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政策选择及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处于城市规划中的企业经常会因城市化建设发生搬迁业务,企业对此类业务的会计规范以及税务处理不甚了解。
本文从会计与税务两个方面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何谓政策性搬迁?简而言之,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主导的搬迁。
目前,会计、税务对此概念的认识是一致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文件从收取搬迁补偿款、搬迁和重建补偿、结余处理三方面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将政策性搬迁业务视同政府补助,按收益法核算。
具体如下:(一)收取搬迁补偿款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二)搬迁和重建补偿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三)结余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出台之前,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存在很多争议。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主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将政策性搬迁收入视为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1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
政策性搬迁政策及会计处理
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涉税政策及会计处理的说明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1号、大地税公告【2013】2号中相关政策进行说明。
1、以上法规规范的是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非政策性搬迁不适用以上法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属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应该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2、法规规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否则不能按照以上法规执行。
3、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大地税公告【2013】2号规定执行。
(1)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已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2)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2013】第11号规定。
(3)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2012】第40号规定。
具体实施方式与各项规定之间的差异见附表1。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注意的问题(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②搬迁重置总体规划;③拆迁补偿协议;④资产处置计划;⑤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2)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3)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政策性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政策性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探讨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清算中发生搬迁损失或搬迁所得的税务处理。
搬迁损失税务处理的两种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1.在搬迁完成当年,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2.自搬迁完成年度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企业应结合搬迁完成年度及以后年度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所得额的多少,筹划一次或分期税前扣除搬迁损失。
如:甲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2014年为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也是搬迁完成年度,未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
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收入是税务处理较为复杂的业务之一。
对于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目前主要由以下一些文件规范:《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该文件是截至目前对内资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第一个全国统一的专门性规定,其出台包含了鼓励企业(尤其是老企业)通过盘活土地资源存量获取发展所需资金和开拓发展空间的意图。
本文将在介绍、分析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的基础上,讨论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以及内外资企业在此方面的所得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与应关注的问题1、财税[2007]61号文界定了“搬迁补偿”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及与政府签订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
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常规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安置职工费用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政府补贴账务处理(经典)
关于公司政策性搬迁收到补贴账务处理方案(方案一)一、执行的会计政策和文件(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资本性投入,对于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第二条规定: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7]207号)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收到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 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 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 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 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 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 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搬迁 补偿 款 用于有 关费用性支 出以及 的第l 1 号 公告, 其内容是针对4 0 号公告 第2 6
关文件证 明资料的, 属于政策性 搬迁:
(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 要; ( 二) 由政府 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 水 利
等基 础设施的需要;
( 三) 由政 府组 织 实施 的科 技、 教育 、 文 化、 卫生、 体育 、 环 境 和资源保 护、 防灾减灾 、
文物 保护、 社会 福利、 市 政公用等公共 事业
给企 业 提 供 财 力方 面的 支撑 , 即拨给 企 业 发生的损失部分, 其性质 属于与收 益相关的 条的规 定进行了调整。
一
定数额 的拆迁 补偿款。
政 府 补助 , 发 生时, 直 接冲销 “ 递 延收益 ” 科
4 0 号 公告 第2 6 条规 定: “ 办 法( 指4 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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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园地 I T A XA T I O N F I E L D
以前已经完成搬 迂且已按 原规定进 行税务 处理 为:
处 理 的, 不再调整。 ”
企 业政 策性 搬 迁所 得 税管 理 办法 的公
( 一) 2 0 I 2 年 的会 计 处 理 ( 单位: 万元, 告” 的规 定, 企 业发 生的购置 资产支出, 不 得 从 搬迁 收入 中扣除。 所以, 搬 迁 期间所 购置 的固定资 产和 无形资产, 与使用企业自有 资 1 7 0 0 金 购买 固定 资 产和无 形 资产 相同, 其计 提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 引言拆迁补偿费作为政府对于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涉及到会计和税务处理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2.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2.1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拆迁补偿费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认。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实际支付情况,将其确认为相关资产或费用。
