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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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的财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的财税处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房地产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的财税处理【标 签】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款【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过程中,往往要发生拆迁补偿行为,为了鼓励房产开发建设,当地政府往往会给房地产企业一定的拆迁补偿款,对于接受方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分析如下: 一、会计处理 当前会计处理出现矛盾的是房地产企业多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作为土地的实际成本,主张实际收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返还款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来处理。

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另外政府给予的返还从票据上来说并不是原票据的折让冲回,开具的多是其它名目的财政返还。

所以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各种名义的土地返还款不应当直接冲减土地成本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显然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返还款符合这一性质,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第七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第八条的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 。
市 整体规 划 和改造 而面 临搬 迁 问题
,
重 建等
存款 利息
2
一 并转增专项应 付款
对于企 业 因此而 从政 府取 得的搬
,
企业 在搬迁 和重 建过程 中发 生的
,
迁 补 偿款
企 业 会面 临不 同的会计 处理
损 失 或费 用
区分 以下 情 况进 行 处理

:
:
某 化 工 企 业是 辽 宁 省 知 名企
直 接 核 销 专项 应 付 款

(3 )
城市 的整体 规划 设计 个生 产厂 区迁 出市 区 为集 中的产 业基 地
20 10

政府 决 定将其 整 搬至 工 业生产 较
一 理
企 业取 得搬迁 补偿 款的会计处
企 业 因搬 迁而 灭失 的 独人 账 的土地 使用权
,
原 已作 为资 产单 直 接核 销专项 应
:
66 0 44 0 H
(3 )

:
核销房 屋清 理净 损失
生 的 固定 资产 和 无形 资 产损失
66 0 66 0

有 关费
专项应 付款

:
用性 支 出
停 工损 失及搬 迁后 拟新 建资
,
固定资 产
o
固定资产 清理
产进 行 补偿 的 延收益
,
应 自专项 应付 款转 人递 借来自结转房屋清 理净 损失
但该
业会计 准 则》 的 角度对 企业 取得政 府搬 迁 补 偿款 的会计 处理及 企业 所得税 处理 进 行分 析

损 失核 销专项 应 付款 拆卸 运输
,
(2 ) 机 器设 备 因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1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 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一个政策性搬迁补偿案例的财务及税务探讨

一个政策性搬迁补偿案例的财务及税务探讨

一个政策性搬迁补偿案例的财务及税务探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越来越快。

与城市化进程加速相对应,许多新的经济事物应运而生,政策性搬迁补偿便是其中之一。

所谓政策性搬迁补偿是指由于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的需要,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针对这一特殊的经济事物,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一些法规文件对相关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加以规范,如:财企[2005]123号、国税函(2003)115号和财税[2007]61号等。

下面仅就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个案例对政策性搬迁补偿过程中的有关财务和税务处理进行初步的探讨: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的需要,与之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当地政府支付搬迁补偿费2000万元。

公司搬迁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帐面净值为600万元(假设房屋建筑物做报废处理,无收益;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在搬迁时均可移动且未发生搬迁损失)、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帐面净值为100万元,搬迁费用10万元。

公司购置新土地使用权支出200万元(假设使用期限50年),建造新厂房支出800万元(假设使用期限20年,净残值为0)。

一、财务的有关处理:根据财企[2005]123号《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回迁房项⽬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地征⽤费和拆迁补偿费构成房地产项⽬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地征⽤及拆迁补偿费⽀出是指为取得⼟地开发使⽤权(或开发权)⽽发⽣的各项费⽤,主要包括⼟地买价或出让⾦、⼤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税、⼟地使⽤费、⼟地闲置费、⼟地变更⽤途和超⾯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出、安置及动迁⽀出、回迁房建造⽀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其中,直接以货币形式⽀付的成本⽀出,会计和税务处理基本⼀致,⽽以⾮货币性形式⽀付的拆迁补偿⽀出、安置及动迁⽀出、回迁房建造⽀出,由于其⾏为的特殊性,会计和税务处理有所不同,这种不同直接影响到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确认,我们以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占地10000㎡,⼟地成本已发⽣货币性⽀出5000万元,其中⽀付⼟地价款3500万元,拆迁货币补偿1500万元。

另外,在本项⽬中,需要按照1∶1的⽐例,与拆迁户兑现回迁房60套(平均每套150㎡)。

开发项⽬分两期进⾏建设。

⼀期项⽬占地⾯积6000㎡,⼆期项⽬占地⾯积4000㎡。

2009年9⽉,完成⼀期12座500套75000㎡楼房建设,建安成本实际⽀出7000万元(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暂不计),⼀期有回迁房40套,剩余的20套回迁房在⼆期待建。

