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解决行政争议机制

合集下载

行政的争议解决与调解

行政的争议解决与调解

行政的争议解决与调解争议与冲突在行政领域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中。

为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定义、原则以及相关机构和程序,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一、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定义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是指利用各种法律和非法律手段,解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和冲突的一系列程序和机制。

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司法、行政调解等多种方式,旨在促进公共权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原则1. 公正性原则: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应当公正、公平、公开,确保争议双方在公平的环境中得到公正的处理。

2. 协商和谐原则:调解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强调各方通过协商、妥协,以和谐的态度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3. 快捷高效原则: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应当尽快进行,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降低双方损失。

4. 法治原则: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三、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机构和程序1. 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是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和不满的一种机制。

行政复议机构在中国具有广泛的覆盖面,例如国家行政复议机关、省级和地方行政复议机构等。

申请复议是一种相对较为简单且廉价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2. 行政司法机构:行政司法是通过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在我国,行政法院负责受理属于行政争议的案件,并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行政司法具有强制力和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核和司法裁决。

3. 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是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介入,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调解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作用是促进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争议的调解与解决。

四、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应用和效果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社会公正、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并提升了政府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公信力。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论文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论文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建立了信访、调解、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多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当前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的需求。

由此,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行政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引入ADR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ADR;完善建议一、我国的行政纠纷解决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尤其是近年来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使得行政纠纷的类型也不断向复杂化发展,为此,我国通过相关立法建立行政纠纷解决制度。

具体来说,我国的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主要有几下几种:1.行政信访制度信访是我国在一定时代背景的产物,它在监督行政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扩大政治参与、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当下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由此,信访制度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比较为广泛,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生活,更有利于实现民主法治,本文认为,该制度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调解制度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我国运用范围较为广泛,它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自愿达成化解纠纷的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当前,调解已在我国的行政纠纷解中广泛运用,实践证明,它能够及时、便捷、高效地解决行政矛盾,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矛盾就可以彻底解决。

对于行政纠纷来说,调解一般由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作为第三方主持。

3.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平安和谐与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纠纷。

第四条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二)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三)便民利民,快捷高效;(四)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第六条承担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纠纷化解工作的人员、制度和必要条件,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和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体系。

第七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纠纷多元化解有关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范文(二篇)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范文(二篇)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范文一、引言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法规,对社会各个领域的行为主体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的权力。

在我国行政化的社会管理体制中,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建立健全的制度,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二、建立科学的权力划分和授权机制1.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行政部门应建立行政权力清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权责明确的制度文本。

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权力授权机制应该针对不同行政行为和业务领域,制定授权规定和程序,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定权限。

同时,应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滥用权力。

3.实施常规的权力清零和职务轮岗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现有权力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

通过职务轮岗,降低权力集中和滥用的风险。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1.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和规范行政部门应建立决策程序和规范,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决策制度应包括多方参与、听证公开、正当程序等原则,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行政部门应主动公开决策依据、过程和结果,提供决策的合理解释和依据。

同时,应建立信息披露的渠道和机制,方便公众查询、监督和申诉。

3.推行决策问责制对于重大决策和失职行为,应建立问责机制,追究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惩戒和纠正措施。