2.2 拆迁补偿费的分类拆迁补偿费的分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常见的分类包括拆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费等。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具体分类,进行相应的会计科目核算。
2.3 拆迁补偿费的计提和支付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方式计提和支付。
计提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计提或分期计提的方式,支付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在支付过程中,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结算,确保拆迁补偿费的准确支付。
2.4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和摊销拆迁补偿费在确认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摊销原则进行摊销,以平均分摊到相关期间的成本或费用中。
摊销的方式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或其他合理的摊销方式。
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拆迁补偿费作为一种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需要按照一定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付款。
3.2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优惠政策针对拆迁补偿费,国家也提供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以减少被拆迁户的税负。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税务优惠政策,以降低被拆迁户的税务负担。
3.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登记和抵扣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拆迁补偿费进行税务登记和抵扣,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只有进行了税务登记,才能享受相关的税务抵扣。
赤峰会计考试报名网: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赤峰会计考试报名网: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关于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环保问题、土地资源稀缺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城市的重新定位与规划的调整都会涉及到企业的搬迁。
地方政府为了支持政策性搬迁,给予被搬迁企业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的会计处理企业所依据的文件主要有《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搬迁补偿款及其存款利息计入专项应付款,搬迁结束后的余额调增“资本公积”,如不足则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两个文件的相同点是,收到补偿款都计入专项应付款,不同点在于是否参照政府补助准则通过递延收益来核算。
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上,会计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搬迁收入通过“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核算。
背离了搬迁补偿款的政府补助性质;也有些学者提出不一致的观点: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应通过“专项应付款”和“资本公积”进行核算;也有人认为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对于重建过程中的各种补偿,应转入“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扣除“递延收益”的余额,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搬迁补偿款的属性分析笔者认为,弄清楚搬迁补偿款的性质是探寻正确会计处理的前提条件。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上来看,搬迁补偿款实质上是政府支付一定的对价来换取企业做出搬迁的履约行为,其本质上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在进行政策性搬迁时,会计与所得税处理是一个需重视的方面。
政策性搬迁指的是政府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而主导并安排的城市或乡村搬迁项目。
这种搬迁涉及到一系列的财务和税务问题,需要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以确保搬迁的顺利进行并遵守相关财务和税务法规。
首先,政策性搬迁项目的会计处理十分重要。
在搬迁过程中,会计部门需要准确记录和核算相关的经济活动,包括财务交易和资产变动等。
这些记录不仅能为项目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还能为后续的财务分析和资产评估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在会计处理中,应注意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和透明性。
会计准则的一致性确保了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性和可比性,为项目评估和监管提供了基础。
透明性则能提高搬迁项目的透明度,减少财务风险,并增强社会公众对项目的信任。
其次,所得税处理在政策性搬迁中也应引起重视。
政策性搬迁可能涉及到收入的增加或减少,需要合理的所得税处理来确保遵守税收法规,减少搬迁对象的税负,并提高搬迁项目的可持续性。
征迁安置补偿金是政策性搬迁中常见的一个方面,涉及到收入的增加。
按照税收法规,征迁安置补偿金一般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在所得税处理中,应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合理计算征迁安置补偿金的应纳税额,并按时缴纳税款。
另一方面,政策性搬迁可能导致原住户的收入减少,需要考虑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减轻税负。
这可能包括免税、减免税等措施。
在所得税处理中,应充分了解并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确保原住户享受到合理的税收待遇。
此外,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企业税收处理。
例如,搬迁企业可能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增加或减少的处理,这可能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在税收处理中,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进行准确计算与申报,并确保合规运作,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会计与所得税处理的准确与合规对政策性搬迁的成功至关重要。
合理的会计和税收处理有助于提高搬迁项目的透明度与可持续性,并增强公众对项目的信任度。
政策性搬迁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20X7年7月,某公司因政府规划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取得搬迁补偿收入3 000万元。
搬迁中房屋、土地账面价值拆除损失1 500万元,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80万元,20X9年11月1日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600万元。
20X9年12月完成搬迁。
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
问: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1.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 20X7年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0贷:专项应付款 3000(2) 20X7年房屋、土地账面价值拆除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500贷: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 1500借:专项应付款 1500贷:递延收益 1500(3) 20X7年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借:管理费用 580贷:银行存款 580借:专项应付款 580贷:递延收益 580(4)20X9年搬迁完成处置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2080贷:营业外收入 2080(5)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600贷:银行存款 600借:专项应付款 600贷:递延收益 600(6)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320贷:资本公积 3202.企业所得税处理(1)20X7年度计入损益的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2080万元应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20X9年为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所得为:3000-1500-580=920万元)。
(2)该余额920万元应计入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填表规则,当期纳税调整金额为1160万元。
(3)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600万元。
拆迁补偿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拆迁补偿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企业拆迁通常包括政策搬迁和商业性拆迁两种形式。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通常并非出于自愿,搬迁补偿款主要是补偿企业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以及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新建厂房等支出以及安置职工之用。
