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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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的购置资产⽀出,不得从搬迁收⼊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前即2012年10⽉1⽇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企业在重建或恢复⽣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出,从搬迁收⼊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

该企业的搬迁协议签订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之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发⽣的购置资产⽀出不得从搬迁收⼊中扣除,应确认搬迁所得4400万元(5000-600),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万元(4400×25%)。

⼟地增值税⼟地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该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搬迁,由纳税⼈⾃⾏转让原房地产的,⽐照本规定免征⼟地增值税。

由于实际征管中对“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的需要”难以准确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增值税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进⼀步作出解释,因“城市实施规划”⽽搬迁,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过量废⽓、废⽔、废渣和噪⾳,使城市居民⽣活受到⼀定危害),⽽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搬迁,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进⾏搬迁的情况。

政策性搬迁政策及会计处理

政策性搬迁政策及会计处理

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涉税政策及会计处理的说明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1号、大地税公告【2013】2号中相关政策进行说明。

1、以上法规规范的是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非政策性搬迁不适用以上法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属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应该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2、法规规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否则不能按照以上法规执行。

3、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大地税公告【2013】2号规定执行。

(1)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已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2)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2013】第11号规定。

(3)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2012】第40号规定。

具体实施方式与各项规定之间的差异见附表1。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注意的问题(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②搬迁重置总体规划;③拆迁补偿协议;④资产处置计划;⑤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2)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3)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一)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

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

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

因此,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举例来说,甲企业2012年11月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300万元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取得变卖收入30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净值、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40万元,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资产支出200万元。

企业于2013年完成搬迁并进行搬迁清算。

则甲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为300+30=330(万元),发生搬迁支出为50+40=90(万元),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40(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必须全额纳税。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政策性搬迁收入主要为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本文重点阐述搬迁补偿收入相关财税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增值税处理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对征收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

但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导致实际政策执行比较混乱,如原湖北省税务局明确“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已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除征用资产以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成本等原因,将生产经营活动搬迁到其他地方。

这种行为在如今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策略。

然而,在进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时,税务处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需要企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探讨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相关问题与处理方法。

首先,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之前,应事先了解搬迁地的税收政策。

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可能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很大,因此在搬迁决策之前应进行综合比较和分析。

企业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了解目标地税务法规、优惠政策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通过了解搬迁地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做出理性决策,选择最有利可图的地点。

其次,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需要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合理利用法律的规定,对搬迁前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理,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在搬迁前将资产变现,将收益用于新厂址的建设和运营。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合资企业、转让股权等方式来进行资产重组,实现税务优化。

然而,在如此复杂的税务处理中,企业需要非常小心,遵守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合规地进行各项操作。

接下来,企业在完成搬迁后需要及时处理搬迁前余留的税务事项。

这包括清理搬迁前地区的财务账务,以及办理各项税务注销手续。

企业应与地方税务局联系,了解具体的注销流程和时间节点。

同时,还应与各个金融机构、供应商等相关方面进行沟通,确保所有的税务事宜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产生纠纷和损失。

此外,企业还需要关注各种潜在的税收风险和合规问题。

例如,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资本利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的风险。

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法规的变化和金融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自己的税务筹划措施,确保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要求。

此外,税务处理也需要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紧密合作。

政府对于对外搬迁的企业通常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减税、退税等。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对搬迁事项进行单独核算与管理,各事项如下: (一)收到政府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1000万元; (二)企业被征用土地尚有净值 600万元未摊销,政府通过置换方式 将开发区价值 800万元的 60亩土地划拨给企业,在该土地投入使用前, A 企业陆续投入后续支出 70万元; (三)企业原有的厂房被拆除,取得材料变卖收入 10万元,该厂房原 值 500万,被拆除时已累计税前扣除折旧 350万元;企业在开发区新建 厂房共支出 1200万元; (四)搬迁期间:变卖车辆 1 部(净值 1 万元),取得变卖收入 3 万 元;出售库存商品一批,取得收入 30万元(成本为 20万);其余原材料 未能售出,被搬运到新厂区,支付运输费用 1 万元。 (五)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10万,支付停工期间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 150万元; (六)支付各类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15万元,临时存放搬迁资产发生场 地费 1 万元。 (七)为搬迁需要,购置运输车辆 1 部,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共 20万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 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 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 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 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 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 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转: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

转: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

转: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相关推荐转: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基本案情今年2月,大连市西岗地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政策辅导时,发现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中记载了2000万元收入,企业将此收入记入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却没有相应的流转税。

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2009年4月接到政府文件通知,企业原办公楼所在地被列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限期进行搬迁。

2009年6月,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搬迁改造协议”,2009年7月,企业进行搬迁,并根据政府搬迁文件,取得了政府支付的搬迁补偿收入2000万元。

