垂钓 处罚依据

非法垂钓 处罚依据

非法垂钓处罚依据摘要:一、非法垂钓的定义及现状1.非法垂钓的定义2.我国非法垂钓的现状二、非法垂钓的处罚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2.非法垂钓的处罚措施三、非法垂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1.对水生生物的影响2.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3.对其他合法捕捞活动的冲击四、加强非法垂钓的监管与执法1.完善法律法规2.加大执法力度3.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五、结论1.非法垂钓的危害2.加强非法垂钓监管的重要性正文:非法垂钓是指在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进行垂钓活动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垂钓活动日益普及,但由于部分人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心存侥幸,非法垂钓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垂钓活动。

非法垂钓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非法垂钓者,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措施。

非法垂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非法垂钓会导致水生生物数量减少,破坏生态平衡。

其次,非法垂钓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水质。

此外,非法垂钓还会对其他合法捕捞活动产生不公平竞争,影响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加强非法垂钓的监管与执法,我国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垂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还需要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让更多人认识到非法垂钓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总之,非法垂钓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还会影响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因此,加强非法垂钓的监管与执法至关重要。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从合法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钓鱼执法可以归纳为秘密侦查手段的范畴,而我国刑法对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第36条和第237条。

第3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刑法规定的罪行依法采取调查措施,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而第237条规定了对刑法规定的罪行可以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其中包括使用侦查人员进行秘密侦查,但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符合法定条件。

这些法律规定为钓鱼执法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保障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钓鱼执法在实践中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

钓鱼执法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

执法部门在进行钓鱼执法之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钓鱼的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这种手段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钓鱼执法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在我国,钓鱼执法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

钓鱼执法的范围和手段也必须受到限制,避免对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程序来看,钓鱼执法是具有合法性的。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执法的合理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钓鱼执法能否达到预期的执法目的,以及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都是评价其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体现在其能否有效打击犯罪。

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引诱违法犯罪分子自动上钩,使得执法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并打击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还体现在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

钓鱼执法可以在不侵犯大多数人的正当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也并非绝对的。

在实践运用中,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钓鱼执法可能会面临滥用的风险。

非法钓鱼法律怎么处理

非法钓鱼法律怎么处理

非法钓鱼法律怎么处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钓鱼是许多人喜爱的休闲活动。

然而,如果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钓鱼,就可能构成非法钓鱼行为。

那么,对于非法钓鱼,法律是如何处理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法钓鱼。

一般来说,非法钓鱼包括在禁渔区、禁渔期钓鱼,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方法,或者捕捞受保护的鱼类品种等。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钓鱼是常见的非法行为之一。

禁渔区通常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水域生态环境、鱼类繁殖区域或者濒危鱼类栖息地而设立的。

禁渔期则是根据鱼类的繁殖生长周期来确定,在这个时间段内禁止捕捞,以保障鱼类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钓鱼,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也是非法钓鱼的表现形式。

比如,使用电鱼设备、炸鱼、毒鱼等极端手段,这些方法不仅对鱼类造成毁灭性打击,还会严重破坏水域生态平衡。

另外,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渔网、多钩钓具等也属于禁用的渔具。

对于非法钓鱼行为的处理,法律通常会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较轻的情况可能是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渔具。

罚款的金额会根据具体的违法情节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

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

在某些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比如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者捕捞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鱼类,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法律执行方面,相关的执法部门会加强对水域的巡查和监管。

一旦发现非法钓鱼行为,会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同时,群众的举报也是发现非法钓鱼的重要途径。

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了非法钓鱼的行为,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为了避免不小心触犯非法钓鱼的法律红线,我们在钓鱼之前,应当了解当地的渔业法规和相关政策。

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公告或者咨询相关工作人员来获取准确的信息。

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抱有侥幸心理。

总之,非法钓鱼不仅损害了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水库钓鱼的法律规定(3篇)

水库钓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水库作为我国重要的淡水资源,不仅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水资源,还承载着休闲娱乐、生态保护等多重功能。

