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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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记答案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记答案

法务与合同案例分析题记答案1.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和交付地点。

甲公司按时交付货款后,因要加快建设速度,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经与乙公司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甲公司只好转而向丙公司购买了水泥,同时将其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

约定交货时间到来后,乙公司按照与甲公司的约定将水泥送到甲公司的工地上。

甲公司以已经将这批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为由,要求乙公司将水泥运到丁公司处,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1)乙公司的履行适当么?为什么?(2)谁应该对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的变更、转让、违约等法律事实。

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应该有谁来承担,(1)甲与乙的合同,合法有效,其合同的约定,明确具体,而且因为甲支付了货款,已经开始了履行。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未能协商一致通过的情况,擅自转让合同给丁公司。

乙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没有任何违约,这是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签定后,双方应该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甲将乙的合同转让给和丁公司,且甲未能及时地通知乙,致使甲与丁公司之间的转让约定无法履行合同。

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转让,须经第三方同意,且及时告知对方转让合同的履行时间和地点。

甲未能如约履行上述义务:未告知乙公司,且未能将与乙公司的权利和责任告知丁公司,致使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违约。

甲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1.2甲某到商场购买一件皮衣,售货员误将15000元的皮衣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甲某。

商场发现之后向甲某索要不足部分价款,甲某拒绝,理由是他与商场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履行,商场无权要求追索其余价款。

请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商场依法应该怎么办答案:1.该合同无效,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以撤销的合同。

2.商场作为重大误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合同而让甲某返还财产。

0361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0361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0361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篇一:03614采购法务与合同20XX年5月试题(含答案)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真题20XX年5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一、案例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请仔细阅读并分析案例中的信息,然后回答第1-2题。

河北大华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大华”)于20XX年1月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了当地某大型购物中心的工程建设合同。

大华在上述工程建设合同签署后,即开始组织该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及设施的采购。

对于水泥的采购,大华将其供应商目标锁定为当时市场上最大的两家水泥生产企业:内蒙古磐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磐石”)和唐山天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成”)。

大华于20XX年2月1日分别向磐石和天成去函,函中写明:“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需要国家一级水泥1万吨,如贵公司能够提供,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

”磐石于20XX年2月5日回函,函中告知其能够提供大华所需要的1万吨国家一级水泥,价格为2000元/吨,并能在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后20日内将全部货物运至大华指定工地。

同一天,天成回函称:天成能够提供大华所需要的1万吨国家一级水泥,价格为1800元/吨,交货日期为双方合同成立后1个月内,交货地点由大华指定。

经过比较,大华决定选择由天成作为其供应商,并立即复函天成,说同意其函中提出的交易条件,但需要双方五个工作日内以签署书面确认书的方式对此予以确认。

磐石在2月5日回函发出后的第二天,就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0吨水泥送往大华建设项目工地,要求大华收货并支付相关货款,并称其余的会在20日之内陆续送到。

磐石的车队到大华公司之时,恰逢大华的工地上急需水泥,所以大华收下了磐石这2000吨水泥,但告知磐石以后的水泥不需要再送,大华已向其他供应商订购。

与此同时,大华立即函告天成,称其仅需要8000吨水泥,之前同意的其他交易条件仍保持不变。

磐石和天成均对大华的回复表示不满,双双将大华起诉至相关人民法院,要求大华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卷A标准答案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卷A标准答案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卷A标准答案在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领域,试卷A的标准答案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及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

以下是试卷A的标准答案内容,按照适当的格式进行讨论和解答。

第一部分:采购法务问题1:请简要概述采购法务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答案:采购法务是指在采购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护采购双方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采购环境。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理高效和依法合规。

其目标是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采购双方的合作与共赢。

问题2:请列举并解释三个常见的采购法务风险。

答案:1. 合同纠纷风险:合同纠纷是指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或权益等方面发生分歧而引发的纠纷。

