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学业进步奖学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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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学业进步奖学金办法
【2017年6月8日成教字[1044]号修订】
第一条本院为提高学生素质,鼓励学生学业进步,特设置学业进步奖学金,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在校学生,每学期学业平均成绩,自一年级第二学期起比较前学期成绩进步满5分以上(含5分)而各科成绩均及格,操行成绩乙等以上者,可申请本奖学金。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奖学金:
(一) 两学期相比,操行成绩降等者;
(二) 两学期相比,体育成绩从80分以上降到80分以下者;
(三) 前一学期体育成绩在80分以下,后一学期有所下降者;
(四) 当学期单科成绩不及格或上学期单科成绩为零分者;
(五) 已获成绩优秀奖学金者;
(六) 学生在校最后一学期者。
第四条本奖学金不限名额,其给奖标准如下:
(一) 进步5分以上(含5分)未满7分者,每名给奖学金人民币100元。
(二) 进步7分以上(含7分)未满9分者,每名给奖学金人民币150元。
(三) 进步9分以上(含9分)者,每名给奖学金人民币200元。
第五条本奖学金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十月十日起至十月二十日止,第二学期三月十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第六条本奖学金办法由各系于每学期接受申请时间前一周公告。
第七条申请手续:
(一) 填写申请表一份(附件一)申请表到各系教学秘书处领取。
(二) 缴交两学期成绩单。
(三) 交系教学秘书处初次审查。
第八条各系受理学生申请表件,应于申请截止日起七天内审查完毕,并按照进步分数多寡顺序,填制学生申请进步奖学金初审清册(附件二)一份,连同学生申请表件一并送交学院教务处注册科。
第九条教务处注册科对各系所报初审清册进行汇总复核后公示,若无异义,报院领导审定批准。
第十条本奖学金经审定后,于两周内由各系公开集中颁发。
第十一条审定获奖学生,由学院颁发获奖证书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