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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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1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 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公司拆迁补偿金利息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拆迁补偿金利息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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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账务处理

关于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账务处理

关于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账务处理目前,随着经济改革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工业区的整体规划,各地对企业的拆迁由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补偿。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这一补偿款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收征收,尽管税收方面有了一定的要求,但政策规定可能不很完善,再加上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可能造成偏差,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导致了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误区,故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更好地理解和完善现有的相关政策,明确会计法和税法的不同要求,指导企业完成对拆迁补偿费的正确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

就现有的政策,对拆迁补偿费问题作了以下规定:2004年05月19日,苏国税发【2004】第097号第十条,关于拆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该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用公式表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搬迁后重置的,搬迁补偿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的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

另一种情况是搬迁后不重置,则搬迁补偿收入需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一、补偿收入会计账务处理现状就以上处理方法和处理原则,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由于理解上的不一致和税收处理方法上的不完善,导致了目前各企业对“拆近补偿费”的不同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1、挂账不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 拆迁补偿款

企业会计准则 拆迁补偿款

企业会计准则拆迁补偿款企业会计准则对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公司在遇到拆迁补偿款时,需要根据准则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拆迁补偿款指的是当一家公司在进行拆迁工作时,政府为了对企业进行补偿而对其支付的款项。

下面将从拆迁补偿款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拆迁补偿款的会计确认主要是指公司在接到拆迁补偿款后的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拆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被政府拆除,重新安置、搬迁等相关工作而收到的补偿款项。

拆迁补偿款需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会计确认,应当以收到拆迁补偿款的当日为准,将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在拆迁补偿款的计量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具体的要求。

拆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并且根据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用,在其余款项中分摊所需费用。

企业在计量拆迁补偿款时,需要注意合理且准确地计算拆迁补偿费用,以确保计量结果的真实可靠。

对于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将拆迁补偿款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在会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在拆迁补偿款的披露中,企业应当详细列示拆迁补偿费用以及相关的计算方法,以便于读者对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情况进行了解。

此外,企业在处理拆迁补偿款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充分了解拆迁补偿款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确保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其次,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正确计算拆迁补偿费用,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会计处理不准确。

最后,企业应及时对拆迁补偿款进行会计处理,并备案相关凭证和文件,以备查验。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对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在遇到拆迁补偿款时,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正确的会计确认、计量和处理,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也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确保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浅谈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摘要:当前,因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改造等原因,为数不少的企业会碰到拆迁,取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

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如何纳税,成为企业会计人员面临的一道难题。

本文旨在根据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涉税问题。

关键词:拆迁补偿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目前,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为数不少企业会碰到厂区搬迁、土地使用权收回、厂房拆除等情形,相应会从政府、拆迁公司、开发商等处获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往往采用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

有时也许是组合式的。

由于补偿形式的多样性、补偿期限的不确定性、补偿款使用的专项性等特点,使得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对因企业拆迁而出现的会计事项感到难以入手,涉税方面更是感到头疼。

那么企业对因拆迁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拆迁补偿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结合拆迁补偿形式分别讨论如下:总的核算原则:依据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款专用”原则。

涉税处理总的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遵循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对拆迁补偿净得应纳入企业纳税所得,依法纳税。

第一种情形:货币补偿这种情形下,企业因拆迁一方面表现为实物资产被拆除,合法拥有的土地被收回,乃至需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等等;一方面则是取得货币形式的拆迁补偿。

此时,会计处理一方面是反映拆除资产的实际损失,一方面反映按照拆迁协议收到的货币补偿以及按照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用所得货币资金购置相关资产、支付拆迁费用等。

案例1:A公司位于B市区,根据B市城市建设规划,决定拓宽改造A公司前的街道,A公司沿街的厂房及部分用地列入了拆迁范围。

双方商谈,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财会实操收到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收到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收到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属于补偿搬迁后新建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结余,应当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属于政策性搬迁而收到的补偿款,全额计入”专项应付款。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是什么?专项应付款是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外发生的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