四、加强行政行为监督和制约1.建立行政行为评估和风险防控体系行政部门应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3.建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建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规范1.强化行政行为合规监督行政机关应建立合规性审查机制,对行政行为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ꎬ北京102249)摘㊀要:将争议对象和实现路径相结合ꎬ可以将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实体裁判终结模式ꎬ另一种为合意终结模式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的内容为:实质性化解的争议对象为诉请争议ꎬ实现实质性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为由争议解决机关依职权作出实体裁判ꎬ实现争议化解社会效果的基础是争议化解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ꎮ合意终结模式的内容为:实质性化解的争议对象是起诉人的实质诉求ꎬ实现实质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为协调㊁调解㊁和解等非裁判方式ꎬ实现争议化解社会效果的基础是综合应用多种机制ꎬ实现起诉人的真正利益诉求ꎮ实体裁判模式和合意终结模式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ꎬ不同类型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当结合自身特性ꎬ选择相应的模式ꎮ行政复议位居行政争议解决前端环节ꎬ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ꎬ宜选择适用合意终结模式ꎻ行政诉讼位居行政争议解决中端环节ꎬ现阶段由追求争议化解的数量转向提升行政审判质效ꎬ宜选择适用实体裁判终结模式ꎮ关键词:行政争议ꎻ实质性化解ꎻ实体裁判终结模式ꎻ合意终结模式作者简介:王万华ꎬ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ꎬ主要从事行政法学㊁行政程序法学研究ꎮ中图分类号:D915.4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1-4403(2022)06-0084-11DOI:10.19563/j.cnki.sdzs.2022.06.009一㊁引言:两种模式的提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命题最早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提出ꎬ意在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 上诉率高㊁申诉率高㊁实体裁判率低㊁原告服判息诉率低 造成的诉讼程序空转问题ꎬ并逐渐发展成为引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ꎮ①近年来ꎬ随着争议化解结果与社会治理成效深度融合ꎬ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向行政复议②和行政检察监督领域③扩展ꎬ成为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追求实现的共48 ㊀㊀①关于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提出及发展过程的详细梳理ꎬ可参见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ꎬ«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122-124页ꎮ㊀㊀②在行政复议领域ꎬ在中央明确行政复议为 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 的定位后ꎬ2020年11月24日ꎬ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ꎬ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将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写入立法目的条款ꎮ围绕«行政复议法»修订ꎬ充分挖掘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ꎬ被视为实现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的重要保障ꎮ参见徐运凯:«行政复议法修改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回应»ꎬ«法学»2021年第6期ꎬ第30页ꎮ福建省司法厅于2022年3月24日发布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ꎮ㊀㊀③在行政检察监督领域ꎬ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ꎬ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专项活动ꎻ2021年6月ꎬ«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ꎬ促进案结事了ꎻ2021年8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条中规定ꎬ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ꎬ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ꎮ同目标ꎮ与司法实践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的积极推进相对应ꎬ学界和实务部门以不同阶段的司法实践为基础ꎬ对这一命题的内涵和实现进路进行了深入探讨ꎮ 实质性 一词语义模糊ꎬ法律概念中ꎬ与 程序 相对应的是 实体 ꎬ而非 实质 ꎬ那么ꎬ如何理解 实质性 的内涵?其实现进路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ꎬ早期研究如江必新认为ꎬ实质法治主义之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案件已经裁决终结ꎻ二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得以解决ꎻ三是通过案件的审理ꎬ明晰了此类案件的处理界限ꎮ①近期研究如王万华认为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包括两点内容:其一是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未再启动新的法律程序ꎬ其二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经由行政诉讼程序获得实质处理ꎻ②章志远认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ꎬ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ꎬ围绕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起诉人真实的诉讼目的ꎬ通过依法裁判㊁调解和协调化解相结合并辅以其他审判机制的灵活运用ꎬ对案涉争议进行整体性㊁彻底性的一揽式解决ꎬ实现对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诉求的切实有效保护ꎮ③随着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向行政检察监督领域扩展ꎬ张相军㊁马睿提出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ꎬ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前提下ꎬ以当事人各方认可的方式ꎬ实现法律程序终结或将行政争议导入新的处理程序ꎬ达到自然消解案涉行政争议ꎬ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履职目标ꎮ④前述关于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内涵的各种解读ꎬ对行政争议获得实质性解决的结果状态已形成共识ꎬ认为行政争议获得实质性解决包含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内容:程序方面ꎬ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指法律程序获得终结ꎬ当事人未再寻求启动新的争议解决机制ꎬ争议得到整体性㊁一揽子彻底解决ꎻ实体方面ꎬ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指案涉争议的实体问题获得处理ꎬ公民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救济ꎮ但是ꎬ关于争议化解对象和实现争议获得实质解决的路径依赖ꎬ不同观点之间存在较大差异ꎮ争议对象与路径依赖之间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ꎬ本文通过将这两个因素相结合ꎬ以行政诉讼领域为对象ꎬ把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实现进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为 诉请争议+依职权实体裁判为主 形成的实体裁判终结模式ꎻ另一种为 实质诉求+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为主 形成的合意终结模式ꎮ需要说明的是ꎬ裁判和调解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案件终结方式ꎬ因而ꎬ两种模式的划分以实现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主要进路为标准ꎬ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并不排除调解的适用ꎬ合意终结模式也并不排除裁判的应用ꎮ在实践层面ꎬ近年来ꎬ最高人民法院㊁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多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ꎬ通过梳理典型案例ꎬ可以观察到ꎬ典型案例中呈现出的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具有以下特点:以解决原告的真实诉求为中心开展争议化解工作ꎬ实现路径并不强调经由人民法院积极行使裁判权作出实体裁判ꎬ而是更依赖协调㊁调解(包括诉前调解)㊁和解等非裁判方式ꎬ辅之灵活应用司法建议等多种机制ꎬ以促成原告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合意的方式ꎬ实现起诉人的真实利益诉求ꎬ确保案件处理让当事人息诉罢访ꎬ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ꎮ⑤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⑥㊁行政复议机关发布的实质58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㊀㊀①参见江必新:«论实质法治主义背景下的司法审查»ꎬ«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ꎬ第54页ꎮ其他观点还有贾亚强认为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ꎬ即纠纷解决的妥善性㊁一次性和迅速性ꎬ参见贾亚强:«论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实现»ꎬ«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ꎬ第67页ꎮ㊀㊀②参见王万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 