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网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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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0]7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0]7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0〕75号)宁德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和《关于开展趸售县电网电价疏导测算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09]428号)的精神,为合理疏导趸售县电网企业的电价矛盾,理顺电网电价结构和县域间差价,进一步推进全省城乡用电同价,决定适当调整宁德市各趸售县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等用电价格,各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详见附件1至附件8。

二、适当提高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

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价的调整为24元/千伏安·月,按照最大需量计价的调整为36元/千瓦·月。

三、适当扩大电压等级差价。

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从每千瓦时1.5分钱扩大到每千瓦时2分钱。

四、不再执行现行的互抵电量不结算政策。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0年3月25日起执行。

电网用电户2010年3月25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全省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同价,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保持平稳过渡,部分趸售县电网农业生产用电(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实行过渡电价,具体过渡时间及执行价格详见附件9。

七、统一趸售电价改为差别趸售电价,具体各县的趸售电价水平另行下发。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趸售县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调价工作的各项措施。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根据“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用电负担,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步伐,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乡用电同价是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生产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特别是电力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限期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

二、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为城乡用电同价打好基础。

各地要按照“两改”的进度和城乡用电同价的要求,及时并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降低农村电价,缩小城乡用电价差,减轻城乡同价对城市电价的影响。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其中;(一)农村电能损耗指农村低压电网的供电变线损。

原则上按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

(二)电工合理报酬指农村供电所电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

电工人数按劳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定员定编规定确定,工资标准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可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适当计入。

但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要低于“两改”前农村电网维护费中规定的额度,不得以提高电工工资待遇为由,增加农村供电所工资成本。

(三)农网运行费用指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网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

计入电价的折旧、大修费分别按改造后仍运行的原农村电力资产的5%和1%计算,因计提折旧对电价推动过大的地区,经有关部门批准,目前在农村电价中可少计或不计,以后视情况逐步计入;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4.20•【文号】计基础[1999]2178号•【施行日期】199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基础[1999]2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新疆建设兵团计委:为了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我委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计划,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委已经批复的总投资规模之内,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经各省计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农网改造工程投资的20%由财政债券安排解决,作为农网改造工程的资本金,其余80%投资由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各省(区、市)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中低压电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闽政办[2000]151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政策,规范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2000]364号和省政府闽政[1999]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

一、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

二、为保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工作。

一是要参与农网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

农网改造项目概算的调整应考虑还贷加价情况,征求省物价部门的意见。

二是要加强对农网改造中设备材料价格与收费的管理。

(1)农网改造过程中除经招投标采购的材料价格外,其他工程材料价格应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认定,才能作为今后核定价格的依据;(2)农网改造所需设备材料要按采购价格计入投资改造成本,不准加价。

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KA026-D0100-2012-157 生成日期: 2012-05-08发布机构: 物价局文件编号:扬价工〔2012〕72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12〕139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当地供电公司共同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物价局:为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根据《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苏价工[2007]413号)的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电网维护费测算工作的通知》(苏价工[2012]33号)的要求,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现就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政策和2012年农村电网维护费分流标准明确如下:一、为公平用户电费负担,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计提范围自今年起调整为城乡居民生活电量,各地供电公司按照文件核定的分流标准乘以本地区域城乡居民生活电量计算分流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再对农村居民生活电量单独分流农村电网维护费。

二、统一全省农维费分流标准,考虑国、省网供电区域农村综合变电量、当地工资水平变化、供电所管理费用增加等因素,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核定2012年国网供电区域农村电网维护费分流标准为0.1905元/千瓦时,省网供电区域分流标准为0.3039元/千瓦时。

三、全省农维费分流标准统一后,各地农维费测算工作流程不变,每年农维费资金需求仍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当地供电公司测算后上报,省物价局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总体平衡后,公布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分流标准。

四、为继续维护农林场圃内部自建自管电网的正常运营,自2012年起,对省内尚未由供电部门直供到户的农村场辅企业,按照2011年用电量和当年本地区分流标准计算的补贴金额与2007年实际补贴额孰大的原则给予补贴。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06〕534号日期:2006-12-29来源: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 号)精神,对我省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供电企业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只能对其中的一回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余回路都可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向用户预收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用户提出结束临时用电并按规定缴清电费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执行相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它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

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89%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供电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需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供电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支情况,其中省电网直供区由省电力公司汇总直接报送我局,趸售供电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我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精神,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坚决制止转供电主体任意加收电费,推动进一步降低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负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基本规范(一)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供电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按照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公共设施电费原则上也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转供电主体必须采取措施,为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公共设施、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分别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用电计量设施,鼓励安装分时计量设施。

