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20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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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一、“三违”十八条红线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斜巷运输蹬勾头的。

3.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

4.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6.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7.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

8.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9.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10.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

11.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

12.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3.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14.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5.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6.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7.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

18.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二、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部分1.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二零一九年目录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1)集团公司“四条禁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2)一、通用部分 (2)二、采煤部分 (3)三、掘进(修护)部分 (4)四、机运部分 (4)五、“一通三防”部分 (6)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7)一、通用部分 (7)二、采煤部分 (8)三、掘进(修护)部分 (10)四、机运部分 (11)五、通防部分 (14)轻微“三违”界定标准 (17)一、通用部分 (17)二、采煤部分 (18)三、掘进(修护)部分 (19)四、机运部分 (20)五、通防部分 (21)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对触及1—15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触及16—30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

1.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2.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挂牌;皮带运行期间,清理皮带或进入非人行道侧。

3.绞车、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措施固定好就投入运行。

4.井下带电作业;擅自摘牌送电。

5.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6.各类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进入运行区间及跑车范围。

7.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8.瓦斯超限作业;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隐瞒瓦斯超限。

9.人为造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

10.人为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11.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瓦检员及防突员检测、水害治理工程、岩性探查等造假。

12.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13.探放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1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

15.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16.无规程(措施)施工。

17.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18.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9.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20.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____字第一条:坚决杜绝超期开工。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按照计划进行,严禁盲目超期开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和生产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二条:严禁违规违章施工。

煤矿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严禁任意违规违章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条: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作业制度,确保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作业,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第四条:加强对关键部位的监控和巡检。

煤矿要加强对关键设备、重要部位的监控和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严防各类事故隐患。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稳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煤矿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

煤矿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十条: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煤矿要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事故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

煤矿要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技术和经验,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记录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预警等信息,为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三违”20 条红线

“三违”20 条红线

“三违”20条红线
凡有1至20条之一者,责令矿给予开除处分。

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爬运行中的电机车或列车者,蹬钩头者,乘坐运行中的皮带机、链板机者;
3.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4.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5.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6.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
7.违章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炮泥充填长度未达到应封长度的二分之一,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违章处理瞎炮、残炮,同一采煤工作面使用2 个及以上放炮器的)的责任者;
8.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9.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
10.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1.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12.故意挪动、隐藏瓦斯传感器或切断监控传输线路使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或监控信息上传中断一次超过 20 分钟的责任者;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责任者;
13.无设计、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14.空顶作业或擅自截锚杆(索)者;
15.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6.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7.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8.将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责任者,造成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责任者;在已经出现安全报警的情况下,不查明原因,继续使用设备的责任者;
19.违反停送电制度,擅自送电者;
20.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井下睡觉者。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3146-86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关于发布“三违”行为红线的通知

关于发布“三违”行为红线的通知

关于发布“三违”行为红线的通知各车间、部室: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夯实安全基础,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公司按照省应急管理厅下发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各岗位的实际情况,编制了适用于各岗位的《三违行为目录》,现将其中部分“三违”行为进行了提取,作为安全红线进行发布。

对于触犯红线的责任人将按照严重程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下岗警告的处分,红线具体内容如下:一、触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红线内容(一)违章指挥1、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2、在未办理特殊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挥员工开始作业。

无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或者规程和措施未落实而安排人员作业;3、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侥幸心理、放任自流。

(二)违反劳动纪律1、工作区域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2、酒后上岗、班中饮酒;3、睡岗;4、生产厂区内抽烟;5、偷盗公司财物;6、在公司内赌博。

(三)违章操作1、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2、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3、未经确认关闭或消除报警功能;4、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5、特殊作业未开具作业票或未审批的;6、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未使用防爆工具;7、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或转岗培训教育不合格即上岗作业者;8、未经许可擅自修改DCS 系统、安全仪表系统中相关工艺指标、报警和联锁参数。

二、触犯予以下岗警告处分的红线内容(一)违章指挥1、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2、未履行变更程序,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3、指挥带病装置、设备的运行运转;3、指派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4、指派无特种操作证的员工到特种作业岗位;5、未到现场确认或未落实安全措施就批准作业许可证。

(二)违反劳动纪律1、未经授权,代替他人签字或操作,填写虚假工作记录;2、外来人员代替本岗位人员操作。

三违检查

三违检查

安全检查--- “三违”检查事项“三违”行为认定范围一、“三违”红线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2、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4、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5、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7、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8、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典型“三违”行为1、违反劳动纪律(1)班中睡觉;(2)班中打架斗殴;(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4)酒后上岗;(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7)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8)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9)违反上班期间穿戴规定的;(10)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违章指挥(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3)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4)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5)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6)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7)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3、管理违章(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全安全生产制度的;(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的;(4) 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6)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7)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8) 对新工人未进行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9)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制定应急措施;(10)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11)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12)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13)其它管理违章行为。