以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为视角»ꎬ«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ꎬ第104页ꎮ㊀㊀③参见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ꎬ«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127页ꎮ㊀㊀④参见张相军㊁马睿:«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研究»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ꎬ第82页ꎮ㊀㊀⑤如在贵州省高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典型案例15 邓某某等十五人诉贞丰县政府㊁贞丰县小屯镇政府行政协议系列案 中ꎬ 为避免出现案结事不了ꎬ承办法官坚持把协调贯穿诉讼全过程ꎬ积极开展诉前诉中协调工作ꎬ深入了解邓某某等人的实际困难和对纠纷的处理意见ꎬ积极与当地县政府沟通协调ꎬ多次召开多部门㊁多单位协调会ꎮ最终ꎬ在当地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ꎬ旷日持久的争议得以彻底解决 ꎮhttp://www.guizhoucourt.gov.cn/gzdt/235914.jhtmlꎬ2022年9月5日访问ꎮ㊀㊀⑥最高检发布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典型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spp.gov.cn)ꎬ2022年9月5日访问ꎻ浙江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发布(zjjcy.gov.cn)ꎬ2022年9月5日访问ꎮ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中①ꎬ也能观察到相同的特点ꎮ这表明不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实现进路方面ꎬ均选择采用合意终结模式ꎬ而行政复议㊁行政诉讼㊁行政检察监督虽同为行政争议解决机制ꎬ但分别位居行政争议化解的不同阶段ꎬ机制性质亦不相同ꎬ是否都适合选择采用合意终结模式?事实上ꎬ从实践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ꎬ在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战场行政诉讼领域ꎬ就出现了面临解构诉讼基本形态和突破行政诉讼法的困境ꎮ如孔繁华认为ꎬ 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政策及各种创新手段客观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ꎬ但也存在超越行政诉讼立法目的ꎬ突破«行政诉讼法»既有规范㊁限制当事人诉权等问题 ②ꎻ章志远指出ꎬ 近年来在多元化解行政争议解决体系构建中兴起的诉前调解ꎬ因缺乏行政诉讼法上的直接依据ꎬ更应克制适用 ③ꎮ以积极回应起诉人的真正利益诉求为中心ꎬ反映了实务部门在贯彻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时ꎬ对争议解决社会效果的优先追求ꎮ由于突破诉讼请求开展争议化解工作ꎬ加之争议解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本就存在一定程度内在紧张关系ꎬ并不总是能够达成一致ꎬ推进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实践面临突破法治的困境ꎬ实则难以避免ꎮ要解决这一问题ꎬ有必要改变目前各类机制单独发力的做法ꎬ将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视为一个整体ꎬ发挥不同机制各自的特别优势ꎬ选择合适的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实现进路模式ꎬ最大限度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ꎬ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实质解决行政争议ꎮ为此ꎬ本文拟在对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两种解读模式的内容和优势不足展开分析基础上ꎬ立足于行政复议(前端环节)㊁行政诉讼(中端环节)㊁行政检察监督(末端环节)构成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整体ꎬ就两种模式在不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应用展开探讨ꎮ④二、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实体裁判终结模式意图克服 司法无能 的消极被动极端倾向ꎬ能动回应社会问题ꎬ但又力求保持诉讼基本样态和坚守在法治轨道上化解争议ꎬ防止滑向 司法万能 的另一极端倾向ꎮ该模式对争议化解对象和实现路径的定位体现为 诉请争议+依职权实体裁判为主 ꎬ下面拟对这一模式的内容㊁优势㊁不足展开分析ꎮ实体裁判模式的基本主张包括以下内容:第一ꎬ实质化解的争议对象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化解的争议限于原告诉请解决的行政争议ꎬ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积极回应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实体请求ꎬ在裁判中对涉案争议实体问题作出裁判ꎬ但不积极主动将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关联争议㊁诉讼请求之外的真实诉求纳入争议化解范围ꎮ为使化解争议与原告真实关切相契合ꎬ人民法院通过做好立案阶段的释明指引工作ꎬ引导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真正诉求ꎮ第二ꎬ实现实质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实质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实体裁判ꎬ争议涉及的实体问题主要经由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予以解决ꎮ人民法院在法定裁判权限范围内ꎬ在行政裁判文书中直接形成或调整行政法律关系ꎬ如直接在履职判决文书中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内容ꎬ而非仅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ꎬ保障公民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由人民法院获得实质救济ꎬ从而实现争议的实质终结ꎮ需要指出的是ꎬ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并不排除法定可以调解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ꎬ行政案68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6㊀㊀①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发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的通报_公告公示_福建省司法厅(fujian.gov.cn)ꎬ2022年9月6日访问ꎮ㊀㊀②孔繁华:«行政诉讼实质解决争议的反思与修正»ꎬ«法治社会»2022年第1期ꎬ第34页ꎮ㊀㊀③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ꎬ«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140页ꎮ㊀㊀④基于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建构涉及行政机关㊁检察机关㊁人民法院的关系ꎬ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两种模式在该领域的选择及其应用ꎬ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ꎬ有待进一步专门撰文对之进行探讨ꎮ件的审理以判决方式为主㊁调解方式为补充ꎬ符合调解情形的案件仍可以调解结案ꎮ第三ꎬ实现争议化解社会效果的基础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主张争议解决结果获得当事人和社会认同ꎬ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基础为争议获得公正解决ꎬ包括争议解决过程实现程序公正及争议裁判结果实现实体公正ꎬ即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建立在公正的法律结果基础之上ꎮ如徐运凯认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是指行政争议在法定解决纠纷体系中实现了公正化解ꎬ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予以认同ꎬ争议状态就此终结ꎬ即实现了行政争议的法律之维和事实之维终结的一致性ꎬ本质上反映了对 案结事了 和 定分止争 