常见的合同纠纷包括未按约定交货、质量不合格、付款问题等。

解决合同纠纷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2. 法律合规风险:采购活动必须依法合规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经济损失等后果。

常见的法律合规风险包括无证采购、违规分包、协议采购违规等。

为降低法律合规风险,采购方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3. 信息泄露风险:采购活动涉及大量敏感信息,如商业秘密、合同条款、供应商资料等。

信息泄露可能导致商业竞争损失、合同纠纷等问题。

为预防信息泄露风险,采购方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问题3:请解释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并列举合同管理的基本步骤。

答案:合同管理是指在合同签订后的全过程中,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活动。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责权关系:合同管理能够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确保各方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减少纠纷发生。

2. 监督合同履行:合同管理能够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履约问题,保障采购目标的实现。

3. 防范风险:合同管理能够识别和规避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降低采购方的损失。

采购与合同管理考试试题及答案

采购与合同管理考试试题及答案

采购与合同管理考试试题一、案例分析(80分)案例1(10分):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问题】(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2(10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问题】(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案例3(10分):某年3月,乙商场欲购进春装,遂向数家服装厂发去传真,称本商场欲购进春装,如有新款,请附图样及说明,本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

数家服装厂均给乙商场回电,并寄去图样及说明。

甲服装厂不仅寄去图样及说明,还送了100套服装到乙商场。

乙商场在看货之后,因不满意而决定不购买。

甲服装厂遂诉至法院,认为乙商场向自己发来的传真属要约,自己送货上门的行为属承诺,合同成立。

乙商场拒收服装是违法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商场则认为自己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甲服装厂的送货行为不是承诺,无权要求自己购买服装,应自负送货的损失。

【问题】(1)乙商场发出的传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服装厂的送货行为是要约还是承诺?(2)乙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案例4(10分):甲与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

最新2012版采购法务与合同第一章答案汇总

最新2012版采购法务与合同第一章答案汇总

2012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第一章答案第一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1、答题要点:(1)乙公司的履行适当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甲乙对原合同履行时间没有达成变更协议,因此原合同履行时间继续有效,乙按照原合同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因此履行适当。

(2)甲对丁承担违约责任甲与丁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地点未按照要求,应当由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责任。

2.答案:1.该合同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以撤销的合同,是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作为重大误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合同而让甲某返还财产。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3、答案:(1)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合同是否解除(2)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案例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不属于法定解除,同时合同也不属于约定解除,因为双方没有事前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条件,这时甲方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要解除合同只能通过协商,这时甲方先发出解除合同的要约,乙方发出发要约,甲方不同意,就合同解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合同没有解除。

乙方按照合同履行,甲方拒收,属于违约。

4、答案:(1)房产公司违约案例中合同规定“半年以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到70%,21万元”,可以认为,房产公司只有在尽到“工程结构完成时”的义务时,甲才履行“付款达到70%,21万元”的义务,双方义务有先后顺序,因此甲方没有违约,而房产公司违约。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第一章课后案例分析题答案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第一章课后案例分析题答案

第一题(P85)答题要点:(1)乙公司的履行适当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甲乙对原合同履行时间没有达成变更协议,因此原合同履行时间继续有效,乙按照原合同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因此履行适当。

(2)甲对丁承担违约责任甲与丁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地点未按照要求,应当由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题(P34)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 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篇一: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1解析:(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

(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

(3)不能成立。

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

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2解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点是看内容是否具体完整,一般看是否有价格条款。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新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卷与答案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卷与答案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卷与答案机密*启用前5月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中级)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代码:03614)本试卷共8页。

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为180分钟注意事项:1.请考生在答卷前将密封线内的项目填写清楚,同时填写白己的座位号。

2本试卷共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例题,共有2道必答题,请依照案例作答。

第二部分是论述题,共有4道题日,请任选2道作答。

3.请考生用钢笔或圆珠笔将答案直接写在试卷上一、案例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请仔细阅读并分析案例中的信息,然后回答第12题。