钓鱼作为一种传统的休闲娱乐方式,深受广大钓鱼爱好者的喜爱。

然而,由于水库钓鱼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水库钓鱼乱象频发,影响了水库的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本文将从水库钓鱼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水库钓鱼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水库钓鱼的规范管理提供参考。

二、水库钓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渔业资源,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捕捞水产品。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使用电、毒、炸等危害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沟渠等水域从事危害水工程、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三、水库钓鱼的法律规定1. 水库钓鱼许可证制度根据《渔业法》的规定,水库钓鱼应实行许可证制度。

钓鱼爱好者需向当地渔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钓鱼许可证,方可进行钓鱼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钓鱼,将受到行政处罚。

2. 钓鱼区域和时间限制水库管理部门应根据水库的实际情况,划定钓鱼区域和时间。

一般情况下,水库管理部门会设立专门的钓鱼区域,并规定钓鱼时间,如每日的早、晚时段。

钓鱼爱好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钓鱼,违反规定者将受到行政处罚。

3. 钓鱼方法和工具限制为保护水库生态环境,钓鱼方法和工具应受到限制。

论“钓鱼执法”不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

论“钓鱼执法”不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

论“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摘要:“钓鱼执法”事件已经成为公共话题,它的不正当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蚕食社会信任,执法手段不合法,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因此,必须抓紧对“钓鱼执法”等执法取证行为进行立法及规制,使其走向法制化、明确化、合法化。

关键词:钓鱼执法;不正当性;规制建议行政法活动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常规的行政执法手段已无法灵活应对,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方式更加多样化,其中诱惑侦查手段越来越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青睐。

一、概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行政机关隐瞒身份,通过设计诱发相对人实施违法的情景或者为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条件或机会,诱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得以收集证据或者查获违法行为人的一种调查取证方式。

理论上,由于现有立法关于行政调查的规定不仅数量少、零散不成体系,且内容上大多是对行政主体调查权的授予,对行政主体调查时的义务则鲜有提及,被调查人的权利也多被忽略。

实践中,“钓鱼执法”手段获得的陷阱证据被大量运用,它作为一种有效的执法证据手段,具有举足轻重的使用价值。

然而由于这种取证方式的特殊性质,也为其带来种种弊端。

二、“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分析1.“钓鱼执法”蚕食社会信任某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为谋取部门利益,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是知法犯法、以权谋私,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它不仅动摇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而且降低了道德标准,撕裂了社会成员之间基本的和谐与信任。

2.“钓鱼执法”违反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要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调查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要求在法律优先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那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钓鱼执法”是利用国家公权来侵犯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这种可能严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能是在常规取证方式无法取证或者取证极为困难的情形下实施,是行政取证中的最后手段,对其适用范围应加以严格控制。

打击非法捕捞工作制度

打击非法捕捞工作制度

打击非法捕捞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陆水域、近海海域的非法捕捞行为打击工作。

第三条打击非法捕捞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强执法监管,确保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条各级渔业、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打击非法捕捞工作。

二、执法监管第五条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水域执法力量,配齐执法装备,提高执法能力。

第六条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各级渔业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频次等,确保执法监管无盲区。

第七条加强对重点水域、重点时段的执法监管,特别是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要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第八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动办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打击非法捕捞工作的实效。

第九条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资源保护意识,引导渔民合法捕捞,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

第十条鼓励群众举报非法捕捞行为,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三、查处非法行为第十一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非法销售渔获物等。

第十二条对非法捕捞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情况采取没收非法捕捞工具、渔获物、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依法打击到位。

四、清理整顿第十四条加强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清理整顿,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加强对非法渔具、废弃网具的收缴和销毁,从源头上切断非法捕捞利益链条。

第十六条加强对渔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

五、宣传教育第十七条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禁渔期制度、渔业法律法规等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非法捕捞危害的认识。

