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

合集下载

浅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浅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1 6 号一 一 政 府补 助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企 业 取得 的搬 迁 补 偿款 扣 除 转 入递 延 收益 的 金额 后如 有 结余 的 ,应 当作 为资 本 公积处 理 。 ( 二 )会计 实 务 举例 :因涉 及高 铁建 设 ,公 司厂 区面 临整 体搬迁 ,搬 迁 处置 资 产 账面 原值 l 0 , 0 0 0 万元 ,折 旧4 , 0 0 0 万 元 ,净值6 , 0 0 0 万 元 ;搬 迁 费 用2 , 0 0 0 万元 ;各项 补搬迁补 偿8 0 , 0 0 0 万;若5 年内陆续重置 4 0 , 0 0 0 万 元 ,所得 税率 2 5 % ,折 旧年限 1 0 年 ,残值5 % , 若 公 司 的搬 迁 所 得 税 适 用 国税公 告 [ 2 0 1 2 ] 4 0 号 文 的规 定 。 1 . 收 到 补 偿 款 时 D R :银 行存 款 8 0 , 0 0 0 7 / C R :专 项应 付款 8 0 , 0 0 0 5 9 2 . 土 地 及 建 筑 物 转 销 . D R :营业 外 支 出一 处 置 非流 动资 产损 失 6 。 0 0 0 万 累 计折 I E I / 累计 摊 销 4 , 0 0 0 万
二十 六 条 同时废 止 ) 该 公告 主 要 系 补 充规 定在 国税 公 告 2 0 1 2 年 第4 0 号 生 效前 已签 订 搬 迁 协 议 且 尚未 完 成 搬迁 清 算 的企 业 ,计 算 应 纳 税所 得 额 时 , 重置 资产 支 出可 以从 搬 迁 收入 中扣 除 ,但 各 类 重 置 资产 系 以购 买 原价 扣 除搬 迁 补偿 收入 后 的余 额作 为 计税 基 础 。 ( 二 )国税 函 [ 2 0 0 9 ] 1 1 8 号 与 国 家税 务 总局 公 告2 0 1 2 年第 4 0 号 的主 要 区别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概述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目的,由政府组织引导的企业搬迁行为。

政策性搬迁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规范管理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事项,减少企业税务风险,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需要制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搬迁企业及相关税务机关,对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进行规范。

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政策1. 所得税减免政策性搬迁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幅度和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2. 所得税优惠政策性搬迁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和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3. 其他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减免和优惠外,政策性搬迁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土地使用税减免、房产税减免等,具体优惠内容和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三、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流程1. 税务登记政策性搬迁企业在搬迁前需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申请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

2. 所得税申报政策性搬迁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所得税申报,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3. 所得税核算税务机关对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算,确保其享受的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4. 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对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所得税申报和核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的风险和控制措施1. 风险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存在以下风险:- 企业虚假申报所得税,获取不当减免或优惠;- 税务机关审核不严,导致减免或优惠政策被滥用;- 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于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

2. 控制措施为减少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的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强化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 加强政策性搬迁企业的定期纳税申报监督;- 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搬迁涉税政策梳理

政策性搬迁涉税政策梳理

政策性搬迁涉税政策梳理旧城改造中,经常涉及搬迁业务。

根据性质不同又分为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非政策性搬迁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

今天我们对政策性搬迁涉税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土地使用者收到的各种收入,各税种税务应做如下处理。

一、增值税(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了,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使用权时,对于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处理。

(3)更多流转税分析,请见2018年8月22日刊发于微信公众号《孙炜财税》的《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征收增值税浅析》文章。

二、土地增值税(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补充,具体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逐条解析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政策要点

逐条解析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政策要点

逐条解析?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方法?政策要点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张伟来源:中国税务报字号:【大中小】阅读提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知名财税实务专家张伟就该方法作了逐条解析,并就实务操作的要点和难点作了分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方法?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标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解析:标准性文件的写作格式。

中等长度的标准性文件的第1条为法律渊源,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为概念解释,第四条为总体管理要求。

这是一般标准性文件的常用格式。

例如,国税发[2021]31号文件也是如此。

第一条法律渊源,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解释完工标准,第四条总体征管要求。

再如:财税[2021]59号文件第一条法律渊源明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七十五条,也是如此。

文件适用范围。

文件将搬迁分为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非政策性搬迁又分为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