随着市场上改编、翻拍古代名著成为电视剧的热潮,北京华博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下称“华博”)也拟投资拍摄根据吴承恩作品《西游记》改编的同名电视连续剧。

好的电视连续剧离不开好的剧本,因此,华博找到了当前国内知名的编剧王某,经与其协商,华博与王某于2月1日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了如下内容:华博委托王某将名著《西游记》改编为同名50集电视剧剧本。

为此华博应向王某支付稿酬人民币50万元整,其中10%作为定金应于合同签署之日后五日内由华博向王某支付,任何一方不依约履行其义务将导致定金的没收或双倍返还;稿酬的40%应于6月1日王某完成并向华博交付初稿后支付,其余50%应于10月1日剧本创作完成经过华博审核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鉴于该剧本为华博委托王某创作,该剧本的著作权应属于华博,王某仅享有署名权.合同签订后,华博并未向王某支付定金,而是提出该部分在王某剧本完成后一起全部支付。

对此王某并未坚持并立即投入到剧本的编著过程中。

到6月1日,王某称剧本工作量较大初稿不能完成,要求将初稿交付日期延至7月l 日华博同意了王某的要求。

7月1日,王某向华博交付了手稿,但称时间较紧,最后两集较草率,尚需修改,希望在接下来华博内部审查过程中结合华博可能提出的意见一并进行修改。

华博对此予以同意并向王某支付了20万元稿酬。

随后,华博开始组织其内部审稿。

(合同知识)法务与合同真题及答案

(合同知识)法务与合同真题及答案

一、案例题(每题25 分,共计50 分)A 公司主营服装业务。

2003 年3 月15 日,A 公司向客户G 发出要约,报女士针织衫200 打,每打800 元,8 月份装运,并规定:承诺必须于25 日前到达有效。

3 月22 日,G公司答复如下:你15 日要约收到。

你方价格过高,若降至每打750 元可以接受。

A 公司次日复电:该价为我方最低报价,你方降价要求歉难考虑。

3 月26 日,G 公司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A 公司于29 日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 月8 日之前承诺到达我处有效。

4月3 日,G 公司回函表示承诺要约的全部内容,由于邮递过程中浮现失误,该函于4 月10日送达A 公司。

A 公司业务员认为是逾期承诺,因此未作任何表示。

7 月6 日,G 公司向A 公司电汇了定金,并请求尽量安排最早的航班出运。

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A 公司此时已将价格调整为每打900 元。

于是,A 公司于7 月8 日回复称:我公司此前与你方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经对我方要约表示承诺,但我方4 月10 日才收到,超过规定期限,为逾期承诺,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如你方故意成交,我方最新报价为每打900 元,9 月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G 公司不允许,回复A 公司:我方于4 月3 日即表示承诺,你我两地邮程需三天时间,如果不是邮递过程中的失误,该函是能够在4 月8 日之前抵达你处的。

你方在接到我方逾期承诺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

因此,请即将发货,否则,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

而 A 公司则坚持G 公司的逾期承诺是无效的,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拒绝发货。

于是G 公司将A 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中的信息纯属虚构,仅作考试用途。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问题:以下题目都与案例相关,请根据案例答题。

1. (1)简要解释承诺的含义,并列举有效承诺的五个构成要件。

(9 分)(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A 和G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并说明理由。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练习题题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练习题题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2012)案例一【案情】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OO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参考答案:乙承担。

因为牛已交付于乙。

知识分析:本题考标的物风险的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参考答案:甲享有所有权。

因为甲是牛2的所有权人。

知识分析:本题考孳息的归属。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效力未定。

因为牛款付清之前,乙不享有牛的所有权,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需待权利人的确定。

知识分析:本题考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

甲乙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该条款应得到支持。

又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参考答案:能取得所有权。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案例分析(减损规则)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案例分析(减损规则)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案例分析(减损规则)第一篇: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案例分析(减损规则)《苹果变质责任由谁承担》——案例分析与感想一、案例背景上海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市某水果厂(以下简称水果厂)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食品公司向水果厂购买5000公斤,每公斤3元,共计1.5万元,由水果厂将苹果送至食品公司。