专项应付款是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所形成的不需要以资产或增加其他负债偿还的负债。

"专项应付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企业搬迁财务处理流程

企业搬迁财务处理流程

企业搬迁财务处理流程
企业搬迁的财务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时,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对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按照拆迁产生的相关费用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在企业完成拆迁之后,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 税务处理:公司地址变更后,税务处理流程如下:
需要拿着营业执照先去迁入地工商局咨询公司是否接收,迁入地会根据企业情况信息判定是否接收,接收后迁入地会给一个接收函。

拿到接收函后去目前所在的迁出地工商局让他们把档案传到迁入地,这个时间段比较长。

3. 手续办理:公司在办理变更手续前,需要提前和工商局预约。

目前此种预约一般可以现场预约,也可以电话进行预约变号。

然后就是提交公司相关资料,按照所属工商局的要求提交之前准备的变更信息和资料,然后静等审核结果。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财务人员或公司管理人员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一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涉及到固定资产处置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取得的固定资产残值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由“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题】宜城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整体搬迁至工业园区。

原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交由政府统一规划。

宜城公司土地使用权历史成本800万元,累计摊销650万元;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历史成本3000万元,累计折旧2650万元。

在搬迁过程中,宜城公司如下业务:(1)取得政府拨付的拆迁补偿款5000万元;(2)处置一台旧设备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该设备账面原价28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3)搬迁至工业园区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新建厂房及办公楼支出2500万元。

假设无其他业务发生,请作出宜城公司与搬迁相关的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与搬迁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拆迁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 50 000 000贷: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50 000 000(2)转销土地使用权时: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 500 000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 6 500 000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 000 000(3)转销房屋建筑物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3 500 000累计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 26 500 000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30 000 000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50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3 500 000(4)转销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净损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净损失=150+350=500(万元)借: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5 000 000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5 000 000(5)处置设备,设备转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 000累计折旧-机器设备折旧 2 000 000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2 800 000(6)处置设备,确认转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000(7)计算固定资产处置应交增值税(其他税费省略):应交增值税=100万元÷(1+3%)×3%=2.91(万元)减按2%征收=100万元÷(1+3%)×2%=1.94(万元)享受优惠=100万元÷(1+3%)×1%=0.97(万元)①应交增值税借:固定资产清理 29 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9 100②实际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9 400贷:银行存款 19 400③税收优惠转收益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9 700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9 700(8)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房屋建筑物清理净损失=350(万元)机器设备清理净收益=100-80-2.91=17.09(万元)合计清理净损失=350-17.09=332.91(万元)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329 100贷:固定资产清理 3 329 100(9)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新建厂房及办公楼支出2500万元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 000 000在建工程-厂房及办公楼 25 000 000贷:银行存款 35 000 000(10)专项应付款转递延收益时:借: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35 000 000贷:递延收益 35 000 000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递延收益分摊会计处理略。

征地拆迁资金财务制度

征地拆迁资金财务制度

征地拆迁资金财务制度
一、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日益频繁,拆迁户需要得到合理的补偿,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于保障拆迁户的利益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规范的征地拆迁资金财务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征地拆迁资金来源和管理
1. 征地拆迁资金主要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土地出让金、征地费用、拆迁补偿款等。

2.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3. 征地拆迁资金应分账设立,确保归口管理,不得私自挪用、乱用。

三、征地拆迁资金审批和拨付
1. 征地拆迁资金审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2. 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应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拨付的真实合法性。

四、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
1. 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或滞留。

2. 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征地拆迁资金监督和审计
1. 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拆迁资金的使用得到监督和审查。

2. 每年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年度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六、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问责
1. 对违法挪用、滞留等行为的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确保拆迁资金的安全使用。

2. 拆迁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当使用资金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七、结语
建立规范的征地拆迁资金财务制度,对于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严格执行,才能确保征地拆迁资金的安全使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愿每一位拆迁户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红利。