“三违”红线管理规定

“三违”红线管理规定

关于严重“三违”十二条红线的界定和执行说明一、严重“三违”十二条红线的界定规定(一)瓦斯超限作业。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安监员、瓦检员、打钻员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预测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九)井口20m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电气焊及使用明火。

(十)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

(十一)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及所有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二、严重“三违”十二条红线的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三)安监员、瓦检员、打钻员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

指: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5m及以上;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指:1.瓦斯浓度超过3%直接送风的;2.未使用风筒错口法等调节风量的措施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五)预测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指:1.预测员假报测量数据;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六)“严重违章放炮”,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指:1.物料车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2.有目的的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八)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指:1.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0.6m及以上。

集团公司“三违”20条红线

集团公司“三违”20条红线

集团公司“三违”20条红线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

2.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的责任者。

3.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

4.爬运行中的电机车或列车者,蹬钩头者,乘坐运行中的皮带机、链板机者。

5.主要提升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

6.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弄虚作假。

7.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8.因“三违”行为造成死亡事故。

9.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10.违章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炮泥充填长度未达到应封长度的二分之一,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违章处理瞎炮、残炮,同一采煤工作面使用2个及以上放炮器的)的责任者;11.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12.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13.故意挪动、隐藏瓦斯传感器或切断监控传输线路使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或监控信息上传中断一次超过20分钟的责任者;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责任者;瓦斯出现异常或瓦斯传感器报警时,挪移探头、断线、上传中断、修改传感器定义,或故意删除、修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

14.无设计、措施施工的责任者;15.空顶作业或擅自截锚杆(索)者;16.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17.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18.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将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责任者,造成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责任者;在已经出现安全报警的情况下,不查明原因,继续使用设备的责任者;19.违反停送电制度,擅自送电者;20.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井下睡觉者。

建筑施工管理二十条红线

建筑施工管理二十条红线

建筑施工管理二十条红线
建筑施工管理二十条红线
1、未组织落实重大危险、危大工程管理辨识;
2、未督促开展本项目安全隐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未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4、未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履职清单;
5、未编制项目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
6、严禁高压电线下,无任何防护措施进行吊装作业;
7、使用淘汰、已超过使用年限的机械设备;
8、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上岗;
9、未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救援演练;
9、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按图施工管理;
10、违规操作、违章使用机械设备;
11、违规使用临时用电;
12、严禁酒后作业;
13、机械设备带病操作;超负荷运行机械设备;
14严禁高空抛物现象;
15、严禁酒后作业;打架斗殴;穿拖鞋上班;
16、严禁雨天室外电焊作业;违规用电;电焊机带病使用;
17、严禁违规使用机械设备;违规用电;
18、严禁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搭设悬挑、落地式脚手架;
19、严禁使用不牢固临时脚手架、移动架、高凳、棚梯;
20、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搭拆过程中无人监督;。

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为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

违犯“二十条红线”的行为,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条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者。

第二条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者。

第三条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责任者。

第四条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责任者。

第五条“一风吹”排放瓦斯责任者。

第六条瓦检员、安监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第七条严重违章放炮责任者。

第八条故意破坏通风设施责任者。

第九条“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第十条井下无措施施焊及使用明火责任者。

第十一条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

第十二条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闭锁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带电检修电气设备者,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出现电气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连续二次补考仍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设备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安监员、瓦检员、瓦斯抽放泵司机等重要岗位工睡岗、脱岗的。

第二十条未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瓦斯电、风电闭锁试验而填写虚假记录的。

煤矿隐患、“三违”红线内容及处罚标准

煤矿隐患、“三违”红线内容及处罚标准

隐患、“三违”的“红线”内容及处罚标准一、所谓隐患的红线管理是指为重大事故隐患设置红线标准,对碰触或逾越红线标准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给予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对碰触或逾越红线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至10000元罚款。

另外,由安全管理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责任单位接到指令后,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完毕后向安全管理部汇报整改结果,并申请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符合生产条件时,由安全管理部下达指令,允许其组织生产。

以下是重大事故隐患“红线”管理标准:1、凡井下组织掘进或生产的工作面未编制审批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2、投产投运的工程,设备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

3、工程质量低劣,事故隐患严重。

4、采煤、掘进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和冒顶事故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工的。

5、未按设计施工,随意改变巷道断面、支护形式的。

6、井巷施工未对巷道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的。

7、掘进工作面接近旧巷、采空区及贯通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8、支护材料不符合设计规定,擅自剪截锚杆、锚索进行支护。

