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照明设施安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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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照明设施安装标准
一、安装地点
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2、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3、使用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兼做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
4、主要进风巷的交叉点和采区车场。
5、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6、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及转载点。
7、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二、安装标准
1、井下信号、照明线路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采用三相三线制供电系统,其负荷应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
2、照明灯悬挂应平直一条线,用8号白铁丝当拉线,两端、中间用膨胀螺栓固定,照明灯间距20m一盏(机房硐室内照明间距5m一盏)。
3、掘进、回采巷道,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及转载点各安装一盏。
4、各采区车场及其附近,照明灯间距2m一盏。
符表:井下固定照明照度参考标准
井下固定照明照度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