据了解,其办公楼原值3000万元,已提折旧2250万元,未计提折旧750万元。

除了企业所得税外,对是否还应缴纳其他税款,财务人员把握不准。

法理分析那么,该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分析、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分析、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分析、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分析、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一、涉税分析:1、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般执行的是《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增值税及其附加:2.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企业将使用的国有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不用缴纳增值税。

2.2《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款: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企业将使用的国有土地归还政府过程中牵扯的房产、机械设备等取得的补偿,同样不用缴纳增值税。

2.3与之相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同样免征。

3、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印花税政策性搬迁的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项目,不缴纳印花税。

二、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迁有关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三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在《国税函[2009]118号》(已经全文作废,据此作出的财务决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文件中:1、对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用来购置和改良固定资产的部分,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2、购置和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3、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税[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正文:一、背景介绍近期,本企业决定进行政策性搬迁,将总部迁至另一个地区。

此举将涉及到税务处理的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企业税务处理政策,以确保搬迁顺利进行,并合规遵法。

本文将对涉及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二、税务准备工作1、搬迁前的税务审计:在搬迁前,应对企业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税务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税款的正确缴纳和遵守相关税法法规。

2、申请税务迁移:在搬迁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迁移,并提供相关材料。

不同地区对税务迁移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具体办理事项。

3、当地税务登记:完成税务迁移后,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税务合规处理1、清理税务档案:搬迁前,对税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定期申报纳税:搬迁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

3、税务优惠政策申请:根据搬迁后的地区的税收政策,申请并享受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四、跨地区税务处理1、跨地区税务合规咨询:搬迁后,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有关当地税务法规和政策,并确保企业在新地区的税务处理符合相关要求。

2、跨地区税务申报与缴纳:根据新地区的税务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申报与缴纳工作,并确保遵守相关法规。

3、跨地区税务政策申请:如有合适的税务优惠政策,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申请,以降低税负压力。

五、税务风险管理1、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搬迁后,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税务风险。

2、建立健全的税务内控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内控制度,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附件:1、搬迁前税务审计报告2、税务迁移申请材料清单3、原税务登记证件副本4、当地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务审计:对企业税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检查。

2、税务迁移:企业将税务户籍迁移到另一个地区。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在搬迁中发生的各种收入并非都属于税法上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同时,各种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的规 定,企业政策性搬迁中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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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应计入政策性搬迁收入 2030万元,包括:1.从政府取得的搬迁
补偿款 1200万元;2.被征用土地非货币性收入 700万元;3.固定资产 A 处 置收入 100万元;4.固定资产 B 保险赔款 30万元。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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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公告中,搬迁支出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费用化支出 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等;资产处置支出 指企业搬迁中变卖、处置、报废的各类资产净值及相关税费等。国税函 〔2009〕118号文件中,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处置资产的净值与 处置费用不得作为搬迁支出,这在实务中引起很大争议,40号公告对此 作了纠正。 甲公司的政策性搬迁支出 1000万元,包括:1.土地置换中被征用土地 处置支出 700万元;2.固定资产 A 处置支出 200万元;3.固定资产 B 处置 支出 50万元;4.搬迁固定资产费用化支出 50万元。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中资产的税务处理 1.重置资产支出不作为搬迁支出。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 定,如果企业搬迁后重置固定资产,则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重置价 值,同时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重置的资产就 存在税前重复扣除的问题。由此,40号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 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可按其计税成本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 前扣除。对于企业搬迁中采取土地置换的,40号公告特别强调,以被征 用土地的净值及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换入土地 的计税成本。 甲公司搬迁中,重置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C 为 1000万元,土地置换中换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一、概述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政策要求,从原址搬迁至新的地区或场所。

这种搬迁可能涉及到税务方面的处理,因此,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内容。

二、税务申报与注销1.税务登记在企业政策性搬迁之前,企业需要将新的地质进行税务登记。

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搬迁通知等。

2.税务注销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原址进行税务注销。

在搬迁完成后,企业应向原址所属地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搬迁证明、税务登记注销申请等。

三、税收优惠政策1.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政策,企业政策性搬迁可能享受免税政策。

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如搬迁通知、项目批复等。

2.减免税政策除了免税政策,企业还可能享受减免税政策。

具体的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而定,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相关政策细则,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四、税务风险与合规处理1.检查和清查税务机关可能对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进行检查和清查,以确定搬迁是否符合规定。

企业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合规处理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时,必须合规操作,遵守税务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应在搬迁之前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律师,确保搬迁过程中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五、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搬迁通知3.搬迁证明4.税务登记申请表5.税务登记注销申请表6.项目批复文件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务登记:指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登记手续,获得纳税人资格的过程。