只有符合第3条的政策性搬迁才能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展整体搬迁或局部搬迁。

企业由于以下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施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根底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施行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施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立的需要;〔五〕由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行的对危房集中、根底设施落后等地段进展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难点及应对探讨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难点及应对探讨

通,当满足去化85%时再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

(四)制定具有科学性的纳税筹划方案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为税务筹划制定科学的方案,且依照国家税法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调整,从企业实际业务展开情况出发,对纳税筹划工作目标作出确定,并根据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的要求,对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考虑,以此保证所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科学性。

首先,为税务风险建立完善的防控体系。

房地产在实际经营中涉及的税务种类较多,因此为对风险进行防范,应建立相应的风险内控体系,从源头上对税务筹划风险进行强化管理。

通过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运用,有效监督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以此使企业在面对风险时具有更强的防控能力,降低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依照税务筹划实际工作状况,科学评估纳税筹划方案,依照风险分摊方式,降低涉税问题带给企业的风险。

同时依照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规定,建立收入台账,将各项信息做好登记,保障后续纳税筹划工作获得更加准确的财务报告。

最后,企业内部管理层应更加注重纳税筹划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通过有效管控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从整体上实现企业内部控制以及经济效益水平的提升。

(五)合理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对一些项目金额进行扣除的过程中,面临税收策划风险问题,房地产企业应在实际经营中,全面实现土地增值税降低。

然而大多数时间都会出现不断对自身项目成本进行提升,另外在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高级管理层也应为房地产企业账目的登记处理提供相应的保障,及时对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处理。

企业在发展中,为了保证相应优惠政策享受的及时性,就需要保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始终严格从国家相关标准出发,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如房地产企业可对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充分利用,将毛坯交付改为精装交付,通过对销售价格提高的方式促进企业实现最大利益。

如某项目在对房产开发时设定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10万元,1万元为附加税,结合税法实际规定可知,其中80万元是能够扣除的费用,根据增值税额20万元,结合具体的公式可知,该项目的增值率为20/80=25%,可得出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万元。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一)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

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

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

因此,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举例来说,甲企业2012年11月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300万元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取得变卖收入30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净值、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40万元,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资产支出200万元。

企业于2013年完成搬迁并进行搬迁清算。

则甲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为300+30=330(万元),发生搬迁支出为50+40=90(万元),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40(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必须全额纳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探讨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探讨
二、 国家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税务 的相关规定
《 企业 政策性 搬迁所得税管理 办法 》 ( 国家税务 总局 2 0 1 2年 第 4 0号 ) 表明, 企 业 的搬迁 补偿 收入 包括 对被
法看似有理 ,但是一般情况下 职工受雇于某一单 位 , 其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 很难 区分 的。还有 , 有
下, 采用合法 手段 , 在不提 升企业 职工人 员工资 薪金总 数额 的情况 下 ,通过筹划 和安排员工工 资薪金所得 , 最 大限度地降低企业职工税收负担 的财税管理活动 。 其 主 要 目的是为 了增加员工实际收入 , 提 高企业 员工在依法
纳税方 面的意识 , 增强其 依法纳税 的能 力 , 是一 种合法 行为 。 而偷税漏税 , 顾名思义 , 是一种违法行为 。 往往就 会有一些纳税人忽视税法 的原则而进行 非法筹划 , 混淆
工资薪金所得税负较低时 , 该个 体可能会 为了减 少 自身 税负而与外单位签订聘用合 同 , 将劳务报酬所得 转化为 工资薪金所得来纳税 。 但 此行为属于在 中国境 内取得两 处工 资薪金所 得 , 只允许扣 除一次 生计费 , 该职员 还应 自行 申报每月工资薪金 收入 , 汇算清缴工 资薪金收入 的 个人所得税 , 多退少补 。 若 不 自行 申报纳税 , 属于逃避纳 税行 为 , 会受 到税法 的制裁 , 最终 可能得 不偿 失 。 筹划 问题 六 : 名为纳税 筹划 , 实为偷 税漏税 工资薪 金税务筹划 是指 在遵守法 律 、政 策 的前 提
摘要: 企业政策性搬 迁难免会牵扯到搬迁的收入 、 支 出以及企业所得税 的处理 , 我 国对此类 问题 十分重视 , 针对 企业政策性搬迁 问题还制定 了相应 的法律法规 。本文 主要结合 国家税 务局于 2 0 1 2年发布 的《 企业 政策性搬迁所得 税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 总局 2 0 1 2 年第 4 0 号) 对企业在政策性搬迁 中企业所得税 的处理政策进 行探讨 。 关键 词 : 企业 ; 政策性搬迁 ; 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解读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解读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解读原创:非洲小白(胡俊坤)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行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

