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起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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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起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直属二中队巡查发现,台州市黄岩区某工业区内某企业存在疑似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情况。
经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一幢已竣工的贰层(局部叁层)的框架结构建筑物投入使用,该建筑物高度12.83米,建筑面积1790.00平方米,目前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并且当事人不能当场出示该建设工程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经调查,该企业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建设工程物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将该建设工程停止使用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当事人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该幢贰层(局部叁层)的框架结构建筑物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款规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该局以当事人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建设工程投入使用为由,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将该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案件查处
(一)主体认定
通过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确认该企业为本案违法主体。
(二)事实认定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七个事实——
1.当事人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名为扩建贰层(局部叁层)车间三壹幢工程;
2.该建设工程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1829.8平方米,建设工程合同价为209万元,是一幢二层高的框架结构建筑物,高度12.83米,建筑面积1790.00平方米;
3.该建设工程位于当事人厂区的东面,其东、南均是厂区内通道,西为厂区内空地,部分与3层车间二相连,北与原3层车间三相连;
4.该建设工程已于2018年5月竣工;
5.该建设工程于2018年8月交付使用,作为当事人的车间使用;
6.当事人目前未对该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
证据二:现场取证照片和视频等,证明三个事实——
1.建设工程的现状;
2.建设工程四周环境;
3.建设工程使用情况。
证据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主体适格。
证据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投资人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签字有效。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17年5月12日取得该工程的施工许可。
证据六: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扩建贰层(局部叁层)车间三壹幢】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工程的施工合同价为209万元。
综上认定,当事人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三)作出处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本案中,该局依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将该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建设工程作为生产车间投入使用,经过调查已是违法事实。
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没有质量保障,既影响企业自身的生产安全,也关系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周边环境和社会稳
定。
针对此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坚决查处。
案件结果
2018年10月本案调查终结后,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规罚先告字〔2018〕XX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该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要求。
之后,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规罚决字〔2018〕XX号)。
最终,当事人于2018年10月停止了该建设工程的使用,并依法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