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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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业务柜台操作规程(2016)

银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业务柜台操作规程(2016)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的柜台操作和相关规定比照单位定期存款进行管理,。

(三)旅行社首次在我行办理质量保证金存缴业务或因业务变更、设立分社、划拨补交等原因需要增存质量保证金时,须事先与我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存期(不少于一年)、币种、金额等存款要素。

我行根据协议书为其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并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不得为旅行社办理质量保证金存款质押。

(四)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实行账户管理,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包括:加盖单位公章的“开立单位定期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办,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预留印鉴。

因设立分社、划拨补交等原因需增存质量保证金时,如使用同一个一号通账号,只需提供“开户申请书”一式两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办,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无需再次预留印鉴。

(五)旅行社因以下原因需要支取或划付保证金时,应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通知书划款,并且须与我行重新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营业机构不得由旅行社仅凭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支取。

1、由于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应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

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存款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

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一),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

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二)。

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XX股份有限公司旅保通产品办理流程

XX股份有限公司旅保通产品办理流程

XX股份有限XX办理旅行社质保金流程XX股份有限XX总行及XX省分行高度重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工作,制定《XX股份有限XX旅保通产品管理办法(2021年版)》等相关管理规定,专门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制定出了旅保通产品,现将旅保通业务开户流程介绍如下:第一条业务申请(一)旅行社申请开办旅保通产品时,经办人员应指导客户阅知《XX股份有限XX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开办/撤销申请表》(XX,以下简称《开办/撤销申请表》)背面“XX股份有限XX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办理须知”和申请表XX“旅保通产品专项开办须知”,客户同意上述条款后,向开户行提交一式两联的《开办/撤销申请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在申请表和申请表XX上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开户行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表第一联退还客户,第二联作为账户资料留存。

第二条旅行社在开户行开立XX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提供材料如下:(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户申请书.(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四)XX代码证(正副本均可)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如为经办人员代办开户的,还应提交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八)开户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九)《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开户行为旅行社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根据旅行社客户号开立保证金账户,开户人的名称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法定名称,如预留银行XX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存款性质为保证金,用“8470旅保通产品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8470专户")核算。

旅行社总社分社质保金交纳标准

旅行社总社分社质保金交纳标准

旅行社总社分社质保金交纳标准1、引言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旅游者权益、维护行业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旅行社总社分社质保金是旅行社营业资格的重要保障,对保障旅游者权益、维护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旅行社总社分社质保金交纳标准进行合理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旅行社总社分社质保金的意义、相关规定及交纳标准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旅行社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供参考。

2、旅行社总社分社质保金的意义旅行社总社分社质保金是指旅行社为保障旅行者权益、履行合同及防范旅行社破产等风险而向主管部门缴纳的一笔资金。

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旅行者权益:旅行社总社分社质保金是旅行社为保障旅行者权益而设立的资金担保措施。

在旅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旅行社违约、破产等情况,旅行者可通过质保金进行赔偿。

(2)维护行业秩序:通过规范旅行社总社分社质保金交纳标准,可以约束旅行社行为,减少不良竞争,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3)保障旅行社正常经营:质保金的设立也有助于提高旅行社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其合规经营,保障旅行社正常经营。

3、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旅行社总社分社质保金交纳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支付主体:旅行社总社分社质保金的支付主体为旅行社,应当由旅行社依法向主管部门缴纳,并按规定定期进行补缴。

(2)金额标准:质保金的交纳标准应当根据旅行社的经营规模、资质等进行分类定额,一般按照旅行社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

(3)存管管理:旅行社应当将质保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专门管理,不得挪用或占用,确保质保金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其担保职能。

(4)使用范围:质保金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一般包括对旅行者违约、赔偿等方面的担保,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使用手续及赔偿标准。

4、质保金交纳标准的合理规范为了更好地保障旅行者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需要对质保金交纳标准进行合理规范。

简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简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简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是指旅游行业中为了保障游客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要求旅游企业在开展旅游服务前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金额的质量保证金,作为对游客权益的担保。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背景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旅游产品层出不穷。

但是,由于一些不良企业存在,导致了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了各种损失和伤害。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旅游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规,并实施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二、制度内容1.缴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规定,各级旅行社应按照其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因素缴纳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

具体标准如下:(1)A类: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100万元。

(2)B类: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50万元。

(3)C类: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30万元。

(4)D类: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10万元。

2.使用范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赔偿游客因旅游服务不当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赔偿游客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人身伤害;(3)支付因违规经营而被处罚的罚款;(4)支付因违反合同约定而被判决支付的赔偿款项等。

3.管理机构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是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接受和审核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2)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规范经营;(3)对游客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游客合法权益;(4)对旅行社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4.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还:(1)旅行社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2)旅行社经营期满未发生任何违规行为;(3)旅行社因合同履行完毕而退还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正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 法 Rainby's Stuido
第 一 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维护 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 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 量,根据《施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 行办法. 第二条 旅行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管理所(以下简称 "质监所")负责施行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 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 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第 三 章----审 理
第十五条 被投诉旅行社接到质监所《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可以与请 求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和解情况报送质监所. 第十六条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 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 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请求人自身的过错,右以决定撤消立案,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请求人与被设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 可以由质监所决定; 三,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可以 责令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 四,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 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由所属旅游局 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 一级质监所提出由诉.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