搬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实例知识讲解

搬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实例知识讲解

搬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实例SDS水泥厂是山东省内水泥支柱企业,随着城市的发展SDS水泥厂已是身处闹市,粉尘污染已严重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成为市区的污染大户,政府决定对其进行腾笼换业,将整个生产厂区迁出市区。

为顺应政府规划,SDS水泥厂决定实施腾笼换业将全部生产部门迁出市区,既可以净化市区的环境,有可以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在实施腾笼换业的过程中,政府财政按每平方米2300元的价格拨付了3800万元的搬迁补偿款作为拆迁补偿款。

该厂拆迁资产的原值26800万元累计折旧15400万元,拆迁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21万元,拆迁设备的运输、调试等费用共计发生145万元,员工安置费按员工实际工龄每年每人1200元发放共计260万元。

因为,SDS水泥厂的拆迁是在政府的规划范围内由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并且拆迁补偿款完全是由政府财政来解决,符合山东省掌握的免征营业税的原则,以及国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在向SDS水泥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做出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以下是SDS水泥厂此项拆迁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过程。

1、收到搬迁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380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3800万元2、固定资产拆迁时:①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1230万元累计折旧15400万元贷:固定资产26800万②支付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21万元贷:银行存款21万元③清理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1251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1251万元此时,如果政府所确定的拆迁补偿只有1000万元,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实际发生了251万元的拆迁损失,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的规定,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以及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在取得税务机关的批文后可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3、运输、调试设备发生的费用:借:专项应付款145万元贷:银行存款145万元依《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备的运输费、调试费属于资产资本化的内容,支出的运输费、调试费要通过资产折旧的形式转化为成本费用,税法也有着相同的规定,但以财企[2005]123号的处理原则,作为费用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处理,从而产生税会时间性差异。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 引言拆迁补偿费作为政府对于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涉及到会计和税务处理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2.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2.1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拆迁补偿费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认。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实际支付情况,将其确认为相关资产或费用。

2.2 拆迁补偿费的分类拆迁补偿费的分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常见的分类包括拆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费等。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具体分类,进行相应的会计科目核算。

2.3 拆迁补偿费的计提和支付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方式计提和支付。

计提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计提或分期计提的方式,支付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在支付过程中,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结算,确保拆迁补偿费的准确支付。

2.4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和摊销拆迁补偿费在确认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摊销原则进行摊销,以平均分摊到相关期间的成本或费用中。

摊销的方式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或其他合理的摊销方式。

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拆迁补偿费作为一种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需要按照一定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付款。

3.2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优惠政策针对拆迁补偿费,国家也提供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以减少被拆迁户的税负。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税务优惠政策,以降低被拆迁户的税务负担。

3.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登记和抵扣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拆迁补偿费进行税务登记和抵扣,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只有进行了税务登记,才能享受相关的税务抵扣。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拆迁补偿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项目需要拆除居民住房或企事业单位的场所,对被拆迁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是指对拆迁补偿款项进行会计分录和处理的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拆迁补偿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及其操作流程。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账务处理有拆迁补偿款、补偿土地及房屋等。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将拆迁补偿款分为现金补偿款和非现金补偿款,其中现金补偿款是指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款项,非现金补偿款是指以其他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款项,例如以房屋、土地等形式进行补偿。

我们来看现金补偿款的会计分录处理。

假设某市政府对一家企业进行拆迁补偿,现金补偿款为100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分录如下:借:拆迁补偿款(资产类科目) 100万元贷:现金(资产类科目) 100万元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将拆迁补偿款计入资产类科目中,同时减少现金账户中的金额。

接下来,我们来看非现金补偿款的会计分录处理。

假设某市政府对一家居民进行拆迁补偿,以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进行补偿。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分录如下:借:拆迁补偿款(资产类科目) 80万元贷:房屋(资产类科目) 80万元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将拆迁补偿款计入资产类科目中,同时将房屋计入资产类科目中。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相关的税收因素。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对拆迁补偿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款8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分录如下:借:拆迁补偿款(资产类科目) 80万元借:个人所得税(费用类科目) 16万元贷:现金(资产类科目) 96万元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将拆迁补偿款计入资产类科目中,同时将个人所得税计入费用类科目中,减少现金账户中的金额。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其目的是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准确记录,同时符合财务报表的要求。

