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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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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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确保运营中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得到有效控制,使其技术状态和使用性能满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运营中使用的监视与测量设备的控制。
3 术语和定义
3.1 监视与测量设备:测量仪器、测量标准、参考物质、辅助设备及进行测量所必需的资料总称。
3.2 计量器具:用于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计量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以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3.2 能源计量器具:用以测量能源和载能工质量值的计量器具。
3.2 检定:明确监视与测量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3.3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3.4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环境检测、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3.5 法定计量机构:负责在法制计量领域实施法律和法规的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3.6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3.7 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共计量标准、企业计量标准器和工作计量器具。
3.9 计量基准:是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通常计量基准分为国家计量基准(主基准)、国家副计量基准和工作计量基准三类。
3.10 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3.11 能源计量器具的级别:进出公司的能源计量作为一级能源计量,公司内部一级单位产、耗能源计量,作为二级能源计量,由计量管理部门管理成本中心和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作为三级能源计量,由一级单位自行管理。
4 职责
4.1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监视与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保养。
4.2 物资部负责监视与测量设备的购置、入库和发放、报废处理。
4.3 安全技术部负责对监视与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和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 工作程序
5.1 配置
5.1.1 使用部门需新增监视与测量设备时,制定该部门的配置计划,计划应注明需配置器具的数量、准确度等要求。
5.1.2物资部根据批准后的配置计划,按《设备、物资采购控制程序》进行采购,组织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验收。购置的计量器具须具有制造许可证CMC标志和编号、出厂合格证。
5.2 分类管理:
1)
2)
3)
视治安秩序情况的摄像设备、A、B类之外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5.3 检定或校准:
5.3.2检定或校准的形式:
5.3.2.1 首次检定:新配置的A、B类监视与测量设备在使用前,须送至法定计量机构进行首次检定,并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定检定周期。
5.3.2.2 周期检定:使用部门制定该部门A、B类监视与测量设备的年度周期检定计划,报部门部长审批、安技部备案。使用部门严格执行计划,将该类设备送至法定计量机构周期检定,将检定结果填写检定记录表。安技部对检定记录进行检查。(检定计划变更需提交变更记录,说明变更原因)
5.3.2.3 校准:B、C类监视与测量设备可送至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外校,无相应检定规程时,校准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备设施自带不易拆卸的测量模块的校准周期与设备设施检修期同步。使用部门保持校准依据及记录。
5.3.2.4 临时检定或校准:封存或停用的设备启用前、搬运或维修后的设备继续使用前、周检期内发现偏离校验状态的设备继续使用前,需要检定或校准。
5.3.3用于监视与测量目的的软件,在首次使用前需进行确认测试,必要时再进行测试。
5.3.4 使用部门保存检定证书,在合格计量器具上贴“合格”标识,并标明有效期;部分功能或量程校准合格的,贴“限用”标识,标明限用范围;校准不合格的,贴“不合格”
标识,修理后重新校准。对不方便贴标识的设备,可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安全技术部对检定标识进行检查。
5.4 使用、维护保养
5.4.1 使用部门在使用监视与测量设备前,应先确认该设备已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不得使用未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5.4.2 使用部门领用新配置设备后,将设备入该部门《监视与测量设备台帐》,并保存随机附件、说明书、合格证、检定合格印证等直至设备报废。安全技术部汇总各部门台帐并建立运营总部《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台帐项目包括监视与测量设备名称、管理编号、规格型号、准确度等级、制造厂商、出厂日期、类别、检验周期、使用状态等。(使用部门将新增设备入账后同时将新增设备信息提交安技部,安技部同时更新运营总部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
5.4.3操作人员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监视与测量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防潮防锈防腐蚀,确保该设备的技术性能处在良好状态。
5.4.4进行搬运、清理维护和储存时,避免外力碰撞造成精确度偏差,明显受损而失效的检测量仪,应在重新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检定。
5.5 封存、启封
5.5.1使用部门提出封存申请,填写《监视与测量设备封存审批表》,报安全技术部审批通过后,由该部门计量员对该设备贴“封存”标识。封存的计量器具不进行周期检定。
5.5.2使用部门需要启封设备时,填写《监视与测量设备启用审批表》,报安全技术部审批通过后,将设备重新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 失准或检定不合格处置、报废
5.6.1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监视与测量设备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通知该部门计量员及技术人员对该设备进行诊断分析,找出原因。若判定为失准时,应立即停用、标识,并重新校准或检定。
5.6.2 当送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出现示值失准(由法定计量单位判定)时,使用部门计量员应通知该设备所属班组,并及时标识。
5.6.3为预防因监视和测量设备失准造成测量结果失效,在测量过程中的任何调整,均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在关键检测部位考虑采用双器具监视和测量。
5.6.4使用部门发现检测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停止检测工作,负责追查使用该设备检测的产品流向,对失准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所测的数据采取措施追溯或进行复测,评价和记录已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并对设备故障进行分析、维修并重新校准,采取相应的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