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制定背景和目的旅游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升国家软实力、增强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不良旅行社的存在,导致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旅游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因此,对旅行社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工作,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旅行社以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三、质量保证金的存入和取出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存入质量保证金。
其存入金额为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
所存入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并且由银行进行专项管理。
质量保证金存入成功后,进行公示,公布在旅行社的经营场所。
2.取出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取得正式的《旅游经营许可证》或通过旅游质量评定后,可以申请取出质量保证金。
取出时,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旅行社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核通过。
2.签订退还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由银行进行核查,核实质量保证金未被冻结、扣押等情况,符合取出条件时反馈查询结果。
4.在核查无误的情况下,由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委托方案进行审批。
5.按照委托方案的要求,由银行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四、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1.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目的1.非法或者违规经营,导致消费者出现损失时,应当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2.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时,应用质量保证金来考核和评价旅行社的信誉。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标准1.旅行社被消费者投诉有瑕疵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过调停、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问题,应当通过质量保证金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2.如出现其他不符合旅游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交纳处罚款,同时也应当使用质量保证金来赔偿受害者。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1范本)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导言为了进一步加强旅行社行业的管理、提高旅行社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保障旅行社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二条定义1.旅行社:指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企业、组织。
2.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而存入银行指定账户的一定金额。
3.存款接收机构:指质量保证金存入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旅游者:指购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并享受旅游服务的个人和团体。
第三条存入质量保证金的义务和金额1.新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旅行社,在申请许可前需要把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符合旅行社所属区域和服务规模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由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存证材料,并在存款接收机构指定账户存入。
第四条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程序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需向存款接收机构提交材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入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许可证副本;–存单或划款凭证。
2.取出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向存款接收机构提交材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如《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提供存单或划款凭证。
3.存款接收机构应对旅行社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存取手续。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存款接收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金账户,负责存管工作。
2.存款接收机构应加强对质量保证金账户的监控,及时报告发现存款异常情况。
3.存款接收机构每年对质量保证金账户进行一次核对,确保存款金额和旅行社宣传材料一致。
第六条违规处理及申诉1.旅行社未按要求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取出质量保证金的,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扣押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旅行社可以对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机构为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质量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
第二章存款行为第三条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并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存放。
第四条质量保证金应以人民币形式存入,存款账户应为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存入日期以银行交账单日期为准,存入时应在交账单上注明存款人姓名、存入日期/时间、存入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第六条旅行社应确保质量保证金不得用于非法、违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转移、冻结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存款期限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期限,到期后应依法办理续存或退还手续。
第三章取款行为第八条在发生特定情形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质量监督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书面意见提交旅行社所在地银行,由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条取款手续办理完毕后,旅行社应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备取款事项,并提供相关报备材料。
第十一条旅行社取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取款金额支付给质量监督部门,并向其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要求旅行社进行整改,并可能追缴已取款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旅行社应自颁布之日起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背景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游客提供旅行服务。
保证游客的权益,确保旅行社履行合同承诺,是旅游行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加强旅行社的质量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承诺所需缴纳的一定金额,用于弥补游客的损失或支付相关费用。
2.存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将一定金额存入由相关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游客权益。
3.取回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在满足条件下,申请取回存入的质量保证金。
三、存取管理办法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必须在获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账户中。
1.2质量保证金存入时,应填写存款凭证,包括旅行社名称、存入日期、存入金额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2.存入金额 2.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入金额,应根据旅行社的规模、经营业务范围和行业要求等进行合理确定。
2.2存入金额应定期进行评估、调整和监督,确保金额与旅行社的实际经营情况相适应。
3.存入使用3.1 存入质量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2存入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解决旅行社在游客投诉、维权、赔偿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游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4.取回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回已存入的质量保证金:–持有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正常经营;–没有因旅行社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投诉、纠纷和赔偿等事件;–没有被相关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按规定的存入期限满足要求。