2.税务注销:指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取消纳税人资格的手续。

3.免税政策:指国家或地方为促进某些特定行业、地区或项目发展而实施的不征收税收的政策。

4.减免税政策:指国家或地方为鼓励企业发展,减少其税负而实施的减少或免除税收的政策。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在进行政策性搬迁时,会计与所得税处理是一个需重视的方面。

政策性搬迁指的是政府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而主导并安排的城市或乡村搬迁项目。

这种搬迁涉及到一系列的财务和税务问题,需要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以确保搬迁的顺利进行并遵守相关财务和税务法规。

首先,政策性搬迁项目的会计处理十分重要。

在搬迁过程中,会计部门需要准确记录和核算相关的经济活动,包括财务交易和资产变动等。

这些记录不仅能为项目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还能为后续的财务分析和资产评估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在会计处理中,应注意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和透明性。

会计准则的一致性确保了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性和可比性,为项目评估和监管提供了基础。

透明性则能提高搬迁项目的透明度,减少财务风险,并增强社会公众对项目的信任。

其次,所得税处理在政策性搬迁中也应引起重视。

政策性搬迁可能涉及到收入的增加或减少,需要合理的所得税处理来确保遵守税收法规,减少搬迁对象的税负,并提高搬迁项目的可持续性。

征迁安置补偿金是政策性搬迁中常见的一个方面,涉及到收入的增加。

按照税收法规,征迁安置补偿金一般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在所得税处理中,应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合理计算征迁安置补偿金的应纳税额,并按时缴纳税款。

另一方面,政策性搬迁可能导致原住户的收入减少,需要考虑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减轻税负。

这可能包括免税、减免税等措施。

在所得税处理中,应充分了解并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确保原住户享受到合理的税收待遇。

此外,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企业税收处理。

例如,搬迁企业可能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增加或减少的处理,这可能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在税收处理中,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进行准确计算与申报,并确保合规运作,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会计与所得税处理的准确与合规对政策性搬迁的成功至关重要。

合理的会计和税收处理有助于提高搬迁项目的透明度与可持续性,并增强公众对项目的信任度。

政策性搬迁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20X7年7月,某公司因政府规划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取得搬迁补偿收入3 000万元。

搬迁中房屋、土地账面价值拆除损失1 500万元,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80万元,20X9年11月1日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600万元。

20X9年12月完成搬迁。

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

问: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1.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 20X7年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0贷:专项应付款 3000(2) 20X7年房屋、土地账面价值拆除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500贷: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 1500借:专项应付款 1500贷:递延收益 1500(3) 20X7年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借:管理费用 580贷:银行存款 580借:专项应付款 580贷:递延收益 580(4)20X9年搬迁完成处置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2080贷:营业外收入 2080(5)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600贷:银行存款 600借:专项应付款 600贷:递延收益 600(6)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320贷:资本公积 3202.企业所得税处理(1)20X7年度计入损益的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2080万元应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20X9年为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所得为:3000-1500-580=920万元)。

(2)该余额920万元应计入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填表规则,当期纳税调整金额为1160万元。

(3)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600万元。

财务管理:单位政策性搬迁-账务和税收应怎么办?

财务管理:单位政策性搬迁-账务和税收应怎么办?

单位政策性搬迁,账务和税收应怎么办?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即有以下六种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那么,政府性搬迁的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应该怎么做呢? 【案例】 s省Y市N化工厂有近六十年的发展历史,近年来经济效益一直很好。

只是厂址在市区,生产过程中有一定环境污染问题。

Y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其将有气味的生产装置搬到郊外某化工园区,本部仅留下总部管理职能,并通过这次搬迁完成转型升级。

市退城进园办(市经信委)会同市化工园区、市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其转型升级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并以市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发布了项目财政补贴办法,市财政局于2016年6月向N化工厂拨付了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5亿元。

 转型升级项目的内容主要涵盖了生产装置的迁出、环境恢复和新项目的建设等内容,要求边生产边重建,在一年内完成搬迁。

经预测,项目总投资约8亿元,其中安置部分职工、各类资产搬迁安装等费用支出约1亿元,征地和新厂房建造支出约2亿元,考虑作为一家化工企业,由于强酸、强碱等强腐蚀的影响,化工装置一经拆除几乎无法再次使用,只能作报废处理,需重新购置生产设备5亿元。

 N化工厂将收到的专项资金5亿元记在“专项应付款”。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结束,财务负责人就这笔财政资金选择何种方案进行优惠项目备案犹豫不决。

我们认为可以选择政策性搬迁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两种方案,并从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角度对两种方案进行比较。