两种状态充分融合的追求ꎮ①实体裁判终结模式立足于加大涉案争议的实体裁判力度ꎬ回应原告的实体诉求ꎬ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程序性裁定比例较高②㊁直接处分当事人权益的实体性判决适用比例较低等问题③ꎬ让争议化解结果获得原告的认同ꎬ息诉服判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ꎬ争议化解不突破现有法律制度框架ꎬ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尽管具有较强的客观法属性ꎬ存在对原告主观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ꎬ但是ꎬ行政审判实践存在较为突出的程序空转问题ꎬ并不完全为立法层面的问题ꎬ人民法院不能审㊁不愿审㊁不敢审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ꎬ现有制度中的实体裁判空间并未得到应有的利用ꎮ实体裁判模式旨在通过激活行政诉讼实体裁判制度的应用ꎬ突破不能审㊁不愿审㊁不敢审等困境ꎬ加大人民法院作出实体裁判的力度ꎬ保证了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ꎮ第二ꎬ有利于提升司法的公正和权威ꎮ实体裁判模式主张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ꎬ切实维护公民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ꎬ让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结果形成认同ꎬ有利于树立司法的公正权威ꎮ此外ꎬ争议化解过程的公开㊁透明㊁公正ꎬ一方面让争议化解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ꎬ另一方面培育了社会对公正司法的信赖ꎬ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ꎬ有利于提升经济社会生活的确定性ꎮ第三ꎬ能够实现行政诉讼的多元目的ꎮ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ꎬ以诉请争议为中心开展案件审理裁判工作ꎬ既充分回应原告的实体诉求ꎬ又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及一定范围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ꎬ在实现对原告合法权益实质救济的同时ꎬ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ꎬ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ꎮ第四ꎬ有利于将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贯穿适用于全部行政争议ꎬ成为行政审判工作所遵循的一般性要求ꎬ而非解决特定疑难案件或历史遗留案件所遵循的特别要求ꎮ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已经发展成为引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ꎬ实体裁判模式没有突破现有法律制度框架ꎬ保持了法官中立裁判者角色ꎬ没有为法官设定更多的社会治理义务ꎬ其应用更具有可行性㊁可持续性ꎬ能够真正成为行政案件审理普遍遵循的理念ꎮ实体裁判模式试图在 司法无能 与 司法万能 之间寻找中间路线ꎬ在避免不走向双向极端的同时ꎬ亦难以避免存在不纯粹之处ꎬ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ꎬ不能充分实现诉请争议与原告真实诉求之间的契合ꎬ相应在有的案件中不能回应原告的全部真实诉求ꎮ实体裁判模式将化解的争议对象确定为诉78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㊀㊀①参见徐运凯:«行政复议法修改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回应»ꎬ«法学»2021年第6期ꎬ第32页ꎮ㊀㊀②如行政一审案件结案方式中:2019年ꎬ判决结案方式占比47.95%ꎬ不予立案㊁驳回起诉㊁撤诉三种裁定结案方式共占比48.2%ꎻ2020年ꎬ判决结案方式占比49%ꎬ不予立案㊁驳回起诉㊁撤诉三种结案方式共占比46.4%ꎻ2021年ꎬ判决结案方式占比48.3%ꎬ不予立案㊁驳回起诉㊁撤诉三种结案方式共占比47.2%ꎮ2019年全国行政一审结案总数及各类结案方式案件数量来自«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ꎬ中国法律年鉴社2020年版ꎬ第1281-1282页ꎻ2020年数据来自«中国法律年鉴(2021年)»ꎬ中国法律年鉴社2021年版ꎬ第1398-1399页ꎻ2021年全国行政一审结案总数及各类结案方式案件数量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ꎬ网址参见: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6c42e26948d3545aea5419fa2beaa.htmlꎬ2022年9月24日访问ꎮ此外ꎬ葛晓燕针对程序性驳回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ꎬ指出存在三个方面需要关注的问题:其一是从案件裁定数据看ꎬ行政案件 高裁驳率 现象不容忽视ꎻ其二是行政案件 案结事未了 的动因复杂ꎻ其三是从案件裁定效果看ꎬ行政案件办案数与权利救济不成正比ꎬ参见葛晓燕:«诉源治理视阀下行政诉权有效行使保障的司法进路 基于程序性驳回案件的实证考察»ꎬ«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1期ꎬ第25-27页ꎮ㊀㊀③如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中ꎬ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占比60.06%ꎬ变更判决占比0.34%ꎬ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占比5.73%ꎬ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占比0.42%ꎬ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占比8.03%ꎬ2016年全国行政一审中各类判决数量和判决总数量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2017年)»ꎬ中国法律年鉴社2017年版ꎬ第1161页ꎮ请争议ꎬ但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存在对原告实体诉求回应不充分的问题ꎮ2014年修订«行政诉讼法»ꎬ最终没有采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制度建构思路ꎬ仅对案件审理末端环节的判决类型进行了完善ꎬ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原告真实诉求与诉请争议之间的契合程度ꎮ即便判决制度本身ꎬ亦存在实体裁判权授权不足的问题ꎬ如关于履职判决内容的实体裁判权限ꎬ最终通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才予以解决ꎮ此外ꎬ原告本身对真实诉求的表达有时难以转换为法律所规定的诉讼请求ꎬ也会制约其真实诉求获得救济ꎮ第二ꎬ难以对诉请争议㊁关联争议㊁案外真实诉求在一个法律程序中进行整体性㊁一揽子化解ꎮ实体裁判模式之下ꎬ争议化解工作以诉讼请求为中心展开ꎬ人民法院化解了诉请争议后ꎬ关联争议㊁案外真实诉求等还没有得到解决ꎬ原告还需要另行启动法律程序ꎬ解决其他争议及真实诉求ꎮ第三ꎬ争议化解实效受到争议解决机关实体裁判权限的制约ꎬ对成因复杂案件㊁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案件㊁涉及人数众多案件㊁涉及重大公共项目建设案件等类型案件ꎬ实体裁判终结模式解决与案件裁判结果直接关联社会问题的能力不足ꎮ在这些类型案件中ꎬ行政行为多数情形下为违法行政行为ꎬ但是如果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ꎬ将会面临一系列棘手的社会问题难以处理ꎬ如河南省高院典型案例1 赵某某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ꎬ该案是50件相同案其中的一件ꎬ案件办理面临的困境是 若村民胜诉ꎬ其虽可获货币补偿ꎬ但将失去安置房并退还5年拆迁过渡费ꎻ若村民败诉ꎬ则不仅诉求难以实现㊁支付高额律师费ꎬ且极易深陷关联案件诉累 ꎻ在贵州省高院典型案例7 织金县某修配厂诉织金县政府行政赔偿案 中ꎬ该案面临的困境是 修配厂属国企改制的集体企业ꎬ员工人数多ꎬ人员㊁资产情况复杂ꎬ因强拆造成的生产设备损毁情况已经无法查实ꎬ损失难以确定 ꎮ前述问题ꎬ显然不是通过法院行使有限的实体裁判权能够解决的问题ꎮ故而实体裁判模式之下ꎬ人民法院虽然很容易对行政行为违法性作出裁判ꎬ但无法解决案件裁判后面临的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ꎮ三、合意终结模式合意终结模式是当前司法实践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所采用的进路模式ꎬ体现了司法机关通过化解个案争议ꎬ积极主动融入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积极意愿ꎬ这一模式的争议化解对象和实现路径体现为 实质诉求+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为主 ꎮ下面拟对这一模式的内容㊁优势㊁不足展开分析ꎮ合意终结模式的基本主张的内容为:第一ꎬ实质化解的争议对象ꎮ与实体裁判终结模式相比较ꎬ合意终结模式化解争议的范围更宽ꎬ人民法院要解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ꎬ争议化解工作以起诉人实质诉求为中心展开ꎮ实质诉求包括诉讼请求㊁关联争议㊁起诉人案外请求的真实诉讼目的等ꎬ学者将之称为司法审查广度上的整体性ꎮ①如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4 王某某㊁苏某某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中ꎬ体现了以原告诉求为中心ꎬ 主审法官在调查了解清楚原告的真正诉求后ꎬ 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对原告的诉求逐一分析ꎬ厘清了合理和不合理的诉求ꎬ提出了置换建议ꎬ最终促成原告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ꎬ原告撤回起诉ꎬ案件得到实质化解 ②ꎮ在有的案件中ꎬ法官还会越过诉讼请求ꎬ转向解决原告案外真实诉讼目的ꎮ如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8 邹某某诉南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中ꎬ 承办法官并未机械办案ꎬ而是跳出邹某某在本案中的诉求ꎬ直指邹某某关心的补偿问题ꎬ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协商 ③ꎮ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会议纪要:合理解读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的法官会议意见中ꎬ也可以观察88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6㊀㊀①指人民法院不局限于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ꎬ对当事人真实的诉讼目的㊁对案件涉及的相关争议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同样给予关注ꎬ见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ꎬ«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126页ꎮ㊀㊀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2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北大法宝V6官网(pkulaw.com)ꎬ2022年9月3日访问ꎮ㊀㊀③http://www.guizhoucourt.gov.cn/gzdt/235914.jhtmlꎬ2022年9月8日访问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法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36号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

