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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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1. 旅行计划变更或取消:如果旅行社不得不更改或取消预订的旅行计划,他们可能需要提供适当的替代方案或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

2. 酒店住宿问题:如果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出现问题,如设施不良或服务不佳,他们可能需要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如更换其他酒店或提供部分退款。

3. 交通问题:如果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出现延误、取消或其他问题,他们可能需要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如提供备选的交通工具或补偿相关费用。

4. 旅行导游问题:如果旅行导游的服务质量不符合预期,旅行社可能需要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如更换导游或提供部分退款。

5. 人身安全问题:如果旅行中出现了人身安全问题,如事故或犯罪事件,旅行社可能需要提供适当的协助和赔偿,如提供医疗支持或赔偿相关费用。

请注意,这些只是可能适用的例子,具体的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当地的法律和规定进行确定。

如果您在旅行中遇到了问题,建议您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旅行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与旅行社沟通解决问题。

旅行社违约责任

旅行社违约责任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试行)》中旅行社服务基本标准有这样的规定,除人 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属于旅行社工作疏漏,致使旅 游团减少服务项目或延误旅游时间,旅行社应退还未 提供服务项目的费用,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本案中未按规定时间出发致使游客没有时间看升国 旗、拍集体照、所租用车辆因手续不全被扣押致使游 客晚返程一天均是因为旅行社安排行程、租用车辆不 当造成的,所以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 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 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 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 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 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 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 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 景点遗漏,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分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 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 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原因如下:
( 1 ) 组 团 社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合 同 法 》 第 12 条 规 定 “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 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 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 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 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 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 追偿。
案例二
黄 某 等 20 名 旅 游 者 报 名 参 加 某 国 际 旅 行 社 组 织 的 北 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 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 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 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 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 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 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 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 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果旅 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一、背景旅行社是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机构,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游客的旅游体验。

由于各种原因,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给游客造成不便和损失。

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二、赔偿标准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应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合理赔偿:1. 行程变更:若旅行社在未提前通知游客的情况下更改行程,或在行程中随意取消景点、餐饮等项目,应按照游客已支付费用的50%进行赔偿。

2.旅馆问题:若旅行社推荐的旅馆存在严重卫生问题、服务不周或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游客旅行体验的情况,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更换旅馆或按照已支付费用的30%进行赔偿。

3.导游服务:若导游存在无故缺席、服务态度恶劣、不遵守行程安排等问题,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更换导游或按照已支付费用的20%进行赔偿。

4.交通问题:若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游客所需的交通工具导致行程或造成游客迟到、误机等情况,应按照游客已支付费用的10%进行赔偿。

5.其他问题:若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如虚假宣传、强行推销商品等,应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已支付费用的30%。

三、申诉和仲裁机制若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旅行社提出书面申诉。

旅行社应在收到申诉后及时回复,并根据情况进行合理赔偿。

若申诉无法达成一致,游客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相关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四、补充说明1.旅行社应在合同中明确赔偿标准,并在提供服务前向游客说明相关规定。

2.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应了解其服务质量和赔偿标准,并在签订合同前与旅行社明确约定赔偿方式。

3.若旅行社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游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以上即为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旨在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旅行社和游客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失效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5.01.01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一、引言旅行社作为服务行业之一,承担着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的重要责任。

为保证旅行社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质量保证金赔偿制度。

本文将探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时,按照一定比例向相关机构缴纳的一笔金额。

其目的在于鼓励旅行社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同时也是一种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首次缴纳应在旅行社创立注册并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的半年内完成,之后每年进行一次续交。

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由相关政府指导性机构根据当地旅游市场情况和旅行社规模进行定额规定。

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作用1.调动旅行社积极性。

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后,相当于受到了一定的经济压力。

为了保证能够收回质量保证金并获得相应的回报,旅行社将会更加积极地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2.保护消费者权益。

质量保证金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当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进行提供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提升整个旅游产业的信誉。

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存在,鼓励了旅行社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提升了整个旅游产业的形象和信誉度。

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以降低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作为参考: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旅游住宿场所或交通工具时,消费者可获得全额退款,并额外获得20%的赔偿金。