非法垂钓 处罚依据

非法垂钓 处罚依据

非法垂钓处罚依据
非法垂钓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水域、禁止垂钓的区域或者禁止的时间、禁止的方式进行垂钓活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垂钓的处罚依据如下:
1.《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规定的保护水域、规定的渔业保护区、规定的定时定额禁渔区和规定的禁网禁法区垂钓捕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经批准,违反规定进入禁止垂钓区域,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被行政拘留,并可以处以罚款。

3.根据《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禁止在国家公告规定的禁止捕捞的水域、禁止捕捞的季节、禁止使用的工具、禁止使用的药饵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故意向河流、湖泊、水库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

总之,非法垂钓违反了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和公安管理法规定,根据不同的情节和法律条款,可能会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等处罚。

非法钓鱼的管理规定(3篇)

非法钓鱼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资源保护,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法钓鱼,是指未经渔业管理部门许可,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钓鱼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钓鱼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非法钓鱼的认定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非法钓鱼:(一)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捕捞的;(二)使用禁用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三)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的;(四)破坏渔业资源保护设施、设施的;(五)其他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认定为非法钓鱼:(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进入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经渔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临时捕捞;(二)在符合规定的钓鱼区域内,按照规定使用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

第三章非法钓鱼的查处第七条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钓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钓鱼行为。

第八条渔业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钓鱼行为时,应当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涉嫌非法钓鱼的渔船、渔具、渔获物等进行扣押、查封;(二)对涉嫌非法钓鱼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三)对非法钓鱼行为进行处罚;(四)对非法钓鱼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责令赔偿。

第九条渔业管理部门查处非法钓鱼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公开;(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三)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渔业管理部门查处非法钓鱼行为,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一条渔业管理部门查处非法钓鱼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查处结果。

第四章非法钓鱼的处罚第十二条非法钓鱼行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元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捕捞水产品五万元以上,或者价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非法捕捞水产品十万元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六)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十万元以上,或者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七)非法捕捞水产品三十万元以上,或者价值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捕捞水产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价值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九)非法捕捞水产品一百万元以上,或者价值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十)非法捕捞水产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价值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

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姓名王龙专业法学班级0703班学号0790020306指导教师韩斌成绩答辩日期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二○一一年六月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内容摘要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作为执法者的人民政府的行为受到了公民的关注与监督,于是公平执法就成了我们口中所热议的话题了。

那在2009年的钓鱼执法事件中,它不仅使得公众对执法机关公正、严明的执法产生了怀疑,对社会道德更加是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更让公民开始怀疑我们的法治背后是代表着到底是善还是恶的利益,我们坚信的法律还能否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钓鱼执法的不合理之处入手,深刻揭示了钓鱼执法的违法性。

从行政法原则出发全面的分析钓鱼执法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再从法治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钓鱼执法的建议。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法制建设Concerning the Legal Issues Behind Fishing LawEnforcement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as law enforcer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citizens'activities are the atten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fair enforcement became our mouth the topic of hot debate.That in2009,the fishing law enforcement event not only make it public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justice,strict law enforcement doubt on social morality",more is the removing burning wood from under the boiler hit.More let citizens began to doubt our rule is representing exactly is behind the interests of good or evil,we firmly believe that laws also can protect ou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This article from fishing enforcement of the shortcomings of profoundly revealed the fishing law enforcement, the illegality.Starting from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he unreasonable fishing social phenomenon,and again from Angle of law enforcement proposal put forward to solve fishing.【Keywords】fishing law enforcement legitimacy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目录一、“钓鱼执法”的概述 (1)二、钓鱼执法的出现的现象及其原因 (1)三、钓鱼执法的合法性讨论 (2)(一)钓鱼执法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 (2)(二)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3)(三)钓鱼执法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4)(四)钓鱼执法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4)四、钓鱼执法对当代社会法治建设的启示 (5)(一)从立法角度出发完善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5)(二)对于违法行政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加大追究其责任的力度 (6)(三)加强法院对行政权的审查、监督 (6)(四)加强社会、媒体等公众舆论的监督,让行政机关执法变的公开公平 (7)参考文献 (7)致谢 (8)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学生姓名:王龙指导教师:韩斌说到钓鱼,大家都容易联想到的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钓鱼的法律后果(3篇)