9、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10、井下工程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11、未按设计规定进行探放水组织生产的。

12、电器设备出现失爆,线缆芯线外漏。

13、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的。

14、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发火、顶板冒落征兆,未采取措施处理或撤离所有作业人员,继续组织生产的;15、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长度超过15米的。

16、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3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17、井下作业区域煤尘堆积超限的,厚度超过5mm,长度超过10mm。

18、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宽度小于700mm,高度低于2米。

19、掘进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的。

20、掘进、连采工作面未安设防火门。

21、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所谓“三违”的红线管理是指为严重“三违”设置红线标准,对碰触或逾越红线标准的严重“三违”责任者除了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还要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条红线

二十条红线
十五、带电作业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的
说明:
(一)带电检修搬运电气设备的。
(二)未按规程规定设置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
十六、擅自甩掉电气设备安全保护的
说明:
电气设备保护主要指: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电压保护、单相断电保护、电动机综合保护、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等。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限速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三)安全设施指:立井防坠、防断绳;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
十九、擅自使用不完好小绞车的
说明:
(一)小绞车泛指矿井使用滚筒直径在1.6m及以下各类型的绞车。
说明:
(一)采煤工作面对煤壁未进行支护而进入机道作业的或进入采煤工作面切顶线以里作业的。
(二)掘进工作面在最大控顶距内未进行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滞后作业规程规定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的。
(三)其它作业施工地点,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支护强行作业的。
五、未按贯通措施实施贯通作业的
说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未按规定(综掘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而组织实施贯通作业的。
九、瓦检员、安检员、火观员,弄虚作假、谎报检查数据的
说明:
(一)瓦检员、安检员、火观员,班中空班、漏检的。
(二)谎报相关检查数据的。
(三)瓦检员、安检员,发现“三违”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制止、不汇报造成事故的。

“三违”整治【管控流程】

“三违”整治【管控流程】

1推进目标以“三违”治理为载体平台,以“三违”查处及“三违”分析为重点,完善“三违”查处机制,健全预防“三违”的有效措施,控制“三违”的发生。

2推进要素责任分工主要负责人:区长、书记配合人:安全副区长协助人:科区管技人员、班队长3推进重点3.、1宣贯“三违”分类标准及“三违”界定和处罚标准。

3.、2推行“三违”积分考核,实施“三违”预警管理。

3.、3完善仲裁、培训、帮教等制度,规范“三违”查处流程,实行管理干部与“三违”人员一对一结对子安全扶贫帮教。

3.、4制定“三违”分析制度,定期分析“三违”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3.、5推行安全红线管理,对触及红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活动内容附件:1要素考核评分表管理制度或办法“.三1违”分类标准综.采2区消除或减少“三违”管理办法综.采3区带指标抓“三违”制度综.采4区“三违”举报制度综.采5区“三违”管理办法朔.石6矿业“三违”仲裁管理办法综.采7区“三违”帮教管理办法综.采8区“三违”人员安全扶贫帮教管理办法综.采9区“三违”惩处制度.综1采0区“三违”分析制度.综1采1区月度无“三违”班组竞赛活动记录“三违”分类标准学习贯彻记录()月度消除或减少“三违”措施()综采区“三违”人员台账()综采区“三违”通知单()“三违”仲裁决定书()综采区周四“三违”帮教活动记录()“三违”人员“八谈八过关”、“五谈五过关”帮教记录()综采区“三违”人员一对一安全扶贫结对子帮教记录()综采区“三违”家访记录()综采区“三违”分析表()综采区“三违”预警记录()综采区月度无“三违”班组评选记录()活动依据、管理制度:“三违”性质界定标准“三违”行为的界定:(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1、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2、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3、监测监控弄虚作假造成数据失真、上传中断。

4、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弄虚作假。

5、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淮北矿业 二十条红线 3个十条 54321安全生产体系

淮北矿业 二十条红线 3个十条 54321安全生产体系

“54321”安全生产体系1、安全支撑体系:安全理论、安全素质、安全制度、安全文化、安全责任2、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技术、安全投入、安全环境、安全监督3、安全防控体系:事故防范、隐患排查、“三违”整治4、安全操作体系:自主管理、现场管理5、安全目标体系: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对触及以下二十条安全管理红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1、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的当班最高级别管理干部。

2、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3、监测监控弄虚作假造成数据失真、上传中断。

4、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弄虚作假。

5、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6、瓦检员、防突员虚报、假报检测数据。

7、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

8、放明炮、糊炮。

9、井下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10、井筒坠罐、过卷、过放、坠物的主要责任人。

11、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2、井下带电作业。

13、擅自截短锚杆锚索施工。

14、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15、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入井。