合同签订一周后,水果厂将5000公斤苹果按合同约定期限送到,但食品公司以本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为由,拒收货物,并声称合同已无法履行,要求水果厂给这批苹果另找销路。

水果厂对食品公司拒收苹果的违约行为很生气,将苹果拉回苏州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认为这批水果应有食品公司找销路,损失亦应由其承担。

后来发现水果有变质现象,又采取了相应措施将苹果拉至浙江省某市销售,但已造成了500公斤苹果变质的损失。

同时,又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000余元。

水果厂要求食品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食品公司表示愿意赔偿水果厂所支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共2000余元,但拒绝赔偿500公斤苹果的变质损失。

水果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食品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二、案例分析2.1.合同当事人行为2.1.1水果厂行为从案例背景中我们可以看到,水果厂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并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到了食品公司,而食品公司决绝了收货。

在食品公司违约拒绝收货之后,而水果厂只是把货物从上海拉回苏州,并未有采取任何的相关措施去防止水果变质,只是在发现水果有变质现象之后,才采取相应措施将苹果拉至浙江省某市销售,为此造成500公斤苹果变质损失。

2.1.2食品公司行为食品公司在与水果厂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但在水果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苹果运抵公司之后以资产重组为由,拒收货物,并声称合同已无法履行,要求水果厂给这批苹果另找销路。

2.2.责任分析2.2.1本案起因在本案例当中,最明显的一个违法事实就是,水果厂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在水果厂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送到食品公司后,食品公司以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为由拒绝收货,并且声称了合同无法履行。

2019年编辑整理2012.5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答案-

2019年编辑整理2012.5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答案-

机密*启用前2012年5月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中级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代码:03614}答案及评分参考一、案例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1根据我国合同法原则,论述华博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其与王某之间的合同。

(18分答案可能包括:华博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5分理由是:王某目前的违约行为属于迟延履行,但并不属于会导致华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性违约行为。

(6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迟延履行的,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华博并未予以催告并给与合理期限,不满足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定条件,因此无权要求解除合同(7分。

(本小题最高18分。

(2如果华博不能解除合同,论述其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7分答案可能包括:鉴于王某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的确给华博造成了损失〔2分,华博有权要求(1分王某承担继续履行(2分及赔偿损失(2分的违约责任。

〔本小题最高7分。

2.(I论述华博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15分答案可能包括:华博无权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5分虽然合同中有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但由于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需定金实际支付后才能生效,本案中华博并未实际交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并未生效,华博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i10分(本小题最高15分。

答案及评分参考第1页〔共4页(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论述华博和王某改编吴承恩的著作《西游记》是否需要获得吴承恩后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cla分答案可能包括:不需要。

(2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为自然人的,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之死亡后50年。

(5分因此,吴承恩对其作品《西游记》享有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己到期并进入公共领域,对其作品进行改编不需要经过其后人同意或支付报酬。

(3分(本小题最高10分。

二、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请仔细阅读以下题目,并选择其中两道题作答。

2012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第一章案例答案)

2012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第一章案例答案)

2012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第一章案例答案在第一章中,我们探讨了采购管理的基础知识,了解了采购管理的概念、目的、流程和方法。

在本章结尾处,我们提出了两个案例,分别是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的。

案例一背景:某企业准备采购一批原材料,在供应商中选出合适的供应商,但是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如下问题。

问题一采购员在选择供应商时,没有充分了解供应商的信誉度和实力,导致选错了供应商。

结果采购的原材料质量差,对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解决方案采购员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该充分了解供应商的信誉度和实力。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了解:1.查看供应商的公司资料和历史业绩,了解其经营情况。

2.与供应商的客户和合作伙伴联系,了解其信誉度和实力。

3.查阅供应商的资格证书和资质证书,了解其能否保证供应服务的质量。

问题二在采购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重要条款,导致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纠纷和矛盾。