2.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行程,导致消费者无法参加预定的旅游活动时,消费者可获得全额退款,并额外获得10%的赔偿金。

3.旅行社提供虚假旅游信息或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时,消费者可获得相应金额的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而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正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三,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社,增交 质量保证金5万元。
赔偿制度
赔偿制度
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4种情形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对旅游者 进行赔偿: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 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 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条件的: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请求人是旅游合 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的;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的,都要及时 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从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受理的理由。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30日之内作出调解,促进请求人与 被投诉者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再作出处理决定。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要用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签 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从接到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检所提出申诉。质监所受理赔偿案件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到审理终结之日为90天,有特殊 原冈的经上级质检所批准可延长30天。
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支 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经营国 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 旅行社3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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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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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赔偿暂行办法
!"##$年 %月 &$日国家旅游局令第 $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赔 偿 工 作(维 护 旅 游 者 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 高 旅 行 社 的 服 务 质 量(根 据 )旅 行 社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
第 二条 旅游局分 级 设 立 旅 游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所 !以 下 简 称 ,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 下 简 称 ,保 证 金-’赔 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绳 公 正 办 案 (保 护 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请 求 人 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 诉 受 理 通 知 书 %送 达 被 投 诉 旅 行 社 #被 投 诉 旅 行 社 在 接 到 通 知 书后!应当在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写明调查 核 实 过 程 (事 实 证 据 (责 任 及 处 理 意 见 # 质 监 所 应 当 对 被 投 诉 旅行社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二 /各 级 质 监 所 在 办 案 过 程 中 (应 当 先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无 效 的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审 理 +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2•【文号】旅办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旅办发〔201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现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近年来各地调解旅游投诉纠纷实践经验,并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

国家旅游局〔2010〕6号公告已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废止,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二、组织旅游纠纷调解机构和人员认真学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要做到吃透精神、熟知条款、合理运用,充分发挥赔偿标准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引导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形成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浓厚氛围。

特别要倡导旅行社与旅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旅游服务质量纠纷。

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四、请各地将贯彻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

第二条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6•【文号】旅办发[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至2012年5月1日,将有一大批旅行社符合《条例》规定。

为及时认真做好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工作,进一步减轻旅行社交存保证金的资金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条例》设立并足额交存、补存、增存保证金的旅行社,均可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

二、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起算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一)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依据《条例》领取许可证,向指定银行交存保证金、指定银行开具存款凭证之日;或者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银行担保协议,指定银行出具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之日。

(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旅行社补足应交存金额、指定银行开具补足金额存款凭证之日。

(三)根据我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08〕173号)及各省级旅游局依据此通知所做相应补充规定核退过保证金其后又补存的旅行社,起算日按照本条第(一)项计算。

三、旅行社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基数,为起算日后满三年之日24时,旅行社的保证金账户内依《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应有数额,包含设立分社及增加经营业务而增存的保证金数额。

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2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四)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5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5月12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1995.07.01【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工作,加强对旅行社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护海内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全面受理投诉、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办理及协助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的检查工作。

第二章管辖第三条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质监所案件管辖范围如下:(一)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范围:行政复议条例(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管辖范围:(三)地、州、市质监所经省级旅游局授权,受理本地区旅行社的保证金理赔案件。

