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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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主席的特殊权力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保障监事会的 正常运作。
(三)监事会副主席的特殊权力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 信义义务
1、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勤勉义务, 是指董事、监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 董事的权力,且履行职责的方式必须是诚 实信用的,即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 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 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美国法 中“一位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应 有的合理程度”,大陆法中的“善良管理 人”的标准。
与董事一样,监事的权力也是通过其参 与监事会实现的。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 设立监事会,集体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的权力
1、财务检查权。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 包括检查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检 查和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 2、监督和罢免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 主要看他们是否履行了对公司的义务。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4、关于过错的证明问题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前 提是履行职责时有过错。对于过错有两种 不同的规则原则。 第一,过错原则。该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 般原则,是指原告对被告有无过错承担举 证责任。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 错,被告就没有过错。具体到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责任,就是原告证明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有过错,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不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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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以股份为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层,承担着管理公司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本文将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选任程序、任期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董事会(一)职责和义务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公司的战略计划和经营方针;2.审议和决定公司的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3.任命和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4.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5.决定公司的并购、重组和战略投资等事项;6.处理公司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董事会的义务包括:1.保护公司各股东的利益,为公司的盈利和持续发展负责;2.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4.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二)选举程序董事会由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程序包括:1.确定选举方式和方法;2.发布选举公告,明确被提名人的条件和职责,报名截止日期等;3.证券登记机构在股东持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选举规则给出提名名单;4.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董事候选人;5.当选董事进行宣誓和签署聘任书。
(三)任期和福利待遇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董事的福利待遇包括:1.董事会津贴;2.董事办公室、员工和餐饮服务;3.给予因公出国境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补贴;4.根据公司表现给予股权激励和奖励。
二、监事会(一)职责和义务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督机构,由股东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公司财务运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2.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有效;4.向股东和股东会报告公司财务运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5.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聘用和解聘进行监督和检查。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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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以下是对他们义务的简述:1. 公司董事:公司董事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战略规划,监督公司的运营和业务发展。
董事的主要义务包括:- 忠诚义务:董事应当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并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尽职义务:董事应当以尽职的态度参与公司的决策,确保公司的决策合法、合规,并对决策结果负责。
- 保密义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
- 审计义务:董事应当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2. 公司监事:公司监事是独立于董事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监事的主要义务包括:- 监督义务: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 提出建议和意见: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价值。
- 保护股东权益:监事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决策符合股东的利益。
3.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他们的主要义务包括:- 忠诚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遵守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 尽职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尽职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顺利进行,并对业绩和结果负责。
- 保密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
- 合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积极引导和推动公司的合规管理。
总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并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他们应当以专业、诚信和负责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做出积极贡献。
0227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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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司资产的使用符合其宗旨所定的范围。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 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经营者违反了此义务,应退还越权使用的资金,并将所得收入归还公司, 如果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注意义务的豁 免原则
发端于美国——《公司 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
(1)他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 (2)他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信息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妥 当的; (3)他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1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
对公 司 的 责 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承担以民事责任为主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国规定无(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年龄上限 未作出规定。
美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公 司法规定董事必须是自然人, 法人不能担任
英国、比利时公司法则规定 法人可以担任董事,但必须 指定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作为常任代表。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 消极条件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的竞业禁止时间,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高管人 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五)
忠实义务 诚实义务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968277c8d0d233d4b14e6952.png)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这是一部新的公司法。
在这部新公司法出台前,笔者曾于2004年8月份向“2004年海峡法学论坛”提交了《修改完善公司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的论文,提出六点修改意见,并把其中的五条意见修改成向全国人大提交的议案,在新公司法中,其中有3条建议被吸收,包括:股东权的继承、强制解散公司、股东权强制转让写进公司法。
原《公司法》共11章219条,新公司法是13章230条,增加了2章11条,增加的两章是: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在章节和具体条款方面,新公司法增加和大修改有100处左右。
现将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条款作如下解读和点评(有下横线的是新增条款):一、关于第一章:总则1、第6条:公众对工商登记资料的查询权利新《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点评:该款是在原公司法第八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条款。
在这里,公司法特别增设了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利和登记机关的提供查询义务,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2、第13条:法定代表人范围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点评:这是新公司法总则新规定的内容,并且是对原公司法的重大修改。
因为,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第15条: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该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点评:该条是对原公司法第十二条的修改,有以下不同:1)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范围明显受限制。
202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三色笔记-第36章公司法律制度
![202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三色笔记-第36章公司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037e444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4c.png)