在进行会计分录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科目名称和金额,并注意核对准确性。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汇总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汇总
行承担。
会计处理:政策性 搬迁在会计处理上 需将搬迁收入和支 出分别进行核算; 商业性搬迁则将搬 迁支出直接计入企
业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政策 性搬迁的税收优 惠政策由政府出 台;商业性搬迁 则无相关税收优
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拆迁补偿费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处理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等。
财务报表披露
资产负债表:企业拆迁补偿费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利润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利润表的影响,如折旧费用等 现金流量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如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记录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如权益的变动情况
增值税处理
企业收到拆迁补偿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补偿款的性质,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对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处理 企业拆迁后购置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风险来源:企业自 身管理漏洞、税收政策 变化、税务人员执法不 严等。
税务风险识别方法:建 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 加强内部税务培训等。
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合理 规划企业税务策略、及时 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加强 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等。
风险防范措施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熟悉国家有关拆迁补偿费的法律法规,确保在拆迁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避免 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添加标题
注意事项:企业在处理企业合并、分立涉及的拆迁补偿费时,需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 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拆迁补偿费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当计入企业拆迁补 偿费中,并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拆迁补偿款收入:公司首先确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金额。

这可能涉及与政府部门、拆迁公司或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2. 录入账务:将拆迁补偿款金额录入财务系统或账册。

确保正确记录收入的日期、金额和来源。

3. 凭证备案:根据公司的财务政策和要求,生成相应的凭证并备案。

这可能包括凭证的编号、日期、摘要和金额等信息。

4. 审核与核对:财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对拆迁补偿款账务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批准支付:拆迁补偿款可以用于支付相应的费用,例如拆迁费、搬迁费、修缮费等。

财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审批支付请求,并确保款项正确发放、流向正确的账户。

6. 追踪管理:对拆迁补偿款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款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

这可能包括编制相关报表、文件归档和记录保存等。

7. 做账处理:拆迁补偿款的做账处理通常包括应收账款的确认、减少或核销等操作。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与拆迁方或政府部门进行对账和协商。

8. 报告与披露:根据公司的财务报告要求,将拆迁补偿款的相关信息纳入财务报表中,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披露。

请注意,具体的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可能因不同公司的规模、行业以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拆迁工程会计制度

拆迁工程会计制度

拆迁工程会计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结合拆迁工程的实际特点制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承担拆迁工程的所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开发商、拆迁公司等。

3. 拆迁工程会计工作应坚持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二、账户设置与管理1. 拆迁工程应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拆迁资金必须通过专用账户进行收付。

2. 专用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定期对账,确保账目清晰、资金安全。

3. 对于拆迁补偿款、搬迁费等支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支付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

三、成本核算1. 拆迁工程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指直接投入到拆迁活动中的各项费用,如补偿款、搬迁费等;间接成本指拆迁过程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2. 成本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成本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

3. 所有成本支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严禁无凭证记账或虚假记账。

四、收入管理1. 拆迁工程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建筑物残值销售等。

2. 收入的确认应以实际收到款项或者确权文书为准,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收入的会计处理应及时准确,反映在当期的财务报表中。

五、财务报表编制1. 拆迁工程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2. 财务报表应真实反映拆迁工程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报。

3.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六、内部控制与监督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拆迁工程的财务管理规范运作。

2.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3.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财经纪律。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拆迁工程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拆迁业务账务处理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拆迁户达成拆迁协议。

被拆迁户甲取得我公司住宅拆迁补偿款71304元,同时我公司还原其房屋面积为92.56平方米。

其中:属于拆迁置换面积为59.42平方米(置换单价为1395元/平方米),超置换面积33.14平方米(市场单价为3271元/平方米)。

我公司为甲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金额为191292元(59.42×1395+33.14×3271)。

