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解决行政争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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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解决行政争议机制
一、地方政府应对行政争议的现状和经验总结
(一)典型事件层出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管理,引起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争议。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各种矛盾大量涌现,相关行政争议数量也随之增多。

例如,近年来钓鱼执法现象、交警暗中使用电子狗执法现象不多增多,公民与行政机关的争议也日益增加。

许多市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弃他们的权利而不顾。

(二)各地政府应对措施2007年11月,全国首家行政争议调处机构在北京海淀区成立。

北京海淀区的行政争议调处,既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同时也是政府内部监督的重要补充。

政府开展行政调处,在一定范围内弥补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政府行政效率也在逐步提高。

南京市政府建立行政权力有效制约机制及完善的责任机制,对各项重大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以纠正各种执行不畅、扭曲等现象。

政府对通过各种渠道表达出来的意愿和要求的回应,例如拆迁问题、房价过高问题,防止并及时纠正偏离公民意愿和利益的政府行为。

江苏省政府运用综合行政手段解决纠纷是政府解决行政争议的典型机制。

笔者认为,这种带有强烈政府色彩的公权力干预民事纠纷解决的机制对阻断纠纷相当有效,此做法也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三)日本和美国的经验总结经过妥协,日本于2001年制定了新的地方自治法,规定新地方自治法在总务省下设立一个国家地方纷争处理委员会。

我国建构行政争议处理机制与日本不一样的地方是,我国目前政府体制是一种条块分割的体制,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所以可以在地方政府内设置一个处理部门行政争议的机构,处理相关的行政争议。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行政程序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fADRl引入行政过程。

它通常被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人参与协助解决纠纷的任何步骤或程序。

美国在行政争议解决中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取得成功,我们应该对我国行政法不适用调解原则进行反思。

二、行政调解是地方政府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
(一)行政调解的性质分析在我国,调解制度一般包括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导,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行为”。

9]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综合性、权威性等特征。

在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调解的性质争议颇大。

笔者认为,应该将行政调解定性为行政指导的一种。

第一,行政调解属于一种非强制性行为。

第二,行政调解作为行政指导活动需要法律授权。

对建立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模式,可以将行政调解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相结合,将行政调解纳入复议程序当中,在法律规定的调解范围之内进行调解,针对调解不成的再进入复议程序。

尤其是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由作为纠纷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其调解主体,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结合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制度,另一方面可以节约财政的开支和人员的调配等问题。

(二)行政调解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也给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带来了诸多启迪。

从中国人固有的和谐观念表现为“以和为贵”、“息讼”、“厌诉”从和谐的理念来看,调解优于诉讼,行政调解的目的可以达到“息讼”、“止争”的效果。

如果通过调解的方式就能够使纠纷得到解决,则无需采用诉讼的方式,调解应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是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调解又是和谐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行政调解在我国现阶段。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有利于纠纷快捷地得到解决,降低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稳定,增进社会和谐:更客易为公民所接受,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

最后,行政机关介入纠纷解决,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整个行政机关的力量,成为经验推广,最终发展为某项政策或进而成为法律规制。

三、政府落实行政调解的对策思考
(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坚持依法行政,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水行政争议,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依法行政可以落实下列措施: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决策程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认真处理群众来访反映的事项。

可尤其是行政调解阶段,可以及时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行政执法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次数日趋增多,如能妥善并尽快处理好这些问题、许多行政争议就会被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地方政府问责制度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的方法之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追究制的责任政府。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地方政府问责制度,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对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对于政府的工作人员,要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水平,切实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行政争议的能力。

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人大等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容易发生行政争议的领域要经常进行了解和关注,做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让政府真正承担起行政行为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建立责任部分转移机制,让作为第三方的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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