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考点:公司的设立1.公司设立的条件(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①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③股东等主体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可采用发起或募集方式设立。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620b2606e87101f69e319555.png)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这是一部新的公司法。
在这部新公司法出台前,笔者曾于2004年8月份向“2004年海峡法学论坛”提交了《修改完善公司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的论文,提出六点修改意见,并把其中的五条意见修改成向全国人大提交的议案,在新公司法中,其中有3条建议被吸收,包括:股东权的继承、强制解散公司、股东权强制转让写进公司法。
原《公司法》共11章219条,新公司法是13章230条,增加了2章11条,增加的两章是: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在章节和具体条款方面,新公司法增加和大修改有100处左右。
现将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条款作如下解读和点评(有下横线的是新增条款):一、关于第一章:总则1、第6条:公众对工商登记资料的查询权利新《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点评:该款是在原公司法第八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条款。
在这里,公司法特别增设了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利和登记机关的提供查询义务,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2、第13条:法定代表人范围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点评:这是新公司法总则新规定的内容,并且是对原公司法的重大修改。
因为,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第15条: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该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点评:该条是对原公司法第十二条的修改,有以下不同:1)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范围明显受限制。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843672ce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b8.png)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决策层和管理层,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的职责包括维护公司的利益、保护股东权益、监督公司运营、管理公司资源等。
下面将分别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角度,简述他们的义务。
一、董事的义务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层,董事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
他们应该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应忠实于公司,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他们应该尽职尽责,为公司的利益而努力工作,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2. 勤勉义务:董事应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公司的战略制定和重大决策,确保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决策的合理性。
3. 谨慎义务:董事应具备谨慎的决策能力和风险意识,审慎处理公司的财务和业务事项,避免因决策错误或疏忽导致公司损失。
4. 保密义务:董事应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确保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5. 公平义务:董事应公平对待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治理公正透明。
二、监事的义务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的决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他们的主要义务包括:1. 监督义务:监事应对董事会的决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他们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 审计义务:监事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报告义务:监事应向股东大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公司的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
4. 反腐义务:监事应反对和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推动公司建立健全的反腐败制度和机制,确保公司的廉洁经营和诚信经营。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管理者,他们应负责具体的业务运营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于公司,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利益而努力工作,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中级审计师-《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强化练习(2021年5月)
![中级审计师-《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强化练习(2021年5月)](https://img.taocdn.com/s3/m/7782d012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84.png)
中级审计师《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强化练习(2021年5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A.根据我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丙公司B.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的甲公司C.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外,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D.根据我国企业法律成立,在国外设立机构、场所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考察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履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是: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B.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人民银行D.财政部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所以选项D正确。
考察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C.国家主席D.国务院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考察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B.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C.企业国有资产即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财产D.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不同。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
出资人将出资投入企业,所形成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属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6519c52bcfc789eb172dc81e.png)
沈阳理工大学
9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 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 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 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以上股份的股东,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阳理工大学 1
实训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 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不 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 其中哪些不 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A 张某 五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 张某,五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 五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B 李某 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 李某,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 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 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三个月 该企业 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 上任仅三个月,该企业 上任仅三个月 被宣告破产 C 陈某 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 一年前该厂因无力 陈某,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 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一年前该厂因无力 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 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 刘某 岁,曾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现退休在家 刘某,66岁 曾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曾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法--第六章](https://img.taocdn.com/s3/m/b6bf95fa102de2bd960588a4.png)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f4594a1a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5f.png)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简要介绍这些职位的义务,并探讨他们的职责和义务。
## 公司董事的义务公司董事是公司的高管之一,在公司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义务:1. 履行董事职责:董事应当履行其董事职责,包括出席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签署文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等等。
2. 勤勉尽责: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合规情况等进行审查,并确保其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忠实于公司:董事应当忠实于公司,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
4. 保护股东权益:董事应当保护股东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利,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 公司监事的义务公司监事是公司的监督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合规情况等进行监督。
以下是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的义务:1. 履行监事职责:监事应当履行其监事职责,包括出席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签署文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等等。
2. 勤勉尽责:监事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合规情况等进行审查,并确保其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监督公司:监事应当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法律合规等方面,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4. 保护股东权益:监事应当保护股东权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合规情况等进行审查,并确保其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领导和管理公司的各个部门。