2.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依法调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进一步完善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3.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

二、注重源头预防4.积极助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

通过府院联席会商、提供咨询意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等方式,助推提升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制度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5.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重大敏感事件处置等事项,要通过参与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方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6.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

定期对行政诉讼案件高发领域、矛盾问题突出领域进行排查梳理,充分运用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及时对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

山西召开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经验交流会

山西召开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经验交流会

众沟通 , 求得群众 的谅解与支持 , 才能建 设 和谐而稳定的社会秩序 。 对群 体性事件 , 还必 须实行严 厉的 问责机制 。对制造矛盾或对事件处置不 力 的官员 , 要严肃追究 其责任。当然 , 人 们 更 愿 各 级 政府 尤 其 是 基 层 政 府 , 对 2 1 年《 0 0 社会蓝皮 书》 对群体性事件的展 望 与 预 测 有 足 够 的 认 识 , 雨 绸 缪 , 顿 未 理J 民怨 , 解风 险 , 化 避免 群体性 事件 的发 生, 为推 动经济建设 营造一个 宽松 和谐
增 加执 政 透 明度 , 受群 众监 督 。 接
基 层 政 府 要 增 强 执 政 透 明度 , 民 众 了 让
解并 参与政 府行政管 理 。近 年来 , 群体
性 事 件 频 发 , 地 方 政府 独 断 专 行 、 离 与 背 群 众 意 愿 有 很 大 关 系 。有 些 地 方 在 一 些
的 社会 环 境 。 ( 辑 编 王宏 志 )
府、 群众 与警察 的矛盾 。孟 连事件最 后
是靠解释 、 劝说和疏导 , 从根 本上解决农
民反 映 的问 题 。 黑 恶 势 力 猖 獗 , 害 社 会 安 定 。 一 危 些地方 由于黑恶势 力横行 , 姓受尽欺 百
少或者避免群体性事件 的发生。
避 免粗暴 执 法 建和谐社 会 。一 共
个 重 大 课题 。
些地方动 不动就 出动 警察 “ 维持秩序 ” ,
殊 不知随便 动用 国家 公器 , 容易造 成 民 众 的对立情 绪 , 有时解决 问题 的结果 适
得 其 反 , 群 、 民对 立 , 化社 会 矛 盾 。 干 警 激
压 , 地方 政府 打击 不力 , 成群 众不 而 造 满, 引发群体性事件。尤其 在城 乡拆迁 、 矿 产开发 中 , 分开发商 勾结社会 黑恶 部 势力 , 群众大 打出手 , 对 伤人性命 , 严重 危 害 了社会 的安定 。黑 恶势力 嚣张 , 与

美国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美国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美国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国务院法制办行政纠纷处理职能培训团一、美国行政纠纷解决体制的基本情况美国系统完善的行政纠纷解决体制建立于1946年,该年通过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确立了行政争议优先在行政系统内解决的原则,确立在行政系统内部主要通过听证程序筛选、解决行政纠纷的基本体制,在联邦政府系统统一设置行政法官主持各部门的听证程序。

美国的听证程序由行政法官主持,能够在法院介入之前解决相当一部分行政纠纷,非常类似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从考察了解到的情况看,虽然联邦及各州的行政复议机构设置、行政法官配置、听证程序流程各不相同,但都是在联邦行政程序的基础上,由联邦及各州立法机关根据政府各部门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共性大于个性。

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机构单独设置。

一是,美国的行政复议机构通常由立法专门设立。

例如,专门处理与工会关系的美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就是依法于1979年专门成立的。

二是,美国的行政复议机构与相应案件的主管部门相对独立,不是作为某个既有部门的内设机构。

三是,实行委员会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案件作最终决策。

(二)强调人员素质。

在美国行政复议机构内部,主持听证的法官必须是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有的还要求具有行政纠纷案件的实际操作经验。

由于美国的法学教育都是研究生教育,且淘汰率较高,因此律师的从业素质要求本来就高。

美国联邦行政法官通常要有7年执业经历、州行政法官也要5年执业经历,在此基础上还要通过专门的考试,然后按成绩排名形成候选人名单,供各用人部门挑选。

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行政法官的素质与经其处理的案件进一步诉诸法院后负责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的素质相当,从而大大增强了行政法官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威性。

(三)人员统一调配。

美国联邦系统的行政法官由美国联邦人事局统一录用、调配和评级。

该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及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需要,统一组织全国范围内的资格考试。

通过考试进入候选人名单者可以个人的工作意愿,申请联邦各部门在各地的职位空缺。

行政协议争议解决机制之构想

行政协议争议解决机制之构想
{ I } l J 占缸会
2 0 1 3・1 0 ( 中)
。 。 。 。 。 。 ‘ ‘ — ’ ’ 。 。 。 。 。
◆ 司 法 天 地
行政协议争议解决机制之构想
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摘 要