(四)有管辖权的质监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

(五)上级质监所指导和监督下级质监所的工作。

下级质监所对其管辖的赔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决定。

第三章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四条各级质监所在审理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当侵害事实发生后,责任旅行社应主动积极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旅行社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无力赔偿时,旅游者可向质监所请求用责任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旅行社条例之旅行社经营与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之旅行社经营与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格式条款案例
2009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太原某旅行社组织的 20人旅游团前往华东,旅游合同有如下约定:华东 五市游,送乌镇,住三星级酒店。 不料到达目的地才发现,因市中心酒店客房紧 俏,房价普遍高,客人实际住宿的三星级酒店都在 各市郊区,离市区有一个小时的车程,造成客人晚 上不能游览市区。行程最后一天,地接社把游客送 到乌镇景区,告知游客门票及导游费用自理。 游客感觉受骗,回程后投诉太原某旅行社,双 方对“送乌镇”与“住三星级酒店”的理解发生分 歧。
“童叟无欺”
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 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 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 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 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 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 求的除外。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南京某旅行社低于成本接待和服务案
南京某旅行社组织“港澳精品五日游”旅游活动,未事先征得游客
同意即委托给深圳某旅行社,且没有将旅游目的地受委托旅行社的名称、 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游客;该旅行社与深圳某旅行社的团费确
认书标明地接费用为450元/人,同时深圳的旅行社承认南京的新马泰 15日游,在临登机时发现,该团是由5家旅行 社共同组织的,并且这个旅游团没有领队。旅游 团在途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机,入 境卡怎么填,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均无人过 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 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旅游过程中,因 没有领队与境外社协调,原来的日程被多次变更。 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 导游摆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年"月"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0%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1%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万元!人民币&下同#’!(#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万元+第四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第七条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第八条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第九条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应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警告’!(#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概述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中介机构,负责组织和安排旅行活动。

为保证旅游活动的质量和确保旅客的权益,对于旅行社,监管部门通常会要求其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

本文将介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定义、目的以及赔偿标准。

定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为确保旅游活动质量,提供给监管部门的一种经济担保。

旅行社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通常需要按一定比例向相关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作为保证旅行社履行合同和赔偿旅客损失的经济担保措施。

目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目的在于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旅客的权益受到保护。

质量保证金既是旅行社能否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也是旅客选择旅行社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缴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将面临损失的经济压力,对其提供了更大的动力来保证旅游活动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赔偿标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通常由监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赔偿标准示例:1. 旅行活动取消:如果旅行社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取消旅行活动,旅客有权获得全额退款,并可按一定比例获得赔偿。

2. 旅行活动延误:如果旅行活动因旅行社、供应商或其他相关方的原因延误,旅客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以减轻因延误带来的损失。

3. 旅客人身安全受损:如果旅客在旅行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一定比例赔偿旅客的损失。

4. 旅行活动变更:如果旅行社在不经过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旅行活动的行程、酒店、交通工具等,旅客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赔偿标准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调整,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发生违规行为导致的赔偿风险。

结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一种保证旅行社履行合同和赔偿旅客损失的经济担保措施。

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承担了一定的经济压力,以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赔偿标准则是旅行社在违约或造成旅客损失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游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引言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游客提供全方位旅行服务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旅行社可能存在服务质量不佳的情况,给游客带来不便甚至损失。

为了保护游客权益,制定一套明确的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1. 赔偿标准的制定原则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1 公正性原则赔偿标准应该公正、合理、透明,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

1.2 补偿性原则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补偿,使旅行社对失误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不给旅行社造成过大不当负担。

1.3 协商性原则赔偿标准应该鼓励游客和旅行社在发生服务质量问题时通过协商解决,减少纠纷的发生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2.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未履行约定服务的赔偿标准旅行社未履行旅行计划中明确约定的服务,应根据损失程度进行相应赔偿。

具体赔偿方式可分为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形式,如为游客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免费旅行等。

2.2 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赔偿标准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质量未达到旅行计划中约定的标准,应根据损失程度进行相应赔偿。

具体赔偿方式可包括部分退款、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后续旅行服务等。

2.3 安全风险和意外事故的赔偿标准如果游客因旅行社过失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程度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确定。

2.4 纠纷处理和仲裁程序游客和旅行社在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应按照既定的纠纷处理和仲裁程序进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应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

3. 赔偿标准的实施机制为了确保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3.1 服务监督和投诉渠道建立健全的服务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使游客能够方便地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投诉。

同时,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质量问题。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1)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a、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付款10%的违约金。

b、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乾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业10%的违约金。

c、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质量档次瑟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十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十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客体及赔偿范围: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亦即旅游意外保险的标的是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五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2)旅游者因治疗去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6)由于旅行社会性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十三、旅行社不承担赔偿的三种情况:(1)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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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1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2条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3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4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5条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6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7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8条导游违反旅游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9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10条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11条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12条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13条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14条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15条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16条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17条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18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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