4.2旅行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取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3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行社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批准旅行社取回质量保证金。
5.监督与处罚5.1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进行抽查,并核实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质量情况。
对于未按规定存入质量保证金、挪用质量保证金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警示、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旅行业务经营许可证;–限制经营范围;–追究法律责任。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保障旅行社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行社管理行为,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行为。
三、制度主体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旅行社。
四、质量保证金的收取1. 收取方式旅行社应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前向消费者收取相应质量保证金。
收取方式包括货币支付、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旅行社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支付。
2. 收取标准旅行社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标准,应当根据旅游产品的类型、服务项目、预算等因素合理确定。
旅游产品类型按照景区、酒店、机票、火车票等细分。
如有争议,应当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并根据裁决结果进行标准修正。
3. 收据与保护旅行社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金收据,并保存相关记录。
另外,旅行社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质量保证金专门开设账户存放,确保不被挪用。
五、质量保证金的处理1. 退还旅行社在安排好相关业务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将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如实际资金需求较大,退还时间可能会略有延迟,但应当将延迟情况及原因告知消费者。
2. 垫付如出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而导致的损失,旅行社应当先行垫付,待责任划分后再行追偿。
3. 扣除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旅行社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违约损失超出质量保证金范围,旅行社有权向消费者追偿。
六、违规行为处理1. 一般违规行为如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质量保证金、未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收费标准、无合法依据而拒绝退还质量保证金、未按约定时间退还质量保证金等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警告、罚款等,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经营许可。
2. 严重违规行为如旅行社将质量保证金挪作他用、未按合同约定垫付损失、未按约定时间向消费者退还质量保证金等严重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正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其质量保证是确保旅游者享受到优质服务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由于旅行社行业的特殊性和一些不规范经营的现象,为了有效保障旅游者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旅行社实施了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提供服务期间缴存的一笔款项,用于赔偿旅游者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文档旨在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办法,以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规定2.1 质量保证金缴存1. 按照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旅行社必须在获得经营许可证后缴纳一定额度的质量保证金。
2. 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按照旅行社经营规模和业务量确定,并在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缴存至指定账户。
3. 旅行社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质量保证金存入账户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质量保证金已按时存入。
2.2 质量保证金管理1. 质量保证金应专项存放于旅行社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银行账户内,并不得挪作他用。
2. 旅行社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旅行社不得私自支取质量保证金。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监管部门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支取。
2.3 质量保证金使用1. 质量保证金仅限用于赔偿旅游者在旅程中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程变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
2. 旅游者受损后,应及时向旅行社提供相关证据和申请,旅行社应在收到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赔偿。
3.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数额,超出部分旅行社应承担。
4. 若旅行社无法提供赔偿,监管部门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给旅游者。
三、监督检查为确保质量保证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力度,包括但不限于方式:1. 定期抽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存取情况,核实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 接受旅行者对旅行社的投诉,对问题较多的旅行社加大监督力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赔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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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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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赔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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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赔 偿 工 作(维 护 旅 游 者 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 高 旅 行 社 的 服 务 质 量(根 据 )旅 行 社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
第 二条 旅游局分 级 设 立 旅 游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所 !以 下 简 称 ,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 下 简 称 ,保 证 金-’赔 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绳 公 正 办 案 (保 护 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请 求 人 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 诉 受 理 通 知 书 %送 达 被 投 诉 旅 行 社 #被 投 诉 旅 行 社 在 接 到 通 知 书后!应当在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写明调查 核 实 过 程 (事 实 证 据 (责 任 及 处 理 意 见 # 质 监 所 应 当 对 被 投 诉 旅行社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二 /各 级 质 监 所 在 办 案 过 程 中 (应 当 先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无 效 的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审 理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办法,保障旅行社经营合法、合规,并提供保障旅游者权益的措施。
一、存款方式旅行社应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且账户应属于中央银行监管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由旅行社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在合同中确定。
二、存款期限旅行社应在获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的一个月内,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有效期应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三、存款凭证存入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好存款凭证,并将存款凭证的副本提交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四、动用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并约定使用范围。
旅行社如遇法定节假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且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向指定账户申请动用质量保证金。
五、增加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如发展壮大,经营规模增大,可以在存款到期日前1个月内,申请增加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申请应提供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增加。