李旺东
随着我 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 社会事务的日趋复杂, 出现 了大量的行政协议来促成行政 区域合作和行政事务的处理。
文 章编 号: 1 0 0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1 3 5 - 0 2
作 者简 介 : 董坤、 李 旺 东, 广 东盈迭律 师所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2 . 1 文 献标 识码 : A
自从德 国社会 学家 马克斯 ・ 韦伯提 出科层制模 式 以来 , 等 级 解决途 径 。本文试 图提 出构 建行政 协议 争议解 决机制 的对 策 。 制模 式一直 成为 政府 间关 系 的主 导模 式 。 随着社 会 的不 断发展 , 政 府事务 日趋 复杂 . 各级政 府面临着 许多需 要联合 起来共 同解 决
行政 协议 在我 国行政法 领域是个 新事物 , 目前行政 协议 的签 各 方 的横 向经 济联 合与 共 同发展 等 内容为 核心 。政府 在此 类合 订 大都 没有 约定 履行 过程 中纠纷 的解决 途经 , 如《 两广九 市 区域 作 协议 中不是 经济主 体 , 而 是行政 主体 , 是地方 经济 发展 的决策 旅 游合 作框 架协 议》 主 要有七 条 : ( 1 ) 建立两 广九 市无 障碍旅 游 者 和地方政 策 的制 定者 , 其 订立协 议 的 目的在于 通过政府 之 间的 消除 民间经济 合作 的各种 障碍 , 并通 过这种 合作 , 充 分发挥 区, 实现 区域 市场 一体 化 : ( 2 ) 共 同打造 两广 九市 的精 品旅游 线 合 作, 路; ( 3 ) 加强两 广联 合促 销 , 树立 区域旅 游整体 形象 和统 一 品牌 ; 政 府在 宏观调 控 中的作用 , 引导 本地 资金 的走 向, 促进 本地 经济

论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争议的解决机制

论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争议的解决机制

议难 以及 时有 效的 解决 。因 此,我 们有 必要 在借 鉴国 外经 验的 基础 上,通 过 完善 中央 与地 方权 限争议 的 解决 机制 ,理顺 中央
与地 方关 系。
关键词 中央与地方 权限 争议
中图分类号:D6 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100 9-059 2(2009 )0 2-177-02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目前,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立法监督、行政监督、财政
监督、人事监督等,但是这一监督体系漏洞比较多,缺乏权威性,同时 也缺乏地方政府对中央政 府决策的反向监督机制。政府相互制衡机 制相对落后,内部制约无力,同时也没有有效的外部制约,难以规制地 方政府的失范行为,从而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产生利益冲突。
Lega l Sy st e m An d So ci e t y
2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9. 2(中)
·政法论坛·
论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争议的解决机制
高树勇
摘 要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行政权限争议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导致行政系统内部的不稳定,影响行政权行使的权
威性 和效 率性 ,而 且更不 利于 保护 行政 相对 人 和社会 公共 的合 法利 益。 目 前,由 于缺 乏制 度化 、规范 化 的解 决机 制,这 些争
从利益的角度来说,处理中央与地方权限关系,实际上是处理和 调整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利益日 益凸显出来,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具有一致性,也具有矛盾性的一面。目 前,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为获取更大利益,往往与中央 政府进行利益博弈。中央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求限制地方 利益的无限膨胀,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与中央讨价还 价,要求中央放权让利,给项目、给资金、给予地方更多照顾。 一直以 来,我国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方式,十 分缺乏民主性,从而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此外,一旦地方利益受 损,又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现今利益表达呈单向性,中央对地 方的有些利益表达没有进 行回应。因此很多地方政府会规避中央政 府的政策、命令来寻求利益救济,从而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出现争端。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的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矿区办事处,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现就新形势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要求,不断完善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合理衔接和优势互补的机制,注重运用协调和解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合力,切实从源泉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稳定,保障和促进全省民主法治进步与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基本要求在推进和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严格依法办事、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并坚持以下基本要求:--公正执法,维护权利。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司其职,依法履职。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要严守职责分工,避免职能混淆,确保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协调配合,相互支持。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法院应当积极能动地配合、支持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之间争议的成因及其排解

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之间争议的成因及其排解

受害者一度联名上告, 官司一直打到国务院和国家环保总
局 , 终连 云港市 胜诉 。 这 实际上 是地方政 府之 间 的关 最 … 系问题 。对于地 方政府的行政不 作为 , 另一地方政 府无 计
可施, 只能上诉到更高一级政府, 而这对上级行政资源会
造成无形 的浪费。再如 , 南水北 调过程 中凸现 出来 的南 四
省际边 界区域 、 沿江 沿河地 区 以及 跨 区域 人员 流 动 ,
是地方政府之间争议的部分成 因。
中国的省际边界 区域历来是 实际上 的三不 管地带 , 形 成 了很多不稳定 、 安 全因紊 , 不 给社 省交界 , 例如 山东分别 与江
维普资讯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 06年第 3 期
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之 问争议的 成 因及其排解
蔡英 辉 周义程2 ,
(.苏州大 学政 治与公共 管理 学院, 1 江苏 苏 州 252 ; 113
2 .江 苏省行政 学院 , 苏 南京 2 0 0 ) 江 10 4
人 , 苏行政 学院教师 。 江 [ 收稿 日期 ]O 6 4 5 2 o —o _2

3 ・ 0
维普资讯
I;行政学院学报 20  ̄l tl 06年第 3 期
入高成本对河流进 行 治理 , 却无法 成 为直接 受益 者 , 上游
地方政府作为经 济人 , 自身利益 出 发 , 从 很难 有兴 趣进 行 量行 政成本。在依法 治国的法 制社会框架 下 , 合理 有效的
理 工作 , 何况 化工 类 等重 污染 企业 一 般是 当地 的纳 税 大
的介入; 二是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机关是争议的最终解决
机关 。 这也从 法律 角 度增 加 了政 府之 间关 系 协调 的难 度。地方的行政争议不多时 , 上级 政府 尚可 承受。但 在现