一、营业税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2008-3-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2.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2009-09-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导读: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土地的出让政策导致很多企业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该业务的处理有一定特殊性,很多会员对其处理存在异议,这里就此处理方法给予表述。
一、税务处理(一)营业税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可视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在能够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的情况下,该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搬迁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实施的,则企业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账务、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账务、税务处理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发展战略进程的推进,企业因政府政策性原因进行搬迁的现象越来越多。
笔者在此主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称“40号公告”等相关的文件,对拆迁补偿费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财税处理及其差异进行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界定所谓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而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在界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时,要注意三个方面。
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两项收入,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理收入。
(一)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二)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分析(一)政策性搬迁涉及资产的税务处理:1、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继续用,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2.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投入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
在该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企业搬迁所得为盈利的税务处理: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注意:上述所得中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老会计经验】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为收入总额。
因此, 企业从政府处获得搬迁补偿款, 无论是货币资金还是非货币资金, 从性质和根源上均构成税收上的收入。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 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考虑到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款将用于弥补搬迁损失和支付重建成本, 为减轻企业税收资金占用负担, 对将搬迁补偿款确实用于安排搬迁成本的,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按企业是否有搬迁规划, 明确了具体的税务处理方法:一是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用企业搬迁补偿款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或没有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没有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 企业应以搬迁补偿款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 将其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企业有相应的搬迁规划, 根据搬迁规划, 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 重置固定资产, 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 或进行技术改造, 或安置职工的, 对取得的搬迁补偿款, 准予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 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考虑到企业搬迁的阶段性需要, 税收上制定了企业可以推迟(递延)确认收入的优惠政策。
为约束企业确实将搬迁补偿款用于再生产, 税收对企业搬迁补偿款推迟确认收入在时间上作了限制性规定。
即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 搬迁补偿款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 搬迁补偿款余额应并入完成搬迁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年期满后, 如果企业仍未完成搬迁, 即使在搬迁规划确定的计划内, 在规划搬迁次年起的第六年, 也要将搬迁补偿款余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按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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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政策选择及税务处理[摘要]对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政策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搬迁人应根据其所采用的会计规范而做出相应的选择。
同时,因会计政策与税收规范的不一致,使得两者之间产生的差异,时常会使搬迁人对此产生误解。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会计政策选择;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在不同的财税政策中有不同的解释,但其实质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不妨将其概括为:政策性搬迁补偿款是因按照政府政策的要求在搬迁过程中所获得的财政性补偿资金等款项的统称。
一、适用会计政策的选择对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有两种现行的且相近的规定:一是财政部于2005年以财企[2005]123号发布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及孳息,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企业因搬迁和重建所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迁置费用、职工安置费等,直接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搬迁结束时,节余的搬迁补偿款计入资本公积,超支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另一是财政部于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
解释3号第四条要求: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以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在通知和解释3号的相关规定中,既有相近的地方,也存在差别之处。
在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时,均要求先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
对节余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部分,要求转入资本公积;不足的部分,均计入当期损益。
在具体使用该部分款项时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别:通知要求,使用该部分款项时应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而在解释3号中要求,对其使用时应先将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然后再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同时解释3号在对节余部分进行结转时,强调要区别对待,即应视款项的具体用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作为搬迁人对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该选用哪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关键是要看搬迁人在搬迁时所执行的会计规范,如果搬迁人在搬迁时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那么对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就应该按照准则解释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搬迁人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或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会计制度的话,就应该按照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仅就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而言,在总量上是没有差别的,但可能存在分期以及结构性差异。