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抄表周期一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一致的,应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解决。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纳税问题探讨》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纳税问题探讨》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纳税问题探讨》原国家能源部《乡电管站管理办法》(能源农电[xx]1286号)文件,为加强乡电管站建设和管理,搞好农村用电工作,提出凡用电乡(镇)均应建立乡(镇)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

xx年农村供电所改制之前,各乡镇以下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

电力公司直接销售电给电管站,按照台区抄见电量和电价收取电费。

电管站缴纳电费后向用户分摊该范围的维护管理费,费用包括电能损耗、低压设施维护费、人工成本等,向农村用户收取的电费水平远高于城市同类用电价格,其中高于城市同类用电价格的部分就是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农村电管站期间历史遗留的产物。

【关键词】农村电网;维护;纳税;探讨按照国家农电体制改革的要求,xx年四川省乡镇电管站开始改制为农村供电所,开始实施农村电费收支两条线,农网维护费收入在账面单独列示单独核算,同网同价前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部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xx]65号文,同网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财税字[xx]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同网同价后在目录电价中按照电量和单价计列部分,就是现农村电网维护费(简称农电维护费或农维费),用于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xx]2659号)精神,直供直管县和交叉供电县直供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用电在四川电网范围内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

四川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电价从xx年12月10日起实现了同网同价,城乡各类用电从xx年6月30日起也全面实现了同网同价。

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函〔xx〕81号规定,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按到户结算电量每千瓦时0.20元计列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函〔xx〕179号规定,对除农村居民电量外的农村其他用电量按到户结算电量每千瓦时0.154元计列农村电网维护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闽价商[2011]23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1]23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电价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31分钱,有关电厂名单见附件1;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调整后为每千瓦时0.4174元。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替代发电量结算电价。

2010年替代发电量交易和2011年第一次替代发电量交易出让结算价每千瓦时提高0.31分钱,相应提高受让结算价每千瓦时0.31分钱。

2010年和2011年企业自备机组关停替代交易的替代发电侧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1分钱。

三、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省电网直供区按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执行),供水用电现行电价低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仍按现行电价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供电部门认定后,其用电价格从次月用电量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各电网企业和有关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对高耗能行业实行优惠电价。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

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297号各地(市)物委(物价局),电业局:为规范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统一收费标准,根据省物委闽价[1992]综字367号<<关于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及<<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委反映,以便修订.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供电、用电服务(以下简称供用电服务)收费的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4}381号《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省物委闽价{1992}综字367号《关于颁发(省及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境内进行的所有供用电服务收费,均需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供用电服务收费是指各供电单位开展供电业务活动或用电户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收费。

属于供电部门正常管理费支出范围的业务活动,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属于电费和贴费以及随电费收取的恶各种国家制定的规费等,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其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第四条: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有偿服务、合理收费、以收抵支的原则,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高低及技术难易程度确定。

第五条:供用电服务收费的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供电部门应严格执行和核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报批制度。

各地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的制定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电力工业局提出意见,并提供有关经营、服务、财务收支等方面资料,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执行。

农村电网维护费相关文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相关文件

1998年10月,国务院下发文件,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请示,并将其确定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投资领域,安排了包括国债在内的资金1893亿元作为农网改造的基本金。

国家要求按照“两改一同价”(即农电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原则,对城乡低压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取消各级政府的价外加价。

至2001年底,经过各级政府和广大电力系统职工三年多的努力,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已经覆盖了全国所有的2400多个县,使1380万无电人口用上了电,全国农村低压线损率也普遍从改造前的20%-30%降到了12%以下,加上农村电价收费方面的大力整顿,全国农村到户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下降了0.13元。

这样,全国已有约50%以上的县实现了县内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还有一些省市,如上海、江苏等,已经实现了全省(区、市)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与三年前相比,现在全国农民每年可减轻的电费负担为350亿元,同时用电条件和供电质量的改善也有力地刺激了农村对电力的需求。

三年多来,全国县及县以下用电量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社会用电量的增长,达到10%,部分地区增长率达到了20%以上,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全国低压电网改造面还只有60%,为此,第二批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已经启动,计划安排资金约1000亿元,预计到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农村电网改造任务,届时,全国农村低压电网的改造面平均将达到90%以上,全面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并且农村用电费用会进一步降低。

实践证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切实改善了农村用电环境,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

因此,这一工程在广大农村地区被称作“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受到普遍欢迎,被农民视为党的“三个代表”精神的具体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4.20•【文号】计基础[1999]383号•【施行日期】199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1999年4月20日计基础[1999]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为了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工程质量,确保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按期投入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我委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

项目法人负责对其实施的农网改造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经贸委、物价局(委员会)、水利(水电)厅(局)、项目法人负责对其省(区、市)内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

第三条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负责对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国家计委负责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农网改造工程及项目要在完成后1个月内报请验收,不能按期报请验收的,要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写出报告,说明理由,明确推迟验收的时间,但推迟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章验收条件第五条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按国家计委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全部完成后,可以报请国家验收。