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浅析

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浅析

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浅析行政争议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引起的争议。

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是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任务,目的就是要“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这意味着政府将在治理方式上实现由社会管理创新向社会治理创新的革命性转换。

目前行政争议作为政府与民众矛盾的集中体现而大量涌现,其解决机制不畅通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治理创新的瓶颈。

一、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两种正式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信访则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被广泛应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构成了现实层面中化解行政争议的三条主要途径。

(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是对行政诉讼的基本价值定位。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被写入法条,并以此为目标导向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加以落实(比如“立案登记制”、“双被告知”等),这进一步强化了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赋予了行政诉讼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担负更重要的职责使命。

《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2012-2016)》数据显示,与2014年相比,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上升55.3%。

从2015年至今,行政诉讼案件上升幅度趋于稳定,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的数量基本维持在22万件左右。

行政诉讼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3年)

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3年)

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协作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预防化解第五章保障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方式,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预防和化解活动。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自愿;(二)尊重公序良俗;(三)源头防控,预防为主,注重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四)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完善城乡社区和农村网格服务体系建设,及时预防、排查、疏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和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等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志愿服务。

第七条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协作第八条省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全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市、州和县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地方政府法务政府与行政法律事务解析

地方政府法务政府与行政法律事务解析

地方政府法务政府与行政法律事务解析地方政府法务政府与行政法律事务的解析,是对地方政府法务工作以及行政法律事务的研究和探讨。

地方政府法务政府承担着维护地方政权稳定、推进政府决策合法合规的重要职责,而行政法律事务则是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对地方政府法务职能的分析、行政法律事务的概念解释、实践案例的分析等角度进行综合解析。

一、地方政府法务的职能解析地方政府法务机构是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其职能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顾问职责:地方政府法务机构负责向地方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在重大政策制定、法规草案起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法律监督职责:地方政府法务机构负责监督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提出合法性建议。

3. 纠纷处理职责:地方政府法务机构在行政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调查、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政府与公民、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4. 法律宣传职责:地方政府法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

二、行政法律事务的概念解释行政法律事务是指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履行行政职能时,所涉及的各类法律事务。

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决策: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推动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行政执法: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各类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以及执法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合规性。

3. 行政合同: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签订的各类行政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等,以及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行政争议解决:地方政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相关事务。

三、实践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地方政府法务政府与行政法律事务的关系和重要性。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聊政办字〔2021〕37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聊城市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行政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公职律师参与法治建设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诉源深度治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助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办发〔2021〕4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任务具体分工。

信访不行法

信访不行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近日召开的“两岸四地当地政府解决行政争议机制研讨会”上指出,如今人们解决纠纷是“信访不信法”,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他提出领导在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减少批示、增加指导,将各类争议逐步引导到解决的主渠道上来。

(3月28日《广州日报》)果然是政法大学教授,不仅看出“信访不信法”不正常,而且还建议领导减少批示,引导解决矛盾到依靠法律主渠道,这样中国的法治就加强了。

问题在于,减少了领导批示,人们就不信访了,就一定会信法吗?马怀德教授的看法具有相当代表性。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造成“信访不信法”的原因,是因为民众的法治观念淡薄,人们只信权,不信法。

这样的认识,显然不符合事实。

人们有了矛盾“信访不信法”,是因为法不可信,法在许多情况下,被权力化、人情化、关系化,人们就是有理,可能也得不到法律的公正支持。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访”比“法”更加管用,因为如果法不作为,“访”可以令法作为,“访”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比法大得多。

你能够否认,中国的法,是在权的管制之下吗?我常想,把“信访不信法”的责任推给民众,不是对中国法治现状的无知,就是对民众素质的蔑视。

那岂不是说,明明有方便可靠的法,人们不知道利用,却要舍易求难地上访吗?人们“信访不信法”本身就说明,求法可能比求访更难,更不可靠。

据媒体报道,就在南平市委书记到医院看望震惊全国的血案伤者之际,一位中年妇女突然跪在书记面前,为自己8岁女儿遭人强暴,案犯至今未得到相应惩处伸冤,她声称“如果你们不管,我也会去杀人!”这其实也是一“访”,但同时也是对当地司法不作为的控诉。

这就是人们为什么“信访不信法”的现实写照,也是我们法治现状的真实写照。

信“访”实际上就是信“清官”,这是中国老百姓千百年来的悲情诉求。

面对“信访不信法”,需要反思的不是不得不信访的老百姓,而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管理者,服务者。

为什么在现代中国,人们还和几千年前的中国一样,还需要信“清官”靠“清官”呢?在法律还不能够完全依靠的时候,笔者不赞成马怀德教授“领导要减少信访批示”的建议,这可能会更加不利于问题解决,甚至可能会积累矛盾、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征收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征收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征收制度在行政法的领域中,行政征收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它规范着政府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财产的征收行为。

行政征收制度的实施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政府在履行公共职能的同时,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行政征收制度的法律依据、程序要求以及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

一、行政征收制度的法律依据行政征收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其他法规。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制度对财产进行,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共利益原则。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行政征收必须有法律依据,即政府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征收对象进行限制与约束。

二、行政征收制度的程序要求行政征收制度包括了一系列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行政机关需要发布正式的征收通知,明确征收的范围、方式和原因,以及被征收财产的估价等信息。

其次,征收通知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

最后,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政府支付合理的补偿,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征收制度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如被征收财产估值争议、补偿事项争议等。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我国建立了一套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一方面,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对政府的征收决定进行申诉,要求政府重新考虑和调整征收措施。

另一方面,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些机制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行政征收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改进尽管行政征收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非法征收、征收补偿不足等问题,导致被征收人权益受损。