该房屋单位成本为1921元/平方米。

请问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账务处理如下:1、支付拆迁补偿款: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71304贷:银行存款713042、销售房屋给拆迁户:借:银行存款191292贷:主营业务收入1912923、计提税金及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564.60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依企业适用城建税税率确定)应交税费——教育费附286.94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191292元(59.42×1395+33.14×3271),应缴纳营业税9564.60元。

4、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77807.76(1921×92.56)贷:开发成品177807.76。

拆迁补偿收入的账务处理

拆迁补偿收入的账务处理

拆迁补偿收入的账务处理对企业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规范,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

1、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然后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属于补偿搬迁后新建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结余,应当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因非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包括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非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然后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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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作者:我的画画提交日期:2008-2-21 13:13:00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λ 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λ 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λ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既然搬迁补偿款是从政府收到的,那么相应的动拆迁项目也必然是由政府主导的。

这也就是此类搬迁的最重要特征。

政府主导性所派生出来的另一项特征是非自愿性(或者说非主动性),即不是企业主动搬迁,而是根据政府的指令被动搬迁。

由政府下达的搬迁通知是表明“政府主导性”和“非主动性”的重要证据。

另外,此类搬迁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水库库区建设或者建造重大市政设施(如道路拓宽、地铁、绿地等以社会公益目的为主的设施)而实施的,也就是建设项目在多数情况下带有公益性质。

但建设项目的公益性本身并不构成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必要条件。

例如:政府为了调整城市布局,将原位于市中心区的重污染工厂搬迁到郊区,在原址兴建高级住宅区。

此类建设项目当然并非公益性项目,但它是在政府主导下,并非企业主动进行的搬迁,因此,在此类搬迁中企业从政府收到的补偿款项也同样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在实务中,此类动拆迁可能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也可能通过“市场化操作”由政府委托专业的动拆迁公司或者政府办的“开发公司”等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或者通过企业所在的上级控股公司实施。

这时除了考虑前述的“政府主导性”和“非主动性”两项基本特征以外,还要结合补偿款项的来源判断能否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

关于对补偿款项来源的分析,详见下文“2. 补偿款项的来源”。

企业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原先的用地转让给房地产公司进行房产开发,不属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范的范围,而应当按照常规的转让无形资产业务进行处理。

有时在此类业务中还会出现这样的安排:先由企业将土地交回给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土地储备中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

这种安排中虽然有土地储备中心作为中间人,但只是为了满足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往往是“平进平出”,并不赚取差价,即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企业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上注明的补偿款向企业支付补偿,同时向房地产公司收取转让金,本身并不从该交易中谋取经济利益,也就不影响交易的实质。

更重要的是该交易并非由政府主导。

因此,此类情况下的搬迁及其补偿款的处理不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2.补偿款项的来源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所涉及的补偿款是指由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

在实务操作中,此类款项的收取可能有以下几种途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1)直接从政府取得补偿金,也就是付款人为政府财政专户。

这是最简单的情形,多见于由政府直接实施搬迁的情形。

款项直接来源于政府本身就是该项动拆迁系政府主导的一项重要证据。

在此类情况下,审计时应取得政府的搬迁通知、确定搬迁补偿款项金额的政府批文和银行进账单等证据,将实际收取的补偿款金额与政府批文核对一致,同时核实银行进账单上载明的付款人是否为财政专户。

(2)从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例如专业动拆迁公司、政府办的“开发公司”或者被搬迁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获取补偿金。

我们认为,在同时满足以下2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所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视同为政府拨款:①补偿款项的金额最终由政府确定并以批文形式明确,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与政府批文一致。

政府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搬迁企业因搬迁而需发生的其他增量费用和损失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需支付的补偿款项金额,但补偿款项金额的最终决定权应当在政府手中,最终以批文的形式加以明确。