16、井下私自照相、摄像,携带手机、电子表、随身听入井。

17、冒名顶替在岗在职人员入井。

18、无规程(措施)施工造成死亡事故。

19、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死亡事故。

20、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死亡。

强化安全生产严细实作风的十条刚性规定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中不严、不细、不实问题,强化安全工作执行,以严细实作风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十条刚性规定。

1、必须及时贯彻落实集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2、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和值班制度。

3、必须切实提高下井质量。

4、必须严格按章指挥。

5、必须严格技术管理。

6、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灾害治理工程。

7、必须如实准确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8、必须严格安全监督检查。

9、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问责。

10、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和请销假制度。

强化经营管控十项举措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度过经营难关,特制定强化经营管控十项举措如下:一、十项举措1、实施矿井分类管控(杨庄矿属于二类矿井)2、调整相关薪酬标准3、压缩成本费用支出4、从严控制投资支出5、压缩物资采购支出6、着力提高精煤产率7、调整精煤内部结算基准价格8、积极推进非煤单位止亏增盈9、加大房地产资源盘活力度10、适时推进矿井整合二、相关要求1、必须解放思想,推进“四个观念”转变。

“三违”规定

“三违”规定

“三违”规定淮南矿业集团集安【2007】1号文件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具体规定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有突出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进度、防突预测指标和瓦斯抽采量的。

4、一风吹排放瓦斯的。

5、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6、严重违章放炮的(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

7、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一通三防”主要设施的。

8、不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的。

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煤层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

10、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施焊及使用明火的。

11、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的。

12、不按规定装设或人为解除提升绞车安全保护及立井井口闭锁;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蹲跳车或乘坐皮带的;带电作业的。

13、电气设备失爆(十类)直接负责人。

中煤矿山建设集团严重“三违”行为处罚规定1、无规程措施或未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

2、安全设施不全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或强令职工施工的。

3、违反集团安全指令强行组织施工的。

4、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岗位作业的。

5、安排未通过岗前培训及未通过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并考试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6、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殴打恐吓的。

7、因措施贯彻不力、执行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重大质量及非人身事故的。

8、作业时个人防护不到位(如:保险带未按规定佩带生根、习惯性不按规定穿戴安全帽、手套、工作服、劳保鞋等)造成人身事故的。

9、酗酒后上班或作业的。

10、禁止范围内擅自无措施烧焊、使用明火或私自拆卸矿灯、携带烟火、吸烟的。

11、垂直交叉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12、重点防火部位、设施,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 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

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 (不良行为)(一)通用部分1. “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2. 把工作服披在肩上,袒胸露背的;3. 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4. 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5. 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6. 井下随意关灭矿灯;7. 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8. 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9. 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10. 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11. 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12. 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13. 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14.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15. 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16. 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17. 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18. 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19. 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20. 大巷和风门前后随地大小便的;21. 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22. 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的;(二)采煤部分1. 采煤机司机开机前未按程序空载启动采煤机的;2. 交接班,综采刮板运输机正常停机时,未溜空溜槽内余煤就停机的;3. 卸载单体液压支柱时,未使用专用卸载手把的;4. 操作单体支柱注液时,未用注液枪冲洗三用阀内煤粉等杂物的;5. 放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煤矸石未及时停机处理的;6. 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操作人员。

(三)掘进部分1. 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2. 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3. 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 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6. 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7. 锚杆(索)穿皮的。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1.1.安全红线1.1.1安全操作红线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1.1.1.14 年度内触犯严重“三违”三次及以上的。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和条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和条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84条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一、共用部分1、酒后入井的。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烧焊火种除外)。

3、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4、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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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20条红线
凡有1至4条之一者,责令矿给予开除处分;凡有5至20条之一者,责令矿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爬运行中的电机车或列车者,蹬钩头者,乘坐运行中的皮带机、链板机者;
3.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4.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5.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6.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
7.违章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炮泥充填长度未达到应封长度的二分之一,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违章处理瞎炮、残炮,同一采煤工作面使用2个及以上放炮器的)的责任者;
8.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9.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
10.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1.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12.故意挪动、隐藏瓦斯传感器或切断监控传输线路使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或监控信息上传中断一次超过20分钟的责任者;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责任者;
13.无设计、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14.空顶作业或擅自截锚杆(索)者;
15.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6.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7.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8.将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责任者,造成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责任者;在已经出现安全报警的情况下,不查明原因,继续使用设备的责任者;
19.违反停送电制度,擅自送电者;
20.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井下睡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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