六、退还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在自愿终止经营、撤销旅行社或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的一个月内,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应填写退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审核并退还质量保证金。
七、违规处理旅行社如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未履行履约义务,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有权采取措施:1.先行动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2.暂停或撤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3.将该旅行社列入旅行商黑名单,并公示。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有,如对本管理办法有疑义或提出建议,可随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结语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办法,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旅行社合法合规经营,维护旅游者的权益。
通过规范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方式、期限和申请退还流程,提高旅行社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年"月"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0%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1%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万元!人民币&下同#’!(#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万元+第四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第七条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第八条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第九条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应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警告’!(#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28•【文号】旅财发[1995]120号•【施行日期】1995.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6月28日旅财发〔1995〕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财政厅(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加强对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属于各缴款的旅行社所有。
由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其财务管理,包括保证金本金的收取、存储、支付、退还及利息和管理费的提取、清算等工作。
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须对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和管理保证金的范围:国家旅游局收取和管理经营国际旅游招徕、接等业务的中央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家旅游局授权,收取和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收取和管理省级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游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
2023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期间,向有关机构或组织存入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履行旅行社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赔偿、补偿旅游者权益、履行合同责任等。
2. 旅行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存款期限内保持该账户的余额不低于规定的金额。
3. 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由旅行社专门负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公正、透明。
4. 旅行社在存入质量保证金时,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包括存入金额、存款期限、存入时间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5. 如有需要,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可依法向有关机构或组织申请提取部分或全部质量保证金,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6. 旅行社应定期对质量保证金进行核算和审计,确保存入金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和报告。
7. 若旅行社发生违规行为或造成旅游者权益的损害,有关机构或组织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以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8. 在旅行社解除经营许可或注销时,存放在质量保证金账户中的余额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退还给旅行社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9.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国家、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但必须始终遵循公平、公正、透明、负有责任等原则。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1. 引言旅行业作为一种服务行业,为广大游客提供国内外旅行服务。
为了保护游客的权益,维护旅行社的信誉和服务质量,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档将介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存取管理的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2. 定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提供的一笔资金保证金,用于保障游客的权益和维护旅行社的服务质量。
旅行社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一定比例的经营收入或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作为质量保证金。
3. 存取管理原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存取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旅行社和游客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
- 透明原则:存取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规定应对旅行社和游客都透明,以便双方了解和遵守。
- 安全保障原则:存取管理应确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安全,防止挪用、侵占或损失。
4. 存取管理办法4.1 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在获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的比例将经营收入或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作为质量保证金。
存入质量保证金应遵循以下办法:- 金额确定:存入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应根据旅行社经营规模、市场地位和经营历史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 存入时间: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时间应在旅行社获得经营许可证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
4.2 存取申请旅行社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指定机构申请存取质量保证金。
存取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材料:旅行社应提供完整的存取申请材料,包括存取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
- 申请时间:存取申请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
4.3 存取审核指定机构对旅行社的存取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资格审核:对旅行社是否符合存取申请的条件进行审核,包括质量保证金存入情况、违规记录等。
- 金额审核:对存取申请的金额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的存取比例以及相关限制。
4.4 存取决策指定机构根据存取审核结果进行存取决策,并及时通知旅行社。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7(000)02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7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号令同时废止。
局长何光纬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
【总页数】4页(P1109-1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问题研究 [J], 郑晶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浅议 [J], 马润花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纳机制研究 [J], 郑晶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存废之我见 [J], 黄美忠;薛兵旺;邓巧蓉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存废之我见 [J], 黄美忠;薛兵旺;邓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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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失效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5.01.01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