钓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钓鱼作为一种传统的休闲活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

然而,随着钓鱼活动的普及,一些钓鱼者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了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钓鱼活动的法律依据、常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钓鱼活动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是我国关于渔业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钓鱼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渔业资源保护制度,对渔业资源实行限额捕捞、休渔期和禁渔区制度。

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钓鱼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捕杀、猎捕、买卖、运输、携带、邮寄、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钓鱼活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

”二、常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1. 违法捕捞违法捕捞是指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超出捕捞限额、在禁渔期或禁渔区捕捞等违法行为。

根据《渔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等处罚。

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捕杀、猎捕野生动物在钓鱼活动中,若涉及非法捕杀、猎捕野生动物,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杀、猎捕野生动物的,可处以罚款、没收猎获物、没收猎具等处罚。

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破坏生态环境在钓鱼活动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生态环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非法占用水域在钓鱼活动中,若非法占用水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

遇到钓鱼执 法打110

遇到钓鱼执 法打110

遇到钓鱼执法打110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执法部门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执法行为,其中“钓鱼执法”就是一种备受争议的现象。

当我们不幸遭遇钓鱼执法时,拨打 110 报警电话往往是一个重要的应对措施。

那么,什么是钓鱼执法呢?简单来说,钓鱼执法就是指执法人员通过诱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故意制造违法情境,从而对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进行执法处罚。

这种执法方式不仅违背了执法的公正原则,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比如说,有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假扮成普通市民,故意在某些场合向他人提出一些看似合理但实际上违法的请求。

如果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答应了这些请求,执法人员就会立即以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当事人原本并没有主动违法的意愿。

为什么钓鱼执法是不可取的呢?首先,它破坏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治社会强调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公民应该能够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

而钓鱼执法使得公民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构成违法,从而陷入一种不安和恐惧之中。

其次,钓鱼执法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由于执法过程中的诱导和欺骗,当事人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做出违法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并非出于他们的真实意愿。

一旦被处罚,当事人往往会感到委屈和愤怒,对执法部门产生不满和不信任。

再者,钓鱼执法会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

当人们发现执法部门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执法时,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和信任体系产生冲击,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那么,当我们遇到疑似钓鱼执法的情况时,为什么要选择拨打 110 呢?110 作为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具有快速响应和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当我们拨打 110 后,接警员会迅速记录我们的情况,并将信息转达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拨打110 时,我们要尽可能清晰地陈述事情的经过和自己的疑虑。

比如,说明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言语以及当时的场景等。

钓鱼执法违法吗

钓鱼执法违法吗

钓鱼执法违法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政机关是具有执法权的,⾏政机关在进⾏职务⾏为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些⾏政机关会存在钓鱼执法的⾏为,钓鱼执⾏⼜称为陷阱执⾏,那么钓鱼执法违法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

钓鱼执法是不是违法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机关⼯伤⼈员在执法的时候,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通过利诱、欺诈等⼿段收集证据。

《上海市⼈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政执法⼯作的意见》
三、严格规范⾏政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告知制度。

⾏政执法单位实施⾏政检查、⾏政处罚、⾏政强制等⾏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政相对⼈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

⾏政执法⼈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政相对⼈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法单位受理⾏政审批申请时,应当⼀次性告知⾏政相对⼈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录。

(责任单位:各级⾏政执法单位)
(⼗⼆)规范调查取证⾏为。

⾏政执法单位在收集违法证据过程中,应当⼒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段收集证据。

⾏政执法⼈员进⾏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书。

(责任单位:各级⾏政执法单位)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钓鱼执法是不是违法的”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机关⼯伤⼈员在执法的时候,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通过利诱、欺诈等⼿段收集证据。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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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条[违法实施检查措施...]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
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

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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