为了方便纳税人理解和掌握该政策,本文试对118号文进行解读。

一、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内涵118号文首先对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的内涵进行了界定。

所谓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很显然,118号文从两个方面对政策性搬迁或者处置收入进行了界定:其一是对取得搬迁收入与处置收入的原因的限定;其二是搬迁或者处置收入的内容限定。

(一)搬迁和处置收入原因的限定。

从118号文的规定中不难看出,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仅限于因政策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

那么,何谓城市规划?何谓基础设施建设呢?118号文虽然并未给予进一步的解释。

对税收征纳双方来说,也就可以按照一般的理解,或者说按照最为常规的理解进行解释。

按照我们的理解,其中有两点可供税收征纳双方参考:其一,在搬迁或者处置中,起主导作用的必须是政府,进一步讲企业的搬迁,是根据政府的指令实施的,就形式而言,此类动迁一般都有政府的相关文件予以行明确。

其二,城市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可以理解为政府为实现城市总体规划、水库库区建设或者建造重大市政设施(如道路拓宽、地铁、绿地等)而实施的。

例如:某城市进行城市总体规划,考虑将五六十年代创办的高污染的企业从市区搬迁到远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了高污染企业被动搬迁的原因是政府的城市规划,因此相关的高污染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也就完全可以适用118号文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研究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研究
( 已交税金 ) ” 、 “ 应缴税 费——应 缴增值 税
三、 结论 由于现 行 的 增值 税税 款 抵 扣 法 与 增
值税 的本质 含 义 、历 史成 本 进行 初 始计 量 的要 求 以及权 责 发 生制 和 配 比原 则相 背离。 因此 , 此 文 主张 停止 使 用税 款 抵 扣 法 ,并对 我 国 增值 税 暂行 条例 和 会 计 准 则 中有 关增 值税 计 算 和会 计处 理 的 内容
务处理规定 根据 国税 函[ 2 0 0 9 1 1 1 8 号 文件 。 企 业 取 得 的政 策性 搬 迁或 处置 收 入 的有 关企 业所得税 处理方 法可概 括 为以下 内容 : 符 合 政策性搬 迁或 处置规 定条 件的 , 如果 有 重 置或改 良固定 资产 、 技 术 改造或购 置其
提 出了修 改建议 。 ●
劳务成 本 中包 括 生产 用 固定 资 产 的折 旧 费 ,因而 已 提供 劳 务 的增 加值 就 等于 提
供劳 务所 收 取 的价 款 扣除 所消 耗 材料 价
值和 折 l 1 9 费 用后 的金额 。 同工 商 企业 一
【 参考文献 】
[ 1 ]国务 院.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暂 行
【 关键词 】政策性搬 迁; 处置收入 ; 税收 问题研究 随着我 国城镇 化进 程的 不断加 快 , 由 政 府 主导 的政 策 性 搬 迁 事 项 不 断 增 多 。 近 年来 , 由于 城镇 整体 规 划 、 基础 设 施 建


国家对 企业政 策性 搬迁 的有关 税
定 计 算的 折 旧或摊 销 可 以在 企 业所 得 税 前扣除。 从上 面的分 析可 以看 出 。 企业 符合 规 定 条件 的搬 迁收 入或处 置收 入 。 对应 的用 于 固定资产 重置 或改 良支 出、 技术 改造 支 出和职工安 置支 出的那 部分 收入 。 可 以不 缴 企 业缴 纳所 得税 。 这体 现 了这 样 的 思 路: 企业政 策性搬 迁主 要是在 政府 主导 下 进行 , 在 有重 置或 改 良固 定资 产 、 技 术 改 造 或 购置 其他 固定 资 产 的计 划或 立 项 报 告 的情况下 , 企 业搬迁 收入 或处置 收入 资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成本等原因,将生产经营活动搬迁到其他地方。

这种行为在如今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策略。

然而,在进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时,税务处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需要企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探讨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相关问题与处理方法。

首先,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之前,应事先了解搬迁地的税收政策。

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可能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很大,因此在搬迁决策之前应进行综合比较和分析。

企业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了解目标地税务法规、优惠政策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通过了解搬迁地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做出理性决策,选择最有利可图的地点。

其次,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需要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合理利用法律的规定,对搬迁前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理,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在搬迁前将资产变现,将收益用于新厂址的建设和运营。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合资企业、转让股权等方式来进行资产重组,实现税务优化。