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和退还
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与管理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 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 万
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 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 万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
(1)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
(2)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 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旅行社保证金的缴纳

旅行社保证金的缴纳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四)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三,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社,增交 质量保证金5万元。
赔偿制度
赔偿制度
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4种情形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对旅游者 进行赔偿: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 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 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条件的: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请求人是旅游合 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的;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的,都要及时 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从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受理的理由。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30日之内作出调解,促进请求人与 被投诉者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再作出处理决定。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要用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签 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从接到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检所提出申诉。质监所受理赔偿案件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到审理终结之日为90天,有特殊 原冈的经上级质检所批准可延长30天。
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支 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经营国 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 旅行社3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6•【文号】旅办发[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至2012年5月1日,将有一大批旅行社符合《条例》规定。

为及时认真做好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工作,进一步减轻旅行社交存保证金的资金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条例》设立并足额交存、补存、增存保证金的旅行社,均可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

二、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起算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一)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依据《条例》领取许可证,向指定银行交存保证金、指定银行开具存款凭证之日;或者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银行担保协议,指定银行出具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之日。

(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旅行社补足应交存金额、指定银行开具补足金额存款凭证之日。

(三)根据我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08〕173号)及各省级旅游局依据此通知所做相应补充规定核退过保证金其后又补存的旅行社,起算日按照本条第(一)项计算。

三、旅行社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基数,为起算日后满三年之日24时,旅行社的保证金账户内依《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应有数额,包含设立分社及增加经营业务而增存的保证金数额。

旅行社条例之旅行社经营与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之旅行社经营与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格式条款案例
2009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太原某旅行社组织的 20人旅游团前往华东,旅游合同有如下约定:华东 五市游,送乌镇,住三星级酒店。 不料到达目的地才发现,因市中心酒店客房紧 俏,房价普遍高,客人实际住宿的三星级酒店都在 各市郊区,离市区有一个小时的车程,造成客人晚 上不能游览市区。行程最后一天,地接社把游客送 到乌镇景区,告知游客门票及导游费用自理。 游客感觉受骗,回程后投诉太原某旅行社,双 方对“送乌镇”与“住三星级酒店”的理解发生分 歧。
“童叟无欺”
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 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 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 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 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 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 求的除外。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南京某旅行社低于成本接待和服务案
南京某旅行社组织“港澳精品五日游”旅游活动,未事先征得游客
同意即委托给深圳某旅行社,且没有将旅游目的地受委托旅行社的名称、 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游客;该旅行社与深圳某旅行社的团费确
认书标明地接费用为450元/人,同时深圳的旅行社承认南京的新马泰 15日游,在临登机时发现,该团是由5家旅行 社共同组织的,并且这个旅游团没有领队。旅游 团在途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机,入 境卡怎么填,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均无人过 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 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旅游过程中,因 没有领队与境外社协调,原来的日程被多次变更。 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 导游摆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年"月"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0%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1%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万元!人民币&下同#’!(#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万元+第四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第七条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第八条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第九条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应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警告’!(#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旅行社: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新旅办[2010]2号)已经下发执行。

现将有关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具体程序及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旅行社于4月30日前将在指定银行交纳质保金存储证明手续或相应银行担保手续原件交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502室(联系电话************)查验,并提供复印件一套由旅游执法总队备案存档。

经旅游执法总队查验无误后,即开具内部通知单至局监督管理处,监督管理处则核发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原件。

凡无上述有关手续者,即视为违规者,将从5月1日起联合工商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予以严查。

关于缴纳旅行社质保金手续,请各旅行社详细查看新疆旅游官方网页(),在政务公告栏目中按国家局要求下载相关材料同时与有关银行进行对接。

二、自治区旅游局将于5月3日-5日在《新疆日报》及“新疆旅游官方网”结合2009年度旅行社年检结果,对已正式申领相关许可证的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予以公示。

三、在今年5月1日之后,旅行社手续补办合格者,须由自治区旅游局对该社在《新疆日报》及“新疆旅游官方网”予以公示后方可从事接待业务,登报费用由该旅行社承担。

四、允许所属旅行社较多的地、州、市统一汇总收齐相关材料后,统一到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查验及到监督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凡在旅行社注册经营场所之外设立分社者须按照《旅行社条例》和本文件的规定足额缴纳质保金或提供相应银行担保证书。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28•【文号】旅财发[1995]120号•【施行日期】1995.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6月28日旅财发〔1995〕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财政厅(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加强对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属于各缴款的旅行社所有。

由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其财务管理,包括保证金本金的收取、存储、支付、退还及利息和管理费的提取、清算等工作。

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须对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和管理保证金的范围:国家旅游局收取和管理经营国际旅游招徕、接等业务的中央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家旅游局授权,收取和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收取和管理省级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游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

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 存款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

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一),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

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 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二)。

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递交流程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递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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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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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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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引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门帐户办理存款或办理银行担保手续,并与银行签订存款协议书或签订银行担保承诺书,办理完成后在个工作日内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原件和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原件(用于审核,即退回)及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要有“与原件相符”字样)报辖区内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附:
、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
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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