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质保金的约定和管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工程质保金的约定和管理
摘要:本文阐述了工程质保金的含义、约定;分析目前工程建设中质保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单位质保金管理的要点。

关键词:工程质保金约定管理
1工程质保金的含义
工程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质保金通常多指质量保修金。

2工程质保金的约定
工程质保金的提取及返还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事项,为了避免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缺陷责任不明确的现象,就必须由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作出明确约定,通常约定如下:
1.工程质保金的总额。

一般来说,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来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

2.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3.工程维修质量、费用及索赔方式。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4.工程质保金返还时是否计息应约定清楚。

一般来说,工程质保金不计利息。

3工程质保金管理常见的问题
工程质保金管理中的约定金额比例是明确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1保修期限的约定
保修期的约定经常主要有三种形式:没有约定、约定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约定期限长于法定期限。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修期限有争议时我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首先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法定部位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非法定部位的保修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约定。

3.2保修责任与保修金的返还
施工合同中,一般发承包双方都要约定保修责任以及质保金的比例、质保金的返还方式。

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发承包双方因为保修金的返还问题而产生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清算,是并不解除承包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金的返还一般按照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处理,而承包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的依据则是《建筑法》、《条例》、《办法》等以及双方合同约定。

两者的法律基础不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3.3分包人的保修责任
在工程实践中,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没有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出现质量缺陷时分包人往往推脱至承包人。

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必须履行。

因此如果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保修责任,分包人应依约履行。

3.4机构及人员变动导致质保金返还难
3.4.1施工企业机构及人员变动
中标人实施工程建设时,一般都是组建临时项目部代表企业行使工程建设管理权及相关事宜。

工程通过竣(完)工验收,组建的项目部就基本上名存实亡,机构解体,人员分散;质保期满后,也没有安排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门的人员去经管工程质保金的收回,在催收工程质保金时,只能临时召回原经办人员或派他人去催收。

原经办人员积极性不高或另派他人情况不熟悉,导致办事效率低,延长返还时间。

3.4.2建设单位人员变动
通常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相关费用时,均有固定审批流程,各主要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均须签字确认后才能移交财务进行支付。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中有很多事借调或聘用人员,非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正式人员,待质保金到达返还条件时,个别或多个原经办人员已离开原建设单位并在其他项目上身负要职,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再去经管原项目工程事项,支付审批程序难以落实。

4建设单位质保金管理应注意的要点
1.在合同中双方必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质保金的保留比例以及返还方式;
(2)保修的范围、期限;
(3)保修责任;
(4)违反保修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2.质保金要专款专用
工程质保金来源于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按约定向施工单位预收了工程质保金后,应进行专款专存,保证到期返还。

可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资金却很难保证其专款专存、到期返还,可能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建设资金的富余。

但就施工单位而言,就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牺牲了自我收益。

3.建设单位必须严把工程质量关,一旦发生质量缺陷要注意保留书面的保修记录,这样既有利于建设工程的正确运营,也可以预防因证据不全而使利益受损。

4.质保金要及时支付
当项目工程完工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替施工单位着想,应积极支付扣留的工程质保金,保证施工企业能及时清偿各项应付债务,维护其正当的权益和既得利益。

5结语
通过本文阐述工程质保金的含义,质保金的约定要素,质保期的规定;分析了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质保金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单位加强质保金管理的要点,为工程建设单位质保金管理提供参考,也为施工企业返还质保金和保护企业利益起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成建平. 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工程质保金管理[J]. 财政监督, 2008, (20) .
[2]滕怀东. 浅析项目工程质保金管理[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7, (05)
[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发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