假设⼀期房屋对外售价为3000元/㎡。

请确定第⼀期完⼯开发产品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

该公司认为,第⼀期竣⼯12座共500套住房,其中的40套回迁房的建安成本应当分摊到剩余的460套可售楼房销售成本中,也就是460套可售楼房要承担500套楼房的成本,并且由于⼀、⼆期回迁房套数和⾯积不等,第⼀期成本⾼,第⼆期成本低,可以有效地减少前期的企业所得税⽀出,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我们根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国税发〔2009〕31号⽂件分析如下:第⼀期商品房的会计成本:1、⼟地成本货币性⽀出为:3500+1500=5000(万元)借:开发成本——⼟地征⽤及拆迁补偿费5000贷:货币资⾦50002、第⼀期回迁房40套建造⽀出:(7000÷75000)×40×150=560(万元)借:开发成本——⼟地征⽤及拆迁补偿费560贷:开发成本——建筑安装⼯程费5603、第⼆期回迁房20套因未实际发⽣,为反映成本的完整性,按照预算成本或第⼀期成本预提⼊账:(7000÷75000)×20×150=280(万元)借:开发成本——⼟地征⽤及拆迁补偿费280贷:预计成本——建筑安装⼯程费2804、⼟地成本合计:5000+560+280=5840(万元)5、第⼀期分配⼟地成本:5840÷(6000+4000)×6000=3504(万元)6、单位可售建筑⾯积⼟地成本:3504÷(75000-40×150)=507.83(元/㎡)7、单位可售建筑⾯积建筑成本:(7000-560)÷(75000-40×150)=933.33(元/㎡)第⼀期商品房的计税成本:房地产开发业务中,拆迁补偿主要有3种⽅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浅析企业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作者:侯忠超张会军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04期摘要:在我国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很多企业会遇到拆迁问题。

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款及利用拆迁补偿款购买土地、重建厂房、购置设备时如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不少会计人员存在误区。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对实务工作提供些许帮助。

关键词:拆迁补偿;会计处理;递延收益;税务处理;汇总清算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2一、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一)目前存在的会计处理误区1.未及时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时,未将对应的金额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也未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2.误将收到的补贴收入冲减搬迁后新增资产价值一些企业将剩余的拆迁补贴款抵减新增资产原值,或者在新增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后,将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递延收益,并同时将递延税款余额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再对新增资产补提折旧,减少新增资产账面净值。

以上两种处理方式会造成低估资产,使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

(二)会计处理依据针对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4点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搬迁财务处理流程

企业搬迁财务处理流程

企业搬迁财务处理流程
企业搬迁的财务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时,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对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按照拆迁产生的相关费用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在企业完成拆迁之后,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 税务处理:公司地址变更后,税务处理流程如下:
需要拿着营业执照先去迁入地工商局咨询公司是否接收,迁入地会根据企业情况信息判定是否接收,接收后迁入地会给一个接收函。

拿到接收函后去目前所在的迁出地工商局让他们把档案传到迁入地,这个时间段比较长。

3. 手续办理:公司在办理变更手续前,需要提前和工商局预约。

目前此种预约一般可以现场预约,也可以电话进行预约变号。

然后就是提交公司相关资料,按照所属工商局的要求提交之前准备的变更信息和资料,然后静等审核结果。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财务人员或公司管理人员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拆迁安置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拆迁安置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拆迁安置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拆迁安置业务涉及的税务会计问题主要包括:居民个人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安置房是否缴纳契税;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以何种凭据计入开发成本;拆迁安置房如何进行税务及账务处理等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拆迁安置业务,尤其被拆迁户要求采取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的安置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的开发销售业务相比,主要差别在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两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拆迁安置时,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中,被拆迁户无需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可以由房地产企业采取自制凭证入账。

同时将政府拆迁文件、被拆迁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拆迁建筑所在路段及门牌号码、拆迁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迁人签章等档案资料备置于本公司备查。

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按照31号文件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所得,对补偿的房屋按照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确认拆迁安置房屋的视同销售成本。

另一方面,需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

因为房屋补偿方式相当于房地产企业向被拆迁户支付货币补偿资金,然后被拆迁户再用这笔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因此应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浅谈取得拆迁补偿房屋资产如何进行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浅谈取得拆迁补偿房屋资产如何进行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2021.2B160工作交流浅谈取得拆迁补偿房屋资产如何进行会计与所得税处理◎文/秦燕宁摘 要: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必然面临着拆迁与重建,于是拆迁补偿房屋资产问题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房屋拆迁补偿在国内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适合不同的情况,但是目前在房屋拆迁补偿资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对取得拆迁补偿房屋资产如何进行会计与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与分析,旨在进一步提高处理拆迁补偿房屋资产工作的水平。