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被搬迁企业与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谈判确定补偿金额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由于政府拨给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一笔总的款项,但不确定其中每一户被搬迁企业和居民动迁户应获得的补偿份额。

同时,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通过与被搬迁企业的谈判,意图尽量压低补偿金额,实际支付的补偿金额与其从政府收到的款项之间的差额就形成了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的利润。

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不能视为政府拨款,不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②补偿款项最终来源于政府财政专户,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在这一过程中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即把政府拨给的款项原封不动地支付给各家被搬迁企业,并不利用搬迁补偿款的收付过程谋取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为此,审计中需要实施下列程序:如果被搬迁企业不能提供确定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的政府批文(政府应在该批文上明确各家被搬迁企业分别应获取的补偿款金额),则应向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索取该批文(可以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动拆迁具体实施者的公章以确认其与原件一致)或者函证该批文的主要内容,将该批文中的各项规定与目前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支付方等核对一致。

凡不能提供相关政府批文或者函证确认其各项主要条款内容的,则不能认定为政府拨款。

向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了解其所支付的搬迁补偿款项的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

可以要求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提供收到政府拨款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核实其付款人是否为财政专户。

实务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补偿款的付款人是政府办的“开发公司”,但政府实际并未向开发公司拨入该笔补偿款项,而是要求或者默许其从土地出让金、转让金收入中坐支。

这种情况违反了财政收支“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因而是不合规的;同时也因为其直接来源不是财政,不能认定为政府拨款。

不符合上述政府拨款构成条件的补偿款项不属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范范围,对其处理尚无明文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此类款项应当视为企业转让其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固定资产所收到的款项,应当在扣除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因搬迁直接导致的费用后,将余额计入损益处理;但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所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显著高于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其他因搬迁直接导致的费用之和,则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可以计入损益;同时应将超出部分视同非政府机构所给予的、与重新购建新资产相关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二、搬迁补偿款项会计处理中的一些特殊问题1.可从搬迁补偿款项中核销的费用和损失的范围财企[2005]123号文件对于可从搬迁补偿款项中核销的费用开支的范围采取列举的方式。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可从搬迁补偿款中核销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间接核销,指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的清理损失。

这些资产应当首先按照常规的固定资产清理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清理结束后的净损益不是计入营业外收支,而是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

因此需要注意: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法部分时,这部分固定资产清理损益不包含于“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两个项目内。

(2)直接核销,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搬迁中所灭失的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原账面价值,二是因与搬迁直接相关的一些费用性支出,例如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支出,以及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对于所灭失的土地使用权,视同国家提前收回,故其摊余价值应当作为损失,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

对于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支出,从理论上说应当将这些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中所包含的前一次安装、运输、调试支出及其所对应的累计折旧分别从原值和累计折旧中转销,再将本次新发生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和调试支出增加其原值,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但因为这种操作比较复杂,实际上多数采用简化的处理方法。

如果除了财企[2005]123号文件中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以外,被搬迁企业还发生了其他直接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和损失,例如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等,则这些费用和损失应如何处理?对此,我们的观点是:财企[2005]123号文件中未列举的费用和损失,只要是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与当前的搬迁活动直接相关,如果不进行当前的搬迁活动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应该可以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2.搬迁已经开始但尚未收到搬迁补偿款项时的处理有时政府的搬迁补偿款到位比较晚,在实际到位时企业已经开始实施搬迁,并已发生了可以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的损失和费用。

对此问题的处理,我们的意见是:(1)在收到政府关于确定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之前,因为能否收到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都不能确定,因此不能将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挂账,而应当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2)在政府关于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应以书面文件为证)收到后、搬迁补偿款实际收到之前发生的与本次搬迁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损失,如果在批文中有明确的关于支付期限、进度和方式的规定,因而可以合理预期将会按照该批文的规定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则可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暂挂(但挂账金额不应超出可收到的补偿款金额),待收到补偿款后与“专项应付款”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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