以下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按照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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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运作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能力与公司的业绩紧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随着经济竞争的加剧,专家对公司的治理成为需要。
因此,对其任职资格做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已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依据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民事活动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或者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比较重大的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管理人员反应灵敏、及时做出自己的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民事活动意志受到限制,很难对外交往,因此需要限制。
其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没有超过5年的人,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没有超过5年的人。
这五种犯罪同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它的首要任务,与钱、物打交道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让犯有上述罪行的人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公司的财产就有可能受到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
正常的经济秩序就难以维持。
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犯了上述罪的人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并不是说他犯了其他罪也不能制裁,如果犯了其他罪,照样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犯了其他罪又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则不受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的限制。
不论是犯何种罪,只要是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均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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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管理层,他们承担着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他们的职责和义务。
一、董事的义务董事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他们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必须忠实于公司的利益,优先考虑公司的长期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 勤勉义务:董事应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3. 谨慎义务:董事在决策时应具有谨慎的态度,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保密义务:董事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5. 法律和道德义务: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不道德的行为。
二、监事的义务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义务:1. 监督义务:监事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提出建议和意见的义务:监事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向董事会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3. 保护股东权益的义务:监事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是否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原则。
4. 保密义务:监事也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5. 法律和道德义务:监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不道德的行为。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层,他们的职责包括:1. 实施公司战略和决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执行和监督。
2. 管理团队和员工:高级管理人员应组建和管理一个高效的团队,培养和激励员工,推动公司的发展。
3. 做出正确的决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利益和长远发展考虑,做出正确的决策,为公司创造价值。
4. 与股东和投资者沟通: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股东和投资者沟通公司的情况,回答他们的问题和关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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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召开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会议。
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表决: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普通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1/2通过。 特别决议:2/3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本章程的修改; 5、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6、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 7、股权激励计划; 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 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 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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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中的重要人物,在公司的决策、管理和运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简要介绍这些公司成员的义务。
1. 公司董事的义务公司董事在公司中担任的决策职位,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监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保护公司利益等。
因此,公司董事有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内部秩序。
(2)认真履行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3)保持诚信和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贪污、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
(4)尊重股东权利,维护股东利益,与股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2. 公司监事的义务公司监事在公司中担任的监督职位,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利益。
因此,公司监事有以下义务:(1)认真履行监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2)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流程、合同履行等方面,确保公司运营合法、规范。
(3)保持诚信和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贪污、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
(4)尊重股东权利,维护股东利益,与股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担任的管理职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组织运营和管理、维护公司秩序等。
因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义务: (1)认真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确保公司运营合法、有序。
(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公司安全、稳定运行。
(3)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资产和利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4)加强沟通,与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员工和股东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
公司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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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应知应会知识点一、名词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4.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
5.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有公司出资额。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独立性。
: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通常是把公司看成一个独立于其所有人或者投资人的拟制的实体,或者说是一个人造的实体。
这种人造的实体可以像一个“真实的”人那样,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一项或多项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缔约和参与诉讼。
拥有独立财产并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方面有何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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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来自肩上。——叔本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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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 和义务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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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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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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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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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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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 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四、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 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 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 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 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