然而,在如此复杂的税务处理中,企业需要非常小心,遵守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合规地进行各项操作。

接下来,企业在完成搬迁后需要及时处理搬迁前余留的税务事项。

这包括清理搬迁前地区的财务账务,以及办理各项税务注销手续。

企业应与地方税务局联系,了解具体的注销流程和时间节点。

同时,还应与各个金融机构、供应商等相关方面进行沟通,确保所有的税务事宜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产生纠纷和损失。

此外,企业还需要关注各种潜在的税收风险和合规问题。

例如,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资本利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的风险。

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法规的变化和金融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自己的税务筹划措施,确保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要求。

此外,税务处理也需要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紧密合作。

政府对于对外搬迁的企业通常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减税、退税等。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差异的案例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差异的案例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差异的案例分析及税收筹划引言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政策性变化和经营环境的变动。

一项重要的变化是企业政策性搬迁,即企业将其生产基地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

这种搬迁常常涉及到财税差异,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差异的具体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措施。

案例分析:企业A的政策性搬迁让我们以一个虚构的案例来说明企业政策性搬迁对财税差异的影响。

假设企业A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在某省A地区设立了生产基地并享受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B地区的政策更加有利,企业A决定将其生产基地搬迁到B地区。

财税差异分析在搬迁前,企业A在A地区享受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税收减免: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企业A在前5年内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2. 土地优惠:企业A在A地区购买土地时,可以享受50%的土地转让税减免。

3. 人才补贴:A地区政府为鼓励企业发展,给予企业A一定的人才培训和招聘补贴。

搬迁到B地区后,企业A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基地建设补贴:B地区政府为吸引企业搬迁,提供一定的基地建设补贴。

2. 人才补贴:B地区政府为促进就业,给予企业A一定的人才培训和招聘补贴。

3. 物流费用补贴:由于B地区地理位置优越,企业A可以获得一定的物流费用补贴。

税收筹划措施企业A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需要考虑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财税差异对其经营的影响。

以下为一些建议税收筹划措施: 1. 尽早规划:在搬迁前应充分了解目的地地区的税收政策,并针对目标地区的政策性搬迁提前进行充分的规划,包括与当地政府协商税收优惠条件。

2. 保留原有政策优惠:企业A可以与原地区的政府协商,在搬迁后一段时间内维持原有政策优惠,以减小搬迁对企业财税差异的冲击。

3.利用新地区的税收优惠:企业A在搬迁后应充分利用B地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确保享受到全面的优惠。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一、概述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政策要求,从原址搬迁至新的地区或场所。

这种搬迁可能涉及到税务方面的处理,因此,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内容。

二、税务申报与注销1.税务登记在企业政策性搬迁之前,企业需要将新的地质进行税务登记。

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搬迁通知等。

2.税务注销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原址进行税务注销。

在搬迁完成后,企业应向原址所属地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搬迁证明、税务登记注销申请等。

三、税收优惠政策1.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政策,企业政策性搬迁可能享受免税政策。

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如搬迁通知、项目批复等。

2.减免税政策除了免税政策,企业还可能享受减免税政策。

具体的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而定,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相关政策细则,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四、税务风险与合规处理1.检查和清查税务机关可能对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进行检查和清查,以确定搬迁是否符合规定。

企业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合规处理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时,必须合规操作,遵守税务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应在搬迁之前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律师,确保搬迁过程中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五、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搬迁通知3.搬迁证明4.税务登记申请表5.税务登记注销申请表6.项目批复文件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务登记:指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登记手续,获得纳税人资格的过程。

2.税务注销:指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取消纳税人资格的手续。

3.免税政策:指国家或地方为促进某些特定行业、地区或项目发展而实施的不征收税收的政策。

4.减免税政策:指国家或地方为鼓励企业发展,减少其税负而实施的减少或免除税收的政策。

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浅析

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浅析

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浅析拆迁补偿,又名征收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工程涉及到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多方。

企业和个人的搬迁大致可分为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

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到政府对城市的规划或其他主导原因,会有许多税收优惠。

而商业性搬迁是由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自由协定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不参与其中。

在税收上适用各种不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税务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如果没有,则一般不会认同为政策性搬迁,从而将此类涉税处理界定为商业行为。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本文阐述旧城改造中涉及税收问题(假定全部为政策性搬迁),下面由小编来为各位梳理一下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政策。