其次,在征收决策中,政府的公开透明度和参与度还有待加强,缺乏民众的监督和参与。

以地方政府行政权为依托的纠纷解决之理论构建

以地方政府行政权为依托的纠纷解决之理论构建

可能 地实 现公 正 , 合 纠纷 解决 所要 求 的平 等 参 符
与 原则 与程 序 正义 原则 。 需 要说 明的是 , 论上 的认 识不 能代 表 实 践 理
过 程 中 的客观 事实 。在 实 际生 活 巾 , 府 与其 社 政 会 成 员之 间还 是会 产生 某种 利益 冲突 的 , 如政 府 税收 、 房屋 拆 迁 、 土地征 收 等等 , 这也 正 是需 要 强 调 国家 、 体 与 个 人 三 者利 益 一致 的原 因 所 在 。 集 如果 在政 治层 面不 能充 分 发扬 民 主 , 立法 层 面 在
法与社会
以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权 为 依 托 的 纠 纷 解 决 之 理 论 构 建
邵俊 武
( 东 工 业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 东 广 州 , 10 0 广 广 509 )

要 :以地 方 政 府 行 政 权 为 依 托 处 理 和 解 决 各 种 社 会 纠 纷 不 仅 具 有 相 应 的 法 理 和 法 律 依 据 , 也具 有 一 定 的 现 实 基 础 和 社 会 基 础 , 有 其 独 特 的 优 势 。 我 国审 判权 机 关 的 现 实 地 位 更 与 审 判权 自身 供 给 的不 足 , 为 行 政 权 处 理 和 解 决 各 种社 会 纠 纷 提 供 了广 阔 空 间 , 分 也 充 发 挥 并 有 效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在 处 理 和 解 决 各 种 社 会 纠 纷 过 程 中 的 优 势 和 相 应 活 动 , 有 也 助 于 我 国 加 强 社 会 建 设 和 管 理 , 进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创 新 目标 的 实 现 。 推
也 不应 理 解为 个 体 公 民或组 织 与 国家 之 间 的纠

国家机构--地方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地方国家机构

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来处理,不能作出决定,他只是处理机关,作处理决定的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全国人大。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只需要记忆全国人大和省级政府)2、地方各级人大的设置: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常委会,乡镇里没有常委会(职能由主席团行使)。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以及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机关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且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在乡一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方政府解决行政争议机制
一、地方政府应对行政争议的现状和经验总结
(一)典型事件层出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管理,引起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争议。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各种矛盾大量涌现,相关行政争议数量也随之增多。

例如,近年来钓鱼执法现象、交警暗中使用电子狗执法现象不多增多,公民与行政机关的争议也日益增加。

许多市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弃他们的权利而不顾。

(二)各地政府应对措施2007年11月,全国首家行政争议调处机构在北京海淀区成立。

北京海淀区的行政争议调处,既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同时也是政府内部监督的重要补充。

政府开展行政调处,在一定范围内弥补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政府行政效率也在逐步提高。

南京市政府建立行政权力有效制约机制及完善的责任机制,对各项重大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以纠正各种执行不畅、扭曲等现象。

政府对通过各种渠道表达出来的意愿和要求的回应,例如拆迁问题、房价过高问题,防止并及时纠正偏离公民意愿和利益的政府行为。

江苏省政府运用综合行政手段解决纠纷是政府解决行政争议的典型机制。

笔者认为,这种带有强烈政府色彩的公权力干预民事纠纷解决的机制对阻断纠纷相当有效,此做法也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三)日本和美国的经验总结经过妥协,日本于2001年制定了新的地方自治法,规定新地方自治法在总务省下设立一个国家地方纷争处理委员会。

我国建构行政争议处理机制与日本不一样的地方是,我国目前政府体制是一种条块分割的体制,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所以可以在地方政府内设置一个处理部门行政争议的机构,处理相关的行政争议。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行政程序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fADRl引入行政过程。

它通常被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人参与协助解决纠纷的任何步骤或程序。

美国在行政争议解决中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取得成功,我们应该对我国行政法不适用调解原则进行反思。

二、行政调解是地方政府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
(一)行政调解的性质分析在我国,调解制度一般包括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导,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行为”。

9]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综合性、权威性等特征。

在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调解的性质争议颇大。

笔者认为,应该将行政调解定性为行政指导的一种。

第一,行政调解属于一种非强制性行为。

第二,行政调解作为行政指导活动需要法律授权。

对建立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模式,可以将行政调解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相结合,将行政调解纳入复议程序当中,在法律规定的调解范围之内进行调解,针对调解不成的再进入复议程序。

尤其是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由作为纠纷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其调解主体,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结合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制度,另一方面可以节约财政的开支和人员的调配等问题。

(二)行政调解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也给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带来了诸多启迪。

从中国人固有的和谐观念表现为“以和为贵”、“息讼”、“厌诉”从和谐的理念来看,调解优于诉讼,行政调解的目的可以达到“息讼”、“止争”的效果。

如果通过调解的方式就能够使纠纷得到解决,则无需采用诉讼的方式,调解应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是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调解又是和谐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行政调解在我国现阶段。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有利于纠纷快捷地得到解决,降低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稳定,增进社会和谐:更客易为公民所接受,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

最后,行政机关介入纠纷解决,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整个行政机关的力量,成为经验推广,最终发展为某项政策或进而成为法律规制。

三、政府落实行政调解的对策思考
(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坚持依法行政,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水行政争议,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依法行政可以落实下列措施: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决策程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认真处理群众来访反映的事项。

可尤其是行政调解阶段,可以及时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行政执法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次数日趋增多,如能妥善并尽快处理好这些问题、许多行政争议就会被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地方政府问责制度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的方法之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追究制的责任政府。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地方政府问责制度,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对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对于政府的工作人员,要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水平,切实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行政争议的能力。

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人大等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容易发生行政争议的领域要经常进行了解和关注,做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让政府真正承担起行政行为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建立责任部分转移机制,让作为第三方的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