解决方案只有明确规定了相关条款,才能确保采购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采购合同的编写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确定合同的双方,包括合同主体和签订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内容准确明确,包括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具体条款。

3.确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关键因素。

案例二背景:某企业计划采购一批设备,在供应商中选出合适的供应商,但是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如下问题。

问题一采购员在谈判过程中没有充分了解市场价格,导致最终签订的合同价格偏高,浪费了企业的资金。

解决方案采购员在采购前应该了解市场上设备的价格区间,以便在谈判过程中更好地把握价格。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了解:1.查阅相关行业的出版物和报纸刊物,了解市场行情。

2.与行业内的供应商和经验丰富的采购人员联系,了解市场价格水平。

3.在网上进行调研,了解同类设备的价格和竞争情况。

问题二采购员没有考虑设备的运输和维护等附加成本,导致最终采购成本大大超出预算。

2010年5月CIPS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2010年5月CIPS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2010 年5 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一、案例题(每题25 分,共计50 分)1、(1)、(9 分)①承诺的概念:承诺就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

②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必须有接受要约主要人愿意和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做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2)(16 分)①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承诺逾期,如果要约人及时表示同意接受该承诺,则逾期承诺仍有效;如果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但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承诺逾期,除非要约人在收到承诺后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无效,否则该承诺依然有效,双方合同成立。

③本案中,逾期承诺是由于邮递失误造成,A公司业务员接到后来做任何表示,则双方合同成立。

2、(1)(11 分)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订立合同必经的阶段。

要约的构成要件:①要约是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

③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人的拘束。

④要约人必须向特定人发出⑤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2)(5 分)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拘束力。

要约失效的形式:①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约人时,要约失效。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也就是对要约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③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9 分)®A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吸取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承诺后,一定要先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

如难以判断,则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采取不同做法,及时通知对方明确接受该承诺,或告知对方逾期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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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

(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

(3)不能成立。

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

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2解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点是看内容是否具体完整,一般看是否有价格条款。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新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要约的撤回)(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如果一方因为对方的反悔而使得合同没有成立进而造成损失的话,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案例中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

3解析:(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果品公司向农场发出的传真并不符合内容具体完整的要求,所以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农场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属于要约性质,而果品公司拒绝了,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

该案例是农场没有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而导致的。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解析:建华公司向三家钢材公司发出的通知不满足要约的要件:内容具体完整,所以定性为要约邀请。

三家公司对建华公司的回函中将价格条款通知了建华公司,该行为定性为要约。

(1)前进公司在回函的同时,并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整个行为是要约行为,建华公司只对其中的100吨表示承诺,所以对于前进公司剩余100吨造成的损失由前进公司自行承担。

(2)在内蒙大成钢厂发出要约后,建华公司做出回复称购买其1000吨钢材,该行为定性为承诺。

承诺一到达内蒙达成钢厂,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后来建华公司提出只收其中的900吨,应定性为《合同法》上的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产生效力的要求是得到对方的同意,在本案中明显大成公司并未同意,所以仍然应该按照1000吨履行。

而建华公司只收了900吨,已经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建华公司承担。

5解析:(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6解析:(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内容。

可见贸易公司只是通过发函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这一行为属要约邀请行为。

三家水泥厂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因此是要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可知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贸易公司向金利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完全符合承诺的要件,是承诺行为。

从案情可知,这封函电发出后第二天金利水泥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第25条。

第26条可知: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

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2)贸易公司向鸿达水泥厂的发函是要约邀请,贸易公司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鸿达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贸易公司对要约并未作出承诺,所以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鸿达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并非履行行为,贸易公司也没有义务接受鸿达水泥厂的货物。

所以鸿达水泥厂因发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

7解析:(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2).《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此类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生效。

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才行。

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

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

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

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解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9解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或补交4000元,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10解析:(1)改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效力待定,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11解析:(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12解析:(1)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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