财企[2005]123号文件及解释3号中,对可以核销的费用及损失补偿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当然其不可能将所有相关的搬迁及迁置费用全部列举出来的,因此笔者认为,未列举的费用和损失,财会人员应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职业判断,只要是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与搬迁活动直接相关,如果不进行当前的搬迁活动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应该可以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或是由搬迁补偿款进行弥补。
二、通知和解释3号应用举例甲公司于2009年3月1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和事先达成的搬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开始搬迁。
3月1日甲公司账面固定资产原值50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2700万元,其中即将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000万元、累计折旧1800万元。
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1000万元,累计摊销额400万元。
其他流动资产若干。
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为5000万元,以下业务均发生于2009年。
本文中会计分录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一)假设甲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对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1.收到搬迁补偿款5000万元(其中包含原土地使用权拍卖款1500万元),甲公司将该笔款项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明细科目为“搬迁补偿款”。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5000;贷: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款5000。
2.支付新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1500万元、重置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2000万元,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500,固定资产2000;贷:银行存款3500。
3.支付相关人员安置费300万元和资产搬迁、移置费用400万元,直接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款700;贷:银行存款700。
4.因搬迁需要处置固定资产的原值2000万元,累计折旧600万元,处置价款70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900万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款900,银行存款等700,累计折旧600;贷:固定资产2000,银行存款200。
注:在本分录中省去将固定资产的余值等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的过程,5中分录与此同。
5.因搬迁提前报废、无法搬迁且几无处置价值、按照要求由搬迁企业自行清理的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已提折旧1800万元,该部分固定资产发生清理费用1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款300,累计折旧1800;贷:固定资产2000,银行存款100。
6.假设原址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于年底已被政府直接被收回,应做如下处理,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款600,累计摊销额400;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
7.至2009年年底搬迁已经全部完成,并已投入运营,已核销的搬迁补偿款=700+900+300+600=2500(万元),尚余的搬迁补偿款2500万元,是否应将其全部转为资本公积?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应该将节余部分全部转入资本公积,但笔者以为不区分该款项的真实来源就将其全部转入资本公积有其不合理之处,譬如原址占用土地的处置款1500万元,就不应该计入资本公积,应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处理,因为该部分资金是用原有土地使用权交换所得到的,尽管是采用“招拍挂”方式进行处置后从财政途径返流到企业,但其只是改变交易方式和资金的直接流入渠道,并没有改变土地交易的实质,因此对节余的搬迁补偿部分应采用如下处理方式: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款2500,贷:营业外收入1500,资本公积1000。
(二)假设甲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就要按照解释3号的要求执行1.收到搬迁补偿款时的会计处理,同(一)中的1,不再赘述。
2.购置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同(一)中的2,故省略。
3.支付的职工安置费,应计入管理费用;支付的资产搬迁和移置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或是所搬迁移置资产的成本中,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本例中将该部分费用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借:管理费用700,贷:银行存款700。
4.处置固定资产的损失80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900,累计折旧700,银行存款等600;贷:固定资产2000,银行存款等200。
5.报废固定资产损失等的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300,累计折旧1800;贷:固定资产2000,银行存款100。
6.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600,累计摊销额400;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
7.按照解释3号的要求应将收到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属于对搬迁过程中所发生的搬迁损失及相关费用性支出、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部分,应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政府补助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是除第一之外的具有其他用途的搬迁补偿款,应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1)将用于补偿搬迁损失等的搬迁补偿款2500万元,结转入递延收益,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款2500,贷:递延收益2500。
假设该部分全部是用来补偿搬迁损失等项目的,因本年度搬迁已经完成,故应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借:递延收益2500,贷:营业外收入2500。
(2)在5000万元的搬迁补偿款中,有1500万元属于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所得,实际上是其原址所占用土地的处置收入,真正属于搬迁补偿的款项只有3500万元,应该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5000-1500-2500=1000(万元),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款1000,贷:资本公积1000。
(3)土地处置价款部分应结转为收入,其成本部分已经在(1)中得到补偿,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全部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借:专项应付款1500,贷:营业外收入1500。
通过(一)和(二)的分析可以看到,若在(一)中对专项应付款的节余部分不做进一步的分析,只是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去做会计处理的话,会使得前者所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比后者减少1500万元,而使前者的资本公积比后者增加150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曾多次发文,每一次新出台的政策中都或多或少有些创新,现在正在执行的税收政策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发布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在该通知中规定:(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超过五年期限没有使用的部分,计入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上溯至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经审核后确认,甲企业的搬迁支出属于重置性支出,未发生将其它支出混入其中的情况,因此该部分搬迁支出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本期实际发生的搬迁支出=1500+2000+700+800+300+600=5900(万元),本期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和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合计为5500万元,搬迁支出超过了搬迁过程中的收入400万元,应将其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