第六条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达到以下条件后,可报请省级验收。

1.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全部完成;2.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全部完成;3.实现县内城乡生活用电同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01.16
•【字号】闽价商〔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
网维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价商〔2015〕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计提范围为居民生活用电量(含执行居民
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电量、下同)。

二、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计提标准统一为0.09元/千瓦时。

三、为保证农村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同意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统一核算,在地区间统筹分配使用,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后向省物价局、省国税局报备。

四、各供电单位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核定及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商661号)同时废止,各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16日。

浅谈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能够保证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低压电网资产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多年来,它为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线路维护、农村用电户的电能质量提高起到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作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但由于各地对农村电网维护费执行的范围和标准不一,这不仅造成各地农电部门税收政策执行上不平,也造成农电企业之间税负不公。

本人就如何正确执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优惠政策和农电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谈点意见,供参考。

一、国家界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性质及构成的有关规定1、《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农[2006]681号文提出;根据计价格[2002]65号文规定,维管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维管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二)科学测算,按规收支,足额返还;(三)全面预算,统筹平衡,量入为出。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包括直供直管、控股和代管供电企业)维管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2、根据国家规定,农村低压电网供电电压等级为1千伏以下部分,凡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部分为高(中)压电网。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核定范围;应为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含已完成农网改造部分)中1千伏以下电量。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文件规定:对现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批准的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要在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增加农网改造投入、降低损耗、裁减冗员的基础上,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

二、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国家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政策规定所谓同网同价,就是指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一个大电网、同一个价格。

国家计委[1999]10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未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部分),逐步降低农村到户电价。

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

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

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
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为了保障农村电网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而向用户收取的
费用。

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标准是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网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成本、运行情况以及用户实际用电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以下将详细介绍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首先,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
出法定范围。

在制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农村电网设施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维护费的收取标准,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其次,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电网设施的类型和规模来确定。

一般来说,电网设施越大、规模越大,其维护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因此,在确定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电网设施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维护费的收取标准。

另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标准应当与用户实际用电情况挂钩。

一般来说,用电
量较大的用户,其应缴纳的维护费也会相对较高。

因此,在确定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合理确定维护费的收取标准。

最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方便用户了解和监督。

在收取农
村电网维护费时,应当向用户公示相关收费标准,并接受用户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管,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总之,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标准应当合理确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
到电网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同时保持公开透明,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加强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电网的健康发展。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电价政策的紧急通知-闽价电[2012]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电价政策的紧急通知-闽价电[2012]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电价政策的紧急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电价政策的紧急通知
(闽价电〔2012〕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切实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电价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农业生产电价政策,现对我省农业生产电价有关问题明确重申如下:
一、农业生产用电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电价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变更调整。

二、农业生产电价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价格。

其中,农业排灌电价是指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等用电价格。

三、要严格按照用户性质确定用户的电价执行类别。

农业生产用电与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分别计费,确实无法分表的,可按定比定量的原则分别计费。

四、电网企业要对农业生产电价执行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我局。

各地价格部门要对农业生产电价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各地执行过程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我局反映。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4月1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12]10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12]10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12〕102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报福建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收费标准的函》(闽广函〔2012〕55号)收悉。

鉴于我局《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7〕97号)制定的收费标准将到期,并考虑全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工作尚未完成等实际情况,为确保全省有线电视网络健康有序发展,保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收费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同意维持现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一)居民用户1.主终端。

全省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市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18元/月(含加密频道费3元/月,加密频道费是指运营单位转播、上缴中央电视台文艺、体育、电影频道的收视费);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农村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15元/月(含加密频道费3元/月)。

2.副终端(允许安装二个)。

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二)非居民用户(除居民用户以外)非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计费,具体收费按广电网络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临时租机用户申请临时租机收看的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按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06〕534号日期:2006-12-29来源: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 号)精神,对我省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供电企业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只能对其中的一回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余回路都可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向用户预收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用户提出结束临时用电并按规定缴清电费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执行相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它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

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89%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供电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需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供电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支情况,其中省电网直供区由省电力公司汇总直接报送我局,趸售供电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我局。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核定及免征增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核定及免征增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核定
及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闽价[2002]商66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12.27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
费核定及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商661号2002年12月27日)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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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网
维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标 签】福建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政策
【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价商﹝2015﹞8号
【发文日期】2015-01-16
【实施时间】2015-0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计提范围为居民生活用电量(含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电量、下同)。

二、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计提标准统一为0.09元/千瓦时。

三、为保证农村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同意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统一核算,在地区间统筹分配使用,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后向省物价局、省国税局报备。

四、各供电单位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核定及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商661号)同时废止,各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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