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
不重。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
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
(一)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
(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
(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
式的尤其要审慎。
三、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各自审
查职责
(一)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二)企业变更名称,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照变更登记受理,审查合格的,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登记机关仅对申请变更的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企业其他变更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据此办
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变更企业名称是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之间的工作程序。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有关材料。
(三)企业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时,如发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地在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或提交的登记材料与预先核准的名称不符时(如行业类别、组织形式、出资人与名称相关的前置许可未取得等),应当告知申请人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核准手续,企业登记机关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或自行更
改。
四、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总局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新设的企业名称由申请人直接向总局申报;
(三)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直接上报总局
核准。
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当关注从联网数据库中搜索全省行政区域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有,应告知申请人更改,否则,不予出具核准意见书。
五、字号中同音、谐音字及企业名称相同、相似的判断处理
(一)以字号的“拼音”为标准。拼音、音调一样为同音;音
同字不同为谐音。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与在业企业名称的字号同音、谐音。
(二)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禁止核准相同的企业名称。
(三)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
情形:
1、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
同的;
2、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3、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文字相同
或者含义相同的;
4、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5、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者近似,经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同行业”。
字号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近似”。
六、企业名称中同行业的认定判断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确定。
七、字号使用两个汉字与三个以上汉字的相同认定
字号使用三个以上汉字与名称库的企业名称两个汉字相同
的,原则上不应视为近似。
下列情形不予核准:
1、带有贬低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的涵义;
2、在他人的字号或驰名、著名商标的汉字前后增加汉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有投资关系除外)。
八、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
(一)不良文化: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支那”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鬼都”、“皇家”、“帝王”、“后宫”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