关键词:拆迁补偿房屋资产;所得税;处理;法律法规0 引言因为当地政府对城市进行整体规划或改造,使有些企业面临搬迁或重建问题,对于因此而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房屋资产,企业面临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在所得税方面的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城市房地拆迁管理条例》等文件,文章对拆迁补偿房屋资产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进行了全面阐述,希望可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1 拆迁补偿房屋资产交易性质分析国家出台的《城市房地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二者集合。

不管哪一种交易行为,都要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公平交易就是等价交换,这是自古不变的道理。

被拆迁与补偿双方要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对旧房产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价格和款项,这就是旧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

在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要约定被拆迁单位或者被拆迁个人应该取得的经济利益,同时要明确规定经济利益的具体金额或者折算形式。

在所产生的经济业务中,取得的新房产与被拆除的旧房产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其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是不相同的。

如果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新房产的实际价值高于旧房产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的部分,其实质就是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补偿,是经济补偿的一种形式。

如果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新房产价值高于旧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这种情况属于旧房产被拆除单位或个人所取得的经济赔偿;如果是在旧房产被拆除方收取补价的情况下,新房产的实际价值与所收取的补价之间的差价部分属于旧房产被拆除方所取得的经济赔偿。

房地产企业收到补偿款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到补偿款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到补偿款的处理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过程中‚往往要发生拆迁补偿行为‚为了鼓励房产开发建设‚当地政府往往会给房地产企业一定的拆迁补偿款,对于接受方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分析如下:一、会计处理当前会计处理出现矛盾的是房地产企业多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作为土地的实际成本,主张实际收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返还款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来处理。

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另外政府给予的返还从票据上来说并不是原票据的折让冲回,开具的多是其它名目的财政返还。

所以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各种名义的土地返还款不应当直接冲减土地成本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显然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返还款符合这一性质,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新⽉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速扩张的进程之中。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居环境⽇益改善,使我们的⽣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这⼀切都需要对我们⽣活的城市进⾏系统、全⾯的规划、改造。

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

本⽂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居民、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涉税⽅⾯进⾏分析。

⽬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地收储中⼼受国⼟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地先⾏收回进⾏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地使⽤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地出让⾦,获得国有⼟地使⽤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拆迁补偿的形式 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造成了⼀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的合法权益,拆迁⼈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包括代管⼈、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然⼈也包括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使原所有⼈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

这是⼀种货币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数量,以其中⼀定⾯积的房屋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其余⾯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对搬迁事项进行单独核算与管理,各事项如下: (一)收到政府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1000万元; (二)企业被征用土地尚有净值 600万元未摊销,政府通过置换方式 将开发区价值 800万元的 60亩土地划拨给企业,在该土地投入使用前, A 企业陆续投入后续支出 70万元; (三)企业原有的厂房被拆除,取得材料变卖收入 10万元,该厂房原 值 500万,被拆除时已累计税前扣除折旧 350万元;企业在开发区新建 厂房共支出 1200万元; (四)搬迁期间:变卖车辆 1 部(净值 1 万元),取得变卖收入 3 万 元;出售库存商品一批,取得收入 30万元(成本为 20万);其余原材料 未能售出,被搬运到新厂区,支付运输费用 1 万元。 (五)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10万,支付停工期间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 150万元; (六)支付各类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15万元,临时存放搬迁资产发生场 地费 1 万元。 (七)为搬迁需要,购置运输车辆 1 部,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共 20万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 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 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 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 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 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 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 引言拆迁补偿费作为政府对于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涉及到会计和税务处理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2.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2.1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拆迁补偿费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认。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实际支付情况,将其确认为相关资产或费用。

2.2 拆迁补偿费的分类拆迁补偿费的分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常见的分类包括拆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费等。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具体分类,进行相应的会计科目核算。

2.3 拆迁补偿费的计提和支付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方式计提和支付。

计提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计提或分期计提的方式,支付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在支付过程中,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结算,确保拆迁补偿费的准确支付。

2.4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和摊销拆迁补偿费在确认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摊销原则进行摊销,以平均分摊到相关期间的成本或费用中。

摊销的方式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或其他合理的摊销方式。

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拆迁补偿费作为一种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需要按照一定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付款。

3.2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优惠政策针对拆迁补偿费,国家也提供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以减少被拆迁户的税负。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税务优惠政策,以降低被拆迁户的税务负担。