一、增值税(及营业税)1、被拆迁企业或个人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免征增值税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性拆迁固定资产企业税费怎么处理

政策性拆迁固定资产企业税费怎么处理

政策性拆迁固定资产企业税费怎么处理(1)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从而使被扣除的这部分收入暂不缴纳所得税;(2)对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按照剔除已扣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据以计算税收上的折旧或摊销。

现在在社会上,有不少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一些城市,有些固定资产企业会遇到政策性拆迁的问题,遇到这样的问题,▲政策性拆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和财税应该怎么处理?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一、企业搬迁所得税相关规定及其分析▲(一)相关规定与此前有关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问题的几个文件比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在“搬迁中购置资产支出是否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以搬迁收入购置资产的折旧、摊销可否税前扣除”两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11号公告下发以前,企业搬迁所得税政策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的变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61号)规定:(1)企业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下同)、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7]61号在现行税法框架下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118号),基本沿用财税[2007]61号的规定,其中关于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扣除及其提取折旧、摊销的规定,基本上与财税[2007]61号的表述完全一致。

3、国家税务关于《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财税[2007]61号和国税函[2009]118号中有关购置资产扣除作了实质性变更,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管理:单位政策性搬迁-账务和税收应怎么办?

财务管理:单位政策性搬迁-账务和税收应怎么办?

单位政策性搬迁,账务和税收应怎么办?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即有以下六种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那么,政府性搬迁的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应该怎么做呢? 【案例】 s省Y市N化工厂有近六十年的发展历史,近年来经济效益一直很好。

只是厂址在市区,生产过程中有一定环境污染问题。

Y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其将有气味的生产装置搬到郊外某化工园区,本部仅留下总部管理职能,并通过这次搬迁完成转型升级。

市退城进园办(市经信委)会同市化工园区、市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其转型升级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并以市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发布了项目财政补贴办法,市财政局于2016年6月向N化工厂拨付了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5亿元。

 转型升级项目的内容主要涵盖了生产装置的迁出、环境恢复和新项目的建设等内容,要求边生产边重建,在一年内完成搬迁。

经预测,项目总投资约8亿元,其中安置部分职工、各类资产搬迁安装等费用支出约1亿元,征地和新厂房建造支出约2亿元,考虑作为一家化工企业,由于强酸、强碱等强腐蚀的影响,化工装置一经拆除几乎无法再次使用,只能作报废处理,需重新购置生产设备5亿元。

 N化工厂将收到的专项资金5亿元记在“专项应付款”。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结束,财务负责人就这笔财政资金选择何种方案进行优惠项目备案犹豫不决。

我们认为可以选择政策性搬迁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两种方案,并从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角度对两种方案进行比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什么是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定义,即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处置相关资产的行为,则属于非政策性搬迁即商业性的搬迁。

可见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区别之一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之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拆迁补偿收入。

那么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搬迁即商业性搬迁税收政策是怎么的呢?一、营业税(一)政策性搬迁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收回府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就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文件对由于政府行为单位或个人归还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为了实际征管中准确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非政策性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可见如果没有政府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对于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行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的建筑物等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由于没有政府搬迁文件或不属于旧城改造范围,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得到的此类补偿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应得的补偿费。

它属于一种财产转让的经营行为,被搬迁企业或个人接受的补偿费,实际上是财产转让收入。

接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收入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给付款单位,申报交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性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这里提醒注意的第一点:企业的搬迁业务除必须有政府的搬迁文件或公告外,还应有搬迁协议、搬迁计划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并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完成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任务。

第二点:对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过程产生的原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非政策性搬迁1、被搬迁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后的余额,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取得补偿款也没有政策性搬迁那样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之类的优惠政策。

2、由于非政策原因搬迁,被搬迁企业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如果重置、重建、改良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类的,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而不能像政策性搬迁那样将重置、重建、改良支出全部抵扣;如果属于费用性质的,则可计入当期损益扣除。

3、同样发生的资产损失也需要按照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一)政策性搬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过标准部分,应属于个人所得纳税范畴,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政策性搬迁补偿费(转让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一)政策性搬迁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对实施细则“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进行了明确。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此,被搬迁企业符合上述政策性原因拆迁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非政策性搬迁对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被搬迁企业或个人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其增值额由补偿费(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额后确定。

扣除额则根据以下文件处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过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按增值税条例第六条第(一)、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五、契税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九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如果不属于政策性搬迁则没有上述优惠政策,应该按照契税的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