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二 、 0 8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务 处 理 20
根 据 国 税 函 f0 9 1 8号 文 件 规 定 , 业 搬 迁 改 造 期 20 11 企
搬 迁 或 处 置 收 入 , 果 有 搬 迁 规 划 , 地 重 建 后 恢 复 原 如 异
间取 得 的搬 迁 处 置 收 入 暂 不 计 入 企 业 当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理 。其 中 . 于 对 企 业 在 搬 迁 和 重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固 定 属
元 , : 业 外 收入 1 贷 营 0万 元 。 5、 置 机 器 设 备 时 , : 重 借 固定 资 产 1 0 2 0万 元 , : 贷 银
2 0万 元 ; 时 核 销 专 项 应 付 款 , : 项 应 付 同 借 专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 关 费用 性 支 出 、 工 损 失 及 搬 行 存 款 10 有 停 2 0万 元 , : 延 收 益 10 贷 递 20万元 。 迁 后 拟新 建 资 产 进 行 补 偿 的 . 自专 项 应 付 款 转 入 递 延 款 10 应
项 目 完 毕 ( 设 A 公 司 假
执 行 新 会 计 准 则 . 器 设 机
备按 l 0年 计 提 折 旧 . 不
考 虑 残 值 ) 。
政 策 性 搬 迁 或 处 置
收 入 的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为 财 政 部 2 0 年 发 布 的 09 《 业 会计 准则解 释第 3 企 号 》, 解 释 规 定 : 企 业 因 城 镇 整 体 规 划 、 区 建 设 、 该 “ 库 棚
三 、 0 9年 会 计 处 理 20
1 重 置 机 器 设 备 时 , : 定 资 产 2 0万 元 . : 、 借 固 0 贷 银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

刘天永: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转载)随着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企业政策性拆迁和取得政策性搬迁费的现象越来越多。

拆迁后的企业有的注销,有些用搬迁费重新建设,还有些在搬迁前已另外重新建设,甚至有些企业将拆迁补偿费不入账、少入账或长期挂帐不作税收处理。

本文将在介绍、分析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与应关注的问题1、适用范围:1)适用企业:该文的发布日期2007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布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财税[2007]61号的发文日期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布日期,因此财税[2007]61号适用企业范围是内外资企业,而不是某些人所谓的针对内资企业适用。

2)搬迁补偿范围: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

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务中,“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这个概念至关重要,因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还有一些模糊之处。

如果能符合此条件,所谓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比较容易满足。

2、涉税处理原则:1)搬迁后的企业注销的规定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因搬迁而注销,其搬迁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搬迁后的企业重建的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全攻略

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全攻略

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全攻略1、什么是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⑴国防和外交的需要;⑵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⑸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搬迁收入与支出如何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一方面,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⑴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⑵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⑶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⑷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⑸其他补偿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搬迁补偿收入不仅来源于政府,而且也来源于政府之外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如保险公司对投保的搬迁资产给予的保险赔偿等。

另一方面,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比如因搬迁变卖一些没有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所取得的残值收入。

但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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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转载)
随着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企业政策性拆迁和取得政策性搬迁费的现象越来越多。

拆迁后的企业有的注销,
有些用搬迁费重新建设,还有些在搬迁前已另外重新建设,甚至有些企业将拆迁补偿费不入账、少入账或长期挂帐不作税收处理。

本文将在介绍、分析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与应关注的问题
1、适用范围:
1)适用企业:该文的发布日期2007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布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财税[2007]61 号的发文日期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布日期,因此财税[2007]61号适用企业范围是内外资企业,而不是某些人所
谓的针对内资企业适用。

2 )搬迁补偿范围: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
土地转让收入;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
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

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务中,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这个概念至关重要,因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还有一些模糊之处。

如果能符合此条件,所谓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比较容易满足。

2、涉税处理原则:
1)搬迁后的企业注销的规定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
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因搬迁而注销,其搬迁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后的企业重建的规定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
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
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
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可以购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扣减补偿收入至零或负数,然后再对外岀售该固定资产,按照上述规
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规避或者叫逃避所得税的目的。

实际上是双重扣税,这是政策性搬迁收入与非政策性搬迁
收入的截然不同点;另外,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
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如果搬迁收入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以递延至第六年;
二、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2005]123号文的规定,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搬迁补偿款范畴)时应记入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参考2006年
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相关规定,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价款不需要核销专项应付款”,,这样税务和会计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

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规划搬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专项应付款一一搬迁补偿”,如为借”方余额,在完成规划搬迁年度,结转到管理费用”。

(2)专项应付款一一搬迁补偿”,如为贷”方余额,则作如下财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一一搬迁补偿;贷:资本公积”。

在税务处理上将上述余额与重置相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价值比较,如有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反映,如无余额则不作税务处理。

三、搬迁补偿款的其他税种涉税处理
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务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
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
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
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
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结合上述文件,可知,搬迁企业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免收营业税;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
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
值税。

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
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岀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
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岀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相关规定:对土
地使用权岀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属于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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