3.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登记和抵扣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拆迁补偿费进行税务登记和抵扣,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只有进行了税务登记,才能享受相关的税务抵扣。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汇总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汇总
行承担。
会计处理:政策性 搬迁在会计处理上 需将搬迁收入和支 出分别进行核算; 商业性搬迁则将搬 迁支出直接计入企
业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政策 性搬迁的税收优 惠政策由政府出 台;商业性搬迁 则无相关税收优
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拆迁补偿费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处理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等。
财务报表披露
资产负债表:企业拆迁补偿费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利润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利润表的影响,如折旧费用等 现金流量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如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记录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如权益的变动情况
增值税处理
企业收到拆迁补偿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补偿款的性质,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对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处理 企业拆迁后购置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风险来源:企业自 身管理漏洞、税收政策 变化、税务人员执法不 严等。
税务风险识别方法:建 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 加强内部税务培训等。
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合理 规划企业税务策略、及时 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加强 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等。
风险防范措施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熟悉国家有关拆迁补偿费的法律法规,确保在拆迁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避免 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添加标题
注意事项:企业在处理企业合并、分立涉及的拆迁补偿费时,需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 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拆迁补偿费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当计入企业拆迁补 偿费中,并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常勇详细解读拆迁补偿款税务处理(绝对实用)

常勇详细解读拆迁补偿款税务处理(绝对实用)

常勇详细解读拆迁补偿款税务处理(绝对实用)最近经常有企业会计咨询有关拆迁补偿涉税处理问题,本人就此问题梳理:1、房屋拆迁补偿款营改增后是否征收增值税?2、免征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税务办理?3、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4、如何处理政府拨付拆迁款企业所得税需要继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等等问题一一进行梳理,如下内容仅为各位财务人员提供多个角度或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如有歧义请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一、相关财税政策1、营业税以及增值税国税函【2007】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8条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国税【2012】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1)拆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性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拆迁款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拆迁款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拆迁款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好,今天咱们聊一聊“拆迁款账务处理”这个话题。

说到拆迁款,大家可能都会想:“哎呀,这不是个大事嘛!”是的,拆迁补偿款其实可真不是小事,不仅是个人生活的一大笔钱,还关系到公司的财务处理,得谨慎点。

别看账务处理这两字听起来像是“高大上”的专业术语,咱们一说起来就得让它变得通俗易懂,大家都能明白,避免像搞复杂的账簿那样头大。

你瞧,咱们现在一说到拆迁款的账务处理,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得做点账目上的安排,毕竟钱放口袋里了,但能不能顺利反映在财务账本上,才是关键。

你看,拆迁补偿款到账了,第一件事就是得给这个款项找个合适的去处。

账面上呢,必须得把这笔收入给记录好。

别小看这一笔账,拆迁款可是算收入呢,所以,首先得入账,通常公司会在“应收账款”这类科目下做一个记录。

你说,拆迁款是“收到”的,不是“借到”的,账务处理自然就得考虑到这个方面。

啊对了,别忘了,还得关注一下税务问题。

有时候拆迁补偿款可能涉及到一些税收,这就得在记录时格外小心,避免以后有麻烦。

如果是个人的话,那就是和公司打交道的账目不一样,个人拆迁款就是看收到的钱,记到自己账户上就行了。

说到税务,哈哈,这可是个大坑,捅了就麻烦,没捅就当啥事都没发生。

拆迁款到账后,别着急高兴,眼皮子别往上翻,要核对一下补偿款是否涉及到增值税、个税等各种税收问题。

如果你觉得税务这块儿你不懂,建议还是找个专业的财务人士帮忙看看,毕竟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不能随便搞错了,别到了年终清算那时才发现,哎呀,税务没有交清,罚款都快赶上补偿款本身了!这样就得不偿失啦。

再说了,拆迁款到账后的账务处理,不光是要考虑到收入这一块,还得想着其他的处理方式。

你想,拆迁款到账后,账本上有了“应收账款”的记录,那么如果款项是用来支付拆迁相关的费用,那肯定得做一个相应的支出记录。

不然的话,你把钱收入账面了,结果一转眼花光了,不留下一点儿痕迹,那不就糟了?咱们得给支出的部分做个专门的账户划分,这就是为了确保账务处理的透明度和准确性,避免以后查账的时候乱成一团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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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拆迁通常包括政策搬迁和商业性拆迁两种形式。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通常并非出于自愿,搬迁补偿款主要是补偿企业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以及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新建厂房等支出以及安置职工之用。

一、营业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2008-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2.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2009-0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政策性搬迁,财务及会计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
定:
⑴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⑵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⑶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税务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
⑴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
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⑶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商业性拆迁,即基于双方自愿的拆迁,补偿款实质上是被
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应该对转让收入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只能按清理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账务处理。

所发生的损失在税务方面应该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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