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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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制定背景和目的旅游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升国家软实力、增强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不良旅行社的存在,导致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旅游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因此,对旅行社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工作,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旅行社以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三、质量保证金的存入和取出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存入质量保证金。

其存入金额为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

所存入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并且由银行进行专项管理。

质量保证金存入成功后,进行公示,公布在旅行社的经营场所。

2.取出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取得正式的《旅游经营许可证》或通过旅游质量评定后,可以申请取出质量保证金。

取出时,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旅行社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核通过。

2.签订退还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由银行进行核查,核实质量保证金未被冻结、扣押等情况,符合取出条件时反馈查询结果。

4.在核查无误的情况下,由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委托方案进行审批。

5.按照委托方案的要求,由银行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四、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1.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目的1.非法或者违规经营,导致消费者出现损失时,应当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2.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时,应用质量保证金来考核和评价旅行社的信誉。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标准1.旅行社被消费者投诉有瑕疵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过调停、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问题,应当通过质量保证金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2.如出现其他不符合旅游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交纳处罚款,同时也应当使用质量保证金来赔偿受害者。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1范本)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1范本)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导言为了进一步加强旅行社行业的管理、提高旅行社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保障旅行社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二条定义1.旅行社:指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企业、组织。

2.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而存入银行指定账户的一定金额。

3.存款接收机构:指质量保证金存入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旅游者:指购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并享受旅游服务的个人和团体。

第三条存入质量保证金的义务和金额1.新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旅行社,在申请许可前需要把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符合旅行社所属区域和服务规模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由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存证材料,并在存款接收机构指定账户存入。

第四条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程序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需向存款接收机构提交材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入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许可证副本;–存单或划款凭证。

2.取出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向存款接收机构提交材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如《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提供存单或划款凭证。

3.存款接收机构应对旅行社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存取手续。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存款接收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金账户,负责存管工作。

2.存款接收机构应加强对质量保证金账户的监控,及时报告发现存款异常情况。

3.存款接收机构每年对质量保证金账户进行一次核对,确保存款金额和旅行社宣传材料一致。

第六条违规处理及申诉1.旅行社未按要求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取出质量保证金的,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扣押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旅行社可以对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机构为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质量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

第二章存款行为第三条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并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存放。

第四条质量保证金应以人民币形式存入,存款账户应为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存入日期以银行交账单日期为准,存入时应在交账单上注明存款人姓名、存入日期/时间、存入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第六条旅行社应确保质量保证金不得用于非法、违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转移、冻结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存款期限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期限,到期后应依法办理续存或退还手续。

第三章取款行为第八条在发生特定情形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质量监督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书面意见提交旅行社所在地银行,由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条取款手续办理完毕后,旅行社应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备取款事项,并提供相关报备材料。

第十一条旅行社取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取款金额支付给质量监督部门,并向其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要求旅行社进行整改,并可能追缴已取款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旅行社应自颁布之日起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背景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游客提供旅行服务。

保证游客的权益,确保旅行社履行合同承诺,是旅游行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加强旅行社的质量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承诺所需缴纳的一定金额,用于弥补游客的损失或支付相关费用。

2.存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将一定金额存入由相关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游客权益。

3.取回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在满足条件下,申请取回存入的质量保证金。

三、存取管理办法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必须在获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账户中。

1.2质量保证金存入时,应填写存款凭证,包括旅行社名称、存入日期、存入金额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2.存入金额 2.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入金额,应根据旅行社的规模、经营业务范围和行业要求等进行合理确定。

2.2存入金额应定期进行评估、调整和监督,确保金额与旅行社的实际经营情况相适应。

3.存入使用3.1 存入质量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2存入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解决旅行社在游客投诉、维权、赔偿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游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4.取回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回已存入的质量保证金:–持有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正常经营;–没有因旅行社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投诉、纠纷和赔偿等事件;–没有被相关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按规定的存入期限满足要求。

4.2旅行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取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3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行社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批准旅行社取回质量保证金。

5.监督与处罚5.1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进行抽查,并核实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质量情况。

对于未按规定存入质量保证金、挪用质量保证金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警示、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旅行业务经营许可证;–限制经营范围;–追究法律责任。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保障旅行社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行社管理行为,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行为。

三、制度主体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旅行社。

四、质量保证金的收取1. 收取方式旅行社应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前向消费者收取相应质量保证金。

收取方式包括货币支付、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旅行社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支付。

2. 收取标准旅行社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标准,应当根据旅游产品的类型、服务项目、预算等因素合理确定。

旅游产品类型按照景区、酒店、机票、火车票等细分。

如有争议,应当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并根据裁决结果进行标准修正。

3. 收据与保护旅行社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金收据,并保存相关记录。

另外,旅行社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质量保证金专门开设账户存放,确保不被挪用。

五、质量保证金的处理1. 退还旅行社在安排好相关业务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将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如实际资金需求较大,退还时间可能会略有延迟,但应当将延迟情况及原因告知消费者。

2. 垫付如出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而导致的损失,旅行社应当先行垫付,待责任划分后再行追偿。

3. 扣除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旅行社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违约损失超出质量保证金范围,旅行社有权向消费者追偿。

六、违规行为处理1. 一般违规行为如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质量保证金、未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收费标准、无合法依据而拒绝退还质量保证金、未按约定时间退还质量保证金等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警告、罚款等,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经营许可。

2. 严重违规行为如旅行社将质量保证金挪作他用、未按合同约定垫付损失、未按约定时间向消费者退还质量保证金等严重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其质量保证是确保旅游者享受到优质服务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由于旅行社行业的特殊性和一些不规范经营的现象,为了有效保障旅游者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旅行社实施了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提供服务期间缴存的一笔款项,用于赔偿旅游者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文档旨在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办法,以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规定2.1 质量保证金缴存1. 按照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旅行社必须在获得经营许可证后缴纳一定额度的质量保证金。

2. 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按照旅行社经营规模和业务量确定,并在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缴存至指定账户。

3. 旅行社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质量保证金存入账户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质量保证金已按时存入。

2.2 质量保证金管理1. 质量保证金应专项存放于旅行社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银行账户内,并不得挪作他用。

2. 旅行社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旅行社不得私自支取质量保证金。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监管部门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支取。

2.3 质量保证金使用1. 质量保证金仅限用于赔偿旅游者在旅程中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程变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

2. 旅游者受损后,应及时向旅行社提供相关证据和申请,旅行社应在收到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赔偿。

3.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数额,超出部分旅行社应承担。

4. 若旅行社无法提供赔偿,监管部门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给旅游者。

三、监督检查为确保质量保证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力度,包括但不限于方式:1. 定期抽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存取情况,核实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 接受旅行者对旅行社的投诉,对问题较多的旅行社加大监督力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期间,向有关机构或组织存入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履行旅行社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赔偿、补偿旅游者权益、履行合同责任等。

2. 旅行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存款期限内保持该账户的余额不低于规定的金额。

3. 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由旅行社专门负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公正、透明。

4. 旅行社在存入质量保证金时,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包括存入金额、存款期限、存入时间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5. 如有需要,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可依法向有关机构或组织申请提取部分或全部质量保证金,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6. 旅行社应定期对质量保证金进行核算和审计,确保存入金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和报告。

7. 若旅行社发生违规行为或造成旅游者权益的损害,有关机构或组织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以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8. 在旅行社解除经营许可或注销时,存放在质量保证金账户中的余额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退还给旅行社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9.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国家、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但必须始终遵循公平、公正、透明、负有责任等原则。

202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行业的正常秩序,加强旅行社的自律管理,制定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简称“本管理办法”)。

2. 背景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旅游者的出行体验和旅游市场的稳定发展。

为了防止旅行社因经营不善或经营不规范而造成旅游者的损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放和管理成为一项必要措施。

3. 存取管理办法3.1 存取标准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应按规定存入旅游行业监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不能用于其他用途;2.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存入金额应不低于其经营注册资本的比例;3.存入金额应根据旅行社经营规模和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4.存入金额的调整应提前通知旅行社,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调整。

3.2 存入流程1.旅行社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旅游行业监管机构提交质量保证金存入申请;2.旅游行业监管机构对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存入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旅行社存入金额;3.旅行社按照旅游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将相应金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4.旅行社应及时向旅游行业监管机构提交存款证明和相关材料。

3.3 取出流程1.旅行社需要取出质量保证金时,应向旅游行业监管机构提出申请;2.旅游行业监管机构对旅行社的取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旅行社审批结果;3.旅行社根据审批结果,按照要求办理取款手续;4.取款后,旅行社应及时向旅游行业监管机构提交取款证明和相关材料。

3.4 存取记录和监管1.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制度,并保留存取记录和相关凭证;2.旅行社应按要求定期向旅游行业监管机构报告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情况;3.旅游行业监管机构有权随时检查和核实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存取情况;4.如发现旅行社存取行为存在违规情况,旅游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旅行社进行相应的扣款、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4. 监管责任旅游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的监管和管理工作,确保存取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稳定发展。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若干问题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若干问题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
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财外字[1997]56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7.12.29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29日财外字[1997]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
为进一步加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正常实施,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执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为确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的正常实施,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保证金是由旅行社交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必须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部门)的财务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在旅行社未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实施撤并。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

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和退还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与管理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1)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2)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3)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

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办法,保障旅行社经营合法、合规,并提供保障旅游者权益的措施。

一、存款方式旅行社应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且账户应属于中央银行监管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由旅行社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在合同中确定。

二、存款期限旅行社应在获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的一个月内,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有效期应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三、存款凭证存入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好存款凭证,并将存款凭证的副本提交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四、动用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并约定使用范围。

旅行社如遇法定节假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且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向指定账户申请动用质量保证金。

五、增加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如发展壮大,经营规模增大,可以在存款到期日前1个月内,申请增加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申请应提供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增加。

六、退还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在自愿终止经营、撤销旅行社或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的一个月内,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应填写退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审核并退还质量保证金。

七、违规处理旅行社如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未履行履约义务,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有权采取措施:1.先行动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2.暂停或撤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3.将该旅行社列入旅行商黑名单,并公示。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有,如对本管理办法有疑义或提出建议,可随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结语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办法,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旅行社合法合规经营,维护旅游者的权益。

通过规范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方式、期限和申请退还流程,提高旅行社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

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 存款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

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一),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

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28•【文号】旅财发[1995]120号•【施行日期】1995.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6月28日旅财发〔1995〕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财政厅(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加强对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属于各缴款的旅行社所有。

由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其财务管理,包括保证金本金的收取、存储、支付、退还及利息和管理费的提取、清算等工作。

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须对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和管理保证金的范围:国家旅游局收取和管理经营国际旅游招徕、接等业务的中央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家旅游局授权,收取和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收取和管理省级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

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存款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

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

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银行提出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为保障旅游服务质量而向旅游主管部门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其存取管理办法应具备以下内容:
1. 缴纳保证金的标准:明确旅行社应缴纳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时间,一般按照旅行社规模、年度旅游业务规模、经营范围等综合考虑确定。

2. 保证金管理账户:设立专门的保证金存取管理账户,旅行社应将保证金存入该账户,并定期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账户余额情况。

3. 存取管理流程:明确旅行社是否可以按需存取保证金,以及存取的流程和条件。

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应事先申请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存取。

4. 存款利息管理:规定旅行社保证金的存款利息如何管理,一般应归旅行社所有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5. 保证金返还条件: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在旅行社提供合规经营证明、无投诉或争议的情况下,旅游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期限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旅行社。

6. 违规处理条款:对于违反旅游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导致投诉或纠纷的旅行社,可以采取扣除保证金、暂停旅行社资质等惩罚措施。

7. 监督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监管机制,包括定期检查、违规举报、投诉处理等,确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地域、行业和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制定,并与旅行社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1. 引言旅行业作为一种服务行业,为广大游客提供国内外旅行服务。

为了保护游客的权益,维护旅行社的信誉和服务质量,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档将介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存取管理的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2. 定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提供的一笔资金保证金,用于保障游客的权益和维护旅行社的服务质量。

旅行社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一定比例的经营收入或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作为质量保证金。

3. 存取管理原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存取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旅行社和游客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

- 透明原则:存取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规定应对旅行社和游客都透明,以便双方了解和遵守。

- 安全保障原则:存取管理应确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安全,防止挪用、侵占或损失。

4. 存取管理办法4.1 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在获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的比例将经营收入或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作为质量保证金。

存入质量保证金应遵循以下办法:- 金额确定:存入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应根据旅行社经营规模、市场地位和经营历史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 存入时间: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时间应在旅行社获得经营许可证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

4.2 存取申请旅行社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指定机构申请存取质量保证金。

存取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材料:旅行社应提供完整的存取申请材料,包括存取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

- 申请时间:存取申请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

4.3 存取审核指定机构对旅行社的存取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资格审核:对旅行社是否符合存取申请的条件进行审核,包括质量保证金存入情况、违规记录等。

- 金额审核:对存取申请的金额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的存取比例以及相关限制。

4.4 存取决策指定机构根据存取审核结果进行存取决策,并及时通知旅行社。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

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九条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的职责:1.制订保证金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旅行者的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有序发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被引入。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的具体办法,确保合规操作和透明的资金管理。

二、存款管理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必须存入合规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或其他指定的存款机构,并以旅行社自行申请的名称单独设立账户。

2. 存款账户须在旅行社营业执照上注明,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年检和备案。

3. 存款账户必须设置双重授权,即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均必须签署取款申请,确保资金安全。

4. 存款账户余额必须随时保持在质量保证金数额范围之上,以满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

三、存款数额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数额根据旅行社经营规模和银行要求进行定额规定。

2. 不同级别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数额分别为:A级旅行社500,000元人民币,B级旅行社200,000元人民币,C级旅行社100,000元人民币。

3. 保证金存取数额会在合规政策制定时进行调整,旅行社须随时留意政策的更新。

四、存取管理办法1. 存取申请:旅行社可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存款管理机构提出存取申请,包括存款、取款和调整存款账户余额等。

2. 存入申请:旅行社需提供存入申请表,明确存入金额和存款账户,并由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

3. 取出申请:旅行社需提供取出申请表,明确取出金额和存款账户,并由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

4. 存取期限:存入的质量保证金须保持一年以上,取出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存款管理机构。

5. 存取决策:存款管理机构将在收到存取申请后,审核申请表和存取原因,符合规定条件后进行存取操作,并及时将存取结果通知旅行社负责人。

6. 存取记录:存款管理机构需详细记录旅行社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相关信息,包括存取时间、金额、存取原因等,并保留相关凭证作为备案。

五、监督与处罚措施1. 存款管理机构有权对旅行社的存取申请进行审核,并可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进行退回或拒绝。

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9(000)03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为贯彻执行《旅行社条例》,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和支取,特制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

现印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44-4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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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

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存款
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

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一),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

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二)。

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第三章取款
第十一条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三)。

银行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第十二条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十四条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一)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附件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旅行社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四)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

按照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缴存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 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补交()。

存款金额: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
小写: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旅行社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时间:
附件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______________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号______________)需依法缴纳_____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年月日
附件三: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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